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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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是人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煤矿生产中矿难频发,形势严峻,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矿难频发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了解矿难发生的基本情况后,提出一些应对的措施和方法,来改变一些引起矿难的因素,从而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矿工们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一) 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在去年2009年,全国矿难造成了2631人死亡,70%的致命矿难发生在产量占全国35%的小煤矿。据报道由以上数据,可以较清楚的看到一直以来频发的矿难是困扰我国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它不停地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二)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分析
1.导致矿难频发的经济原因
(1)高投资高好耗能的经济增长加大安全压力
煤炭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分析其安全生产形势时不可能脱离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增长方式。在当前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能源消耗强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各煤矿、各地方普遍面临开足马力增加供应的诱惑和压力,这是矿难长期存在的原因。
根据安监总局所属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安全生产情况的研究,发现事故死亡人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曲线相互趋同吻合。GDP高速增长的年份,事故总量往往大幅上升。
在连续3年经济增长率运行在10%的基础上,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加速,前3个季度经济增长率达到了10.7%。在当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必然带动对煤炭的高需求。强大的市场需求使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成为大量煤矿,甚至相当一批国有重点煤矿的普遍现象,私挖滥采的小煤窑死灰复燃。
(2)经济利益使煤矿主忽略安全生产
国内矿难频频,说到底,是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漠视安全生产。经济学说,唯利是图乃资本的天性。私营小矿主为多赚钱,必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如果投资安全设施,会加大成本,挤占利润。毕竟,从矿主的观点来看,矿难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天天有。矿主如此心存侥幸,自不肯在“安全”上花大钱,能省即省。退一万步,即使出了事,死了人,不过是赔钱。由于赔偿标准低,对腰缠万贯的矿主来说,乃九牛一毛,没有切肤之痛。
2.导致矿难频发的政治原因
(1)地方官员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
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由于利润的极大不均衡,致使矿主不用担心矿工事故后的赔偿问题。鉴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成本——利益的均衡分析,才使得矿难违规生产不止,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象。
(2)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目标追求,忽视了矿工的生命安全
官煤勾结”是负责干部和执法人员与违法矿主之间所结成的微妙同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网络。它是个利益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官煤勾结”的利益集团的形成有两种方式。方式之一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受贿,方式之二是一些政府官员以入股的形式从煤矿中获得利益。从以往事故查处的实例归纳可见投资入股煤矿的 5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
法利益;二是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三是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四是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五是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可以说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隐藏着腐败的影子,每一件事故的背后都有着利益权衡和博弈。由于这种不正常关系的存在,小煤矿矿主有恃无恐,不再严格或者完全不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超额生产、冒险生产、违法生产,置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脑后,直致矿难的一再发生。因为他们依仗着身后的“保护伞”,在矿难事故前对他们放松监管,在矿难事故后对他们或是放宽处理、或是纵容包庇、或是为他们欺上瞒下——因为利益共同体中的政府官员已经被金钱等所俘获,出于自我利益的打算,官员必须表现为矿主的靠山、贴心人。
3.导致矿难的社会原因
(1)社会的整体安全意识和约束力不高
整个社会的安全责任薄弱和大家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力不够也是造成众多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政府方面来说来说,没有在社会中树立整个社会的生命无价、重视生命的价值观;另一方面,没有做到大力提倡良好的安全管理,在整个煤矿行业推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行业协会来说,没有做到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在观念上认可挽救生命、减少伤害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行为,使他们认识到,同尽量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产出的经济原则一样,安关注力不够也是造成全也是他们应当持有的一种重要价值观。
(2)煤矿工人的技术水平不高
煤矿工人素质不高是一重大问题。很多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学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要求,比如英国就要求高中学历以上,这能够使得煤矿工人更好的了解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到和矿主更好的沟通和合作。而我国的在方面的要求太低甚至没有要求。比如在一些小型煤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矿工的学历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对矿主来说,服从管理,有力气对他们来说就足够了,着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更不要说提供什么培训服务了。
(三)中国矿难频发对策分析
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调整经济增长模式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管理。虽然自90年代开始,煤炭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那么与市场化配套的行业管理体制应该一并建立起来,加强一些应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如严格市场准入、保护产权合理流转以及加强安全监管等政府;而不应由政府直接干预的,如煤炭价格等,政府尽量少的干预。除此之外,高投资高好耗能的经济增长方式应当进行改变,由粗放型改为集约型,节约资源是应重点看待的,特别对煤矿的过度需要和过度开采要进行控制。
2.重视政府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坚决打击矿主和腐败官员的共同利益
当地政府要大力深挖当地的煤炭资源信息:所有的煤矿都是谁开的?谁承包的?资本来自何处?政府官员有无涉及?绝不能在平时就听任他们组成利益同盟,到了事故发生后再花大力气去拆散。只有这样,顶风作案导致的矿难,也许才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3.提高矿工的死亡补偿标准和明确矿难责任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对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约在4~5万元左右,折合成吨煤价约200~300t。也就是说即使一次死亡100人的矿难,其赔偿损失只要约4万吨煤就可以弥补。所以只要提高矿工的死亡赔偿以后,煤矿主因煤矿事故的死亡赔偿数量太高,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就会自觉提高安全意思。
4.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