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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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盘接受的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的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方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4.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使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种在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但因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接受迟到,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据此,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予回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5.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6.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盘人答复“价格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复电拒绝。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答:可以,因对方13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而发盘一经拒绝即告失效。

7.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8.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

答:(1)①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②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

(2)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②因为A公司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9.2007年,我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小组离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回京后,用户撤回进口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试分析中方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双方营业地为中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争议应适用《公约》。由于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已对第11条提出了保留,即中国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据此,美方仅以口头达成协议就要求中方履行是不成立的。中方没有履约义务。

中方可向对方说明上述理由,并可在此基础上探求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10.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答:A公司做得有理。因为B公司的接受中改变了交货时间,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A公司未答复,应视为对B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双方合同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退证。

11.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始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答:(1)我国与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保留,故本案适用《公约》;

(2)按《公约》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达成。但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则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12.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

答: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即可;(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盘”中的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的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2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盘到达被发盘人。13.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7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合同成立,我方应按发盘所列条件交货。因为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应按公约处理,美方按期作出接受,由于非正常原因。迟期送达,我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应为有效接受,双方合同成立。

14.我C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①合同是否成立,②我方有无失误? 并说明理由。

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2点:①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15.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做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被发盘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做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做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16.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17.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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