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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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并委托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特此告知。

(公章)

年月日签收: 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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