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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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标 签】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A公司为境内公司,B公司为其在境外的全资母公司。
A公司向B公司分红利时,B公司的法人股东A1和A2属于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如果A1和A2为国内居民企,该红利应该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B公司取得A公司分红所得,因A公司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的分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B公司取得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A公司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应缴税的,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B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B公司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因此,B公司的法人股东A1和A2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不能推断B公司可认定为居民企业。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