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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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

朱国华许跃辉1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职能也在相应地发生着变化。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具备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的职能。其利益冲突规范能提供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并设定相应的行业责任。当以竞争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应从行业整体与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利益冲突规范的指引,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政府职能转变;行业管理;利益冲突规范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之间是否也有这么一种或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则呢?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2。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意见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3。

我国加入WTO后,原先由政府对企业所进行的直接管理将可能被视为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而被迫取消4。这就需要一些既能传达政府意图和要求,又能较好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来表达和实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实现经济运行的有序化。

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力分散化、利益多元化、社会组织结构松散化的经济形态,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除少数特殊国有企业外) ,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出现了一个隔离带--市场。企业在市场上自主经营, 政府通过市场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行为, 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维持市场秩序, 监督管理企业行为。由于市场这个隔离带的出现, 在客观上需要一种为企业和政府服务,为政府和企业建立沟通桥梁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就应运而生, 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组织。

那么究竟什么是行业协会呢?

一、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一般共同本质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

不妨下这样的定义: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官方的民间组织,主要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进行自律管理等。

可以看出:

(1)行业协会首先应该是行业性"中间组织",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2)行业协会是本行业中会员企业的协会,其主要功能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其大量的、经常性的、主要的职责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3)行业协会前述工作做好就事实上成为政府的某种"助手"。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

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5。

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

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自愿性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6

责任的有限性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三)行业协会的类型和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行业协会的生成与运行,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该模式是宪政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辅以政府行政监管。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并逐渐实现着"官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该模式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因素整合的结果,它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制之间的错综关系与权衡选择。

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按其地位与职能不同可分为协调服务性组织和监督服务性组织,与此相对应,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体制外的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如作家协会,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如消费者协会。

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既非政府机构,又非营利性机构,即国外通称的NGOs或NPOs。它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结为八项:

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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