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 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 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 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 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 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我省地方性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 体业主共有,而且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 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 分之四提供。这标准,在当时还是较高的。后来, 国家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物业管 理服务用房的产权归业主共有,只是没规定具体比 例。物权法四次审议稿也明确了:建筑物区划内的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 权。
❖ 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 ❖ 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
《物权法》宣讲稿材料
《物权法》宣讲稿材料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二、物权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一)物权法是一部关于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
1、什么是民生问题,民生最大的问题是老百姓的财产问题,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2、物权法就当前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有关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政府征收拆迁法律限制及补偿和安置措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自动延长等规定,在充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住宅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增强了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遏制权利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于社会和谐。
3、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制度,切实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我国第一次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承包经营权,承认了承包经营权为物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满后可继续承包,(126条2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物权法确认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土地在被征收的情况下,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上述举措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4)物权法深化了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物权法扩大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
整个物权法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圆心建构其制度体系的,无论是总则中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等各项物权制度,都和私人所有权直接、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些规定,都是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专题讲座.ppt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2019-9-18
5
谢谢欣赏
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019-9-18
16
谢谢欣赏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关键:这里的“自动续期”如何理解?
2019-9-18
17
谢谢欣赏
2019-9-18
18
谢谢欣赏
2019-9-18
19
谢谢欣赏
城镇化的两难处境:所需土地从何而来?
2019-9-18
15
谢谢欣赏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的处理
(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 条,一般可获得续期。
若未获得续期,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理 论通说,以下四种权利依次行使:买取权 (所有权人)、取回权(使用权人)、延 期请求权(所有权人)4
谢谢欣赏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讲座讲稿
《物权法》讲座讲稿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很多人对物权的涵义并不了解。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分成二个专家组同时起草。
经过多次审议,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
起草过程之长,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议。
比如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2006年就联合718人联名发表公开信,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上违反宪法。
争议1、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违宪吗?巩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十七项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政策专题讲座)ppt
•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4条) •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第85条)
• (3)共有 • 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 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其中,按份共有指数人按照一定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 权利和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数人对于共有财产共同 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在于,各共有人不分份 额或比例地享有财产所有权。 • 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相比,物权法对共有制度进 行了创新,对于明晰共有财产的法律归属、充分发挥 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构建和谐的财产共有秩序具有 重要意义。 •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与管理义务。 (第97、98条) 其次,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允许共有财产分割。 其三,区分了基于共有财产发生的内外法律关系,既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明确共有人内部之间的利益与责任归属。
• 利用:
– 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
完全物权 (自物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 权
限制物权 (他物权)
所有权 关系
相邻关系 共有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 物权 担保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质权 留置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 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 1、《物权法》所说的“物” • 2、物权 • 3、《物权法》
1、《物权法》所说的“物”
• 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 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 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 标、著作权)相对应的。 •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 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 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 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系列讲座二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生效,《物权法》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表面上看,《物权法》只是一部保护物权的法律,其本质意义却是民权的进一步得到尊重。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许多纠纷,都表现为对动产、不动产的归属或者使用、收益发生争执,而物权法通过明确物或者其收益的归属,就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物权法通过规定各种具体的物权和物权制度,协调处理各种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物权法确认、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物质权益,能够激发、保护劳动创造和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明确产权关系,保障商业交易顺利进行,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而《物权法》如何保护我们老百姓的私有财产的,大家却知之甚少,因此本刊特邀请四川绵阳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夏雨律师就《物权法》颁布后对我们的生活具体会有哪些影响以及我们如何利用《物权法》来维持自己的权益做一系列讲座。
【物权法系列讲座之二】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飚升,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已经成了不少城里人的梦想。
于是有些人则把眼光投向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村宅基地。
打算通过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办法,提前安居乐业的快乐。
不过,物权法中规定,对于城里人在农村购买房屋的,如果被征收将不会给予补偿。
这种购买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固有制度。
宅基地因涉及中国九亿农民“安身立命”,故而显得十分重要。
《物权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我国多年因产权问题一直被禁止。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物权法讲稿大家好,近期我对物权法进行了学习,现在将学习情况向领导和同事作一个简短的汇报,跟大家一起讨论一下物权法的一些内容。
由于特权法专业性较强,部分内容晦涩难懂,一些法学本科生都认为学习物权法法比较困难;另外,鉴于我学识的浅薄,可能在学习汇报过程会某些内容介绍不到位,请大家多多谅解,并批评指正。
《物权法》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XX 票通过,时间是XX年3月16日,将在十月一日正式施行,当时是投票情况是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
所获得的赞成票比国务院总理的工作报告还要高。
自1993年起即开始著手策划物权法制订工作,到日後草案拟订、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到通过,整个过程足足花上13年之久。
连破六审、七审记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象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因此,它一出台,新华社的报道就评价称“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可见物权法的重要性。
就在物权法刚通过一个星期,中央政治局就集体学习了物权法。
所以,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
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下面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这部重要而又倍受争议的法律。
法律现在已经颁布了,我们对它的认识将会逐渐加深,今天我主要针对如何认识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主要功能作用,然后是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各方面的重大意义。
最后讲一下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物权法问题。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和物权法体系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课件
一、《物 权法》特点、意义与创新
1、特点: (1)明确财产权归属,发挥定纷止
争的作用。 (2)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
其用的效果。 (3)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以增强
人格尊严。
2、意义
(1)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 争。
(2)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维护中国农 村经济制度的根本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相邻关系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 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转让。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 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 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 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时发生效力。
杨立新《物权法》讲座文字稿
杨立新《物权法》讲座文字稿主题:《物权法》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时间:2021年8月27日地点:北京大学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杨立新:各位大家好,我今天要介绍的是有关《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
我们大家都看到,在2021年的时候,中国《物权法》正式通过,并且后来就随之实施。
《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惊喜,它提出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平等保护这样一个思想,这样就使人民的物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物权法》,我们看起来确确实实它的思想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它的条文也不是很多,在这样一个大的法律面前,具体规则规定得有些不足,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物权法》的一些规则不足的毛病就显现出来,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
从《物权法》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的进行做《物权法》司法解释这样的准备工作,原来的计划是要进行几部司法解释,按照(一个一个)每一种物权、不同的物权(进行)做不同的解释,最高法院在这些司法解释的工作当中,最先抓住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样一个物权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围绕着《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样的规定,作出了差不多三部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它首先关注了,也最先抓住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也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这样一个《物权法》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这样一个思想。
在这三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它一贯的宗旨,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极其密切的配合,一起进行调查研究,一起进行开会研讨,在这三个司法解释制作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做出了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
这样在这三部司法解释当中,我作为这个研究中心的主任,我也是积极参加的,对这三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比较了解,所以今天我就对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做一个介绍。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篇讲坛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篇讲坛非常欢迎大家,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论坛。
最近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
我个人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
通过明确有关的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物权法》。
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状况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则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和《物权法》精神应该说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应该说它填补了《物权法》的一些漏洞。
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等。
其实《物权法》制定中围绕这些问题曾经有过讨论,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已经很详细了,而且当时案例不是太多。
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
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
第三,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
比如说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这个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
比如说什么是同等条件,它的适用范围等,其究竟是不是仅适用于有偿交易,这些问题,《物权法》规定得还是很不完善,这次解释把它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完善。
我个人认为,这个解释总体应该说还是很成功的。
但是当然也有一些小的瑕疵。
这在我下面的讲座过程中会提出来。
1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关系到我们对登记的性质的认定的问题。
登记在性质上,究竟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争论。
《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看法。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
物权法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物权法的讲座。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因此,我希望通过这次讲座,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物权法,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它赋予持有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如房屋承租、土地承包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设定的以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和大家讨论一下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无论是买房、租房,还是购车、投资,物权法都贯穿其中。
在房屋买卖中,我们需要了解产权归属、房屋质量等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我们需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在购车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车辆权属、抵押情况等信息。
此外,物权法还涉及到土地征收、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因此,了解和遵守物权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物权法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在新时代,我国物权法不断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也为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总之,物权法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的法律,它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让大家对物权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物权法的讲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物权法讲话稿
物权法讲话稿培训《物权法》讲课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来跟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物权法》。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创下了多项记录,一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耗时13年。
由此可见,对这部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国家是何等的慎重。
一、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比方说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
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
《民法》就是采用这种通过将各种交易的元素提炼出来用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这样的概念来进行解释,所以最本质地概括了交易的根本规律,故支配权和请求权是对各种交易中最根本要素的高度概括。
二、下面再学习一下《物权法》的三项原那么:〔一〕第一项原那么是物权法定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第一讲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
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前面讲了什么叫物、物权,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
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247条,这么多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要解决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三是要解决对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共五编,第一编就是总则,里面概括的回答了这三个问题。
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
(二)物权法的作用、意义前面讲清楚了什么叫物、物权、物权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内容,这样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因为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的。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我把它归纳为两点,一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份”,定份,实际上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1、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比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子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后来李某愿意出120万的价钱,他又卖给了李某,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象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是“一物二卖”。
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说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立物的归属,因为具体的特定的物,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的某一栋里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不可能有两套一样的,这是不可能的。
物权法上讲的物都是特定的物,不是某一类物,如果是某一类物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可以,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物二卖”中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不可能得到这个物,在物权法中就解决了究竟由谁来得到这个物的问题。
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确定物的归属,其他也有,比如按照有没有付款,或谁先付款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按照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买房屋,有没有搬进去,按照是否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
这几种办法确定物的归属应当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应当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的转让,特别是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从旧主变成新主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的那一刻才能最终确定。
如果按照物权法这样的规定,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房屋的新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当然,我这里简单讲,因为关于的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是在物权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的。
2、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权利人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可以归属于企业、个人或者国家,无论是归属于谁,都有对物的利用和支配的问题。
这种利用和支配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国家来讲,应该让财富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像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属于我,我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就是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有的物权,比如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比如现在房屋抵押,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其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贷款,所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
对于所有权人,这个物我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使用,把物交给别人去使用,就像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不直接使用这个物,比如说我有个运输公司,有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入到企业中去,以后是企业在使用这三台车,而不是我个人在使用。
我投到企业以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原来对三台汽车物权转变为我出资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我投入了三台车,我就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这些做法在物权法里都是允许的,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就能够极大的发挥物的作用。
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来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这里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公民个人的所有权,这样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关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三)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和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我想告诉大家,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对物权法的概念已经不陌生了,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这么多的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
我们粗略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多部法律都有一条或两条甚至有一章或者更多的内容,都对物权作了规定。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
1、物权法具有指导作用有那么多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概括来讲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物权法是一般法,对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物权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其他的法律,再制订或修改有些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时,需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
同时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不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比如说有关不动产详细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中。
你看别的法律,可能没有有关物权的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到物权法第三章有关物权的保护的内容里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2、其他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另外一方面,我要讲的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中;民用航空器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中,讲到城市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讲的比较多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所以其他法律当中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