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作者:程萌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1期摘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
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
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
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一、自然法的兴起(一)“自然”的发现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
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
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
“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
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
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关注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方法。
它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和自然界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人类的法律和制度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调整,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对传统法学观念的一种挑战,它试图打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隔阂,构建一种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和环境伦理学。
生态学研究生命系统如何相互作用并适应环境,而环境伦理学研究人与自然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这两个学科的结合为新自然法学提供了思考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新视角。
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下,法律不再被视为人类的创造物,而是一种探索和适应自然规律的工具。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生态系统,人类的行为和决策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而自然环境的状况又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反馈作用。
因此,人类应该认识到自己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应该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前提来制定法律和制度。
新自然法学的另一个核心观点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新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础上,否则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挑战。
因此,新自然法学主张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法律体系,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新自然法学的实践中,有几个具体的领域体现了其思想和原则。
首先是环境法和自然保护法。
环境法是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体系,而自然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其次是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
新自然法学认为,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政策和规划层面得到有效实施。
这包括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能源政策等,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推动。
此外,新自然法学还注重教育和公众参与。
新自然法学认为,将环境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是培养人们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重要途径。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文档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 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 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围绕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接着分析了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最后展望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起源、发展、基本概念、影响、法律实践、应用、争议、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概述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在今天的法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践,还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两种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新自然法学起源于17世纪欧洲,主要由法国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和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提出。
这一学说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专制政治和暴政。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新自然法学逐渐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的理念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倡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卢梭(Rousseau)等人对新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发展。
19世纪后,新自然法学逐渐被法理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所取代,但其对人权理论的影响却持续存在。
新自然法学的理念深刻影响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为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奠定了基础。
西法史新自然法学
法律的内在道德
1、普遍性(一般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满足不了上述八种情况,将会导致法律的失败, 也就是法律违反了道德。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强调法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是 法的外在道德。强调法律是有目的的事业, 坚持有目的事业的法律与作为社会权力事 实表现法律之间的区别。
背景
自然法学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后一 直低迷,真正的复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 代表性的事件是两个:一、纽伦堡审 判;二、拉德布鲁赫由实证主义法学转向 自然法学。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马里旦(1882—1973)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 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代表作是《人权和 自然法》
主要观点:
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提倡人道主义和 人格主义,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 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主张国家应为人服务。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派是针对于古典自然法学派 而言的。主要包括现代法国马里旦为 代表 的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和以二战后美国 富勒为代表的非神学自然法学。
背景
二战中,纳粹德国政府剥夺了犹太人 的公民权(《种族纯净法》),墨索里尼在 1942意大利民法典中对犹太人作过同样的 剥夺。即使是世界上最民主的美国在日本 发动珍珠港事变后也对旅美日侨作了残酷 的剥夺。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人权理论: 1、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规定了 人们最基本的权利。
2、人权是世俗社会不必授予但必须承认的普遍有效 权利,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的权利。
3、把人权分为自然法人权与实在法人权;绝对能不 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 4、要把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区别开。 5、新旧权利主张的可以调和性。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张博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
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顾名思义,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自然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规范的学说,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而非立法者。
新自然法学继承了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扩展和完善。
新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强调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秩序之中的,是人们在追求公正和道义时所发现的普遍规律。
而新自然法学进一步阐释了法律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当基于自然的真理和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超越具体的时空和文化背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更改性。
新自然法学还强调了法律与伦理的紧密关联。
传统自然法学将伦理和法律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法律仅仅是对伦理原则的具体表述。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互依存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伦理道德的原则和人类的自然权利,而伦理道德的原则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实现。
法律和伦理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
新自然法学还关注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
传统自然法学在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常常忽略了法律的实际操作和社会效果。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和实践是法律存在的重要标志,法律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和实用性。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现实的条件,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类福祉。
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更新和补充。
通过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法律与伦理的关联以及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新自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学思维方法和研究视角。
它不仅为法律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指导原则,还为人们理解和实现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新自然法学
2.自然权利和人权 (1)兼顾义务的人权观:人是权利主体,自身就 是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自然法既规定 了人的基本权利,也规定 人类最基本的义务。 (2)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的二分观: (3)人权发展观:人权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过程。在现代,新权利主要指劳动权利和择业自由、 组织工会自由,以及取得救济、失业保险和社会保 险等权利。
第二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 德国纳粹在立法中,严重践踏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 和权力制约的要求。 法西斯的暴行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联系,引起思 考。 强调法律应该有绝对的价值准则、正义高于实在法 的自然法学,重新引起多数人的关注 纽伦堡审判 拉德布鲁赫
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美国民权运动的时代,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民 主权论的斗争风起云涌,并得到其他少数民族和有 正义感的人们的支持 1968年法国学生的示威运动 60年代末美国学生反越战行动 妇女解放运动
1.整体性法律的概念 法律应该是“整体性”的,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 且包括规范性原则(道德原则)。 规范性原则: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的、能 够最好地作为政治制度基础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 德沃金:法律的“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都错 了,都没有认真看待权利,也不符合实际。
2.权利论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德沃金主张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关怀与尊重 的权利”,他将权利制度视为一个社会中多数人对 于尊重少数人尊严的真诚许诺。
写作时间: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 段——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 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回应的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 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 和实践问题。 ——“任何关心我们的公共生活的理论或者实践的 人都应该一读” ——《纽约书评》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
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人权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法学领域,人权保护理论的研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人权保护理论的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在实践中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一、人权的概念和历史人权是人们作为人类共有的基本权利的称谓,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实践,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保护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
二、自然法与人权保护自然法学派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类天生享有的自然权利。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它超越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力。
这种观点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以及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的义务。
三、利益平衡与人权保护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时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这引发了人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利益平衡是指在法律层面上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四、法律保障与人权保护法律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社会能够对人权进行保护和监督。
这些法律包括宪法、各类人权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等。
法律保障的研究旨在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实现人权。
五、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是通过国际法律机制来保护人权的。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文件,它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此外,还有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等,通过这些机构,国际社会能够监督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六、新时代下的人权保护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权保护理论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新的人权问题浮现出来。
此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变革等也对传统的人权保护理论提出了挑战。
七、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研究方法法学中的人权保护研究方法多样,既包括实证研究方法,也包括理论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案例和数据,帮助揭示人权保护的现实问题和困境。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从人类自身的本性出发建立起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
这种法学理论体系最早由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克里斯汀·冯·克夫特(Christian von Wolff)提出,并由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进一步发扬光大。
20世纪末,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一次繁荣期,尤其是在德国法学领域有着鲜明的影响。
新自然法学倡导以宪政制度和人权为基础的法治,注重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尊重,秉持着以实现自由、公正和平等为目标的理念。
新自然法学强调判断事物是否符合人类本性的普遍规律,从而推导出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规则。
它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而非制定者,既不被牢固的惯例所束缚,也不被强权所影响”。
新自然法学的一个核心观念是人的本质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它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最小程度上侵犯这种自由。
基于此观点,新自然法学主张给予个人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并设立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机制,如宪法、人权法、刑法、民法等。
同时,新自然法学也认为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主张在法律范围内,政府和个人应该坚持尽可能多的自我管理和自由意志,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通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等来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推进一个和谐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也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批评,认为传统的法律体系某些方面侵犯了人的自由和尊严。
例如传统的法律重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人的自由权利。
传统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强权来制定和实施,缺乏对人类自然本性和人的尊严的尊重。
总之,新自然法学是基于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通过分析人的自然本性和价值观念,建立了一个推崇自由、公正、平等的理念,支持宪政制度、人权保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正义的法律机制,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一、定义新自然法学派是20世纪以后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该学派强调对道德和价值的关注,认为法律应当反映人类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尤其是在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
二、核心理念1. 道德与法律的关联: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反映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2. 自然法与实在法:该学派主张自然法是更高的法,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
3. 权利与义务:新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同时,该学派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三、代表人物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约翰·罗尔斯、约翰·菲尼斯、罗纳德·德沃金等。
这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自然法的理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体系。
四、主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1.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如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2. 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的关联等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对全球法律思想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例如,该学派的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得学者们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2.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各国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近代法学流派,其思想体系主要围绕“自然法”的概念展开。
自然法,即自然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自由,是一种超越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律理念。
新自然法学主张,人类应当遵守自然法的规范,从而达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法律理念,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器的工具,而应该具有赋予人民以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特定功能。
由此,自然法开始成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认为,国家和政治制度不能完全代表公正和正义。
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
自然法是一种超越政治和政府的法律规范,它是一个共同的、基本的、普遍的原则,对社会行为有普遍应用的规律。
然而,在实践中,新自然法学还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平衡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等。
同时,新自然法学的理念也受到一些批评,例如,认为自然法的追求会导致对现实情况的忽视,和对法律变化的缺乏考虑等。
总之,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具有强烈思想性的法律流派,它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而实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并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之间寻求平衡。
新自然法学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哲学和法学理论,旨在通过思考人类自然权利、道德价值和社会正义,来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些新自然法学中常见的名词解释:
1. 自然法:一种被认为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法律规则,它超
越了人类创造的法律,并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类社会。
2. 自然权利:人类生来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
基于自然法的原则而产生的,例如个人自由、财产安全等。
3. 社会契约论:一种关于政府源头和合法性的理论,认为政府
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之间所达成的社会契约或共识。
4. 公正原则:一种基于道德伦理理念的原则,认为法律应当公
正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5. 人权:指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言
论自由、信仰自由、身体自由和受教育权等。
6. 法治:一种基于法律的原则,认为法律应当是规范社会行为
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高准则。
以上是一些新自然法学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概念都是该理论体系所依赖的基础概念和原则。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指在传统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上,综合当代社会、政治、法律等实际问题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论对自然法学进行重构和进一步发展。
新自然法学的兴起,不仅开阔了自然法学的研究领域,而且对于现代法学理论的建设和完善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自然法学的诞生源于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种种质疑和批判。
传统自然法学倡导的“人类自然权利”的观念是否真正意义上存在?“自然法”是否真正具有“自然”的属性?被人应允的自然标准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法学者们不断地对传统自然法学进行反思、探讨和改进。
新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积极作用。
我们不仅应该遵循自然法规则,也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改善人类社会,并且视自然法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基础。
新自然法学指出,自然法既是人类道德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基本道德标准与价值观念,是一种“全球共治”的理念。
“人类自然权利”的根本基础是人的本质与尊严,而人的本质与尊严又在于人作为自由的、自主的个体。
新自然法学主张自由、平等、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观念,并强调保护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自由与权利的实现。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现代人类社会的实际期望和需求。
近年来,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新的社会形式,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协调人类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如何解决跨国问题和利益冲突?如何平衡传统文化和现代化的冲突?如何有效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回归自然法理念,根据自然法规律制定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新自然法学要从多个角度对当代社会问题进行思考,结合当代法律体系的现实和实践,充分考虑人类行为、人类价值和人类利益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此基础上,新自然法学应该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自然法理论体系,为现代法律思想提供新的理论支持,进一步促进当代法律制度和国际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指一种近代法学流派,主张通过人类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法律体系,提倡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受外在权威干涉的法律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得到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推动,对西方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浅谈这一法学流派的由来、基本理念和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
一、新自然法学的由来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以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为基础,主张存在着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超越了任何人为的权威和权力,是人类理性所能认知的。
在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下,教会和君主对法律权力的控制极大,自然法学的理念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到了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提倡理性、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对传统的封建观念产生了挑战。
法国大革命拉开了人类历史上的新篇章,君主专制制度被推翻,民主、平等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兴起并不断发展。
二、新自然法学的基本理念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根本原则源自于理性和自然法则,而不是来自于宗教、君主或其他外在权威。
它认为,法律应当是普遍而永恒的,超越任何特定时代和文化的局限。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理性可以认识到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则,从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
新自然法学也主张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人权,对于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应当作出反抗。
新自然法学主张通过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起一个公正、合理、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三、新自然法学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新自然法学的理念对于现代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要重视普遍的人权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在建立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然法则所蕴含的普遍价值观念,并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偏袒任何特定的群体或利益。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注重理性思考和合理推断,避免盲目从众或者被特定权威绑架的情况发生。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实用主义”方法论。
在现代,这种思想在16世纪又经历了一次复兴,并在18、19世纪更进一步发展。
而新自
然法学则在20世纪初逐渐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新自然法学在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发展
新自然法学通过吸收传统自然法观念相应的理论资源和认识成果,结合现代哲学和科
学知识,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思想和法学理论。
新自然法学坚持依循理性和自由思考的逻辑,通过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解决道德和法律问题,同时支持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等概念,反对强权和独裁。
新自然法学的主张与传统法学有一定差别,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规定和控制,而新自
然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本质和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正义是新自然法学关注的焦点,其
探讨的正义不仅限于法律和制度层面,更强调人类普遍存在的自然权利和自由。
新自然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新自然法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了重要的贡献。
在理论方面,它推崇的自然法和正
义观念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领域,促进了人权保障和人类普遍福利的实现。
而在实践层面,新自然法学的理论对于法律制定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
它鼓励人们在决策和制定法律政策时考虑自然法和正义等因素,而非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
本身。
这种贯穿法律实践和思想的变革,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新自然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在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广泛传播和应用,为人类社会的
进步和文明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它的影响仍将继续扩大,为人类的未来发展铺平
道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71 %
浙江学刊
2005 年第 1 期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 追求多样 文化的相互 承 认和对话为基调的现代立 宪主义是一 脉相承的。初 期 的自然权论者 , 特别是格老秀斯、 霍布斯、 普芬 道夫、 洛 克等倡导的自 然权论 , 首 先要 解决的 就是 欧洲 内部 的 各国及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由 于深刻的文 化差异而 产生 的政治法律问题。罗尔斯倡 导的 政治的自由 主义 也 是在承认人们 的价值 多元 性的基 础上 , 解 答了 作为 自 由平等的市民 是如 何构 筑、 维 持 得以 公正 地协动 的
∃ 今天 , 虽然发达国家的 可能产生 自然法的抵抗权 。
法律制度也还 存在弱 点 , 但是 按照发 达国 家已 有的 人 权法规、 世界人权宣 言和 联合 国宪章 的人 权规 定等 国 际公约 , 也能推动国 际社 会对 专制国 家的 不法 性实 施 声讨和制裁。随 着国际 人权 观念 与和 平思 想的 高涨 , 有关人权与和平的许多自然 法思想已经 从不成文 的习 惯法形态发展到了成文法 和实定法的 形态 , 被写 了出
∀ 20 世纪初 期的 变成了法学中的 不死鸟 ( phoenix ) 。
自由法运动的倡 导者法 国法 学家惹 尼 ( Fr anco is G eny, 1861- 1944) 是今 天 自 然法 复活 的最 大先 驱者。 美 国的庞德曾把惹 尼看 成是 源自托 马斯# 阿 奎那 的新 经 院派社会哲学的 第一人 。日 本的著名 自然法学家 水 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 础上认为 , 惹尼在 打破 19 世 纪法国 注释学派 的法实 证主义、 提倡 自由科学 地探 求 优越于成文法 的自 然法的 同时 , 沿 着苏 格拉 底、 柏 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的 学说 , 以 基督教 的教 义和 神学 为
%
170 %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是在西德 , 自然法再一次兴起 , 关于 新自然法的 探讨主 要来自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 家的倡导。天 主教的 新自 然 法 学 在 德 语 圈 内 再 一 次 被 麦 思 纳 ( Johannes M essner) 和富 赫斯 ( Josef Fuchs) 等学 者提起 , 与第 一次 世界大战时期自然法再生的代表人物卡托拉 茵 ( Viktor Carthrein) 和罗 曼 ( Heinrich Rommen) 根据 阿奎 那 的理 论再次确认天主教 的自 然法 论不同 , 麦 思纳 和富 赫斯 等学者已经脱离了 静态 分析 , 开始 动态 性地 把握 自然 法 , 并认为自然法不以自己为 目的 , 而是追求人 类本性 的高层次目 的的 手段。六 十年 代 , 天主 教伦 理学 者和 法哲学家之间 , 围绕战争、 社会化与 正义、 人种、 生育限 制、 堕胎等紧急问题展开了前 所未有的 热烈讨论 , 为自 然法的历史 性 问题 和 研究 提 供 了新 的 启示。 其中 在 1965 年 闭幕的第二次梵 蒂冈会议 上提出 了 教会 的现 代适应 宣 言 , 在传统 自然法学最坚决的 主张者和辩护 者天主教内部 , 自然法的重新思考 开始高涨。 基督教的新 教由 于追 求神 与人 之间 的直 接关 系 , 排斥作为中介的教会 , 因此重 视神的福 音 , 根据 基督的 福音以 爱 代 替被超 越的 戒 律 。因此 , 一 般的 新教 教徒都否定 被解 释为 戒律的 自然 法。但 是也 有例 外 , 曾任日本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 的新教神 学家布伦 纳( Emil Br uner , 1889- 1966) 在 其 1943 年 出 版 的& 正 义∋ 一书中 , 却 主张 回到马 丁# 路 德和卡 尔文 所理 解的 基督教的自 然法 。布伦 纳认 为 , 基督 教的 自然 法仅 仅是根据& 圣 经∋ 、 有 罪的人 类可 以在神 的创 造秩 序中 看到的、 没有 被罪污 染的 永 久的 正义原 理 , 而 每一 种正义的实证秩序都是真正的公正 与可能的 公正之间 的妥协 。据 此 , 他 称实 证 法律 制 度的 相 对 正义 为
( 有的 学者进一步认 为 , 不仅 被写 出的自 然法 来 。
内在于成文法 , 而 且 内在 于实定 法的 自然 法 也存 在 于习惯法 , 因此在考虑 法学 上的自然 法 时 , 应同时 考 虑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十世纪后半 叶 , 人权 理论 的发 展是 以权 利章 典 的世界性规模 的增殖 为特 征的 , 并且 是在 宪法 和国 际 法水平上同时展开。 1948 年在联合国第 3 次总会 上通 过了& 世界人权 宣言∋ , 为 不仅 作为 国内问 题而 且作 为 国际问题的人 权确 定了 方向。 在 1950 年 的欧 洲人 权 条约 ( ECHR) 批准后 , 具有长 期普通法传统的英国 也采 取了 ECHR 国内法 令化的步骤 , 于 1988 年批准了 人权 法令 ( T he Human Rig hts Act 1988) 。从此 , 以英国政府 为对象的个人 申请的 人权 侵害案 件 , 就是 不到 欧洲 人 权法院总部 ( 法 国的 ) 斯特 拉斯 堡 , 在英国 国内 也能 得
二、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 一 ) 法的自然法 与人权理论
! ∀ ∃ ( )
然权引进到实定法秩序为 特征的 , 换言之 , 即是承认 对 自然权开 放的 实 定 法构 造。其 中 的尝 试 之 一是 法 国 1946 年第四共和制宪 法对 1889 年 法国 人权宣 言所 作
吕世伦主编 : &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 上卷 ) , 北京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2000 年 , 第 33 页。 [ 日 ] 永帕鲁图 : & 自然法论的研究∋ , 有斐阁 , 1972 年 , 第 14 页。 [ 日 ] 松冈诚 : & 抵抗权的法哲学考察∋ , & 创价法学∋ 1992 年第 21 卷 2、 3 号 , 第 234 页。 [ 日 ] 松冈诚 : & 法的自然法的可能性∋ , 三岛淑臣等编 : & 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 , 成文堂 , 2000 年 , 第 504 页。 [ 日 ] 宪法理论研究会编 : & 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 , 敬文堂 , 2001 年 , 第 51 页。
∃ 基础 , 创始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哲学。
二十世 纪的新 黑格尔 主义和 新康德 主义
哲学加强了哲学的 形而 上学 化 , 反 映在 法哲 学上 是导 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 经过批判主 义的洗 礼 , 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 僵硬态度 , 在承认 若干根 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 , 主 张有弹性 的、 可变 的自然 法理念 , 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 新仁学 的色彩。
∃ 詹姆斯# 塔利 ( James T ully) 在承 认文化多 样性 社会。
的再次确认 , 而赋 予人 权以 永久不 可侵 犯的 性格 并把
! 自然权思想明文化的日本新宪法也具有代表性。
( 二 )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者主张 的来 自人 类自 然本 性的 制度 , 从 人类学的角度看 , 都是具有 文化相对性 的认识。今 天 , 在新自然法学中格 外重 视实 践理性 的原 因之 一 , 就是 要把自然本性的概 念从 议论 者的恣 意性 中抢 救出 来。 因此 , 如果把自然法看成不是 超越文化 逻辑的普遍 法 , 而是理解为各种文 化相 互间 的辩证 的、 能动 发展 的过 程的话 , 目前我们拥有的自然 法就具有 多元的、 暂时的 和假设的特征。因为 , 自然法是 适应各个 时代的要 求 , 通过与不 同 文化 的 接触 , 不断 被 解释 和 自 我塑 造 的。 西欧文明圈中形成的自然法观念通 过与非西 欧文明的 接触 , 可以拓展出新的平面。例 如 , 以 往西欧的 自然法 观念中欠缺的人与 自然 环境 的共生 关系 , 可 以从 东方 儒教的天人合一、 老庄思想的天 道说和印度的 梵我一 如说 中得到补充。 因此 , 揭示 多样 性中的 普遍 性 是 现代 自然 法学 的目标 , 也是多元文化主义 的立场。在这 一界限内 , 多 元文化主义与自然 法学 具有 共同的 基本 立场 , 问 题是 如何找出普 遍性。传 统的 自然 法和 新自 然法 都认 为 , 普遍性是先于和超 越多 样文 化传统 的 , 这事 实上 给文 化同化主义提供了 借口 , 容 易成为 抑制 文化 多元 性的 意识形态并发挥作用。普遍性应通 过文化传统 的相互 交流和融合逐渐发 现 , 实际 存在的 自然 法规 范也 经常 具有一定的可塑性 , 即便如此 , 其高 度的客观性 和历史 安定性也足以约束 人类 根据 主观设 计制 定的 实定 法。 托马斯# 阿奎那 虽然 承认 在经验 性的 人类 行为、 习 惯、 制度中 , 人类的本性是可变的 , 但认 为这种变化 的根底 中存在不变 的人 类本性。 事实 上 , 正因 为存 在这 种超 越性的人类本性 , 才可 能发 生经验 性人 类本 性中 的变 化。换言之 , 人类本性因为其超 越性才有 历史性 , 而通 过人类本性的可变 性到 达不 可变的 顶点 时 , 自然 法的 历史性道路才被打开。由于托马斯 承认人类本 性在一 定程度上的 可变 性 , 因此自 然法 具有 可变 的侧 面。实 际上 , 永恒法的 分有 是在人 类历史中 分配的 , 因此在 历史性具有可变侧 面的 情况 下 , 自 然法 也应 该是 可变
! 动态的正义 , 而 称神的创 造原则 为 静态的 正义 。
20 世纪 七十 年代 , 自 然法 学 者提 出了 法 的自 然 法 , 有时也称 法学上 的自然 法 , ∀ 其目的是 走向 具 体的 起作 用的 自 然法 道路 , 进 而 摸索 从 法的 自 然 法 发展到法律的自然法 , 从 具体 的自然法 发展 到看 得见的自然法 的可 能性。换 言之 , 就 是要 探索 实定 法 中一般的 法的原则 , 或研究成文 法中 被写出的 自然 法 。有的学者认为 , 所谓 被写出的 自然法 是指自 然 法的原理、 原 则被 规定到 法律 中的 情况 , 即 作 为成 文 法的自然法 。因为今天在许多国 家 , 成文 法化的立 法 技术日益发达 , 并且 成文 法化 比非成 文法 的状 态更 能 确保其实效性。 当然 , 这是 针对 法制 完备 的发 达国 家 而言的 , 在 法 制尚 未 完备、 法律 秩 序欠 缺 的 落后 国 家 中 , 由于实定法的秩序容易被无视 , 因此 必须把不成 文 的自然法作为 对专制 进行 斗争的 重要 思想 武器 , 此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