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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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合同法第二次重述Chapter 1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 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1)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文版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文版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tracts 法律重述,第二次,合同法copyright (c) 1981,美国法学会案例引用规则与原则第1章条款之含义引言合同法中难点的持续不断的来源是对于对话双方来说词语常常有不同的含义的事实。

多数词语通常不止一种含义,在本“重述”中也不例外。

试图通过给一个词一个单一的定义,并且只按该定义使用,是导致该难点增长而非减少尚待论证。

但在用法宽泛之处,定义的方式使得在规则重述中避免婉转曲折的陈述并使不确定性最小化变得可能。

本“重述”努力尝试使用法律界熟悉含义的唯一的词,而不使用两个以上的词去表达相同的法律概念。

当一个常用词有多种不同含义时,其中一种含义被选择并通过定义简要地说明。

但仅凭一个定义即抓准一个完整的复杂制度,例如合同或者承诺,显然不可能。

实施的事实必要或足以创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将通过下面章节中将出现的更丰富的那些论据创建。

第1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违反该允诺,法律将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对于该允诺的履行视为一种义务。

第2条允诺、要约人、受约人、受益人(1) 承诺是以某种特定方式作为或者抑制不作为的意思的表示,以使得受约人知道承诺的行为已作出。

(2) 表示该意思的是要约人。

(3) 意思表示被发给的人是受约人。

(4) 除受约人外,履行将使其受益的,是受益人。

第3条协议、交易协议是双方或多方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

交易是交换承诺,或者交换履行的承诺,或者交换履行的合意。

第4条作出允诺的方式承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作出,或者从行为全部或部分地推定。

第5条承诺的条款,协议,或者合同(1)承诺或协议的条款是指涉及特定事项表示的意图或合意的部分。

(2)合同的条款是指因涉及特定事项的允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部分,无论当事人是否表达出建立那些关系的意图。

第6条要式合同下列类型的合同在某些方面受制于特殊规则,即取决于其外部特征和不同于调整一般合同的特殊规则:(a) 蜡封合同,(b) 保证书,(c)可流通票据和单据,(d)(银行发行的)信用证。

hetong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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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
以不正确说明为理由撤销合同的条件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表述
2.这种表述是带有欺诈性的,或者 重大的。
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信赖
4.被说明人的信赖是有正当理由的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陈述
(1)对意见或观点的陈述,对将来的预测,以及广告宣 传性的表述,不构成不正确表述。 (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错误表述不构成不正确陈述. (3)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4)一定条件下,沉默或者隐瞒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5)如果是专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标的物进行陈述,更有 可能被判定是陈述事实而非观点表达。
船舶转让合同
2.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合同要件:汇票、本票;海 上保险合同;债务承认
3.需要书面形式作为证据要求:担保合同,借贷合同。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法人
1.英美法 法律否认未成年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 的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生活必需品合同有效,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 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则合 同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2.德国法 七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3)主张错误的一方没有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
合同一方对于错误所涉及的事实仅具有有限的知识,仍然 冒然签订了合同;
案例 伍德诉博因顿案 卖方将自己收藏多年的一块钻石以一美元的价格卖给了 买方。后来发现这块钻石的实际价值是700美元。 法院认为,该合同有效,不能以错误为理由撤销合同。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部分中英文)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部分中英文)

CONTENT 目录(共十六章 385 条)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Chapter 2 FORMA TION OF CONTRATCTS -------- P ARTIES AND CAPACITY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Chapter 3 FORMA 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CHAPTER 4 FORMA TION OF CONTRACTS — CONSIDERA TION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 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CHAPTER 6 MISTAKE 第六章错误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 TIONS 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 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 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 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CHAPTER 16.REMEDIES 第十六章违约救济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 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 合同定义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损失减轻损害的原则是什么?.doc

合同损失减轻损害的原则是什么?.doc

合同损失减轻损害的原则是什么?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嫡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损失减轻损害的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来。

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虽系由合同法发展出来的,然其适用并不局限于合同,对于侵权行为亦有其适用。

我国法对减损规则的规定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嫡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损规则和于有过失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四“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现代的与有关过失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

另外,“在区别于有过错和减轻损失时,记住下面一条是会有帮助的,即原告的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后于违约而且后于原告意识到被告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损失;原告的与有过错的发生系先于或者同于损失的发生。

关键的区分事实是时间。

”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所可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该规则的适用则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其核心就是要看受害人是否合理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了,因而我们可以说减损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行为的“合理性”上。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为“采取适当措施”,此类“适当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属不确定概念,其内涵不确定,但外延是开放的,在适用于具体案件之前,须由法官作价值补充,使其具体化。

美国合同法重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篇一::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双重影响《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美国出版之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佳评如潮。

曾任首席大法官的休斯(Hughes)称赞合同法重述为“不朽的成就(monumental achievement)”,并将其出版描述为“头等重要的大事”; [1]法恩思沃斯的老师、哥伦比亚大学的帕特森教授(Edwin Patterson)认为合同法重述“非常有意义” [2];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戈布尔教授(George Goble)认为合同法重述是“一项杰出的作品,是一块里程碑(an outstanding production and anmilestone)” [3]。

同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第一位报告人、哈佛大学的布莱彻教授(Robert Braucher) [4]称赞《合同法重述》是当代社会对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重申:用现代词语来重述合同法的努力使得私法自治在一个扩张政府行为的时代得到强烈反弹为回应社会变化而提炼并重新定义的合同自由,拥有了它以前一直拥有的力量。

[5]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合同法重述也不乏批评者(例如对重述的方法和合同修改规则等的攻击),但批评之声相对于其获得的赞誉声来说,还是极其微弱的。

不过,由于合同法重述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它就免不了受到制定法和判例法发展的影响。

随着合同判例的逐步扩张和更新以及相关商事立法的出台,《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修改便被提上议事日程。

公元1952年,美国法律研究院又获得 Education and Charitable Trust of Pittsburgh的赞助,准备对一次重述进行修改,(并于1962年) [6]正式开始合同法等法律的第二次重述,合同法重述于1979年获得通过。

合同法的第二次重述

合同法的第二次重述

合同法的第二次重述英文回答: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The 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is a legal treatise that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and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of the common law of contra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was published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in 1979 andis the successor to the First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which was published in 1932.The 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is divided intofive parts:1. Formation of Contracts.2. Performance and Breach of Contracts.3.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4. Assignment and Delegation.5. Discharge of Contracts.Each part is further divided into chapters and sections, which provide detailed rules and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law of contracts. The 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is a highly influential work that has been cited by courts and scholars countless times. It is considered to b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treatises in the United States.中文回答:合同法的第二次重述。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陈锦华合同违约造成损害时,未违约方为取得使自己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地位的损害赔偿时,一般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该损害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foreseeability);(2)该损害必须是确定且可计算出的(certainty);(3)该损害必须是未违约方无法避免的(avoidability)。

本文将逐一简述。

首先是损害的可预见性,经典案例可追溯到1854年的Hadley v. Baxendale1。

该案中,原告Hadley经营一家磨坊厂,因为蒸汽机曲柄轴断裂,导致整个磨坊厂停工,原告必须向某外地厂商订制一个新的曲柄轴,故委托本地货运公司Baxendale将原曲柄轴寄去该厂以便仿制,原告让员工到被告办公室办理寄运,当时原告员工曾告知被告员工说磨坊厂在取得新曲柄轴之前都无法运转,因此被告必须立即安排运送,原告员工並询问何时可寄出,被告员工说第二天就可寄出,原告员工同意而且还特别交代被告要加快寄送速度,但事实上该曲柄轴的寄送仍被延误了,导致原告比预期的时间迟5日取得新品,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请求赔偿磨坊厂5日无法运营的损失。

法院在审酌本案时认为,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害的范围,应仅限于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的范围,而判断是否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有两个方式:一是在公平合理判断下,该损害通常会因违约而自然产生;二是虽然该损害不在通常会自然产生的范围内,但原告在订约时曾向被告特别说明时,也可被视为双方在缔约时均已知晓并可预期。

本案1 9 Ex.341. 156 Eng. Rep. 145 (1854)符合第二种情况,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5日期间无法运营磨坊的利益损失以及相应的员工薪资。

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此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立损害可预见性原则外,还确立了被告违约而必须赔偿原告利益损失(lost profits2)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以后的几个著名案例中均被遵循,而在Florafax International, Inc. v. GTE Market Resources, Inc.3中,奥克拉荷麻州最高法院阐释得更清楚,亦即只要符合以下三要素,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未获得的未来利益或预期利益的损失,都应当获得赔偿:(1)该损失在双方订约时都可认知到;(2)该损失是直接或几乎直接因违约而产生,即存在因果关系;(3)该损失可被合理地精确衡量或估算。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篇一:合同的定义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

合同也是一个协议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

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

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

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

合同的基本元素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

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合同,他将不会有能力合同。

这些人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这是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美国精神低能,醉酒者和吸毒者。

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没有空隙但可撤销的;它可以证实或推翻了他的监护人是基于正义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安全事务。

与此同时,合法权利来处理合同的对象是必要的,或者也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没有互相同意,没有有效合同。

通常互相同意了提供和接受。

根据合同法2日重申,“要约的表现意图是不能随意绑定由另一方接受。

”为一个有效的报价,应该涉及一些具体条款,受要约人可以只是说“我接受”。

例如,如果写的人,我想要卖掉我的房子,这不是一个报价,因为我没有提到价格,房子的建设面积等等。

它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

重要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报价通常是发送到某些人,包括具体条款,但是邀请治疗通常是向不确定的人,比如一个广告在报纸。

接受也有一些要求。

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提供并将其发送给要约人,它不会接受任何更多,它被称为还盘,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报价。

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必须存在。

考虑的教义要求承诺他的契约者收到好处。

的好处可以不同的形式,如钱,商品,或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考虑是足够的,但不一定是足够的,各方之间交换的价值。

只要考虑向要约人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这被认为是足够的考虑。

合同法的大多数在判例法。

尽管合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劳动法律和保险法律编纂,甚至在这些领域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主要是在法院的书面意见。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第1部分中英文)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第1部分中英文)

CONTENT目录(共十六章385条)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Chapter 2 FORMA 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Chapter 3 FORMA TION OF CONTRACTS---MUTUAL ASSENT第三章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一致CHAPTER 4 FORMA TION OF CONTRACTS—CONSIDERA TION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约因CHAPTER 5 THE STATUTE OF FRAUDS第五章防止欺诈条例CHAPTER 6 MISTAKE第六章错误CHAPTER 7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第七章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CHAPTER 8 UNENFORCEABILITY ON GROUNDS OF PUBLIC POLICY 第八章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CHAPTER 9 THE SCOPE OF CONTRACTUAL OBLIGA TIONS第九章合同义务的范围CHAPTER 10 PERFORMANCE AND NON-PERFORMANCE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CHAPTER 11 IMPRACTICA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FRUSTRATION OF PURPOSE第十一章履行不能和履行目的落空CHAPTER 12 DISCHARGE BY ASSET OR ALTERATION第十二章双方合意或变更合同以解除合同义务CHAPTER 13 JOINT AND SEVERAL PROMISORS AND PROMISEES第十三章连带允诺人和受允诺人CHAPTER 14 CONTRACT BENEFICIARIES第十四章合同受益人CHAPTER 15 ASSGINEMNT AND DELEGATON第十五章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托CHAPTER 16.REMEDIES第十六章违约救济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 合同定义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中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⑵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合同目的落空 Doctrine of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permit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to be relieved of thei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because of the occurrence of some event beyond their control that makes it impossible, impracticable or frustrates the purpose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3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 承担法律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 的, 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因对方不履约而免责

1. 2.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约顺序, 则从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约顺序, 法院将依案件具体 情况推定履约顺序, 但法院倾向于把双方的履行 解释为对流条件. 法律要求做到两点, 才能因对方不履行而免责: 曾向另一方表示要履行其义务; 他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有充分的能力履 行其合同义务
6
Other Examples



Destruction of thing necessary for performance Ex: O, owner of concert hall, leases her concert hall to P, a concert promoter, for a concert on April 3. The concert hall burns to the ground on April 1. P sues O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O’s performance excused? Ex: paint wall Death of a person necessary for performance Ex: F, a famous architect contract to design a house for O, for 200,000. F dies. O pays X $250,000 to design the house. O sues F’s estate for $50,000 resulting from F’s non-performance. Is F’s performance excused? Ex: P contracts to paint O’s house for $1,000. P dies. P’s estate refuses to complete performance or hire someone to complete the performance. O hires X $1,500 to paint the house. Can O sue P’s estate for $500? Frustration of purpose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姓名专业学号分校指导教师教学点情势变更原则初探作者:某某某[内容提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目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某页(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某页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某页(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某页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某页(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某页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情势变更原则初探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情势变更原则初探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

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该著作提出了所谓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滥用,于是受到严厉的批判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本世纪以来,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出现了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为了解决所谓“法律不足”现象,学者们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势变更原则,实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

如意大利、希腊等国民法典将情势变更原则制定成概括性条文,而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所发生的法律问题。

英美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座一、合同法的渊源(一)英国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演变。

14至15世纪,普通法新设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弥补了侵害诉讼令状最初只适用于暴力性的、直接的侵害行为的明显缺陷,但它最初只是作为侵害诉讼的一个分支出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侵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

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契约法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契约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口号下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后,契约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加强,缔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另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由于社会发展状况瞬息万变,如果出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无法预料的事实,从而使契约目的落空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解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按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的渊源(1)《美国合同法重述》: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的。

然而,判例法的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的核心环节,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法学会从各州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第一版完成于1932年,第二版则于1979年完成。

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

根据目前多数州使用的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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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1.英美法 法律否认未成年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 的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生活必需品合同有效,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 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则合 同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2.德国法 七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
四、合同必须合法
(一)英美法
1.合同违法的形式
(1)违法的合同
(2)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合同
限制商业自由的合同 免除一方责任的合同 有损于公共服务的合同
限制商业自由的合同
一名公司的雇员从公司辞职的时候,向公司承诺,在 公司方圆100公里以内不会从事与公司竞争的商业活动。
(一)英美法
以不正确说明为理由撤销合同的条件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表述
2.这种表述是带有欺诈性的,或者 重大的。
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信赖
4.被说明人的信赖是有正当理由的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陈述
(1)对意见或观点的陈述,对将来的预测,以及广告宣 传性的表述,不构成不正确表述。 (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错误表述不构成不正确陈述. (3)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4)一定条件下,沉默或者隐瞒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5)如果是专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标的物进行陈述,更有 可能被判定是陈述事实而非观点表达。
情势变迁交易基础学说第七节违约及其救济措施一解除履约义务撤销合同一英国法英国法违约违反条件根本性条款违反担保非根本性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二美国法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终止履行合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三法国法四德国法违约给付不能给付延迟自始不能合同无效嗣后不能合同有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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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合同法第二次重述Chapter 1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 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1)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2)作出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允诺人(3)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人为受允诺人。

(4)如果该允诺的履行使除受允诺人之外的他人获利,则该人为受益人。

§3. AGREEMENT DEFINED; BARGAIN DEFINEDAn agreement is a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on the part of two or more persons. A bargain is an agreement to exchange promises or to exchange a promise for a performance or to exchange performances.§3. 协议的定义;交易磋商约定的定义一个协议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个交易磋商约定是为允诺与允诺之间的交换,或为允诺与义务履行的交换,或为义务履行之间的交换而达成的协议。

§4. How a Promise May Be Made§4. 允诺如何作出A promise may be stated in words either oral or written, or may be inferred w holly or partly from conduct.一个允诺可以用口头言词或书面文字作出,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从行为中推断而得。

§5. Terms of Promise, Agreement, or Contract(1) A term of promise or agreemen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intention or assent manifested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2) A term of contrac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s resulting from the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 whether or not the parties manifest an intention to create those relations.§5. 允诺,协议或合同的条件(1)允诺或协议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就特定的事项表示了部分的缔约意图或对缔约的赞同。

(2)合同的条件就是由于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了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由此引起他们之间部分法律关系的存在,不管当事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要建立这些法律关系。

§6. Formal ContractsThe following types of contracts are subject in some respects to special rules that depend on their formal characteristics and differ from those governing contracts in general:(1) Contracts under seal,(2) Recognizances,(3)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documents,(4) Letters of credit.§6. 要式合同下列类型的合同根据其形式上的特征,在某些方面受不同于一般合同规则的法律规则的调整:(1) 盖印合同(2)保证书(3)可流通票据和单据(4)信用证§7. Voidable contractsA voidable contract is one where one or more parties have the power, by a manifestation of election to do so, to avoid the legal relations created by the contract,or by rat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extinguish the power of avoidance.§7.可撤消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或通过订立一个取消撤消权的合同,撤消该合同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则该合同为可撤消的合同。

§8. Unenforceable ContractsAn unenforceable contract is one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neither the remedy of damages nor the remedy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is available, but which is recognized in some other way as creating a duty of performance, though there has been no ratification.§8. 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是指这样一种合同,即违反该合同导致损害赔偿救济和强制履行救济均不可适用,但是却被认为是以其他方式创设了并没有获得认可的履行义务。

Chapter 2FORMATION OF CONTRATCTS------PARTIES AND CAPACITY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及其缔约能力§9. Parties RequiredThere must be at least two parties to a contract, a promisor and a promisee, but there may be any greater number.§9. 合同当事人合同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即允诺人和受允诺人,但是也可以有两个以上更多的当事人。

§10. Multiple Promisors and Promisees of the Same Performance(1) Where there are more promisors than one in a contract, some or all of them may promise the same performance, whether or not there are also promises for separate performances.(2) Where there are more promises than one in a contract, a promise may be made to some or all of them as a unit, whether or not the same or another performance is separately promised to one or more of them.§10. 针对同一项履行的多个允诺人和受允诺人(1)如果一个合同中有多个允诺人,则部分或全部的允诺人可以就同一项履行作出允诺,不管他们是否就个别的义务履行作出允诺。

(2)如果一个合同中不只有一个允诺,则部分或全部的允诺人可以一个单位作出允诺,不管相同或另外的履行义务是否被单独地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允诺人允诺。

§11. When a Person May Be Both Promisor and PromiseeA contract may be formed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acting as a unit and one or more but fewer than all of these persons, acting either singly or with other persons.§11. 何时允诺人和受允诺人可以同为一人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代表的一个单位和这些人中的一个或部分多数之间可以缔结合同,这些人可以单独地或者同他人一起行事。

§12. Capacity to Contract(1) No one can be bound by contract who has not legal capacity to incur at least voidable contractual duties, Capacity to contract may be partial and its existence in respect of a particular transaction may depend upon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or upon other circumstances.(2) A natural person who manifests assent to a transaction has full legal capacity to incur contractual duties thereby unless he is(a) under guardianship,or(b) an infant, or(c) mentally ill or defective, or(d) intoxicated.§12. 缔约能力(1) 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缔约人所缔结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是可撤消的,该合同对缔约人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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