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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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规[2017]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0
【实施日期】201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
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第六条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

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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