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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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十分频繁。去年10月以来,又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大平、陈家山、孙家湾等国有煤矿

的特大矿难。我国煤矿矿难不仅涵盖了地方和乡镇的小煤矿,也包括了国有重点煤矿,呈现出全面性的态势。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即每开采100万吨煤,有4.17名矿工死亡),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0倍。当前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1人左右,地方煤矿是5人左右,私营小煤矿约17人。

死难者数以百计的特大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短期内发生,使得媒体和民众对矿难的心理承受能力逼近了

底线。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频仍的矿难?

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

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

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一、表面原因

(一)安全生产基础差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

伤亡事故没有把握。目前全国共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9000多处,约占矿井总数的30%,有超过80%的中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些私营煤矿设备差、规模小、井筒细、通风能力不配套,不适应

高瓦斯矿区的生产要求。政府曾下大力气关闭了大量缺乏安全设施的小煤矿,如今只剩下2万多个小煤窑。

但从产量推算,依然还有大量地下小煤窑在进行生产。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经过五十多年的开发生产,正相继

进入衰老报废的高峰期。截至2003年底,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仍高达164亿元。最近,更有人撰文说这笔欠帐已高达500亿元。

以前,国有煤矿经营实行软预算,企业的盈亏与生存没有直接关系,安全投资也是国家的事。上世纪九十年

代之后,预算变硬了,国家也不再管矿山安全方面的投入,改由企业自己负责。有的国有煤矿把矿井转包给

矿长,由于短期利益的驱动,应有的生产规范、管理措施和相关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为了追逐利润

的最大化,经营者用工人的生命做代价,省去了安全投入的经费。

上世纪90年代末,有经验的老矿工或退休或下岗,接替他们的大多是没有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工。尽管《煤炭法》第40条、《矿山安全法》第26条一致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因为安全投入少,矿工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也几近于无。在一些国

有大矿,工人无证上岗的违规现象也非常普遍,理由是生产任务紧、人手短缺。很多事故的引发跟不当操作

有关系,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允许甚至强制操作工人无证上岗,2004年6月,矿工王友礼就因无证操作被皮

带机绞死。小煤窑的大部分矿长是文盲或半文盲,基本上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昨天扛锄头,今天当矿头,安

全不安全,出煤就是钱”。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8人遇难,其中95%为

农民合同工。

(二)法制意识淡薄

1、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虽然它们还有待完善,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以中国目前的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只要防范措施到位,瓦斯爆炸事故也是有能力避免的。

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

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可以说,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漏洞的叠加。很多矿难的发生都源于不遵守作业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秩序混乱、制度虚设、监管失控。“隐患就是事故,违章就是杀人”。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未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如陕西陈家山煤矿11.28矿难,井下的工作面已起火一个多星期,仍然照常运转。当天早晨6点,矿难发生前一个小时,井下就出现瓦斯超标的现象。瓦检员向上级汇报后,没有得到撤

离的任何指示。矿工苏林向《了望东方周刊》的采访记者说,“如果当时撤人的话,这场事故或许就不会发生。现在的人胆子是越来越大了。”

曾当过个体小煤矿老板的王志江告诉记者,现在一些煤矿出事后,喜欢找些理由糊弄外行。“其实,除了煤井

透水等情况是自然事故,其他的一般都是人为的,所有的瓦斯爆炸都是人祸,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更是人祸!”

可以说,矿难最直接的原因,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

2、责任人不必负责任

《劳动法》第93条和《煤炭法》第78条都规定:管理人员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国的煤矿管理者,以前注重经济性奖励,只要死亡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煤矿干部和职工都可以拿到奖金。那时几乎没有因矿难而坐牢的先例。2001年致64人死亡的陈家山瓦斯爆炸的责任人当时是被免职了,三年后,大多异地升迁或就职。一个叫高治兴的矿长到附近的黄陵县煤矿当了一号煤矿矿长,2004年6月15日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如今,河北邯郸矿难中的16名渎职人员已被查处,造成148名矿工遇难的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首批4名责任人,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逮捕。中国有一句成语,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法律法规开始落到了实处,尽管有点姗姗来迟。

(三)矿工维权难

1、工会名存实亡

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面对频发的矿难,工人的整体博弈能力十分微薄。当企业和工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这样的工会怎么能给工人撑腰?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声了,缺位了。国有大矿尚且如此,遑论私有小矿,它们原本就不需要“工会”来装点门面。

2、工人被迫冒险工作

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逾2000万,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则失地农民更多。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加快,加速了农民隐性失业和显性失业的数量。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对我国而言总体上利大于弊。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测算,我国入世后,随着关税削减和农产品进口的放开,将直接导致1100万农民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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