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省、部队的企业,非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对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实施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二)计划生育宣传品订购;(三)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指导;(四)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工作。
第五条市直局(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内部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并与所辖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并保证育龄职工合理的计划生育待遇的兑现。
第八条企业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为了认真____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坚决____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灵武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
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6、掌握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____%以上。
7、对新来员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员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8、在暑假和春节期间,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9、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
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10、每年____月____日前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队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备案。
11、计生领导小组按时向矿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育龄妇女管理制度:1、建立职工及家属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2、协助职工家属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国有企业2024年计生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2024年计生工作总结
2024年国有企业计生工作总结:
1.人口控制政策的稳定实施:
2024年,在国家人口控制政策的指导下,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各企业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计生意识,促使员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与并配合工作。
2.优化生育服务:
国有企业2024年加强与计生部门的合作,优化生育服务。
各企业建立健全生育服务机制,提供员工婚育政策咨询、孕前检查、产前产后护理等一系列生育服务,以提高员工的生育意愿和生育健康。
3.落实奖惩激励政策:
国有企业2024年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政策,激励员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
国有企业2024年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宣讲、发布宣传资料、开展培训等方式,全面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5.加强统计和监测:
国有企业2024年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和监测,及时获取和掌握员工的生育情况。
通过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为国家人口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2024年国有企业在计生工作方面将继续加大力度,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生育服务,落实奖惩激励政策,加强统计和监测,以保证人口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及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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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
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和基金征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起步阶段市、县(市、区)分别运作,资金分别管理;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一)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和支付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的确定。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2、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难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正常生育所需材料、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3、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的次月,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出具生育津贴拨付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支付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待遇资格确认,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8.19【实施日期】1991.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1991年8月19日)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96年修正)-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96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89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
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
第十条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须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员工的生育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安排生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和福利。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员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氛围,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六条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如员工培训、宣传栏、宣传册等,向员工传达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内容,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和遵从意识。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举办生育规划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活动,提供专业的生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员工合理安排生育计划。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生育情况和健康状况,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章赋权保障第九条公司将为怀孕员工提供适当的生育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产前指导等,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提供合适的产假和哺乳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假登记和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产假手续和工资待遇,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员工返岗管理制度,为产假返岗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保障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宣传、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对员工的生育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育政策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生育行为进行考核,评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表现,激励员工遵守生育政策。
第五章处罚奖励第十六条公司将对违反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停止执行产假、解除劳动合同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六政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0〕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9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六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六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陆秀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红旗、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汪廷华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涂成富、市人社局副局长XXX、市经信委副主任刘继中、市信访局副局长程安林、市商务局纪检书记张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吴宗胜、崔树贵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崔树贵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人口计生委从相关科室抽调专人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有企业生育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生育权益,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同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育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的生育权益和职责义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生育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员工。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职工提供生育假期,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生育保健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生育意识,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育服务机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服务,保障职工的生育健康。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生育档案制度,记录职工的生育情况,为职工提供生育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生育援助机制,帮助需要帮助的职工解决生育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为符合国家政策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生育保健宣传教育,提倡合理生育,倡导科学育儿观念,保障职工的生育健康。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生育保健服务机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服务,保障职工的生育健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生育选择,不得对职工施加生育限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生育检查制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健康检查,保障职工的生育健康。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生育援助机制,帮助需要帮助的职工解决生育问题,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职工权益第十六条职工有权享受生育假期,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健服务。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选择生育方式,有权享受生育援助,有权获得生育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职工有权享受生育保健宣传教育,学习科学育儿知识,提高生育技能。
第十九条职工有权免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诉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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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 组织及管理2.1 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
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医院院长为副主任。
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2 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如下:(见附表)2.3 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无证明的不予使用。
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理。
3 婚育规定3.1 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
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
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3.1.1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遇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3.1.2 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也包括23周岁结婚后怀孕而生育的,可享受晚婚待遇。
3.1.3 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晚婚年龄,才能申请分配住房和接受公司的分房付款。
3.1.4 凡因特殊情况同意提前结婚者,在未达晚育期间的人流,按病假处理,由此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3.1.5 如果男方为大龄青年(30周岁)女方未满晚婚年龄者,可酌情适当提前安排结婚及生育。
4 奖励和处罚4.1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励:根据考核标准(指标)要求,凡季度考核得分满98分的部门、分厂(分公司)(且无软措施人流),按每一女工1.00元计算给奖金额,作为对部门、分厂(分公司)计划生育的奖励。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给员工一定奖励,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方面。
4.2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4.2.1 晚婚奖励4.2.1.1 为鼓励青年晚婚,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妇赠送纪念品。
4.2.1.2 凡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增加婚假七天。
增加的七天作计划生育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4.2.2 晚育奖励4.2.2.1 晚婚妇女生育后,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在九十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天晚育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4.2.2.2 晚育的女员工,产后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能暂时离开),并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由计生办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在120天产假的基础上,请长假六个月,享受基本工资80%。
4.2.2.3 根据政策,符合抱养条件的女员工,抱养一个孩子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抱养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享受育儿长假至小孩十个月,工资待遇与晚育者相同4.2.2.4 对符合晚育一胎多生,可享受晚育待遇,同样可享受产后长假,休长假期间待遇和审批手续同独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2.2.5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产妇产后出院,公司负责用小车送回家。
4.2.3 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的奖励4.2.3.1 凡女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10天计划生育假,男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7天,以利照顾妻子生活。
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4.2.3.2 凡男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5天计划生育假,女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一天,以利照顾丈夫生活。
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一次性奖励50元4.2.3.3 凡采取女扎、上环、长效药、避孕针的育龄一线有定额女员工,月经期间奖励公假一天。
如果怀孕给予适当营养费补助。
其中带环怀孕人流的补助20元。
结扎怀孕人流的补助50元。
另外,对于生一孩的育龄女员工,按规定第一次上环给予上环补助10元。
4.2.4 节育者的奖励4.2.4.1 有生育能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女员工,三年内无人流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4.2.4.2 有生育能力,符合规定而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三年无人流一次性奖励18元。
4.2.4.3 确属“带环怀孕”而进行人流者,不影响上述奖金。
4.2.4.4 经2—3次上环后均不适应上环的女员工,经医生同意取环而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只要不怀孕“人流”,按上述情况奖励。
反之,取环后因避孕措施不力,仍怀孕“人流”,则按软措施人流处理。
4.2.5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4.2.5.1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0元。
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招工、分房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4.2.5.2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增发5%退休金。
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男女员工,到退休年龄退休时,由本人申请,公司计生委核定,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
4.2.6 有关计划生育假期如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人流假、结扎假、上环假、取环假和经期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3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4.3.1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90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2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85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3 全年内,有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金重扣。
4.4 对员工个人的处罚4.4.1 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仍坚持早育者,扣除晚育保证金,并再罚款3000元。
4.4.2 对于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3 育龄女员工因不适应稳定性措施,而采取短效避孕药、膜、套失败而怀孕,本人主动要求流产,则仍可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和医疗费用,同时罚款100元。
4.4.4 凡不接受医生节育指导,不听女工委员及有关人员劝告,不采取任何措施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者,怀孕后的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同时罚款200元。
4.4.5 顺产3个月,剖腹产6个月,必须采取稳定性措施(绝育、上环、长效药),如不执行.个人每月罚款20—30元。
(不适应者例外)4.4.6 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除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7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4.8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扣款原则上不予加罚于个人。
5 附则5.1 计划生育经责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5.2 本条例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5.3 本条例经九五年四月十三日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自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考核项目标准分扣分得分备注1男女计划生育率100% 301.不满100%扣30分2.发现早育一人次扣20分3.发现未婚先孕一人次扣10分2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301.应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发生一人次扣15分2.稳定性节育率85%,每下降1%扣1分3.期内稳定性节育率85%(顺产3个月上环,难产6个月上环)3流引率1%(不包括带环孕,脱环孕、结扎孕)15流引率超过1%,扣15分4晚婚率80% 15晚婚率每下降1%,扣1 分5 组织领导A.组织健全,活动制度落实(要求认真填写好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和“五访五问记4制度不健全、帐卡不清楚,不按时核对帐卡或例会不出席扣4分录”每季核对,并按时出席例会)B.经常对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每季不少于一篇宣传内容3 对群众不教育致使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不清楚或无宣传稿扣3分C.按公司计划生育实施意见处理 3不按公司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扣3分备注:1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90分,扣除部门、分厂(分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1分2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85分,扣除部门、分厂(分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2分3总分满98分(且无软措施人流)可获得季度计划生育竞赛奖,按每一女工1.00元计算给奖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