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单选1.《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侵害法》,又称为《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986年度过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发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3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联邦和州卡特尔局二联邦经济部三垄断委员会4.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5.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发》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6.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7.发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8.《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9.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和商业误导)。
10首曝险,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1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3. 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14.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6.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和合作坊的法律》,他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7.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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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3.简述税收公平原则。
4.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在财政法中的体现。
5.试从公正与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视角,简述你对增加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认识。
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7.简述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8.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9.简述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论述题(30分)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试从“消费与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政府刺激内需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保障。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与规则,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单独制定。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措施,探讨其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反垄断是指防止垄断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垄断措施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以及《竞争政策协定》等文件中。
首先,《反倾销协议》规定了针对倾销行为的惩罚性关税措施,以确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贸易的公平性。
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对于倾销行为的调查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倾销产品可以采取临时关税保护措施等。
这样一方面,反倾销协议保障了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了垄断企业通过倾销手段破坏市场竞争。
其次,《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处理贸易补贴的程序和原则,以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协议主要针对政府对于出口企业提供的补贴措施,要求成员国对于补贴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贴的反倾销行动。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不正当的补贴导致市场扭曲,同时也保护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再次,WTO的《竞争政策协定》鼓励成员国建立和加强反垄断法律和机构,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该协定强调消除垄断和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成员国建立适当的反垄断机构,并加强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
通过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可以遏制垄断行为对于市场和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持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是指保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不正当竞争协定》和相关国家单独制定的法规。
首先,《不正当竞争协定》旨在保护商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和经营秩序,防止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正当影响。
经济法学形考任务四
经济法学形考任务四一、单项选这题: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 B ;A.经济法的地位B.经济法的本质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经济法的渊源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D ;A.乙方B.甲方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B ;A.无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5.在某市工商行政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B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一项:A.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B. 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C.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D. 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A. 5000元-3500×3%=应缴税额B. 5000元-四金-3500×10%=应缴税额C. 5000元-四金-3500×5%=应缴税额D. 5000元-四金-3500×3%=应缴税额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 D ;A.汇票B.支票C.货运单D.股票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 C ;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 BA.1年B.2年C.3年D.10年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 D ;A.鲜活商品B.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C.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多选题1.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B.平衡协调的法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D.经济集中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2.经济法主体AD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C.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D.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A.询问权B.查询权C.检查权D.处罚权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BCDA.进口易变质、易腐坏食品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DA 国家监督B 舆论监督C 司法监督D 社会监督三、名词解释窗体顶端1.经济法律关系B.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该三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窗体底端2.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3.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1国债的自愿性;2国债的有偿性;3国债的灵活性2、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P276答: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担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4严禁土地的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五、论述题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答: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六. 案例分析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答;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①保障安全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损害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获取知识权;⑧维护尊严权;⑨监督批评权;2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制对象。 (1)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 为: ①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 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概念:指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特 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 (2)适用除外的对象: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 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 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 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 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 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在我国,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3、在我国,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 达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主管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 职权。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应承担的 义务。 3.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4.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协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2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一、垄断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垄断协议的形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行政垄断.二、不正当竞争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诋毁商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三、两者的联系: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四、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2)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3 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4 法律规制的不同.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2005-09-01 16:43 商务部条法司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
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此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教案
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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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行为的特点:
• ⒈主体的多样性,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
• ⒉范围的局限性 • 法定专营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 ⒊主要方式是操纵或控制市场 • ⒋结果是限制或妨碍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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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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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联系: • ⒈规制对象相互关联 • ⒉立法形式交叉合并 • ⒊制裁机构趋向一致 • ⒋制裁形式和手段趋向一致 • 区别: • 1、立法目的不同 • 2、两个法律的立法动机不同
• 指国家在限制和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特征: • ⒈适用范围广泛 • ⒉立法标准灵活 • ⒊制裁严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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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 加拿大1889年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 法》
• 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系:
• 1890年--《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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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 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 力和有效运作
(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 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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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 ①规范对象具有广泛性 • ②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 • ③法律责任力度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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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 ㈠经营者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任课教师:教学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
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
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内市场必须是开放的。
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
经济法学作业3答案[宝典]
经济法学作业3答案[宝典]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 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D债务人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三、名词解释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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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反垄断法的内涵作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其实践向世人展示了垄断与反垄断的百年纠葛与恩怨。
透过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史,人们可以观察、解释作为反托拉斯法规范对象的垄断的内涵变迁。
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对垄断作出定义或类似定义的界定,而只是笼统地以托拉斯行为来概括各种反竞争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立法通过原则规定和分别列举的方式所规范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有:第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谢尔曼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它主要是指企业间横向联合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和市场划分。
固定价格是企业间为避免价格竞争,通过达成价格协议等形式,共同确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
市场划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避免竞争达成协议,划定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
此外,工商业各行业的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的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为垄断法所禁止。
第二,滥用经济优势,这主要是指企业间在纵向关系中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通常包括:限定转售价格、搭售和独家交易等。
限定转售价格是生产企业在向批发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
搭售是销售者在销售其一种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要求其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
独家交易是指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要求他的销售商只经销其一家的商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产品。
第三,价格歧视。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卖主为挤垮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二是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
第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是企业扩大规模的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它在带来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垄断,限制了竞争。
企业兼并并不必然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只有达到了垄断状态和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兼并才为反托拉斯法所不允。
而如何认定垄断状态的形成、垄断行为的实施,则依赖于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和法院的反垄断实践。
第五、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是指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签等。
第六,其他反竞争行为。
包括:股份保有,即一个企业不恰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以及企业彼此占有对方股票或资本份额;董事兼任,即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瓶颈垄断”,即限制竞争对手利用关键性的特殊设施;商业贿赂,即为获得交易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及政府官员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异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
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
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交叉互补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
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
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向谁销售,都是由政府的计划事先规定了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自然也不会出现虚假广告或者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它们相互间就可能展开竞争,从而才会有谋求经济利益甚至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
因此,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
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
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1. 区分民法和商法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吗?(700)笔者认为不需要区分民法和商法,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两者所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
而且,王利明教授等有这方面的论述,具体可概括如下: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商法部门。
虽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因而可以视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千千万万种商品关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现象,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表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
其次,就像王利明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说到:“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券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同样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并且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民商分立的学说,区分民法与商法也许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但是却完全没有必要区分民法与商法。
2. 谈谈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600)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
在此,我们将挑几个重点来讨论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作出的重要的保障。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确定原则在客观上保证了公司资本始终处于较真实和较稳定的状态。
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亏损以外的原因使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和公司规定的资本不一致,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这些制度防止了公司资本的被侵犯、被滥用,防止了公司财产状况恶化,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以免受公司资本弱化的危害。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其目的是为了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严格限制,即在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合法减资的方便。
此外,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项有力规定。
这使得股东滥用其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对债权人的时,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是能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