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宗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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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宗教权利

论我国公民的宗教权利

我的家乡杜家埭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它以小组的形式编入乐安村。杜家埭有悠久的历史,许多古老的传统也在此保存下来,但随着上世纪90年代镇里工业园区选址于此,杜家埭的人大多都搬迁至镇上,现仅有45户人家落脚于此,且以老人居多。因此杜家埭的许多传统都以不复存在,不过,在杜家埭,有一项传统(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仪式),是永恒不变、根深蒂固的,这种仪式在我小时候看来是很有趣的,所以每逢举办必到,长大了,只要没什么事,一般来说,我们不在那里住的年轻人还有我父母之辈的也要赶回去凑个份子。

这个仪式会被安排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为何如此只能去问村里的资深老者了。关于这个仪式,很明显是和宗教有关的,因为仪式的过程都是紧紧围绕着一个宗教界人士都称之为“菩萨”的石像进行的,仪式没有具体名称,因为这个“菩萨”大家都称之为“将军菩萨”,所以我在此就称其为“将军菩萨日”吧!仪式过程可绝不像一般庙里的信徒们拜祭下就了事的,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这和电影《教父2》里的那个美籍

意大利人的节日有些相像,还有个游街的过程,只不过换成我们村是游村罢了。

村里的村干部一般都会在8月份就商讨如何举办“将军菩萨日”的相关事宜,以便全村能够在9月当天秩序井然。到了9月初,村委会就会组织村民对“将军菩萨”呆的寺庙进行装点,在此期间,不断地会有本村的外村的香客赶来烧香祭拜。终于到了9月的第三个周末,前天晚上村里会就已经请来大批僧侣在寺庙念佛诵经敲锣打鼓,而这天天没亮临近几个村的村民以及乐安村村民几乎都集中在小小的杜家埭,早上7时开始人们就前往寺庙祭拜“将军菩萨”,打小开始我就记着那天寺庙的贡品简直堆积如山,今年的仪式的贡品更是达到空前,尽管村里人口越来越少,但外迁村民的反哺威力的确巨大。待所有人都祭拜过后,都已近中午,此时会有人用红布包裹住“菩萨”,然后大家去吃午饭,饭罢,按照惯例,会有8个杜家埭的壮小伙把早已架在小推车上的“将军菩萨”往杜家埭的各个路口推,后面就跟着僧侣敲锣打鼓念佛诵经好不壮观!而此时将军菩萨的红布还没扯开,沿途几乎站满了民众,他们跟着小推车驶往村里的各个路口,时不

时的,村民们就会往小推车里扔红包,这个过程一直会持续到下午4点,一般这个时候“将军菩萨”已被抬回庙里。而后,高潮的一刻发生了,待“将军菩萨”归为以后,杜家埭最年老的人会上去用工具摘下“菩萨”的红布,此时周边所有人都会不约而同的下跪,祈求好运,当然,我也是其中之一。而后,还有些活动,我就不在赘述。

作为临近毕业的学生,我并没有什么宗教方面的信仰,但是,12年9月15日,我还是从宁波赶回杜家埭,前来祈求好运,尽管1周后就司法考试了,我想,这已成了我的一种习惯,与我信不信教无关,在此次参加祭拜的人当中,有不信教的,也有信教的,大家都为了一个目的,求平安!难能可贵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群众活动,我们当地政府和法律部门以及周边群众并没有任何限制,反而为乐安村提供了不小的帮助。在我的家乡,人们的宗教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只可惜,这种情况,并没有普及到全国,我在网上和外省读书的同学聊天时经常会听闻些类似当地有关宗教的各种冲突,所以,我家乡各方表现还是很令人钦佩的。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宗教权利还并为完全得到

现有法律的保障,许多时候宗教活动能否顺利展开完全取决于某些地方的主观因素,很少有人拿法律说事。那么是时候制定一部严格的《宗教法》来更好保障我国公民宗教权利了吗?

一、宗教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在开篇撰写本文前,我曾就公民的宗教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混为一谈,认为宗教就是信仰,宗教的权利无非就是信仰自由。后来,通过老师的点拨提醒,我去查阅资料,才发现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等同于公民的宗教权利,除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外,公民的宗教权利还包括了许多其它无法一一列举的权利,例如:宗教财产权、宗教平等权等。因此不得不说,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宗教权利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各国的核心法律文件都对其进行了很高的定位。根据一组文我所见到的最高的参考文献资料来分析:世上所有的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占成文宪法的88.1%①。各国承认的国际公约也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大多采用宗教或信仰自由来表述,如1948

①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369页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宗教立法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体法律》,《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新加坡《维护宗教和睦法》等。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权作为宗教权利的一种,在全世界范围的立法情况来看,是很受各国重视的。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权也下足了功夫,其中1982年宪法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第3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

势力的支配。”除了宪法的规定以外,我国还有40余件法律性文件涉及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等等。

通过以上宗教法律、条例的大集合,不难发现,无论中外在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数量远多于宗教权利其它方面的立法,可见从法律层次来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绝对是公民宗教权利的核心,其它的一切宗教权利都以此为基础。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来看,82年宪法第36条已足够证明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具体展开,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信教自由、择教自由、举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出版自由、宗教集会自由、宗教结社自由、传教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和接受宗教资助自由以及宗教营销自由等九个方面内容。

可见,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去诠释宗教权利是最合适的。

二、公民宗教权利的现状

正如本文开篇案例所记载的村民崇敬“将军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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