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1990-06-16)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机构及电话:22835877,22835872
投诉机构及电话: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2833011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备注
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2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类型:审批;效力:审批后企业合法排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 4.审批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9.审批决定机关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排污单位递交《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其验收和排污的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2、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连同到期的《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排污监测报表到各区局办证窗口申报,各区局将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历史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技术特点、所处位置环境容量、本地区环境排污总量余额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放总量如有异议可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环保局提出申述。环保局自发出核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对所核定的排放总量有异议的,可延长5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十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排放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见附表1)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审核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区县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年度情况以申报时间段实际情况填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按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相关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8.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3)燃料消耗单复印件;(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5)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6)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7)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8)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表内指标关系:29≥31,29≥32,33≥34,33≥35,36≥39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行政区划代码□□□□□□-□□□报出日期年月日环境保护部制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word、jpg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表封】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6.[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表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说明:[1.单位地址]: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报。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申报登记代码:□□□□□□□□□□□□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附: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报年度:□□□□申报单位详细名称:(盖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附营) □□)法人(负责人):________ 主管部门及代码:________□□□□单位类别代码:□隶属关系代码:□排污单位地址:_______省_______市(地级市)________ 县(市、区)_ 乡、镇及街(道、巷、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区代码:□□□□□□申报变更原因代码:□□行业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企业规模码:□开业年份:年填报类别(划√):年审、变更、新申报;是否达标重点源(划√):省级(是;否),地市级(是;否) 经度____’纬度____’填表人: 单位环保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是否属环统范围(划√):Y;N;1 /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一、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总产值(N7.2):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年总产值:万元,利税金额:万元,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N9.2): _______万元,其中环保设施:万元;交纳排污费总额(N6.2):万元,年末职工总数(N5):个,其中专职环保人员(N2):_______个;年正常生产天数(N3):天,单位占地面积(N5.3):万米2 ,酸雨控制区码:□□□□□□□□1.主要产品产量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耗量(最多填三种)产品名称(C10)单位(C7) 年产量(N8.5):;产品名称(C10)单位(C7) 年产量(N8.5):;产品名称(C10)单位(C7) 年产量(N8.5):;原辅材料名称(C10)__ 单位(C7)_ 年耗量(N8.5):_ ;原辅材料名称(C10)_ 单位(C7)_ 年耗量(N8.5):_ ;原辅材料名称(C10)__ 单位(C7)_ 年耗量(N8.5):_ ;;2.能源消耗与用水量2.1 能源消耗量(N6.4)燃料煤:万吨/年,原料煤:万吨/年,燃料油:万吨/年,燃料气:万标立米/年;2.2 用水量(N6.4 单位:万吨/年)年用水总量:,其中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其中新鲜水用量:,重复用水量:;3.“三废”综合利用情况(N4.4 单位:万元)“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__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二.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废水排放情况(N6.4 单位:万吨/年)水污染物执行标准类别(划√):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年废水排放量:,2 / 11其中达标废水排放量:,其中直接排入海量:,其中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年经处理的废水排放量:,处理后达标废水排放量:废水处理回用量:;年日均废水排放量:吨/日,废水排放规律代码:□,纳污水域功能区代码:□,排污口总数(N2):个,其中达标(N2):个2.水污染物及其排□排放情况(N6.4 单位:吨/年)3 / 11三、废水处理设施状况表四.废气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废气排放及燃烧设备情况(N7.2 万标米3/年)气污染物执行标准类别(划√):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年废气排放总量:,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其中经消烟除尘的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量:,其中经净化处理量:;达标废气年排放量:,年经处理的废气排放量:,处理后达标废气排放量:;排放筒总数(N3):个,其中达标总数:个;排放工艺废气装置数(N3):(套);工业锅炉数(N3):_台_蒸吨,其中烟尘排放达标的_台_蒸吨,工业炉窑数(N3):座,茶炉(N3):台,大灶台数(N3):台,机组数(N3):组,废气治理设施____套,其中正常运行_____套:主要锅炉、炉窑名称、型号、台数、年燃煤量及硫份(最多不超过80个汉字);4 / 112.气污染物及其排□排放情况(N6.4 单位:吨/年)说明:合计中粉尘代码填41-49中的有关码,其排放量为有关量的合计。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编号:申报登记代码:□□□□□□□□□□□□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200 年度)地区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复核人:填报日期:年月日一、基本情况表主要污染类型:水污染□气污染□固废污染源□是否属环统范围(划√):Y;N;单位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区)乡、镇及街(道、路)号单位类别代码:□行业代码:□□□□企业规模代码:□□隶属关系码:□经济类型代码:□二、主要产品年产量及主要原辅材料年耗量表三、主要产品生产装置按设计能力年排污量表四、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量:燃料煤:万吨/年,热值兆焦/m3原料煤:万吨/年,含硫份 %,灰份 %原料油:万吨/年,燃料油:万吨/年,热值兆焦/m3原料气:万标立米/年;燃料气:万标立米/年;热值兆焦/m3五、“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计量单位:万元)“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
六、用水量情况表(计量单位:万吨/年)七、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排污许可证编号:八、废水及污染物年排放情况(计量单位:万吨/年)年废水排放总量:,其中直接排放海量:,其中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处理后废水排放量:,年废水处理回用量:;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量;废水循环利用率: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纳污水域功能区代码:□,排污口总数(N2):个污染物年排放情况(单位:吨/年)九、废水排放情况表(排污口,厂区位置)监测数据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污数十、废水处理设施状况表十一、废气及其污染物年排放情况表废气排放及燃烧设备情况(单位:万标米3/年)年废气排放总量:,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其中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量:,其中处理量:;处理后废气排放量:排放筒总数(N3): 根,排放工艺废气装置数(N2):个(套);锅炉数(N3):台蒸吨,炉窑数(N2):座,茶炉(N2):台,大灶台数(N3):台,火电机组数(N3):组万千瓦废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N6.4 单位:吨/年)十二、工艺废气、生产性粉尘排放情况表(排污口)车间工段名称:排放筒高度:出口内径(米):排放天数(天/年):排放时间(小时/天):排放规律代码:监测数据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污数十三、炉、窑、灶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口)炉窑名称:燃烧方式:燃料代码:单位产品耗燃料的单位:单位产品耗燃料的数量:烟囱高度(米):出口内径(米):排放天数:排放规律代码:监测数据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十四、废气除尘、脱硫及净化装置情况表十五、边界噪声超标情况表十六、固废产生及去向情况表(单位:吨/年)十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理设施情况表十八、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排放情况表十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表污染治理项目名称:,治理类型代码:□;(在建;扩建)项目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项目预算投资:万元;概算投资;决算投资万元设计处理能力:(吨/日、标立方米/时、吨/年),竣工实际年处理量:(万吨、万标立方米);二十、生产工艺简单示意图二十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审核意见。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附件四:Array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颁布日期】 880320【实施日期】 88032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文号】【名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三章排放许可证制度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排放许可证制度第九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根据水体功能或水质目标的要求进行总量分配,根据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DOC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DOC简介排污申报表是环保部门要求企业每年必须申报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监管企业的排放情况,确保企业的排放情况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的相关内容。
填写对象排污申报表的填写对象为所有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电厂、钢铁厂、制药厂等。
填写时间排污申报表的填写时间为每年的年初至次年年初,即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排污申报表的填写和提交。
填写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填写排污申报表:•纸质申报表: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纸质申报表,然后填写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网上申报表: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此方式需要企业具备网上申报的条件,如拥有电子营业执照等。
填写内容排污申报表共分为两部分,即污染源及其排放口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情况。
下面将针对其中的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进行介绍。
污染源及其排放口基本情况这部分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管辖部门、污染源名称、污染源大类、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口高程等内容。
以下为详细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编等基本信息。
•管辖部门:包括国家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等。
•污染源名称:即企业的污染源名称。
•污染源大类:包括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固体废物污染源等。
•排放口名称:即排放口设备的名称,例如“烟囱”、“废气排放口”等。
•排放口编号:是排放口的标识号码,以方便管理和监控。
•排放口高程:即排放口距离地面的高度。
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情况这部分主要包括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分别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排放量、治理设施的类型、排放数据统计周期等内容。
以下为详细内容:•污染物类型: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多种类型的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等。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排放许可证制度第九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根据水体功能或水质目标的要求进行总量分配,根据水污染和污染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须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一)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排污单位;(二)特殊性质的排污单位(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三)特大型(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填报要求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污水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污水处理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见附表1)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3•【文号】环发[1997]020号•【施行日期】199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1997年1月13日环发[1997]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自1987年以来,我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中小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按要求开始进行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省、市进展缓慢。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保证计划和目标中“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完成,必须抓好排污申报登记这项基础工作,现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以下要求:1.为使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要求:(1)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十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放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6环境科学毕业实习
目录前言 (2)1. 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中概况 (3)2.实习内容 (3)环境执法 (3)排污申报登记 (3)排污收费 (4)2.4工作成果 (6)案例及分析 (6)第一案子 (6)第二案子 (7)3. 实习心得体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谢辞 .. (9)参考文献 (9)前言毕业实习是环境工程专业本科生毕业前的最后一项实习,也是特别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教学活动,通过毕业实习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根底理论、专业知识和根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为毕业后从事环境科学工作打下良好根底。
高等工科院校毕业设计实习的教学过程,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段,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毕业前的综合训练阶段:是学习,深化,综合教学的重要过程:学尘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莉工程实践能力的重要方法: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
毕业设计实习是完成教学方案,到达本科生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通过深入工程实践完成工程设计,撰写研究论文等毕业设计诸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管理和社交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工作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树立事业心和责任感,毕业设计实习对于提高毕业生全面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对环境监察,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所做的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展书、人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总是在不断地改造环境,创造不仅使用,而且美观的环境空间。
城市所意味的,不仅仅是建筑、街道、商店等人工建构物的堆积,而蕴涵着在诸多功能性设施及硬质景观相伴下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和城市居民多姿多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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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
(N3) (万米3) (N1)% (N3) (万米 3)
其它用水
总计
注:本表按申报前一年度的数字申报。
五、排放废水总量表
排污口总数
年排废水总量 处 理 后 年 排 年达标排放废水 平均月排水量 平均日排水量
(N3) (万米3)
放废水量
(N2) (万米3)
量 (N3) (万米3)
(N3) (万米3)
(次/天)
(次/月)
(次/年),承担监测单位名称
3
废水排放量:①月平均日排水量 日) 兀然物排放量: 污染物名称 浓度(毫克/升)
平均值
最高值
(米3/日),②最大日排水量
(米3/
排放量(N2) (公斤/日)
计算方法和依据说 明
月 平 均 日 排 放最大日排放量
量
审核人:
填表人:
八、废水处理设施状况表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高值 最低值 平均值 最高值 最低值 (公斤/日)
4
处理方法及工艺流程简图:
审核人: 填表人: 九、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设施名称
处理废水种类
建成时间
折旧年限
建设投资(N3)
(万元)设计处理水量
年耗电量
(千瓦时)
(米3/日)年运行费(N3)
(万元)
运行天数 测单位名称
(天/年)
(天/月)监测频率
(次/月)承担监
设施运行效果
污染物名称 实际处理水量(米3/日) 进水浓度(毫克/升)
出水浓度(毫克/升)
污染物去除量 说明
(米3)
六、排放水污染物总量表
污染物名称
年 排 放 总 量 ( N3 ) 平均月排放量(N3) 平均日排放量(N3) 说明
(吨)
(吨)
(万米3)
审核人:
填表人:
七、排放水污染物现状表
排污口编号
名称
位置
排放天数
(天/月)
(天/
年)
废水来源
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量测定方法
废水计量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监测频率
二、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表
主要产品
原辅材料
说明
名称
生产天数 生产班次 年产量 名称 年消耗量 单位产品消耗量
(天/年) (班/日)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实耗 定额
审核人:
填表人:
三、取水、用水、排水流程图来自2注:1. 用方框标明全部取水口、产生水污染物的工艺和设施、废水处理装置的名称和排水口 的编号。
申报年度 申报登记号 数据库编号
一、基本情况表 部门细分类 全年总产值(N2) (人)
类型
主管部门名称
(万元) 全年总利税(N2)
(万元) 年末职工人数
1
环保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监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监测人员数
(人)
年缴纳废水排污费(N3)
(万元) 因废水造成的污染赔(罚)款(N3)
(万
元)
注: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
2. 用线条标明从进水到排水的全流程。 3. 文字注明主要投加物料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名称、种类。 4. 重点排污单位应注明水量平衡关系。 审核人: 填表人:
四、用水情况表
项目 年用水总量 年取水量(N3) (万米3)
(N3)(万米3)
生产用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重复用水状况
说明
小计 年重复用水量 占总用水量 尚可重复用水量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 骤地进行。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 环保局统一印制,各地征订,其它各表及说明各地可自行翻印。
填表须知 1. 填报人员必须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填报说明》及“表注”的规定进行填报。 2. 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用本民族文字填 报、同时用汉字填报一份)。 3.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4. 浓度值的小数点后位数按《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应的项目位数保留,其它数据的小 数点后位数,按表中要求保留。无要求者只保留整位数。如N2要求小数点后保留 2 位,N3要 求小数点后保留 3 位,以此类推。 5. 填报页数不够时,可按格式样加页续填。 6.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如 需增加份数,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局制 说明:本表为缩小 1/2 排版,仅供读者了解表样。正规用表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发文下达。
5
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 (1990 年 6 月 16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城市环境保护局: 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自 1987 年在部分城市试行以来,已取得了一些经验,为指导
各地积极稳步地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现将在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改的《排放污染物许可 证》及申报登记表等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