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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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

照标准

2012.5.1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年,118.66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年,50.08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84.85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50.08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84.85元/日计,农村居民按50.08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2

184.85元/天=30971元/年÷365天;50.08元/日=13071元/年÷12个月÷21.75天

2如达到该年龄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于其还是劳动法主体,扔可计算误工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3)护理费:按8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80元/天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3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0437元、农村不超过9644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3、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6660元/年,3888.33元/月。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23330元/人。

4、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5、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3,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4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2)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3)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省外200元/日、凭据。

(4)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45.90元/日,中间值为68.85元/日,2倍为91.80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4

3(参见: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行【2007】314号文件、婺财预字【2008】7号文件。)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14条(2006年12月30日发)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有限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

7、赔偿的城乡标准问题:确定赔偿数额的城乡标准时,按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两方面掌握。以下情况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数额:【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据的;【2】农民进城经商的,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90%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注:参考标准来源于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1年度统计数据,2012年5月1日以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可按此标准计算;)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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