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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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

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3]19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3

【实施日期】200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

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92号年7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至2002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410家,其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194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兴办,缓解了我市外来员工子弟就学压力,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择校的机会,促进了我市教育

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不高、办学场所不规范,有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应予以高度重视。为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场所,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安全,现提出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

一、各区政府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努力落实对流动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

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工作任务,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和教育、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对本区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同时,划出专门用地作为本辖区民办中小学的规划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实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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