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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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含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所指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范围面积核定、补偿费用审核、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协调。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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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用。

(四)县统计局负责分年度分镇村调查掌握各村各类耕地年产值及其变化数据。

(五)县物价局负责公布当年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价格,制定各乡(镇)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负责监测各主要农作物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六)县民政、社保局负责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实施工作。

(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类违法占地新建建(构)筑物的制止和依法查处直至拆除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依法制止征收土地上“三抢”(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八)县林业、水务、农业、畜牧、工信局会同住建、国土、乡(镇)政府对征收土地上树木、苗木、机井、设施农业、规模养殖、采砂场等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和对被征土地上实际投入的认定工作。

(九)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及安置工作。

(十)县监察、审计局依法监督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补偿

第一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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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须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征收。在依法批准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发布预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国土部门、相关乡镇要邀请公证机关对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公证。

第五条乡(镇)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在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方案公告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或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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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公告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疑义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九条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节补偿

第十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树木、青苗或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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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组成。

(一)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低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且不得超过三十倍。

(二)征收林地、果园、设施农业等其他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苗木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物价、住建、国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调整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9]88号),我县城市规划区(含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内统一年产值为1236.33元/亩。以后年度的标准按照省政府修订的标准执行,由县政府公布实施。2012年,县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内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30000元/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约为30000元)执行,以后根据年产值变化重新核定,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统征协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安置情况专款专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等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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