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202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
202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2参考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1.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A.单行条例B.规章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条例2.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一要素是()。
A.内容B.主体C.客体D.行为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被宣告破产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4.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5万元C.10万元D.2万元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实体性法律规范的是()。
A.破产财产B.破产宣告C.抵销权D.破产费用6.在我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银行是()。
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中国建设银行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
A.太阳能B.石油C.天然气D.煤炭8.我国现实中的限定交易行为主要体现在()。
A.公用企业B.民营企业C.外资企业9.以下产品中,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的是()。
A.军工产品B.初级农产品C.天然成品D.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10.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A.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B.在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公务用车的某市公安局C.购买办公用品的某公司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0.5分,共5分)1.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B.纳税人纳税行为C.实现经济指标行为D.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缴付存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行为2.传统的企业法律形态包括()。
A.合伙企业B.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国有企业3.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包括()。
A.代销B.公开招标C.公开拍卖D.承购包销4.税收可以实现的国家公共财政职能包括()。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0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次作业参考答案一版
第一版作业答案第一次作业第1 大题单选题0分1 . (3分) 下列关于《消法》调整的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
1 . 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2 . 消费者为盈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3 .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法律关系4 .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正确答案:12 . (3分) 商场柜台张贴“无心购买,免开尊口”的告示,该告示( )。
1 . 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 . 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3 .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 . 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正确答案:23 . (3分) 为了使面粉增白,某面粉加工厂在面粉中掺入有毒的化工原料“吊白块”,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
1 . 安全权2 . 受尊重权3 . 公平交易权4 . 求偿权正确答案:14 . (3分) 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
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 )。
1 . 公平交易权2 . 自主选择权3 . 受尊重权4 . 知情了解权正确答案:25 . (3分)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1 . 根据2 . 依照3 . 比照4 . 参照正确答案:46 . (3分) 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1 . 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2 . 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3 . 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4 . 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正确答案:47 . (3分)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是( )。
1 . 美国2 . 韩国3 . 日本4 . 英国正确答案:38 . (3分) 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有法律监督、行政临督、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监督等多种方式,其中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属于( )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有三点:(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二)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四)消费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法律中还有哪些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至少5种)?答: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价格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
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是什么?答:消费者的权利和对权利的保护措施。
6.李某购买了3米布料要做一套西服,某服装厂在同一商店购买同种布料3000米要做一批西服。
后来发现这些布料均为混纺冒充纯毛布料。
请问应依据什么法律解决他们与布料销售者之间的纠纷?答:李某与销售者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
服装厂购买布料是一种生产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服装厂与销售者的纠纷可适用《合同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解决。
7.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些明知是盗版的光盘,结果根本无法播放,请问王某能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答:不能。
(NEW)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经济法学(代码809)真题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90分)1.简述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
2.简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3.简述税收公平原则。
4.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在财政法中的体现。
5.试从公正与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视角,简述你对增加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认识。
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7.简述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8.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9.简述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论述题(30分)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试从“消费与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政府刺激内需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保障。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 词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法律 覆盖 ; 完善 ; 消 费者权 益 ; 市场秩序
一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对消费者保护 的现状
能够 以更加全面的覆盖范围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主要受害者 , 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 一定要; b l b V . X  ̄ , 消费者 的保护力度 , 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 为此我们可 以做到以 第一 , 合理借鉴 国外的立法经验 , 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 但是, 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 , 由于我 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起步较 下几点 : 晚, 与其他 发达 国家相 比, 在法律内容和实施 的过程中 , 都存在一些 发展 由来已久 , 所 以针对法律的完善 f 生 也 着成功 的经验 , 我们要结 不合理 的地方。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 阶段 , 消费者 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 同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 ,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 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以及 自我保护意识还 没有真正地形成 , 造成 律 , 补充其 内容 和在执行上 的不足之处 ; 第二 ,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 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对落后, 通过分析和研究得知 , 我国的 《 反 了消费者对于企业 具有监督权 , 但是这一权利在实 际运用过程中遇 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和不足 : 到了比较多的困难, 所 以完善我国的法律 , 必须使得消费者享有的权 ( 一) 法律覆盖范 围不足。在 我国 目前的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利能够真正实现。 中, 针对 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现象进行了规范和制约 , 但是 ( 三) 消费者 的赔偿方式多样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知, 反不正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 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步激烈, 法 当竞争法虽然 明确要求非法企业需要对消费者做 出赔偿 , 但是并没 律覆盖 范围不足 的问题也被逐渐暴露 出来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 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形式, 因此 , 在完善法律的过程 中, 需要对这一部 些商家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 出不穷 , 容易在现存法律中 分 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 主要包括 以下几点 : 第一, 需要建立专门 出现一些空隙 , 给非法商家造成可乘之机, 趁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的针对消费者维权 的机构 , 该机构需要比消费者协会更加专业和权 第二 , 法律制定时期 , 我 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 , 用过 威 , 能够 以更加强大的力量去捍卫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第二, 赋予一 去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 , 容易产生一些脱 些相关的部分具有监督权和更大的行政裁决权 , 能够 时刻监督企业 节和不足的地方 。 和商家的行为 , 举报他们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 维护市场经济的 ( -) 法律责任 的具体形式不够 明确 。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 中, 虽 良好秩序 。同时 ,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这些机构可 以具有更强 然明确指出了不正当的竞争会损 害消费者 的权益 , 但是并没有 指名 的执行力 , 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助手。 相 关责任主体应该对 消费者做 出何种形式的赔偿 , 这是我国当前的 ( 四) 要着重发挥主动力量的作用 。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法律存在的漏洞 , 这样在消费者的维权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 问题 : 第 体制中, 三种主要的力量分别是, 政府行政力 、社会监督力和企业的 立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 消费者在维护 自身权益的过程 中, 无 执行力 , 这三股力量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 同时也在维护 法始终居于主人翁地位 ; 第二 , 消费者利用当前 的法律去维护 自身的 消费者权益的过程 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因此 , 在完善我 国法律的过程 利益, 很容易被非法企业以其他形式蒙混过去 , 无法取得消费者 自身 中, 一定要同时发挥这三种主导力量 , 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 第一 , 加大 所希望的赔偿形式。 政府的行政能力,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应该予以规定扩大政府的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及诉讼制度构建
当竞争法更具有公法的性质 , 但事实上 , 反
消 费 者 诉 讼 制 度 的具 体 构 建
( )相 关 国 家和 地 区 的规 定 一
所谓 一元制救 济模式是指消 费者仅有
一
不正当竞争法与私法自治的 精神也存在着契
合, 用秩序来保证自由的实施 , 这些正是反 不正 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 将消费者私法救 济接入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不仅不会影
消费者私法上 的救济权 ,但 是这种救 济不
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性质和 目的, 反而
是其性质和 目的以及发展趋势的最好体现。 第二, 在我国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二 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明确规定 了经营者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 有
求不正 当 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以及排
第三 ,加入私 法救 济 ,变为二元化救 济模式是世界 立法发展趋势 的需要 ,保护
反正竞法的 不 当争 中
■ 姚悦 孙▲ 本 文 为北 京工 商 大学研 究 生学术 创新 基金 项 目成 果
◆ 中图分类号 :D9 22 文献标识 码 :A 2 .9
展的范围也应该仅限于此。
国台湾和美国。 中国台湾 《 公平交易法 》 比
较全面地规定 了违反该法( 包括 实施不正 当 竞争行为 )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消 费 者 保 护 的模 式
( )一 元 制 救 济 模 式 一
加 入 私 法 救 济 的 必 要 性
二元制救济模式是指消费者同时具有公
法和私法上的两种救济方式 , 当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既能依据 民事侵权提起 私法上的诉讼 , 也能依靠公权力的力量 , 寻 求公法上的救济。 代表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中
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内容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利。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强化企业责任
竞争法要求企业遵守公平竞争原则,承担对消费 者和社会的责任,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保障消 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竞争法的影响
完善竞争法体系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推动竞争法不断完善,增加对消费者权
益的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
强化监管力度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挑战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和做法。
共同应对跨国挑战
加强跨国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不正当 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挑战,维护 国际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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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偿消费 者损失。
案例二:价格欺诈与不公平定价
价格欺诈行为
某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认为获得了实 惠。
法律后果
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商平台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同时加强价格监管,确保公平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
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加。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近期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此展开思考,探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加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威胁。
互联网时代,不少企业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而消费者常常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例如,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好评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无知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消费决策。
另外,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和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草率泄露或贩卖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法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首先,新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对商家进行限制和约束。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广告、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明确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新法强调了处罚力度的加大。
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例如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于特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的出台将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者付出巨大成本,从而有效遏制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新修法还规定了加强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拿出及时有效的处理办法。
新修法规定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中大民商法各老师介绍
题记:民商法专业稍微厉害一点的老师莫过于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这四位老师。
如果用学术研究来排名的话,那就是谢晓尧、周林彬、张民安、于海涌。
当然这是一家之见。
谢老师非常谦卑,和蔼可亲,但是对学生的学术标准要求相当高,一点都不给面子的。
他带的学生都是出类拔萃的。
周老师处理学校的行政事务比较多,是民商法研究所的一把手,对学生的要求也不马虎。
张老师与于老师对学生要求都比较严格,如果选张老师,会有比较多的外文要进行翻译,但是外文会编辑成书进行出版,算作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
于老师脾气比较温和,对学生会适当留些面子。
民商法试题基本上是这几位老师来出的。
另外李颖怡与李正华老师曾经是研究生考试复试时的复试官。
以下对老师的研究领域及其介绍可随便看看,仅作参考。
你一定可以考上的,民商法研究所教授: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副教授:李颖怡李正华卓冬青讲师:韩光明杨彪廖艳嫔周林彬lpszlb@研究领域民商法、经济法、法律经济学。
论文1.《欧洲公司法评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2.《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3.《法律成本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4.《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法院调解制度的成本分析,《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6.试论我国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与创新,《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7.所有权概念新探,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8.我国物权立法及其理论缺陷初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9.我国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探,《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0.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11.试论物权保护,《山西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3.我国担保物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家》2000年第4期14.物权新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15.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反思,《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16.从法学不自足到法律经济学的推进——兼论法律经济学课程的设置,《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17.无形资产出资的经济分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18.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19.WTO规则的平衡性规律初探,《中山大学学报》2004.320.私力救济的实证研究, 《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121.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一种法经济分析的思路,《中山大学学报》,2005.322.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23.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学术研究》2006年第10期24.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思想战线》2006年第2期25.论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6.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27.中国法律经济学的“非法学化”研究问题,《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28.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本国化”研究问题,《比较法学》2007年第3期29.《我国商会立法刍议》,《南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谢晓尧lpsxxy@研究领域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主要学术论文1.“中国名牌”:一个商誉文本的契约反思,《洪范评论》(第8辑)(吴敬琏、江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用来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稳定的。
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防范和规制不正当竞争来实现的,属于间接保护。
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出现这种侵害行为时的救济依据,故提出需要创建消费者诉讼制度,让消费者享有开启民事救济程序的直接权利,让其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带动市场经济稳定的向前发展;还有的学者提出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扩大,通过该法来对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要创建双层保护机制,这两部法律都可以设置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1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概念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准确定义。
在我国其他各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中,均针对“消费者”进行了内涵表述,例如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将“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表述,其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与单位;重庆在《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针对消费者也进行规定,其表明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消费购买、进行商品使用或者进行服务接受的个人或者单位。
综上可知,当前大多数法规针对“消费者”进行的定义都是在生活需求消费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其定义缺少一定的广泛性。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将对于药品、食品知假买假者也加入了“消费者”行列,但是随后也称当前所使用的消费者概念与社会中所使用的概念性质不相同。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新型经济产业的形成,互联网已经逐渐走进各行各业并且成为一种较新的交易途径。
在网络环境中,一些人对于网络资源的需求不是必须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需求。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思考
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思考摘要:当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标准,转而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于商业道德定义的理解至关重要。
基于法律并未对商业道德进行明确规定,法官对商业道德的认定不同,进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价值以及商业道德的详细解读,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商业道德应当区别于世俗道德,司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期待对本法第二条的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世俗道德;商业伦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背景:某企业因同行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近似的设备,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经比照原被告双方所生产销售的设备照片,发现两家设备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尚不构成混淆。
基于被告单位并没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约定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原告援引该法第二条规定主张认定不正当行为,而法院适用该条约定,对商业道德和不正当行为的认定非常关键。
一、对于第二条规定的法律解读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的条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条是一条兜底条款,通过原则性的规定来弥补规则的不足。
在实务操作中,什么是商业道德?什么是市场秩序?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此外,对于市场秩序,是静态地视角,还是动态的视角,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对于原则性条款的适用,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2、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工业设计外观,不应当扩大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工业设计外观的保护,不同于《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前提是该工业设计外观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有三点:(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二)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四)消费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法律中还有哪些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至少5种)?答: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价格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
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是什么?答:消费者的权利和对权利的保护措施。
6.李某购买了3米布料要做一套西服,某服装厂在同一商店购买同种布料3000米要做一批西服。
后来发现这些布料均为混纺冒充纯毛布料。
请问应依据什么法律解决他们与布料销售者之间的纠纷?答:李某与销售者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
服装厂购买布料是一种生产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服装厂与销售者的纠纷可适用《合同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解决。
7.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些明知是盗版的光盘,结果根本无法播放,请问王某能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答:不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廖娟(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内容摘要: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概念不明确,又缺乏直接的救济手段,该法的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落差。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不宜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同时在司法救济上,应赋予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的有限诉权。
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诉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1-0035-06只有在市场行为中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实质是一个市场问题。
经营者进行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助于对市场的有效保护,更有助于有序和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经营者本位”的立法思想,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还停留在宣誓层面。
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消费者保护目标,并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权,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无法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诉讼救济,因此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用有限。
对此,一些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大多数研究集中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方式上,缺乏对本研究涉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等核心概念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因此,理解、贯彻和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评估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评估报告1.引言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进行评估,分析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概述(此处采用合同的格式进行叙述,下同)2.1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并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2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维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们通过举办培训课程、发布消费提示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
2.3 产品质量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工商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惩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安全。
3.机制评估3.1 优点(此处可分小节论述,下同)3.1.1 法律保障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明确消费者权益和企业责任的条款,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途径。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维权的成功率。
3.1.2 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对消费者维权呼声高涨,舆论压力大,使得企业在面对消费者投诉时不敢轻易忽视,有更多动力主动解决问题。
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3.1.3 政府监管力度加大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2 问题3.2.1 法律保护力度不足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路径复杂等问题,使很多消费者难以维权。
3.2.2 维权渠道不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狭窄,很多消费者对于权益保护组织的存在与职责并不了解,导致未能得到及时的维权支持。
3.2.3 企业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差,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监管部门对于这些企业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没有形成有力的震慑。
4.改进建议4.1 加大法律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同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门槛,使消费者能够更便捷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及对策
中文译文分析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及对策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安全权的影响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道了解有关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
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能否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作出消费者自己满意的消费选择,从法理上看,消费交易关系事实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合意”是合同之本质所在,即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对合同内容明确知悉,真实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可见,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是消费交易的合同性所决定的,它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分割的权利。
该权利是消费者众多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1.仿冒行业。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消费者权益分割是最大的,此行业多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他人商品。
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真假识别能力差,购买过程中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直接侵害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安全权。
2. 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知悉真情权的规定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商品用途、主要成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真实情况。
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仍有与规定背道而驰的现象发生。
例如:电视购物,商家请来“专家”或“明星”坐阵,对某一药品或化妆品夸大宣传,消费者信以为真,结果是上当受骗。
3. 以虚假“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该行为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销售其商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进行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展__省略_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第2条的完善_王先林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JOU RNA L OF GRADUAT E SCH OOL OF CH INESE ACA DEMY OF SOCIA L SCIENCES
No v .2010 No .6
论反不正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争法调整 范围的扩展
—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 条的完善 王先林
二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范围的 扩展与竞争关系的淡化
(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围的扩展 有关国家和国 际组织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规 定的行为主体的 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 一般并不 列明具体的主体 , 因此只要实施了 相应行为的 都可构成 。 例如 , 1986 年修订的瑞士 《不正当 竞争法》 规定 :“ 不正当竞争是指任何欺骗性商 业行为 , 或以其他 手段 , 违反 诚实信 用原则的 任何商业行为 。 ” 日本的 《不 正当竞争防止 法》 第 1 条第 1 款也规定 :“ 因下列各项之一行为 , 营业上的利益可 能蒙受损害者 , 有 权要求停止 该项行为 :… … ” 。 1883 年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 在其 1925 年的海牙修订本中规定了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 即第 10 条之二 : “ 凡在 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 的竞争行为即构成 不正当竞争 行为” 。 1996 年世界 知识产 权组织 ( 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条款 》 第 1
① 式 , 将职工 直接纳 入到经 营者的 范畴 。 但严
修订时 , 应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 将不正 当竞争 行为 的主体 由原来 的 “ 经营者 ” 扩大到一切 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 ( 任何组织和 个人) 。 这样有利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只要参与或从事与市 场竞争有关 的活动 , 不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 , 都必须遵守反不 正当竞争法 。 由于 我国相关的 经济立法广泛 使用 “ 经 营者” 这一概 念 , 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完全在行为主体上不使用 “ 经营者” 这一概念似乎不大现实 , 而且在大多 数情况下的行为 主体也确实是经营 者 , 因此可 以考虑将行 为主体改为 “ 经 营者和其他市场参 与者” , 以便使其能涵盖到各类可能实施不正当 竞争的行为人 。 同时 , 对 “ 经营者 ” 的含义重 新作出界定 , 使之 与 《反垄 断法》 规定的 “ 经 营者” 的含义保持一致 , 这样就 可将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第 2 条第 3 款修改为 :“ 本法所称的 经营者 , 是指从事 商品生产 、 经营或 者提供服 务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 的自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组织 。 ” (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范围的扩展 我国目前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 2 条规 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也是 “ 经营者 ” , 这就 大 大 限 制 了 该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实 际 上 , 2005 年的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 司不正当竞争案 ②和著名作家湖南王跃文诉河北 王跃文 、 发行商中元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③就已提 出大学和作家是否属于 “ 经营者” 、 是否有资格 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问题 。 首先 , 它没有将损 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行 为纳入不正当竞 争的范围 。 虽然不 正当竞争行 为一般直接损害 了经营者的利益 , 尤其是竞争 对手的利益 , 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会侵害交 易相对人 、 尤其是消费 者的利益 。 事 实上 , 由 于消费者是 经营者 在市场 竞争 中争 夺的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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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
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
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
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一)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
经济背景的产物
(二)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
第一,这两部法律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三)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几百年原则
(四)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
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五)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
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一)两部法律的概念不同
(二)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不同
(三)两部法律在调整方法上存在不同
(四)两法之间立法目的的不同
三、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分析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
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
但是,我们得出这
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
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