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细则范文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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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本细则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各

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均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统筹规划、逐步纳入、分类监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通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补助对象的利益得到较好维护;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第二章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

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已纳入和当年计划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除按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到位外,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所要联系、配合和督促乡镇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认真抽查核实补助信息。在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所要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财政局乡财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记录要留存归档。

第七条对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主动与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衔接,凡能直接发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和资金信息提供给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为下一年度纳入“一卡通”发放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配合有关站所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乡镇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按规定处理。对不通过乡镇财政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乡镇财政所要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直相关部门要参考乡镇财政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或报账。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对暂未纳入乡镇财政监管的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

1.属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收集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根据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

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2.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财政局乡财股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所要抓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基础。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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