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营业税会计[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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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营业税会计
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3 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 3.4 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5 实际交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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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1 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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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 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经营娱乐 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决定。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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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3 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营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 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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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 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 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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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2.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 务人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 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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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4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进行营业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费”总 账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二级科目。该科 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实际交 纳的营业税,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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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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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 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 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参看教材P.55【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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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2.3提供旅游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下列情形除外:(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 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 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 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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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运输企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本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 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但应交纳营业税;将承揽的运输 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视为企业的成本,不 得冲减营业收入。企业应根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代收的款项,贷记“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根据全部价款扣除代收款项后的余 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结转应交营 业税时,应根据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款项计算应交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参看教材P.54【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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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2.2提供运输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 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2.1提供一般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提供的一般劳务是指除了《营业税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提供一般应税劳务后,应根据营业额和适 用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 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 业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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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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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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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2 营业税征收范围及税率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 所称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规定的劳务 (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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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旅游服务企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本企业提供的 劳务收入,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但应交纳营业 税;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 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 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视为企业的成本,不 得冲减营业收入。
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3 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 3.4 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5 实际交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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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1 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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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 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经营娱乐 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决定。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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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3 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营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 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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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 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 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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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2.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 务人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 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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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4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进行营业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费”总 账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二级科目。该科 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实际交 纳的营业税,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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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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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 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 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参看教材P.55【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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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2.3提供旅游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下列情形除外:(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 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 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 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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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运输企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本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 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但应交纳营业税;将承揽的运输 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视为企业的成本,不 得冲减营业收入。企业应根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代收的款项,贷记“其他 应付款”等科目;根据全部价款扣除代收款项后的余 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结转应交营 业税时,应根据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款项计算应交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参看教材P.54【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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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3.2.2提供运输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 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2.1提供一般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提供的一般劳务是指除了《营业税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提供一般应税劳务后,应根据营业额和适 用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 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 业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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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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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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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税会计概述
3.1.2 营业税征收范围及税率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 所称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规定的劳务 (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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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劳务应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旅游服务企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本企业提供的 劳务收入,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但应交纳营业 税;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 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 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视为企业的成本,不 得冲减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