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陕西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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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征求民意、汇聚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王富刚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保护第八章监督与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渭河流域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河道管理以及生产、建设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防汛抗洪、岸线保护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渭河流域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渭河实行什么管理制度一、水资源管理制度陕西省实行了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渭河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渭河的水量分配、水质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

1. 水量分配制度为了合理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了水量分配。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将渭河的水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确保各个行业和地区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2. 水质监测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质监测制度,对渭河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渭河的水质达标,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3. 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渭河的水资源,陕西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渭河的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利用。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确保渭河的水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流域治理制度为了提高渭河的治理水平,陕西省实行了流域治理制度,对渭河的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渭河的生态环境。

1. 生态保护制度陕西省制定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制度,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建立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基地,加强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渭河的生态系统能够健康发展。

2. 污染防治制度为了减少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陕西省实行了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对渭河流域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治理。

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渭河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3. 水土保持制度为了防止渭河流域发生水土流失现象,陕西省实行了水土保持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动农田水利建设,保护渭河流域的水土资源,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渭河水利工程的管理,陕西省实行了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渭河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1.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陕西省建立了渭河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渭河流域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

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DB 61/224-2011)(DOC)

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洪安全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第七章渭河生态区管控第八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十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  224-2011

ICS 13. 060. 30Z6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陕环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4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现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方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去向、污染治理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根本程序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变更;监督管理;年度复审;延续。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五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二〕排污口标准化整治到达国家有关要求;〔三〕列入我市安装在线监控方案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标准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条新建工程除具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两年监测报告;〔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五〕?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

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

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6)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6)
DB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224—2006
代替 DB61/224—199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06-10-18 发布
2007-04-18 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入渭口
68.9
04070330101000
源头
两河桥
27.0
04070330203000
两河桥
入灞口
28.3
04070340101000
源头
呜犊镇
40.1
04070340203000
呜犊镇
入灞口
24.5
04070350101000
源头
金锁关
15.0
04070350203000
金锁关
入渭口
122.0
标准编号 GB 7488 GB ll914 GB 7490
GB 7491 GB 7478 GB 7479 GB 7481 GB/T l648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规范性附录)
DB61/224-2006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 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眉县保留区 麟游源头水保护区 武功开发利用区 周至源头水保护区 周至开发利用区 户县源头水保护区 户县开发利用区 西安源头水保护区 西安开发利用区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长安开发利用区 长安源头水保护区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一级区划表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而渭河作为我国重要的河流之一,其流域面积广,涉及陕西、甘肃、宁夏等多省区,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挑战。

为此,陕西省政府连年制定并修订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期为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全面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政府针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在办法中根据情况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全面加强水资源、空气质量、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规定加强水量监控、督查和管理,严禁违法排放及乱采乱挖造成的环境破坏,加强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治理等措施。

同时也规定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估监管、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加强紧急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

二、有针对性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了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陕西省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政策和措施,鼓励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推广清洁能源等。

同时,政府还推进临渭经济带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控制工业、农业二级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例如在临渭区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鼓励农民发展生态林果、草畜牧业和生态旅游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推动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促进信息化智能化推进环境保护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智能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政府在制定《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时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旨在促进信息化、智能化在渭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中应用。

例如,政府鼓励建设渭河流域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管系统,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同时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环保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

四、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陕西省政府普及环保法规法律知识,加强绿色生产和消费、倡导低碳环保的环保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22【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渭政办发[2011]1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渭政办发[201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削减了13.6%、15.1%,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被省政府授予“十一五”污染减排一等奖;渭河潼关吊桥断面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71.6%和79.1%,均达到Ⅴ类水质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92%的监测时段、高锰酸盐指数83%的监测时段达到Ⅳ类水质要求,被省政府评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先进单位。

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压力仍然很大,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近年来工业和生活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落后产能得到淘汰升级,在这个基础上污染减排和治理的空间明显减小。

二是污染减排领域进一步拓宽。

国家在控制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二五”又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新指标,要求我市2015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8.8%、8.2%、11%、11.2%。

在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畜禽养殖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

三是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考核更为严格。

渭河干流潼关以上断面基本达到Ⅳ类标准,渭河潼关吊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控制浓度2011年上半年为44mg/L,下半年为28mg/L,以后逐年提升,2015年上半年为30mg/L,下半年为25mg/L。

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58号来源:总量处日期:2012/9/4 15:54:58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改、扩建设项目排污指标(总量指标)许可,依照《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2〕40号)执行。

在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大气与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排污单位的排放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由各(设区)市级环保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固废与辐射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一)各设区市污水处理厂。

(二)装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三)上市企业。

第四条除第3条以外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核发,核发结果应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建立统一的省级数据平台。

第五条排污许可分为总量审批和排污许可证颁发。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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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化肥等企业和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2、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归属的集团公司。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凡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未来1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八条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建成生产,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0日内,应当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决定送达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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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环境目标,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作为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
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3、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装置或者有安装计划。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要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限期治理计划,并经审定和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完成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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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发生资产重组、兼并、租赁、转让单位的排污量不得超过原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第二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并记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情况,长期保存,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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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单位发生变更、资产重组、租赁、转让等情况,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理。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罚。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许可证的,依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排污许可证审批文件,收回证件。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淘汰产品和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及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越权审核发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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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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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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