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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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关系

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经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

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工程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经管人员薪酬。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界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经管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工程;

(11)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这一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界定: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贷款子公司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贷款子公司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出资产;

(6)签订经管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等);

(7)赠与或者受资产;

(8)债权或者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工程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规则比较中,深交所比上交所少了“在关联人财物公司存贷款”这一项。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中,第2、6条两者表述略有差异。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未做要求。

三、关联企业(关联方)

1、税法上对关联企业的界定:

根据上述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企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经管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会计上对关联企业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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