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07〕21号,200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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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政〔2007〕21号
(2007年5月12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下称征地)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负责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村(社区)委会协助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一般成片实施,村庄整体搬迁。
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含县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统建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庐城远期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选择在规划的居民点内划地自建,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统建安置。
第五条统建安置房应当是多层成套住宅,安置小区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建安置小区应具备一定规模,老城区统建安置小区用地一般为3万平方米,新城区统建安置小区用地一般为5万平方米。
规模较小的安置小区,原则上就近规划在规模较大的居民小区附近建设,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六条统建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严格控制统建安置小区的建设成本。统建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配套小区的基础设施相关建设费用,比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统建安置时,对被拆迁户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第七条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不包括辅助用房,下同)选房,其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找补安置房差价。回迁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算;回迁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5倍购买;回迁面积不足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的1.5倍结算。
第八条统建安置房的户型和建设比例应当根据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户的需求状况确定,户型一般为13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安置房户型应当与其可以享受的安置房面积相适应。
第九条符合划地自建的,应当结合空心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在规划的居民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被拆迁户,所需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按照不超过160平方米的面积安排(含道路、绿化等公摊面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对符合划地自建的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被拆迁户,划地自建时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房屋拆迁,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
第十一条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的1.5-2.0倍结算,具体标准由拆迁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经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拆迁镇、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住宅用房视为无证房屋,按下列方式处理(此前已经县建设或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除外):(一)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其无证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
(二)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其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面积选择统建安置。同时,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在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其无证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的无证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
未经依法批准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住宅用房和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经县
建设或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鼓励自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并根据其自拆进度给予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50%以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拆迁单位确定,报县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特困户符合统建安置条件的,在被拆迁房屋面积内回迁时不找差价。特困户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农村特困生活补助的家庭。
五保户由镇、村(社区)委会负责安置,其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5倍结算。其中超过(即0.5倍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部分交村(社区)委会作为安置经费。
第十七条合法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面积和特困户名单应当由所在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拆迁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特困户名单还应当履行群众评议、村(社区)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县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庐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符合条件的,按照庐城规划区个人建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庐城规划区以外的本县其他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偿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户人口数量的认定按《庐城新区开发建设征迁安置暂行办法》(庐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