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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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武征拆字[1993]00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武征拆字[1993]00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武征拆字[1993]001号)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规划土地分局:
鉴于当前建筑材料上涨、房屋造价上升等因素,原由我局与市物价局颁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房屋拆迁凡涉及自管产、私产房屋的拆迁补偿,按武价房字[1993]39号文规定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二、与被拆十成新相同结构房屋的土建单方造价等同于重置价。

附: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略)
表二、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略)
表三、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略)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结束——。

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

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

余杭区征迁集体⼟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余杭区征迁集体⼟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有效规范我区征迁集体⼟地房屋补偿⼯作,进⼀步维护被补偿⼈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地房屋补偿条例》,现就我区范围内征迁集体⼟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作如下规定:⼀、私有住宅⽤房临时过渡费标准(⼀)被补偿⼈⾃⾏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以镇街为单位,各镇街临时过渡费标准见附表。

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案明确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的,⾃逾期之⽉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

(⼆)由补偿⼈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付临时过渡费。

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逾期之⽉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1倍计发。

(三)临时过渡⼈数按被补偿⼈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数确定,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不得发放过渡费。

⼆、私有住宅⽤房的临时过渡时间(⼀)属迁建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腾交被征迁房屋之⽉起计算⾄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

(⼆)属调产安置(含代建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腾交被征迁房屋之⽉起计算⾄正式安置后第4个⽉⽌。

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的,按照12个⽉计算。

(三)属货币化安置的,⼀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12个⽉。

三、私有住宅⽤房搬家补贴费标准私有住宅⽤房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3000元。

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四、过渡费补助标准被补偿⼈⾃⾏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发放过渡费补助400元/⼈/⽉,发放时间与临时过渡费标准相同。

五、政策衔接本标准施⾏前征迁的私有住宅⽤房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施⾏之⽉起临时过渡费和第⼆次搬家补贴费按本标准执⾏,过渡费补助⾃本标准施⾏之⽉起开始发放,可在安置时⼀并调整结算。

本标准施⾏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执⾏,逾期后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

六、建⽴动态调整机制建⽴征迁集体⼟地房屋住宅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动态调整机制,区政府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平等,每2—3年公布⼀次相关费⽤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杭政函〔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代管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一般按照房屋登记或公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和租赁凭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征收期间,如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

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杭州市“十一五”期间最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线路途经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余杭区等区域。

为控制建设投资、节约建设成本,统一各城区在地铁一期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仍按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原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执行。

一、原则要求(一)坚持“少征地、少扰民、少拆迁”的原则,严格按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

(二)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地铁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坚持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四)搬迁进度奖励实行限价控制,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动迁实施机构、房屋评估机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确定。

(六)国家、省、市对现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实施。

二、拆迁安置房的落实(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市地铁集团向市建委申报安置用房使用计划和使用要求,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房源并优先调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政函〔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

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其他情形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关资金的筹集方式。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人口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本意见所称补偿人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婚夫妻未育子女的;(2)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婚的;(3)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未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的人员。

上述(1)、(2)、(3)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婚姻关系情况、生育情况、独生子女身份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实施征收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被补偿人家庭人员因初次登记结婚的配偶,离婚又再婚且再婚婚龄达三年以上的配偶和新出生申报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因死亡、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1)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被补偿房屋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1)因寄居、寄养、寄读等原因,常住户口申报在被补偿房屋内的;(2)已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包括实物、货币化等)政策的;(3)不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沈林法、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林法、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林法、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林法;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沈林法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林法【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李彩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徐向明、邱文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李彩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徐向明、邱文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金艳、李彩艳徐向明、邱文【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沈林法【被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农村建房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七)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上诉人沈林法就其户坐落于瓶窑镇大观山社区凤山7组葡萄畈22号房屋的补偿安置事项与被上诉人瓶窑镇政府签订了《余杭区瓶窑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进行货币安置,且已实际领取补偿安置款项,据此上诉人户属于《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迎宾大道北延隧道工程项目

迎宾大道北延隧道工程项目

迎宾大道北延隧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赔偿安顿实行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实行细则》旳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旳实际状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赔偿方案。

一、征收目旳根据区政府提出旳都市有机更新旳规定,实行“迎宾大道北延隧道工程”,改善城区交通现实状况,提高都市交通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旳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南至上塘河北岸,北至浙江第四监狱培训中心北侧围墙,东至邱山大街,西至第四监狱围墙。

详细门牌号:邱山大街1号-121号(单号持续)。

(详细以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赔偿根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措施》;(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四)《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实行细则》;(五)《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行意见》;(六)其他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赔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根据房屋征收程序实行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旳合法权益。

(二)依法赔偿原则。

依法公平赔偿,严格按照规定旳原则和措施实行赔偿,保证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旳详细政策法规、赔偿原则、操作程序及安顿房源。

五、房屋征收赔偿(一)赔偿对象迎宾大道北延隧道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旳所有权人(如下简称被征收人)。

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旳拆除工作。

(二)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旳,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旳,由房屋征收部门采用公开摇号确定,同步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赔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旳房屋(如下简称安顿房屋)旳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措施》评估确定。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浙价服[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以下简称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现就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一)农民自建房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4年以来重置价格评估的具体情况,现对2004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适当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文同时废止。

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一) 钢结构二等(二) 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三) 混合结构一等、二等、三等(四) 砖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五) 简易结构一等、二等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第七条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关于发布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仰瓦灰梗有无合瓦边稍垄、分间灰瓦2间
垄不予区分
棋盘心前坡合瓦后坡青灰及前后棋盘心,屋脊及分间垄为合瓦,其余为青灰灰瓦3间
棋盘心前坡合瓦后坡棋盘心灰瓦4间
灰屋面
青灰顶不分平顶、坡顶,含麦壳灰
灰1间
焦渣顶不分平顶、坡顶,含泥顶灰2间
混凝土屋面
〖BHDG1*2,K4,K14ZQ*6,K4。3〗现浇板各种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浇间
四、中式柁没有柱子,按木屋架计分。
(3)墙身计分表
〖BHDFG3,FK5,K18ZQ*3,K4,K2,K4F〗
项目说明简称单位分数
缸砖墙全部缸砖垒砌缸间
细磨砖墙整个墙身外部细磨砖垒砌,兰整砖衬里磨1间
细磨砖墙整个墙身外部细磨砖垒砌,碎砖衬里磨2间
磨砖棋盘心山墙四框、坎墙、后檐下碱为细磨砖,碎砖衬里磨棋间
台基高度调整系数
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米≤台基高度<米
台基高度米
说明:台基高度指从院内地面到房屋室内地面的高度。
台基高度大于两米,每增加米,调节系数增加。
五、房屋组合调整系数
组合间数(自然间)调整系数
一间

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

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

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因余杭街道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有利于提升余杭街道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项目东至环山路2号、南至环山路17号、西至环山路17号、北至环山路2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号);6.《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号);7.《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8.《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10.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规定的标准平均降低20%,其中保障房(含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在浙价服〔2012〕309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其他民用建筑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后。

上下浮动幅度仍为20%不变。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略)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4月7日——结束——。

发改价格【2022】670号

发改价格【2022】670号

发改价格【2022】670号发改价格【2022】670号关于调整某些商品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调整政策,促进市场调节机制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以下商品价格进行调整:一、水泥价格根据市场调研结果以及建材市场反映意见,水泥价格将调整为每吨人民币500元。

二、玻璃价格以下附近的居民建议降低玻璃价格,为此,对于玻璃价格进行了下列调整:1. 强化玻璃价格将由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调整为人民币580元。

2. 普通玻璃价格将由每平方米人民币250元调整为人民币230元。

三、不动产价格鉴于该地区房价长期稳定,发改委决定将不动产价格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如下:1. 商业房地产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将由人民币15元调整为人民币12元。

2. 住宅楼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将由人民币5元调整为人民币6元。

以上价格调整将于本月底开始执行。

请有关方面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价格。

此致敬礼!(附件省略)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市场调节机制: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市场价格等手段平衡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机制。

2. 国家经济调整政策:指国家政府为保障国家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针对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工业结构等方面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和措施。

3. 商业房地产: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利用的,以经营商业服务为主的地产。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艰难及解决办法:1. 部份商家可能未能及时调整价格,可采取暂停验收产品等措施,催促其及时调整价格。

2. 部份居民可能对价格调整不满,可开展宣传工作,解释政策,缓解矛盾。

房屋重置价

房屋重置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苏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 2日(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日期:2006-03-08 )[收藏] [字号:大中小 ] [打印]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18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将萧山、余杭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纳入市区的统一体系。

二、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范围内同类用途的区域性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指导性价格。

该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三、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确定。

为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其中,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属受让人自行承担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只含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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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2004年制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区2010年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现行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现时费用标准的平均水平,对我区现行的房屋重置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并经第三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调整后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后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说明
2.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总表
3.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分项重置价格表
4.杭州市余杭区房屋成新上限表
5.装修、附属物项目补偿价格调整标准
6.余杭区房屋拆迁绿化补偿标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说明
(一)房屋重置价格包含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本次印发的房屋重置价格是在2004年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基础上,根据省、市有关房屋建设费用的调整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和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等因素制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及结构差价结算。

(三)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分五类十五等(详见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总表)。

各类等级房屋的重置价格分别由结构、门窗、抹灰、楼地面及设备等五项组成。

因房屋的建筑标准、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新的情况不同,在具体评定房屋价格时,应按房屋分项重置价格(详见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分项重置价格表)中相应的分项具体条件确定。

房屋五个分项重置价格之和即为该房屋的重置价格。

(四)房屋成新的评定
房屋的成新根据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住字(84)第678号文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房屋的建造年份和维修保养情况评定(本区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成新率见杭州市余杭区房屋成新上限表)。

(五)房屋的分项与房屋分项重置价格的分项具体条件有差异时,可先按房屋分项重置价格的相应分项评定房屋重置价格,其差异部分再按房屋调整项目重置价格及其实际成新确定调整金额(详见杭州市余杭区房屋调整项目重置价格表)。

(六)房屋现值的计算方法
1.按房屋分项重置价格确定每平方米房屋各分项重置价格。

2.评定房屋各分项成新。

3.根据调整项目及其实际成新确定调整总金额。

4.计算房屋现值:
房屋现值=∑(每平方米房屋分项重置价格×房屋分项成新)×房屋建筑面积+调整总金额(房屋现值计算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七)国有土地的房屋计量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以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区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参照此标准执行。

(九)表中未列明的装修项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十)本次公布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原标准执行。

(十一)执行后原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2
杭州市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总表
附件3
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分项重置价格表
附件4
杭州市余杭区房屋成新上限表
明:
1.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2.1969年底前建造的各类房屋,其房屋的主体结构在1970年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过大修的,但未改变房屋结构类别,其房屋的成新上提高一成。

3.建房不满二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

4.生产用房的成新上限降低一成。

5.房屋分项内容改变情况较大,则该分项成新上限可提高一至二成,但不得高于基本价格。

附件5
装修、附属物项目补偿价格调整标准
2.如评定的房屋分项中未包括以上调整项目,则应根据以上价格结合成新调整,其调整金额为正值。

3.如评定的房屋分项中已包括以上调整项目。

但局部标准低于分项中内容,则应根据以上价格结合成新调整,即其调整值应为负值。

4.其调整项目的成新根据实际使用年限及年折旧率评定,即成新=1-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率,超过规定作用年限的(即成新为0时),按其残值评定,残值率为5%。

5.工艺较新式的劣质装修由估价师按实际评定。

6.如评定的房屋分项中未包括调整项目中也未单列的,应根据评定时的建材市场价格行情成新评定。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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