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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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城市的容纳量不够,所以需要不断的向外进行扩张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城市向外扩张就必须征收相应的土地,征收土地对土地的使用者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以下我们就对▲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了解。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三、农用地征收补偿: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陇政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将《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陇南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地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

2017年2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甘政发〔2017〕17号)已废止,各县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和平稳过度。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陇西县菜子镇搬迁规划方案

陇西县菜子镇搬迁规划方案

陇西县菜子镇搬迁规划方案一、背景介绍陇西县菜子镇位于甘肃省陇西县境内,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镇。

然而,由于自然资源的匮乏和环境的恶劣,镇内的居民居住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完善,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改善菜子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我们制定了菜子镇搬迁规划方案。

二、搬迁目标1. 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2. 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提升镇内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3. 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三、搬迁区域的选择经过调研和评估,我们决定将搬迁区域选择在菜子镇的东部。

这一地区地势平坦,土地资源较丰富,便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同时,搬迁区域附近有充足的水源,有利于供水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四、搬迁的筹资和实施计划为了搬迁规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将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包括政府资金补贴、社会捐款等,以确保搬迁方案的顺利进行。

实施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阶段一:规划设计1. 编制搬迁规划设计方案,包括道路交通规划、居民区规划、公共设施设置等。

2. 成立搬迁规划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进行搬迁区域的选址和规划设计。

3. 征求居民意见,通过听取居民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规划设计方案。

阶段二:基础设施建设1. 建设道路交通系统,包括修建主干道和支路,提供便捷的交通网络。

2. 建设供水系统,修建水厂和水管网,保障居民的供水需求。

3. 建设供电系统,修建变电站和电缆网,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4. 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娱乐等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阶段三:居民搬迁1. 将原菜子镇内的居民逐步搬迁到新的居住区,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

2. 搬迁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包括安置补贴、搬迁补偿等,保障居民的权益。

3. 做好搬迁后的社区管理和维护工作,促进新区的社区建设和居民的融入感。

五、预期效果经过菜子镇的搬迁规划方案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居住条件得到提升。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规定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规定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规定一类区片范围:巩昌镇(河那坡村、李家沟门村、昌谷村);首阳镇(首阳村、董家堡村、二十铺村、李家营村、南门村、樵家河村、水月坪村、西三十里铺村);文峰镇(三台村、八盘村、乔家门村、东三十里铺村、东四十里铺村、火焰村、张家磨村)。

补偿标准:水浇地:37680元/亩;旱地:22608元/亩。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各地政府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征地,进而用所征收的土地进行现代化的城市建设。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必须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下面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的相关法律知识。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一、补偿项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地区的划分兰州市三县五区中,征地补偿综合地价城关区A片区最高,达到4895808元/公顷。

包括白银路街道;草场街街道;东岗街道;伏龙坪街道;皋兰路街道;高新开发区;拱星墩街道;广武门街道;火车站街道;嘉峪关路街道;焦家湾街道;靖远路街道;酒泉路街道;临夏路街道;铁路东村街道;铁路西村街道;团结新村街道;渭源路街道;五泉街道;盐场路街道;雁北街道;雁南街道;张掖路街道。

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城关区Ⅰ类区域水浇地最高,达到1890460元/公顷。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2⽉19⽇,⽢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肃省征地补偿区⽚综合地价》和《⽢肃省征地补偿统⼀年产值标准》,⾃即⽇起执⾏,并同时废⽌了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

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友:⽢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的⼟地共分为四类:⼀类区⽚范围:巩昌镇(河那坡村、李家沟门村、昌⾕村);⾸阳镇(⾸阳村、董家堡村、⼆⼗铺村、李家营村、南门村、樵家河村、⽔⽉坪村、西三⼗⾥铺村);⽂峰镇(三台村、⼋盘村、乔家门村、东三⼗⾥铺村、东四⼗⾥铺村、⽕焰村、张家磨村)。

补偿标准:⽔浇地:37680元/亩;旱地:22608元/亩⼆类区⽚范围:巩昌镇(⾦家湾村、马家湾村、崖湾村、⽛河村、越胜村);菜⼦镇(菜⼦村、东风村、牟河村、南⼆⼗⾥铺、南⼗⾥铺、浅河村、中川村);⾸阳镇(⽯家磨村、王家磨村、禄家门村、菜⼦坪村);马河镇(马河村、川⼝村、⼘家渠村、马李河村、杨营村);云⽥镇(三⼗铺村、安家咀村、北站村、⼆⼗铺村、上⼤道村、神家川村);双泉乡(胡家门村、虬⽺⼝村);碧岩镇(碧岩村、科⽺村、龙川村、王家庄村、郑家坪村);⽂峰镇(代家坪村、黄家门村、仙家门村、三坪村);和平乡(⽂钟村、新康村);柯寨镇(崖坪村);通安驿镇(通安驿村、⾼阳村、古城村、马头川村)。

补偿标准:⽔浇地:30404元/亩;旱地:18238元/亩三类区⽚范围:碧岩镇(黄鹂沟村、塄岸村、庞家坪村、万家沟村、万⼭村、珠帘村);菜⼦镇(⽩桦村、板⽺村、步云村、董家寺村、候家门村、旧庄村、马家庄村、四店村、先锋村、雪⼭村、元阁村);和平乡(车场村、黄寨村、南岔村、潘家湾村、永胜村、云川村);马河镇(团结村);德兴乡(马家坪村);福星镇(福星村、⾼塄村);柯寨镇(柯寨村、虎家洼村、鲁班⼭村、张家湾村);双泉乡(何家沟村、林家洼村、⽜家门村);宏伟乡(景坪村);权家湾乡(权家湾村、焦家湾村);渭阳乡(三川村);永吉乡(何家门村、河⼝村);⾸阳镇(梁家营村、罗家⼭村、蒲家⼭村、新华村);⽂峰镇(东梁村、鹅鸭沟村、苟家⼭村、桦林村、马家村、彭家⼭村、蒲兴村、曲家⼭村、荣丰村、汪家坡村、⼩湾村、中⼭村)。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过渡,解决因征地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其他补偿则包括了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流转、转让、租赁等过程中可能获得的收益补偿。

其次,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也要兼顾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甘肃省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情况,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总之,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升征地补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道北片:南至铁路,东、西、北均至北山山脚及各山沟沟口。涉及道北街道办事处的张家村、吕家村、何家村、寨子村共4个村。
1008000
B
桥南片:东至渭河及花南山山脚,南至南山山脚及各山沟沟口和马跑泉镇吴家崖村,西至颖川河,北至渭河。涉及马跑泉镇的团庄、胡王、慕滩、大沟、潘集寨、石咀、什字坪、吴家崖共8个村。 下曲片:东至天水高新工业园,南至渭河,西至肉联厂、万达公司等单位国有土地,北至铁路。涉及社棠镇的下曲村。
540 002.7
临夏州 临夏市
A
瓦窑村、木厂村、南园村、陈方村、毛园村、大慈村、肖家村、南川村 。
1008050.4
B
堡子村;南龙乡的尕杨家村、四家嘴村;折桥乡的李孟村、甘费村、后古城村、折桥村 。
900045
C
祁家村;南龙乡的王闵家村;折桥乡的陈马村和慈王村;桴罕村的马彦庄村、铜匠庄村、罗家堡村、聂家村 。
B
木厂村、河口村 、 五爱村。
423402.12
C
旭东村、洮丰两村。
382901.91
陇南市 武都区
A
钟楼滩、梁园子、清水沟、崔家梁、桥头、东江水、胡家坪、赵家坪、新庄、郭坪 村 。
1039205.2
B
半山、灰崖子、王沟 村 。
952804.76
C
张家咀、李家咀、深沟、何家山 村 。
768003.84
407762.04
白银市 平川区
A
周家地村 。
514802.57
B
贺家川村 。
489602.45
C
墩墩滩村 。
459002.3
D
响泉村 。
435602.18
E
黑水村 。
378001.89

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甘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地是为了民生工程和社会利益进行的征收土地的行为,但是不能因为社会的公众利益去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

甘肃省在征地的过程中坚持甘肃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土地的征收工作,确保了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

具体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甘肃2017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

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

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
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
准的实施将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新标准将
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肥力、土地用途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使补偿金额更加公正合理,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将更加注重保护耕地资源。

根据新标准,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将
实行严格的补种、复垦制度,确保被征收的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将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土地资源。

此外,新标准将更加重视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充分尊重农
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使农民能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土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将实
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补偿资金用于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总之,甘肃省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新标准,确保其有效实施,为甘肃省的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

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

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甘肃省制定了详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平、公正。

首先,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土地补偿金,其中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占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详细计算,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可能会因为失去耕地而导致生计困难,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偿。

生活补偿主要包括安置补助、搬迁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以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过渡。

此外,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还应当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征地后,被征地农民需要重新安置就业,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就业安置帮扶。

就业安置主要包括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创业补贴等,以帮助被征地农民重新就业,维持生计。

最后,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需要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总之,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7680元/亩;旱地:22608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0404元/亩;旱地:18238元/亩。

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24453元/亩;旱地:14668元/亩。

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21924元/亩;旱地13158元/亩。

如今中国各地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同,国家和政府,正在抓紧对城乡进行改造工作。

在政府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征收土地用来规划和建筑,各地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也是老百姓们比较关注的一点。

以下365小编针对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详细介绍。

▲甘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三、农用地征收补偿: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号】甘政发[2012]15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2〕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

要研究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将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采取措施,各负其责,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陇西县拆迁指导意见书

陇西县拆迁指导意见书

陇西县拆迁指导意见书尊敬的陇西县政府:您好!我是一名市民,我就陇西县近期拆迁工作给予您几点指导意见。

首先,拆迁工作需要真实、公正的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和征收对象时,务必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拆迁的原则应是依法依规,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公平合理地安置被拆迁的居民。

还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确保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艺术品进行合理保护,避免无谓的破坏。

其次,拆迁过程要加强沟通与协商。

政府应及时与受拆迁影响的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制定拆迁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因素,尽量避免给居民带来过大的不便和损失。

同时,政府要与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协商,确保开发商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促进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达成。

再次,加强居民权益的保护。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加强对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合理的补偿。

政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开发商的拆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工作,并给予被拆迁居民合理的补偿。

同时,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确保款项能够及时、全额支付到位。

最后,要注重拆后续建。

拆迁工作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任务,更重要的是拆迁后的后续建设和管理。

政府要制定拆迁后的合理规划,确保被拆迁地区的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社区环境和更高的生活品质。

政府要加强对后续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落实到位。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这是我对陇西县拆迁工作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好拆迁工作,保护好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后续的城市建设。

谢谢!此致敬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5•【字号】甘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

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甘肃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甘肃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甘肃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甘肃省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1.征地补偿基本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补偿标准:甘肃省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占用和征收补偿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征地费用、农民生产补偿费用和非农民人口生活补偿费用三部分。

3.征地费用:征地费用是指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土地面积、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农民所占据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的规模和类别,按照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得出。

4.农民生产补偿费用:农民生产补偿费用是指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征地而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

补偿费用包括农业设施搬迁费、农作物种植补偿费、生产生活所需的土地丧失补偿费等。

5.非农民人口生活补偿费用:非农民人口生活补偿费用是指补偿非农民人口因征地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和损失。

这些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购房、租房、搬家、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以改善非农民人口的生活条件。

6.分配方式: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通过与农民协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农民占总补偿金的70%-80%,政府占20%-30%。

分配比例的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地方政府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必须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7.补偿支付方式:征地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征地后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农民。

分期支付是指将征地补偿款分为若干期进行支付,以平衡农民的资金流动。

总之,甘肃省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

具体的补偿标准、费用和分配比例根据当地政策予以确定,以保证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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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含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所指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范围面积核定、补偿费用审核、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协调。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用。

(四)县统计局负责分年度分镇村调查掌握各村各类耕地年产值及其变化数据。

(五)县物价局负责公布当年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价格,制定各乡(镇)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负责监测各主要农作物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六)县民政、社保局负责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实施工作。

(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类违法占地新建建(构)筑物的制止和依法查处直至拆除工作,配合乡镇政府依法制止征收土地上“三抢”(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八)县林业、水务、农业、畜牧、工信局会同住建、国土、乡(镇)政府对征收土地上树木、苗木、机井、设施农业、规模养殖、采砂场等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和对被征土地上实际投入的认定工作。

(九)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及安置工作。

(十)县监察、审计局依法监督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第一节征收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四条城市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须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征收。

在依法批准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发布预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国土部门、相关乡镇要邀请公证机关对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公证。

第五条乡(镇)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在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方案公告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或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告内容包括: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公告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疑义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九条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节补偿第十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树木、青苗或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4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青苗补偿费组成。

(一)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低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且不得超过三十倍。

(二)征收林地、果园、设施农业等其他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苗木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物价、住建、国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调整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9]88号),我县城市规划区(含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内统一年产值为1236.33元/亩。

以后年度的标准按照省政府修订的标准执行,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2012年,县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内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30000元/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约为30000元)执行,以后根据年产值变化重新核定,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统征协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安置情况专款专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等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达5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并交出已征土地。

第十四条依法征收到位的土地,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供地政策积极进行供地;暂无合适项目的,由征收土地的乡镇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陇政发[2010]125号)精神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一节征收第十六条为了实施城乡规划、促进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要书面通知国土、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执法局、国土局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家庭状况等情况调查登记、影像。

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和处理结6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被征收人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地点必须在本市)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中介代理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招标选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工作部门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依据。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六)奖励标准;(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八)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十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十二)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资料结合征7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求的公众意见,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补偿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营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和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在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易地安置。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在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公示后无异议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8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二十六条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计户依据。

人口以户口簿载明的人数为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

第三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9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住建、信访、公安、维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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