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11施行日期2005.10.11文号辽政办发[2005]76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2•【字号】辽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
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
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辽政办发[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4月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刻认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强化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机关公正、文明和规范的执法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
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起来;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步骤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目标,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辽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参与起草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登记、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或参与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管理范围内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负责全省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三)拟订或参与拟订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和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协调组织省直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人选。
(七)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辽政发[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0]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地在履行职责、具体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除盘锦市以外的13个市特别是县(市、区)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问题仍比较严重。
为了保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工作任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要把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作为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来抓。
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政策标准、研究具体措施,把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作为一件大事,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落到实处。
二、明确确保当年不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当前公教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省政府将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特殊困难及灾情严重的县(市),在资金调度上给予帮助。
各级政府要全力筹措配套资金,确保9月10日前补发1至8月份拖欠的公教人员的标准工资,9月10日以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从2001年开始,在年初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工资性支出,在确保当年按月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要制订消化历史拖欠工资的时间表,并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尽快加以解决。
三、明确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标准。
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问题,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为依据,即:公务员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国家、省出台的价格性补贴5项;教师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和国家、省出台的价格性补贴3项;公教人员数额以编委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按照超编的按编制、缺编的按实有人数的标准口径计算应发工资,核定拖欠工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6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6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实行政务公开,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履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讲政治落到实处的要求和体现;是增加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行为,从源头上和机制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是把政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重点、原则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也要结合本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能,搞好具有自身特点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的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辽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辽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动辽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辽宁实现新跨越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服务业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2.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3.制定辽宁省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省民政厅)4.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5.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辽政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发〔2008〕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坚定信念 勇于突破 努力推动辽宁基础教育的协调发展
达 5 5 , 课 率 为 7 . %, 20 6 1所 开 37 比 0 3年 提 高 3 . 28
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过 去的 5年里 , 在辽 宁省 委 、 政 府 的领 导 下, 省
二是农村九年一贯制( 寄宿制) 学校建设成效显
著, 为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止到 20 年底, 07 全省投资 3 . 亿元, 38 建设农村九
全省基础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①本 文系作者在辽 宁省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研讨班上的讲话 . 发表时有删节。 作者 简介: 小鹏 (9 9 , 辽宁大连人, 宁省教育厅厅长。 魏 1 5 一) 男。 辽 教授, 士生导师。 博 博士后, 主要研究方 向: 工程 图学、 教
育管理 。 。
习惯 , 升 了综 合 素质。 提
辽宁教育研究・0 8年第 l 期 20 1
坚定信念 勇于突破 努力推动辽宁基础教育的协调发展①
魏 小鹏
( 宁省教 育厅 , 宁 沈 阳 103 ) 辽 辽 10 1
摘 要: 辽宁省的基础教育在过去的 5 中取得 了显著成绩, 年 为进一步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在新的
形势下, 辽宁基础教育面临新的要求和发展机遇。继续推进辽宁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础教育协调发展. 要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创新思路, 实现新的突破 : 明确一个总体 目标, 突破两条主线, 抓住三个战略重点. 处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
意见的通知> ( 、辽宁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
发展阶段。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 认真总结过去、 研
究现在、 谋划未来, 以义务教育为重点。 统筹规划学 前教育和高中教育, 着力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全 面协 调持续发展, 是全省教育战线未来 5 年必须全力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厅级),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1.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督考合一,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加强和改进省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3.加强政务公开,指导各单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各部门、外省领导以及重要外宾来我省政务活动组织安排。
(三)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六)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指导全省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省政府绩效考核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辽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将省委办公厅的省委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省委领导和省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省委领导车辆服务保障等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省政府办公厅的国旗、国徽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省财政厅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省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等独立办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省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政府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政府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政府机关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通过改革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同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和新机制。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要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改革。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5号)要求,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2.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有利于普及幼儿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各市市区普通高中和除沈阳、大连市以外各市市区初中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各市市区小学和沈阳、大连市初中由区政府管理,各县(市)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由县(市)政府统一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20施行日期2008.10.20文号辽政发[2008]3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
市县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大量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
市县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三)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发后,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地区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和部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突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办发〔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
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工作任务省政府按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要求及国家每年制定的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组织完成自查自评、形成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并接受国家实地检查。
省政府对市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8
【实施日期】200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
辽宁省人民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报废等职能,交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及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和推动省政府机关的后勤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机关后勤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教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教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5•【字号】辽政办发[1994]119号•【施行日期】199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教学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11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全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采取举办学习班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推动公文处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但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一些非行政机关在本系统、本单位以外举办有行政机关参加的文秘学习班、培训班和公文竞赛评比活动,由于这些单位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得不够,缺乏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经验,从而脱离实际,有些甚至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抵触,产生了导向错误,干扰和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培训和教学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将负责管理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全省性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开展和审批公文处理评比竞赛活动等等。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也相应对本机关和本地区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管理之责。
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组织行政机关参加各种公文处理学习班、培训班或开展公文处理方面的竞赛和评比活动。
如需举办这类活动,应事先经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同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辽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辽委发〔2018〕51号),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在职责调整、转隶组建的关键过程中有效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省有关部门应当于2018年11月底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司法厅按规定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原因及对策
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原因及对策
冯英录
【期刊名称】《河北财会》
【年(卷),期】1999(000)007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冯英录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财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5.1
【相关文献】
1.克扣、拖欠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现象的成因及法律对策 [J], 蒋庆斌;殷平安
2.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几点措施 [J], 潘迎喜
3.对贫困县沁县拖欠公教人员工资问题的思考 [J], 刘向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J],
5.吕梁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分析 [J], 祝晋英;陈文丽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6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2
【实施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
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
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
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
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5.事业单位工人工资。
包括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6.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包括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是指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各地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实际发放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64元后的余额。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政府未出台全省性的地方补贴政策,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不属于省财政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确保项目。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8.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
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或聘用制合同约定待遇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按改革方案或合同执行的,属于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范围。
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是指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自主出台,市、县可支配财力有能力保障发放的各项补贴。
对市、县可支配财力无力保障发放的地方性补贴,在清理、取消、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及时足额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做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上述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认真做好县、乡(镇)尤其是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的“一个统一”和“全额统筹”工作,切实解决“两个拖欠”问题。
“一个统一”,是指乡(镇)公教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要与县本级执行项目和标准统一。
“全额统筹”,是指在乡(镇)公教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统筹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是否实行县级财政全额统筹,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自行决定。
解决“两个拖欠”问题,一是指解决2000年底以前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二是指解决按《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人发[2003]20号)规定,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
市、县政府是解决“两个拖欠”的责任主体;对没有按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