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 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题中所说的“回扣”法律称 “折扣”。 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经营者 主观方面——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客体方面——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违法财务、会计法律的规定 贿赂形式——财物
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监 督 检 查
监督检查部门
(1)询问权。 (2)调查权。 (3)检查处理权。 (4)处罚权。 此外,法律还可以赋予监督检查机 构一些其他权利,如认可权、认定 权、许可权、禁止权等。
职权
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 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 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 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 乙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为: BCD
二、竞争法
竞争法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 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管理性
1、概念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
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 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2、管理性的认定
(1)考虑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认定: ①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②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③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④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 公众所知悉”。
2、不够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 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 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 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 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三、经济性、实用性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 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 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 名称,应当认定为 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 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企业名称。
2、姓名的认定
(1)自然人姓名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
当认定为 姓名。 (2)笔名、艺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
(1)主体:经营者 (2)客体:市场竞争秩序 (3)客观: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性) (4)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8种行为: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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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5)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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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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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与学习目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 本章主要介绍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的 竞争立法概况等内容。
•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各种垄断行为的 具体表现形式。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三)虚假宣传行为
• 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
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情况不符 的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 行为。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 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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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目录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2.2 诚实信用原则2.3 公平竞争原则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3.2 商业贿赂3.3 恶意诋毁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4.2 行政裁决4.3 司法救济五、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虚假宣传5.2 案例二:商业诽谤5.3 案例三:非法竞争手段参考文献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违反法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它保障了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益,防止任何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2.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竞争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垄断、恶意诋毁等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事实、虚假效果等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3.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3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对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誉进行有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在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市某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为“枫叶”西裤注 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 公司的代理商同益公司(开发促进会的下属单位)将服 装一厂生产的“枫叶”西裤的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 标并进行销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益公司将原告产品上的商标撕下, 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的行为,是利用原告 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 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发促进会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遂判决开发促进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 诉。
市场监管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法中的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互排
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经济活动 主体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采用能够 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取交易机会和 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
二、竞争的功能
优化资源配置
推动技术革新 调节社会分配 促进消费者福利
知名商品的认定?
①知名商品的抽象界定。 国家工商局《规定》第3条第1款:“知名 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②最高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 任。
四、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
对于市场竞争(行为),存在
着正当的和非正当的两种情形, 由此形成正当竞争和非正当竞 争(或称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 为)。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 才为法律所禁止。
(七)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式奖售行为 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2.不法推销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问题
(八)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陈述, 损害同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构成要件 (1)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2)以竞争为目的 问题1 (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问题2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1)一致抬高标价; (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投标时压低标价, 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特征 (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
概念与特征。 3.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概念、特征及 构成要件。
案例1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⒎不正当奖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方式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千元
⒏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投标者串通压价、
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手的行为
⒑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 .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 形式有两种: 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 在商品购销中, 及其他报偿, 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3)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所以法律 并不反对一切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 造成消极后果,都在法律反对之列。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商业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 交易行为)
(一)商业混淆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 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 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品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 销售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行为,或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 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法律特征:
(1)进行了虚假宣传,即宣传的内容与被宣 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合 ; (2)购买人产生误解,即购买人对商品或服 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和理解 ; (3)宣传形式包括在商品上作虚假标示、通 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1.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级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 3.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目的是阻 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 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二、不正当网络链接
如行为人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加框技术, 使用户经由行为人网站上设置的链接访问他人 网页时,该他人的网页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设计 的视窗内,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只显示行为人的 地址以及相应的广告,而不显示他人的网址以 及相应的广告,即用户只能看到行为人的网页 和广告,但行为人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网页。 还有,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 并设置成链接,用户在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 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 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 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 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公用企业、政府、低价销售、串通投标具有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而搭售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垄断 力的滥用。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已经涉及。因此,我们 主要介绍其他几类行为。
整理课件
5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 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 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
《行政处罚法》执行。
二、法律责任(第25-32条) 规定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该章以
行政责任为主。具体到各节讲述。
整理课件
23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16-19条) 1、监督检查机关(执法机关) 第三章中规定为监督检查部门,按照第三条的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依照其规定。有两 类机关: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县级以上其他监督检查机关
B、买方在购买紧缺物资或与卖方有特殊的利益关系等情况 时,同样可能会通过给予卖方一定的经济利益促成交易的 实现等。这同样属于商业贿赂。
整理课件
9
第二节 不正Biblioteka 竞争行为(2)折扣:亦称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对社会 公共利益(如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 的范围。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没收违法所得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5
行政处分。
4 3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第 14 页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 法》除了应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二是行业 组织自律,三是司法途径。 1.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采 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狭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 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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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无照经营的 (3)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 )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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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1)将经营者等同于企业 (2)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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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他人手机获取交易机会是违法 行为吗? 行为吗?
刘某与王某均经营高档服装,刘某的服装生意很 好,每月盈利十几万元,而王某每月盈利仅万元。 刘某经营的红福牌服装很畅销,每次进一批货不 到几天就转手销售一空,王某也想经销该服装, 但该服装往哪里销就摸不到门路,王某很想从刘 某处打听销路,但刘某看出了其意图而守口如瓶。 一天,王某与刘某一块吃饭,王某谎称自己没有 带手机,借用刘某的手机打一个电话,王某从刘 某手机上查找到红福服装销售的具体地址是福州 一家客商,并迅速将此商业信息转接到自己的手 机上。王竞争法》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如果某人所从事的一 系列活动本身,或者和其他有联系的人所 从事的一系列活动结合在一起,具有或意 图具有限制、歪曲或妨碍货物的生产、供 应或获得有关的竞争效果,或者限制、歪 曲或妨碍与服务的提供或获得有关的竞争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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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竞争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竞争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 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发生混乱的任 何行为;在营业过程中任何使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失去信誉的虚 伪主张;在经营活动中使得公众对商品的 性质、 制造方法 、 特征 、 性质 、 制造方法、 特征、 用途及质量产生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象一下,您满心欢喜地买了一个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冒的,质量低劣,这不仅损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真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种行为就是在利用他人的品牌声誉来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那些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服务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虚假宣传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信息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一旦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学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学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1.熟识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反不正值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正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康进展、治理和爱护公正竞争, 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 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值竞争法调整对象:调整在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1)监视治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视治理关系(2)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把握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不正值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值竞争的特征:(1)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不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值竞争的客观事实;(3)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爱护的而被不正值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种类把握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本章重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把握这些表现形式详细包括的行为规定)(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害商业隐秘行为(7)降价排挤行为(8)搭售行为(9)不正值奖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例题1】以下表达中, 不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是()。
(2022年单项选择考题)A.某市交通局限定小轿车使用者只能购置某一品牌的净化器B.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惩罚达成价格同盟的企业C.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答案】B【例题2】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 为(), 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
第六章(3)反不正当竞争法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 可以是买方;包括从事市场交易的组织、个人和相关人员。 (2)商业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的成交与否产生至关重 要作用的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条件,以排挤同行竞 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4)商业贿赂的手段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包括现实 中流行的性贿赂。 3、回扣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账外 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 品价款。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 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2、有奖销售的特征 (1)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促销。 (3)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 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 3、禁止性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 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三)刑事制裁
对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渎职人员的制裁
1、承担责任的要件 (l)被制裁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被制裁者必须具有受追究的行为要件。具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包庇犯罪经营者的行为。 2、追究责任的方式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撤职、责令待岗、 调离执法岗位;对于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具体责任规定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商
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 第二,实用性,它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 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特性。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验 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混淆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朝阳法院公布,北京家乐福肉课一名主 管及北京7家门店的精肉课课长共8人, 因涉嫌收受供应商总计28万余元贿赂, 被诉至该院。
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也称为打折、价格减让或让利。是指在
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 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 商业贿赂(如回扣)与折扣有着本质的区别。 1.折扣是公开的和明示的。 2.折扣是直接给予对方当事人的。 3.折扣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4.折扣的比例、方式符合商业习惯。
第六节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 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经营者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
即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 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 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 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 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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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竞争的规律。
在人类社会中竞争更为普遍,广泛存在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经济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产生和发展。
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
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
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
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1、合法竞争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
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6年11月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
”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
在该示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有效地名称的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措词都是一样的。
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或保持他们的惠顾(2)通过间谍活动中贿赂其雇员,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3)未经授权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其他交易特点;(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11)在制作广告时,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
”(按《知识产权纵横谈》一书所写,上述12种行为应列于《示范法》条款中,应属于对《示范法》解释中的。
《示范法》全文可见陆普舜主编,张保国副主编的《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一书,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第933~951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涉及到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2、贬毁竞争对手;3、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4、侵犯商业秘密;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前3项属于第一类,后4项属于另一类。
第6项在个别国家(如美国)并未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是要求作广告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能有贬毁的含意。
第7项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并未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该商品的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第56条)。
(2)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中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第5条(一)、(二)、(三)项)。
2、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示: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四)项)、虚假广告宣传(第9条)。
4、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5、商业贿赂(第8条)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7、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8、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第11条)9、搭售行为(第12条)10、串通投标行为(第12条)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其中前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垄断(monopoly)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
相对于竞争而言,垄断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由处于有利、优势地位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排挤、抵制相争对象参预正当竞争的行为。
相对于经济而言,垄断是一种由经济竞争而产生的经济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垄断也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类。
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①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
②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③国家垄断,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
这些行业包括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国防、能源、金融、交通、通信、医药等;涉及社会资源合理利用、配置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黄金等特殊矿藏开采、冶炼等;少数需严加控制的行业,如烟草、酿酒等行业。
2、非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1)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损害、限制合法竞争,使某些企业借助政府的权利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经济垄断经济垄断,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般认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三类:①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②联合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卡特尔);③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法。
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这充分说明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1)法律属性不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