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利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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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问题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计算?
哪天?依据?前后利息?
1、向债务人发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的书面通知送达债务人时
如债务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是否可以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视为送达?
2、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债务人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法院受理银行起诉的时间?是否需要宽限期?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不详细写明; 根据法院受理时间; 根据开庭时间,以开庭当月的还款日为准;
利)。
同样的情况,对于保证金质押类贷款,当贷款出现逾期之后,按照质押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主动扣划保证金抵偿贷 款的,对于应扣而未扣保证金产生的扩大损失,法院通常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对该部分的利息、逾期利息(或 复利)损失承担责任。
五、计算公式
借款利息=本金×借款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逾期罚息=逾期未还本金×借款年利率×(130%至150%)÷360×计息天数
挪用罚息=挪用本金×借款年利率×(150%至200%)÷360×计息天数 复利=(到期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到期应付未付逾期罚息+到期应付未付挪用 罚息)×借款年利率×(130%至150%)÷360×计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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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利息实务
利息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问题不少。尤其 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息有关问题的看 法还存在许多分歧,不仅法院与中国人民 银行的意见可能不一致,甚至法院之间或 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借款利率是否有上限
常见问题
1、借款人在答辩中提出利率过高;
2、在一些信用贷款中,年利率很高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提出利率过高; 3、借款人答辩要求参照民间借贷《借贷规定》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款则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罚息与复利
问题 借款人答辩银行不能同时主张复利和罚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件规定: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显然,罚息和复利都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
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文件中明确:“进一步
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 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5/7509 55/index.html(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公布网址)
3、被执行人支付至法院,但法院未划付执行标的,银行应停止计息 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清偿或案外人代偿,并将欠款支付至法院,应视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部分法院仍可能采取“法院控制日” 说,认为被执行人已将钱款交付法院控制,自款项到法院账户之日起应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因执行程序未能及时分发执行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 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3、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前按照正常利率计算利息;宣告提前到期后,以全部未归还贷款为基数,按照罚 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四、银行应停止计息的情 形
1、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应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金融借款债权一般均属于附利息的债权,在法院 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之日起,银行应当按照该规定停止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等。
4、生效判决计息截止日,应按判决停止计息 有些法院的判决中,即使银行起诉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法院仅支持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 行之日止。
5、未及时扣划还款或保证金,应停止相应的计息
在某些案件中,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抗辩在起诉前有 还款行为,银行却未及时扣划还款。虽然借款人违约且银行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对于未及时扣划还款造成的扩大损 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即银行在诉讼请求中,应主动扣除以借款人已归还部分欠款计算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或复
2、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应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 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认为,该规定主要是指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是指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裁定生效之日。但是该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银行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应计算至何时? “拍卖成交日说” “法院控制日说”(执行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停止计算利息) “实际清偿日说”(债权获得实际清偿之日停止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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