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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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学分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
一步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保证我校教职工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全校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各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受聘各
类在职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
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一)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
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
(二)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和出版专著、编
写教材等项目的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如字符数等)及所得学分数。
(三)科研成果项目的名称、获奖档次、共
同成果中的排名顺序、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
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登记采用《成都中医药
大学继续教育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是记载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之一。《登记证》由学校统一编号。《登记证》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
第七条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校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
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发给《登记证》。
(二)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在参
加认可性项目活动后,及时将获得主办单位出具的学分凭据和本人的《登记证》交给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专人核准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登记证》上。非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将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本人的《登记证》,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所在单位、部门核实、换算学分后,将有关内容和学分数登记在《登记证》上。
(三)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以一年为一个验
证周期。周期届满时,由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对《登记证》予以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查。《登记证》仍由本人保存。
第八条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
登记的,予以撤消登记,没收其《登记证》,并自没收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九条开展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数是专业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必备内容,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的年学分者,视为任职期内培训和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在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内,已受
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每人每年平均至少必须获得25学分;已受聘初级(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年平均至少必须获得20学分。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继续
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表: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