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矿难是煤矿、金矿、铜矿、铁矿等矿企所面临的高风险事件之一,每一次矿难都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是生命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矿难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都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矿难频发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
一、盲目扩张导致安全隐患增多矿业企业创造价值的途径一般是通过扩大打矿量来实现的,但是在盲目追求矿产数量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不顾安全隐患也在扩张。
一些企业为了保持生产能力和规模的扩张,往往忽视了安全管理,放松了隐患排查的力度,导致安全风险不断增加。
二、吹牛逼态度导致安全隐患增多在矿业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经常夸张自己的实力和产品的优秀性,暗示着自己的煤矿能再次突破产出记录,从而吸引关注。
这种吹牛逼态度虽然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也让一些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变得疏忽。
企业的管理者高估了煤矿的生产能力,从而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以安全为前提,导致了一些安全隐患。
三、管理能力薄弱导致安全隐患增多由于煤矿企业的管理者不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实践经验,不能有效地分析安全风险,制定科学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导致煤矿生产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
此外,企业对管理者的引进和培育力度不足,管理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对于矿难现象的预警补救不及时,导致了更大的损失。
四、缺乏社会责任感导致安全隐患增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往往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完全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导致矿难频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忽略安全顾虑,不顾员工死亡和产生的财产损失,使得企业的安全责任感得不到提升,而矿难事件也难以预测和避免。
从矿难频发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来看,不仅仅是因为煤、矿、铁的重要性,更是因为煤矿企业的忽视安全的商业行为、不完善的管理方式和不负责任的社会责任感。
作为中国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煤矿企业管理的高质量发展,努力提升管理者素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全套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一、官商勾结,不负责任,违法办证,腐败问题严重,专家认为,这是第一位的原因。
一些私营小煤矿的矿主,见利忘义,而且有少数公务人员和这些矿主存在官商勾结的现象,几年前1L27七台河煤矿事故,大同5・18左云矿难,都暴露出这方面的问题。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这是第二位的原因。
人家说:有钱能使鬼推磨,错了,是有钱能使磨推鬼,有钱什么都能摆平。
三、法律法规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责任追究不到位。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安全事故处理成本低,导致矿主安全意识淡薄。
不管矿主多么有钱,出了事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罚他倾家荡产,这样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
死亡超过3人的,一把手拉出去枪毙,你看他重视部重视安全。
这是第三位的原因。
四、以GDP为目标的政绩观,导致生产的盲目扩张,带来的是资金、管理、人才等严重不足,重生产,轻安全,这是第四位的原因。
五、安全投入不足,装备落后,历史欠帐严重,安全科技研究滞后。
我国整个煤矿的安全基础此较薄弱,多年以来存在一个欠账问题。
经国家煤矿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的调查,光是国有大矿就欠账5OO多个亿;安全科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二是安全生产科技基础条件较差;三是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滞后。
四是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不足。
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
指挥者没有经过正规教育,不懂管理,凭借在小煤窑的工作经验,瞎指挥一通;操作者只知道服从,否则就丢掉饭碗,哪里知道什么是违章作业,糊里糊涂地干,小车不倒尽管推,不出事就是侥幸。
新工人下井前不经过培训,领矿灯时交代一句,注意安全,第二天透水就搁在惊吓了。
七、中国人穷,从业人员干活不顾危险,不干那能行,不干活,没有产量,挣不着工资,一家人等着吃饭;老板要钱不管职工性命,出了事故用钱摆平,大不了罚一点款,几天又挣回了。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不能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矿难指的是在矿山中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全球范围内,矿难事件频发,涉及各种资源开采领域,如煤矿、金矿、铁矿等。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矿山管理问题。
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矿难的发生和发展。
一方面,一些矿山管理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安全生产和技术条件,盲目进行资源开采。
这样的矿山通常缺乏先进的安全监测和控制设备,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一些矿山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措施,导致管理者逃避监管,安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职工素质和培训问题。
矿山工作场所本身就存在高风险和重负荷的工作环境,需要员工具备较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然而,由于一些矿山地理位置偏远,职工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矿山企业在招聘和培训方面也存在问题,未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得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三,不合理的资源开采和管理模式。
资源开采过程中往往涉及大规模的爆破和地下开采作业,容易引发地壳运动和瓦斯涌出等问题,增加了矿难发生的概率。
一些矿山企业过于追求速度和规模,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地质和工程问题的深入研究,导致开采活动与地质条件不匹配,增加了矿山灾害发生的风险。
第四,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缺失。
一些矿山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往往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大量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给环境带来严重破坏。
这种破坏往往会进一步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如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
同时,矿山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不够及时和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对职工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力,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矿山管理问题、职工素质和培训问题、资源开采和管理模式问题、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缺失等。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矿难事件的发生,需要加强矿山管理和监管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优化资源开采和管理模式,加强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深层次原因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事故背后隐藏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下面将对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煤矿事故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管理不善。
管理不善包括对矿井的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方面的不足。
许多煤矿存在着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现象,导致矿井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无法建立起来,事故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
其次,技术装备不完善也是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之一、部分煤矿缺乏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于煤矿生产中潜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有限。
缺乏有效的灭火、通风和排水设备,使得矿井内气体积聚、煤尘爆炸等风险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从而引发事故。
第三,安全意识淡漠也是导致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之一、部分煤矿工人对于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以权谋私、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煤矿事故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
这种安全意识淡漠的现象在一些非国有煤矿尤为突出,缺乏安全培训和教育,难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另外,监管不力也是煤矿事故发生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煤矿生产活动涉及到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全面监管。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煤矿事故的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一些矿主能够逃避责任,从而增加了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最后,地质因素也是导致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一些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地质构造活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煤矿事故的风险。
在选址和开拓煤矿时,应该进行充分的地质勘察,确保煤矿地质条件的稳定以及对隐患的及时处理和防范。
综上所述,煤矿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管理不善、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意识淡漠、监管不力和地质因素等。
了解这些深层次原因,可以帮助我们强化煤矿安全的管理,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安全管理/管理杂谈浅谈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负外部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低工资标准雇佣员工,不执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使员工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工作等,给社会造成了负外部性。
除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方面,煤矿企业还在其他方面存在着负外部性。
现实中,采矿企业的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设施的购买, 矿工工资及福利, 治理开采矿藏所导致的生态污染, 安全生产的开支, 企业运营费用, 发生事故后的善后成本, 政府税费支出等等, 然而由于监督缺位、权力寻租等多种原因的存在, 企业经营者个人承担的边际成本远远小于生产的真实边际成本,即是存在着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煤矿企业有生产大于社会最优的产量的可能。
煤矿企业超规模发展在当前还有其必然性。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增长速度很快,但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直未能摆脱粗放、外延的模式。
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有严重依赖,其中以煤为甚。
我国煤炭产量世界第一,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四分之三。
自05年10月起,煤炭价格一路上涨,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刺激了煤矿的超能力生产。
同时,作为煤矿超能力扩张的制约力量的矿工和监督者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制约作用。
矿工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上缺少为他们这一群体的利益代言人,使他们的生存状态和利益诉求不被社会所了解。
在煤矿经营者面前他们也缺乏谈判力量。
而监督方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没有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客观原因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国共有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只有2300名(含二线人员) 工作人员, 根本满足不了对全国现有的两万多煤矿安全监管的需要。
主观原因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结构和经济发展冲动对GDP的依赖,因此某些地方政府也就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高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负外部性的煤矿企业的企业经营者会对煤炭不切实际地抽取,造成对资源的盲目的扩张性开采, 矿井安全措施跟不上,同时制约力量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 矿井安全隐患累积, 矿难随时可能发生。
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是什么
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是什么?无论是在哪行哪业都无疑不会逃出“经济人”的假设。
在矿难方面找到的三大主体:政府(矿产的所有者)矿主(矿产的经营者)矿工(矿产的开采者)。
这三大主体也没逃脱经济人的假设。
第一就政府而言,地方政府为了自己业绩的提升不惜以加大开采力度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
第二,作为“经济人”矿主就会只顾忌自己最大化利益的不断满足,不遵守法律、不按照规章行事,遇到事故拉拢金钱俘获的官员顶上,使得矿主无视法纪、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对于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来说,在虚设的监管下自己既可以赢得政绩又可以获得利益实惠,何乐而不为第三作为“经济人”的矿工,矿工为了谋生、为了生活的经济来源不得不在明知可能会出现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下矿。
除了“经济人”的假设,以下几个方面也是矿难频发的原因第一责、权、利的不平衡在矿产方面,产权的不明晰使得政府,矿主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矿工的利益,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没有严厉的追究责任制度,使得责任和利益不匹配对于矿难的惩罚,政府一般采取罚款整改的方法。
对遇难矿工的赔偿过低此低的赔偿标准,别说国有大中型煤矿,即使一些小煤矿也没有任何心理和实际负担。
对于因管理不善和违法违规生产而导致矿难的负责人,并没有认真严格的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大部分人受到的仅仅是行政处分,而非刑事处分,甚至有的负责人在事后不久竟能异地升官。
由此可见,在只有利益而不负责任的情况,矿难的发生是矿工所不能左右的,也是无法避免的。
第二安全投入不足和严重超产众所周知,安全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在哪一行都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
然而,在矿主一味的追求利益的前提下就会为了自己的权利弃矿工的生命安全而不顾。
矿难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经 过 调 查 发现 ,部 分煤 矿 生产 者 甚 至仍 然 采 用 国家 1 9 9 4 年 就 明令 制 “ 土 炸药 ”,这些 非法 生 产 的爆炸 物大 部分 流 入矿 区 。一方 面 , 瓦斯 、煤 尘 、煤层 自 燃 发 火等 方面 缺 乏可 靠 的安全 技术 措 施 ,极易 产 出来 的非 法爆 炸物 品本 身 就是 极大 的安 全 隐患 ;另 一方 面 ,这些 引发 安全 事 故 。在 巷道 通 风设 备 中 ,有 的矿井 中使 用彩 条 布作 为通 非 法制售 爆 炸物 品 的违法 分 子往 往将 大量 的涉 爆物 品藏 于 民宅或 其
矿 生产 事故 。但 是 从我 们审 理 的案件 中 发现 ,部 分驻 矿人 员 不 能保 业 的监督 管理之 中 。
公 共管 理
矿难 案件频 发 的原 因及对策
刘 迪
【 摘 要】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的同时,也严重侵 害 、威胁着广大劳动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通过对已审结的涉煤安全生产案件进行分析,矿难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购 买 、使 用 生产 所 需的爆 炸物 品。 由于矿 山生 产领 域对 于爆 炸物 品
需求 量 非常 大 ,பைடு நூலகம்分 人 为谋取 非 法利 益 ,从事 非法 制售 爆炸 物 的违
法 犯罪 活动 。一 些违 法 分子 用购 置 的硝铵 类化 肥 、锯末 等 原材 料 自 非 法制 售 的爆炸 物 品未经 检 验 、检测 ,安 全性 、可 靠性 差 ,这些 生
风 管 道 , 由于 彩 条布 的密 封性 差 ,在供 风 时容 易 出现漏 风 、漏 气现 他 公共场 所 内 ,对 公共 安全 造成 极大 的威 胁 。
矿难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
矿难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近年来,矿难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矿难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对矿井安全管理、技术设备以及人们素质等方面的质疑和探讨。
然而,究竟什么是导致矿难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呢?本文将从系统性、长期性、多因素性的角度探讨矿难发生的真正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矿难往往与矿井的安全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等有关。
近年来,我国在矿物资源开发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一些矿井仍然存在违规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留下漏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例如,有些矿企为了图利,对安全生产无所顾忌,不按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失之于怠慢,这就是造成矿难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矿难的发生也与救援体系不够健全有关,一些矿井在发生事故后,由于救援体系不完善,导致救援行动延误更加严重。
如何加强应急救援事前预案设计、应急处置,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水平的重中之重。
二、长期性原因矿难的发生往往是一系列因素综合造成的,而其中有很多因素都是长期存在的。
例如,一些矿企在开发过程中极力压缩投入、降低成本,导致设备老化、工艺滞后、管理没有形成规范化等问题。
这些问题长期积累,导致矿井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多、生产效率低下等现象,从而最终引发矿难。
三、多因素性原因矿难的发生还与人们的素质水平、科技水平、矿井环境等相关。
这些因素虽然相对来说不是直接导致矿难的原因,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的发生。
例如,一些矿工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较差,不注重安全生产规范,从而容易造成事故;一些矿井环境复杂、地形险峻、气候恶劣,给人们的生产和施工带来一定的困难,增加了矿难的风险。
四、如何有效减少矿难的发生为了有效减少矿难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长期性、系统化的防范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矿企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进行停产整改或强制关停。
同时,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文化。
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近年来,全国各地煤矿矿难频频发生,虽然非法开采、设备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不力、惩罚不够狠等等是矿难频发的因素,但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是造成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问题的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
它以“经济人”假设为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经济人”行为如何决定和支配具体行为,其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据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2001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528人。
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6434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853起,死亡6027人。
2005年死亡5986人,2006年死亡4746人,2007年死亡3786人,2008年死亡 3215人,2009年死亡2631人,2010年死亡2433人,2011年死亡1973人……我国矿难的死亡人数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左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8日,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事故67起,死亡2671人,同比增加19起、1141人。
由以上数据,可以较清楚的看到一直以来频发的矿难是困扰我国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它不停地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三、矿难频发原因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一)地方官员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
浅谈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一、引言矿难是指在矿山或煤矿等矿区内所发生的爆炸、坍塌、溜岩、瓦斯突出等事故,这些事故不仅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也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而矿难的发生频率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矿难频发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二、矿难频发的原因1. 企业贪图利益,安全意识淡薄。
对于一些企业而言,贪图利益可能成为一种主要的动因,企业为了迎合市场环境的求生求存,往往会缺乏安全意识,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而忽略安全设施,让员工将安全当做一项次要的因素。
2. 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经验。
矿难的发生是常与技术装备和经验有很大的关系。
缺乏合适的技术装备和经验将会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爆炸、坍塌等,这些由缺乏技术装备和经验导致的事故是很难预测的,但如果从一开始,就致力于研究技术和经验,完善技术和设备的话,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发生。
3. 天气原因造成的矿难。
天气原因也是矿难频发的原因之一,当地的气候条件对于矿山的运营非常重要,因为岩土的稳定、温度、空气流动等要素都与天气密切相关。
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如暴风雨、低温等环境条件下,矿难的发生概率很高。
三、矿难的应对策略1. 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培训和教育,采取权宜措施,如设备检查、规定良好的工作场所等等,以确保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2. 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来改善当地的矿山设施,完善技术和装备。
其次,政府也要加强对矿难防范的相关政策。
政府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来改善当地的矿山设施,使得技术和装备是可靠的,以确保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3. 天气因素重视。
在天气方面,管理部门应积极检查和监控当地天气情况,随时提供确切的预报和提醒信息,使矿山企业可以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四、结论总之,矿难是全球性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在矿难的防范中,只有企业、政府、委员会及民间组织共同努力、相互配合,采取科学、尽责和周密的措施,才能使矿难的发生降至最低,最大程度的挽救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
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近年来,我国矿难频发,为何我国矿难频发,原因有很多,一次次的矿难不停的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督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下面是对于我国矿难问题的一些分析,第一,经济原因,高投资高耗能的经济增长加大了煤炭生产的安全压力,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能源,分析其安全问题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增长的问题,当前经济主要依赖于投资,能源消耗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各地区为了经济增长GDP,开足马力,加大生产,增加了煤炭供应的压力。
第二,经济利益使煤炭主忽略了安全生产。
企业追求利益,漠视安全生产,毕竟从矿主看来,事故时小概率事件,不会天天有,因此存在侥幸心理,不肯在安全上花价钱,能省就省,退一万步说,即使出了事故,也不过是赔钱,由于赔偿标准低,对于腰缠万贯的矿主根本不算什么,九牛一毛。
矿难频发的政治因素,第一,地方官员“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
在“经济人”的作用下,做出理性的决策。
由于利润的极大不均衡,致使矿主不用担心矿工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鉴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个人是只顾得自己当时利益与在位期间的业绩,才使得矿难违规生产不止,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象。
第二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目标追求,忽视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官煤勾结”是负责干部和执法人员与违法矿主之间所结成的微妙同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网络。
它是个利益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其次政府的寻租行为也会是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接受贿赂。
导致矿难的社会原因,第一,社会的整体安全意识和约束力不高,这点来说全社会都有责任,大环境下的安全意识都没有提高,单单要求煤矿行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也不可能的。
近几年矿难不止的原因分析
关键词:煤矿;开采;计划;公有制全国人民还在为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11·28”事件166名矿工遇难悲痛着的时候,辽宁孙家湾矿难又有200多名矿工遇难。
在和平年代,一个接一个的矿难,全国人民悲不完的痛,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可以把它归咎于安全意识不强,生产管理不善,也可以说是因为科学技术跟不上,或地方领导重视不够。
但这都不是原因,或者说不是最终的原因。
我认为,近几年矿难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前一时期的国有煤矿企业的“改制”。
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度不改回去,带给全国人民的将是永远的痛。
我们现在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该有社会主义性质。
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我国煤矿企业应该是什么性质呢?煤矿,是国家的资源,是国家的重要的能源,而且它是极为有限的。
它的开发和利用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今后的长远发展。
因此,煤矿的开发和利用应该是有计划的,煤矿企业应该是国有国营性质的。
能源经济应该是计划经济。
不能让市场经济把有限的国家能源在短时期内耗尽,尤其是在新的能源还没有着落的现在国家情况下,更不应该让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未成熟的私有制来经营国家的有限的能源。
关于煤矿的社会主义经营我们已经有过很多经验。
而国有国营煤矿企业的经验是在不完善的计划经济和不成熟的公有制情况下的经历。
国有煤矿企业的改制不是完全否定计划经济,也不是要完全否定国有性质,而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完善计划经济,来使能源国有制走向成熟。
同时,也只有在完善的计划经济和成熟的公有制下才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带动民营经济。
也就是说,煤矿应该统统为国有国营。
煤矿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有国家计划,象现在这样无度地生产和无度地耗费煤炭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国家应该尽快投入一部分国有资本(财政或国债)来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现有大型煤矿,培训煤矿工人,提高煤矿的科技含量,然后派国家人员来经营管理,按现有市场的需要量来有计划地从事煤炭开采。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十分频繁。
去年10月以来,又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大平、陈家山、孙家湾等国有煤矿的特大矿难。
我国煤矿矿难不仅涵盖了地方和乡镇的小煤矿,也包括了国有重点煤矿,呈现出全面性的态势。
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即每开采100万吨煤,有4.17名矿工死亡),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0倍。
当前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1人左右,地方煤矿是5人左右,私营小煤矿约17人。
死难者数以百计的特大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短期内发生,使得媒体和民众对矿难的心理承受能力逼近了底线。
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频仍的矿难?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
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一、表面原因(一)安全生产基础差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
目前全国共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9000多处,约占矿井总数的30%,有超过80%的中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一些私营煤矿设备差、规模小、井筒细、通风能力不配套,不适应高瓦斯矿区的生产要求。
政府曾下大力气关闭了大量缺乏安全设施的小煤矿,如今只剩下2万多个小煤窑。
但从产量推算,依然还有大量地下小煤窑在进行生产。
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经过五十多年的开发生产,正相继进入衰老报废的高峰期。
截至2003年底,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仍高达164亿元。
最近,更有人撰文说这笔欠帐已高达500亿元。
以前,国有煤矿经营实行软预算,企业的盈亏与生存没有直接关系,安全投资也是国家的事。
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预算变硬了,国家也不再管矿山安全方面的投入,改由企业自己负责。
有的国有煤矿把矿井转包给矿长,由于短期利益的驱动,应有的生产规范、管理措施和相关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案例及分析:矿难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析论生活的“公用地悲剧”
案例名称:矿难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析论生活的“公用地悲剧”案例内容矿难事故之多引人关注。
如山西省频发煤矿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据了解,目前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全部由个人承包经营。
每年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
全国煤矿企业每年因矿难事故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有专家说,2003年中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倍,是美国的100倍。
案例评析有人说,矿难事故不断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执法不严厉。
应该说这个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至少还有两个原因:一是矿产资源的产权性质,二是地方财政的利益。
任何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所表现的权威与有效性,都与其赖与存在的经济基础密不可分。
宪法规定,矿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个国家所有,就是与矿山开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经济基础,可是,宪法及针对矿山资源管理的专门法,却没有明确国家所有的实现形式及开采利用的收益分配形式。
美国学者哈丁把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使整个公共资源耗竭的观点归纳为“公用地的悲剧”。
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安排决定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源,那么它就具有公共地的特征。
每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而不顾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后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经济学家认为,避免发生“公共地的悲剧”唯一办法是建立私人产权制度,结束公共产权制度。
在中国,可以考虑让非法采矿活动成为合法行为,让私人矿主真正的具有管理煤矿的权利,甚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小矿小窑自愿依附于大矿大窑。
在计划经济时期,地方利益无条件服从中央利益——上上下下都围着计划指令转,各地区之间的利益由中央计划实现平衡,谁都不觉得自己吃亏。
而到了市场经济时期。
地方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而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却长期忽视其中暗含的地方利益。
分税制财政下,地方有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是什么
社会问题的产权问题1.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源是什么?一、引言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支柱性地位,但是煤炭行业也是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矿难每年死亡人数在7000左右。
21世纪以来,死于矿难的人数虽有所减少,但是频发的矿难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矿难都在2000起以上,死于矿难的人数也在3000人以上。
我国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矿难死亡人数的80%,每百万吨煤的死亡率不仅远远高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远远高于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矿难的频发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关注。
谭满益和唐小我(2004年)认为,我国矿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矿企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煤矿产权过度扭曲正是矿难频发的最根本原因。
廖建求和周敬玫(2007年)把我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归责于规制采矿的配套制度不完善,认为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导致矿企有动力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导致矿难事故的发生。
高春景和刘平青(2007年)认为,产品市场价格、工人工资率和政府规制成本共同导致了矿难的发生,通过分析各种因素对矿难发生的影响程度,指出根治矿难必须综合。
二,对我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分析客观原因:〈一〉我国属世上少数煤矿大国之一,安全事故频繁率自然高对待任何事物都应该一分为二.客观地进行分析。
同样,我国煤矿事故频发.死亡率居高不下也是同我国属煤矿大国的这一实情是分不开的。
试想,一个只有寥寥无几的煤矿之国,在认为原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每矿安全事故贫乏率又能高到何处?因此,“煤矿大国”这一实情也是我国矿难频发的一定因素,但这决定因素。
〈二〉.贫穷落后,农民生活压力大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客观上,我个人认为是与贫穷落后是分不开的。
近年来,我国煤矿工业程畸形发展。
煤矿工人经济地位低下,就是在矿难频发不断.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现状面前,下井挖煤的仍大有人在。
甚至,在那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的甚至不具备人类劳动生存条件的,进行野蛮掠夺式的小煤窑,仍有人被迫下井挖煤。
煤矿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煤矿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煤矿产业是中国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
这些问题给国家经济和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煤矿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问题1.矿难事故频繁发生矿难是煤矿产业最致命的问题之一。
每年都会有很多人在煤矿事故中失去生命。
矿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煤矿公司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监管机构不严格监管。
煤矿公司为了追求效益,很少将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2.环境被破坏煤矿开采不仅会导致矿区受到破坏,还会污染附近环境。
烟尘、废水和废渣都会对附近的土地和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
环境的破坏不仅会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平衡,还会对当地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3.煤炭资源浪费很多煤矿公司在开采煤炭时采用了不合理的采矿技术和设备,导致煤炭的损失率较高。
这样会造成煤炭的浪费,影响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国家财富。
4.产业链较为单一煤矿产业不仅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许多地方的主要产业。
然而,由于国内煤炭市场需求量大,并且资源富集区集中,造成产业链较为单一,缺少优质的产品。
二、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为了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
政府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增加监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在承包煤矿时,企业必须签署一份清晰的合同,并确保他们遵守所有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推广绿色采煤技术为了减少环境的破坏,煤矿公司需要采用绿色采煤技术。
这些技术可以将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进行再利用或正确处理,减少废水和废渣的污染排放量。
同时,通过合理的绿色采煤技术,企业也可以降低损失率,从而降低成本。
3.推动煤炭产业多元化发展要推动煤炭产业多元化发展,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引进外资和吸引更多人才进入煤炭产业。
政府也可以鼓励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事业,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4.建立产业联盟为了加强煤炭产业的合作和协调,可以建立煤炭产业联盟。
平顶山矿难
平顶山矿难平顶山矿难是指发生在中国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起重大矿难事故。
这起矿难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给当地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深入探讨平顶山矿难的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事故概述平顶山矿难发生在XX年XX月XX日的XX煤矿。
当时,该煤矿正在正常运营,工人们进行着日常的矿产开采工作。
突然,一系列的意外事件导致了矿难的发生。
事故造成了大量煤矿工人死亡和受伤,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关注。
二、矿难原因1. 安全设施不完备:在平顶山矿难发生之前,该煤矿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的缺陷。
包括安全逃生通道、警报系统等关键设施未能完备建设,导致矿工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脱离险境。
2. 管理不善:矿场管理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疏忽和管理不善。
例如,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和流程,对矿工进行及时的安全培训等。
3. 人为失误: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可能发生了一系列的人为失误,例如错误操作设备或忽略了安全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矿难影响1. 人员伤亡:平顶山矿难造成了大量煤矿工人的死亡和受伤。
这些伤亡人员的家庭、亲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悲痛。
2. 经济损失:矿难事故对当地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煤矿停产导致煤炭产量大幅下降,这对当地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 社会恐慌:矿难事故发生后,广大民众普遍感到恐慌和担忧。
这些事故暴露了煤矿行业的安全问题,引发了对煤矿行业的深思和反思。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和煤矿管理方应加强矿场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流程,加强安全巡查和监督,确保矿场的安全设施完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到位。
2. 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煤矿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或者暂停运营。
3. 加强舆论监督:矿难事故发生后,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媒体应加大对煤矿行业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对煤矿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力度。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1 客观原因分析1.1 煤矿超能力生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总量过高,要求煤炭工业维持较高产出,是造成煤矿超能力开采的宏观直接原因。
超能力开采已经成为全国煤炭工业增加产出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为我国煤矿各种事故的重要导火索。
1.2 小煤矿违规开采目前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个体煤矿。
每年发生的煤矿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
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小煤窑业主竞相逐利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而较小的事故风险成本又不足以使他们望而却步。
由于当前煤炭行业风险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加之有关部门监管乏力,小煤窑的破坏性、掠夺性开采屡禁不止,由于本来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投入少,引发的恶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1.3 自然条件的变化(1)煤层赋存条件差,瓦斯灾害严重。
我国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占20.34%,突出矿井占19.77%。
小型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占15%左右。
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煤尘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也在不断增加,突出危险区域也在不断扩大。
(2)地下水防治难度增大。
近年来,随着煤矿开发生产的深度不断加大、掘进速度加快、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和工作面开采空间尺度变化,水害产生的条件、水害威胁的程度以及水害形成的机理都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给对井下突水的水源、导水通道和补给强度的分析造成很大难度,从而增加了水害治理的难度。
(3)我国煤炭资源勘探程度低。
据统计,我国煤炭资源中精查资源量仅占25%,详查资源量仅占17%,绝大部分为地质工作程度极低的普查找煤资源量。
(4)采、掘、机、运、通各大系统新技术与新设备开发相对滞后。
大多数新技术与新设备处在摸索阶段,尚不成熟、不稳定。
2 主观原因分析2.1 利益当先促成了矿井超能力生产近几年来,煤炭市场逐渐好转,煤价呈现出增长的态势。
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利益,煤炭企业抢抓时机,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
整合煤矿矿难频发原因与对策
整合煤矿矿难频发原因与对策本文对煤矿矿难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监管,严防假整合,强化技改等治理对策。
标签:煤矿矿难原因对策0 引言最近数月,山西、河南、陕西、四川、甘肃等省矿难频发,其中资源整合煤矿矿难不论从发生的频率还是伤亡人数来说,都尤为引人注目。
目前正处于国家对煤炭行业资源整合的过渡时期,如此频繁的生产事故,为整合煤炭的安全生产问题敲响了警钟,在整合过渡期,加强监管,严防假整合、趁乱打劫等安全漏洞。
1 “资源整合”力度大但安全问题依然严峻自2004年开始,河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多个煤炭大省陆续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这对于推动我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煤炭产量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规范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资源整合,地方政府将培植一批煤炭行业的大集团,以最大可能的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增强本省企业跨区域的资源获取能力和同行业竞争力。
根据煤炭“十二五”规范初稿,到2015年,国内年产亿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将达到6—8个,年产5000万吨至1亿吨的企业将达到10个以上,特大型煤炭企业产量将占到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以上。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大型煤矿可以集中更多的资源,包括前期勘探资源、先进的开采资源以及后勤保障资源,改善小煤矿答案安全投入不足问题,减少煤炭生产中的安全事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企业竞争环境,对于兼并与被兼并双方未来的发展都将更为有利。
目前,全国范围的煤炭行业整合工作正在进行中,晋蒙鲁豫等多个煤炭大省都在争相培养自己的省属煤炭巨头,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截止2010年7月底,河南省98%以上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已签订正式协议,现已进入证照办理阶段。
山西省30%以上的整合主体中已基本完成收购价款支付,进入技改阶段。
内蒙古乌海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已全面启动,山东省煤炭大集团重组方案的“6+1”模式也已敲定,由淄矿、临矿、肥矿、新矿、龙矿、枣矿联合重组的山东煤炭集团应运而生。
矿难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
矿难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近年来,全国各地报刊都是煤矿爆炸和透水事故的报导,引起国内外的极大震动。
中国的矿难死亡人数占到全世界的大头。
矿难频发,有人曾经把问题根源归向农夫工的素养欠缺与求富欲望。
说他们急功近利、忽视平安,整体文化素养相对偏低,在煤矿的平安生产过程当中违章、违规现象比较严峻。
但是,最根本的顽疾症结,还在于很多矿主“非人道”的利益驱动与官员唯利是图的灰色经济链。
我国能源结构对煤的依靠大,煤的消费量占总能源的74%,煤炭价格因而大幅暴涨。
煤炭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无不超负荷生产,大大小小的煤矿都鼓足了干劲。
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这大大增加了事故隐患。
此外,一些矿点私挖乱采、违章违规现象也特别突出,且屡禁不止。
有的矿主只顾赚钱,设备简陋,作业人员素养低,有的矿主根本就没有开采证,可他们照样能参加矿山的开发,有的地方官员参加矿山开发,以参股入股的形式,进行盈利分红,凡此种种,都为矿难的频发种下了严峻的事故隐患。
煤价的大幅上扬催生了很多暴富分子,也给地方经济带来了巨额增长。
在能源紧缺的今日,很多地方沉醉于对GDP的崇拜,把“平安重于泰山”的警示抛在脑后,而“GDP 重于人命”、“利润重于生命”的思想则甚嚣尘上。
有的企业、厂方为了获利,不按平安规范办,即使被关停了,也千方百计地开工生产,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税收等局部乃至个人利益,对此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结果,虽然上级禁令和社会舆论批判之声不断,但事实是矿照开、煤照采,事故便不断。
于是,与一路飙升的煤炭价格成正比的,是一连串密集的灾难和令人不忍卒读的矿难伤亡数字。
矿难频发的背后是矿主利欲熏心的贪欲。
这几年受利益的驱动,非法采矿已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很多矿主宁愿花钱贿赂政府官员,也舍不得在平安生产上加大投入。
为了利益最大化,他们屡屡违规操作,私采乱挖禁而不止。
每一座出事的矿井,都可以轻易找到大量不合规范、违规操作的现象,见利忘义好像成了那些暴富矿主最常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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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十分频繁。
去年10月以来,又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大平、陈家山、孙家湾等国有煤矿的特大矿难。
我国煤矿矿难不仅涵盖了地方和乡镇的小煤矿,也包括了国有重点煤矿,呈现出全面性的态势。
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即每开采100万吨煤,有4.17名矿工死亡),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0倍。
当前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百万吨死1人左右,地方煤矿是5人左右,私营小煤矿约17人。
死难者数以百计的特大矿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短期内发生,使得媒体和民众对矿难的心理承受能力逼近了底线。
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频仍的矿难?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
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一、表面原因(一)安全生产基础差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
目前全国共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9000多处,约占矿井总数的30%,有超过80%的中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一些私营煤矿设备差、规模小、井筒细、通风能力不配套,不适应高瓦斯矿区的生产要求。
政府曾下大力气关闭了大量缺乏安全设施的小煤矿,如今只剩下2万多个小煤窑。
但从产量推算,依然还有大量地下小煤窑在进行生产。
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经过五十多年的开发生产,正相继进入衰老报废的高峰期。
截至2003年底,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仍高达164亿元。
最近,更有人撰文说这笔欠帐已高达500亿元。
以前,国有煤矿经营实行软预算,企业的盈亏与生存没有直接关系,安全投资也是国家的事。
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预算变硬了,国家也不再管矿山安全方面的投入,改由企业自己负责。
有的国有煤矿把矿井转包给矿长,由于短期利益的驱动,应有的生产规范、管理措施和相关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经营者用工人的生命做代价,省去了安全投入的经费。
上世纪90年代末,有经验的老矿工或退休或下岗,接替他们的大多是没有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工。
尽管《煤炭法》第40条、《矿山安全法》第26条一致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因为安全投入少,矿工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也几近于无。
在一些国有大矿,工人无证上岗的违规现象也非常普遍,理由是生产任务紧、人手短缺。
很多事故的引发跟不当操作有关系,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允许甚至强制操作工人无证上岗,2004年6月,矿工王友礼就因无证操作被皮带机绞死。
小煤窑的大部分矿长是文盲或半文盲,基本上没有专业技术人员。
“昨天扛锄头,今天当矿头,安全不安全,出煤就是钱”。
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8人遇难,其中95%为农民合同工。
(二)法制意识淡薄1、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虽然它们还有待完善,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
以中国目前的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只要防范措施到位,瓦斯爆炸事故也是有能力避免的。
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
可以说,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漏洞的叠加。
很多矿难的发生都源于不遵守作业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秩序混乱、制度虚设、监管失控。
“隐患就是事故,违章就是杀人”。
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未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
如陕西陈家山煤矿11.28矿难,井下的工作面已起火一个多星期,仍然照常运转。
当天早晨6点,矿难发生前一个小时,井下就出现瓦斯超标的现象。
瓦检员向上级汇报后,没有得到撤离的任何指示。
矿工苏林向《了望东方周刊》的采访记者说,“如果当时撤人的话,这场事故或许就不会发生。
现在的人胆子是越来越大了。
”曾当过个体小煤矿老板的王志江告诉记者,现在一些煤矿出事后,喜欢找些理由糊弄外行。
“其实,除了煤井透水等情况是自然事故,其他的一般都是人为的,所有的瓦斯爆炸都是人祸,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更是人祸!”可以说,矿难最直接的原因,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
2、责任人不必负责任《劳动法》第93条和《煤炭法》第78条都规定:管理人员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国的煤矿管理者,以前注重经济性奖励,只要死亡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煤矿干部和职工都可以拿到奖金。
那时几乎没有因矿难而坐牢的先例。
2001年致64人死亡的陈家山瓦斯爆炸的责任人当时是被免职了,三年后,大多异地升迁或就职。
一个叫高治兴的矿长到附近的黄陵县煤矿当了一号煤矿矿长,2004年6月15日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
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如今,河北邯郸矿难中的16名渎职人员已被查处,造成148名矿工遇难的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首批4名责任人,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逮捕。
中国有一句成语,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法律法规开始落到了实处,尽管有点姗姗来迟。
(三)矿工维权难1、工会名存实亡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
面对频发的矿难,工人的整体博弈能力十分微薄。
当企业和工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这样的工会怎么能给工人撑腰?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声了,缺位了。
国有大矿尚且如此,遑论私有小矿,它们原本就不需要“工会”来装点门面。
2、工人被迫冒险工作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逾2000万,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则失地农民更多。
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加快,加速了农民隐性失业和显性失业的数量。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对我国而言总体上利大于弊。
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测算,我国入世后,随着关税削减和农产品进口的放开,将直接导致1100万农民失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5条和第46条都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法律法规赋予了矿工抗争的权利,井下出现安全隐患后,有经验的矿工会拒绝下井工作,煤矿领导为了增加产量则不让停工。
陈家山煤矿的一些领导对矿工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你有本事就不要下井,我明儿就让你下岗!”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家山煤矿矿工的待遇每况日下,有时一些劳动保护用品都得矿工自己购置。
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3、伤亡赔偿畸低在私营矿山的老板中间流传着一句话——伤不起死得起。
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人命如草芥。
2001年7.17广西南丹透水瞒报事故发生后,《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在一位死者家里看到一份“生死协议”——“属于甲方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由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偿2万元。
在处理事故中,甲方只承担上述费用,不再承担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经营过小煤矿的知情人向新华社记者透露,发生事故后,一条人命通常也就值10万元左右,除去“公关活动“的费用,遇难者家属拿到手的只有一半。
上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爆炸频繁。
为此,美国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和完善有关煤矿生产的法律建设,使小矿逐渐失去生存空间。
同时,政府还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逼迫大小矿主珍惜矿工的生命,使煤矿再也“死不起人”,如今美国的采矿死亡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曹宗理说,2004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旨在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就保障矿工的权益而言,这些政策应该说是很有用的,关键在于能否落实和执行。
二、深层次原因(一)高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达到了1000美元,国家有关部门个别负责人曾表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阶段。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也大都经历了从上升、高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周期。
这一“依据”让某些政府官员得出了可怕的“周期论”,中国矿难事故的层出不穷成了情理中事。
作为后发展国家,我国为什么不能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利用技术和管理上的后发优势,打破这种恶的惯例和规律?难道一定要以成千上万个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把这些灾难重新过一遍吗?(二)经济粗放型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持续25年以9%左右的速度增长,空前的经济增长引发了能源需求的巨大缺口。
由于油气能源紧张,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需求告急。
2003年,我国消费的煤约为19亿吨,比2002年增长了20%。
当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首选。
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一些小煤矿则把矿工当作赚钱机器,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2003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高达7.38亿吨,这些增长大部分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上。
陈家山矿难发生后,铜川市矿务局一个张姓副局长面对记者关于“超产奖”的问题如是说:“采煤量加大也是国家的需要”。
煤矿生产是统一的整体,提升、运输、通风、采掘、供电、排水等主要生产环节必须有序协调安排。
其中一个环节超负荷运转就可能导致整个生产系统的紊乱,容易引发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发生特大矿难的郑州大平煤矿和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都存在着严重的超设计能力生产的现象。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高能耗发展,终端能源用户在能源消费上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而美国仅为7%。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工业部门每年多烧掉了约2.3亿吨标准煤。
可以说,矿难频发是高能耗、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
(三)监管机制有缺陷《矿山安全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