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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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六月十七日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

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教资助〔2020〕280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教育扶贫和金融扶贫上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国家及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贷款受理前的有关工作(一)宣传咨询工作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宣传力度。

要密切关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的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扩大等相关举措的实施进展,重视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加强助学贷款保障,做到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贷尽贷。

要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电视、网络、微信、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畅通,有专人值守。

各市、县、区要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更新数字证书和电子公章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对电子公章的单位名称和印章编码,如发现与系统不符或更换印章则需要重新报送印模扫描件;更换法人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法人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和法人手签章扫描件;发生更名、合并以及新开办业务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机构证书申请表、委托授权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印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手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教资助〔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5〕86号各高等学校: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以来,全省各高校认真按照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扎实开展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政策实施整体情况良好。

但实际工作中,少数高校仍然存在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理解有偏差、评审把关不严、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管不规范、专项资助经费提取不足等问题。

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是全省高校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南,各高校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以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为准,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任意解读、违规操作,各高校具体实施细则要按照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公开告知学生。

由于近几年学生资助政策有较大变化,请各高校将学校现行的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于4月1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国家现行资助政策具有奖优和助困两种功能,其中奖学金类的资助项目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而助学金类的资助项目要突出其助困功能,因此学习成绩不能作为助学金资助项目的主要评审标准。

3、坚持信息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在校园或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总量以及各院系、年级、班级指标分配情况;评审中要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参评学生的个人隐私;评审后要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公示评选结果,公示信息一定要准确完整,指向要明确,其中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也要按照校内不少于5天的要求进行公示。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三十问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三十问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三十问11.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哪些内容?(1)高校要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创业就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2)大力推进创业就业教育,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积极创业;(3)建立生涯与职业意识;(4)职业发展规划;(5)提高就业能力;(6)求职过程指导;(7)创业教育。

22.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必修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33.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1)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2)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hnsbys;(3)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现场双选会及网络双选会活动;(4)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校园招聘会;(6)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7)利用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或业余兼职获取信息;44.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有哪些?(1)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河南省大中专就业服务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

55.什么是“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有哪些作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就业报到证”以前也称为“派遣证”,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教育部直接签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 育部 财教 [0613号 2 0 ]3
党 中央有关 部门 , 国务 院有关部委 、 关直属机 构 , 有 各省 、 自治区 、 辖市 、 划单 列市财 直 计 政厅 ( 、 局) 教育厅 ( 、 局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 教育局 ,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根据 《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 于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 见 ) 关 的通知 》 中办发 (



维普资讯
[ 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 2 51 0 8 和《 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1 ) ( 2 4 号 的精神 , 0 5 财政部 、 教育部决 定 自20 06年起 , 中 对 央部 门所属全 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县级人民政 府
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 基层单位工作 . 服务期达到 3年 以上 ( 3年 ) 含 的学 生, 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一 现将 《 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暂行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 , 减轻家庭 困难学生还款 负担 ,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 于引 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 生 关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0 5l 20 18号 ) 《 和 国务院办 公厅转 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若干意 见的通 知 》 国办发[ 0 1l ) ( 2 4 号 的精 0 5 神 , 定 本 办 法 制 第二条 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 位就业 , 服务期在 3年以上 ( 3 含 年 ) 其在校学 习期 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 前产生 的利息将 由国家代 为 的, 偿还 (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 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 含 高职 )、 研究生 、 第二学士学 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 区足指西藏 、 内蒙古 、 西 、 广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夏 、 宁 新疆等 l 2个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湖南湘 西 、 , 湖北 恩施 、 吉林延边 自治州 . 海南 省 原 黎族苗 族 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个民族 自治县 ( 陵水县 、 保亭县 、 琼中县 、 乐东县 、 白沙县 、 昌江县 ) 以及东方市 、 五指 山市的县级人 民政府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 人民政府驻地 , 下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教资助函〔2022〕693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通知教资助函〔2022〕69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2021年度,我省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48.28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8.18万人。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5〕276号)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应向各市、县(市、区)支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37,721,357.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费拨付金额。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应向市、县(市、区)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37,721,357.00元,其中,应向18个省辖市发放代理费8,748,705.00元,162个县(市、区)发放代理费28,972,652.00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二)代理费发放流程。

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本单位应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金额,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代理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附件2)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理费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说明(附件3),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收到合规票据核查后在5-10个工作日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拨付至市、县(市、区)指定账户。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教资助〔2014〕697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资助〔2014〕697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4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2014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一)贷款额度和范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从2014年开始,贷款额度调整为普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贷款范围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贷款发放和到期日期借款合同起始日:2014年11月12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20年9月20日;4年制学生为2021年9月20日;5年制学生为2022年9月20日,以此类推。

请各高校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对于此前已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希望增加贷款额度的学生可以在系统中重新修改并打印申请审批表。

借款发放日:2014年11月12日。

借款起息日:2014年11月12日。

本年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年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

(三)贷款信息录入及初审(9月2日-10月22日)9月2日起,各高校进入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宣传、申报、审查、录入阶段。

9月9日(含当日),各高校通过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报送2014-2015学年度贷款需求预测额度,9月起正式启用动态口令卡(原U盾暂时可继续并行使用),各高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填写《国家开发银行U盾数字证书领用单》并上报省资助中心,9月14日,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教资助[2012]76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自2007年国家新资助政策出台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起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实现了国家及我省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一庄严承诺,有力地维护了教育和社会公平。

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为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推动我省资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好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强省,促进我省教育公平及改革稳定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教育领域的重点工作来抓,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深入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完善资助工作校(院)长负责制,切实加强资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宗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等)的奖励、扶持、资助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教育,增加全省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人才。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教育事业专项经费。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

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发展教育。

(二)促进规范。

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三)促进提高。

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1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8? 1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 3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年)。

河南学生资助答题

河南学生资助答题

您本次考试得分为:100分正确答案回顾1、还款时的利率按签订合同时的利率执行。

A.对B.错2、国家助学贷款的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之日。

A.对B.错3、 张某累计申请助学贷款近一万元,毕业后一直拖欠利息,目前张某想和朋友开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查到张某信用状况不好,不为其办理贷款。

A.对B.错4、李某毕业工作一年后考取研究生,他可以办理展期延长还款期限。

A.对B.错5、 新机制下,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承办,代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

A.对B.错6、2000年至2004年间我省共有3.1万名学生获得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总金额是1.1亿。

A.对B.错7、银行可以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A.对B.错8、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必须做到身份证、学生证和学籍姓名保持一致A.对B.错9、新机制下,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签订的开发银行借款合同共四方,分别是借款学生,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教贷中心。

A.对B.错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指自学生申请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由贷款银行根据学生的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A.对B.错1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固定的结息日为12月20日、A.对B.错12、借款学生转学时,原所在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也可转学。

A.对B.错13、展期即延期,指在校期间(通常指毕业班)考入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为全日制教育)的借款学生,可按学年制办理贷款延期手续。

展期期间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

A.对B.错14、 符合贷款展期申请条件的借款毕业生,可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展期申请表,向原贷款学校提出展期申请。

申请资料由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请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审核。

A.对B.错15、展期期间的利息以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按在校生进行贴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豫政[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财教(2009)35号

财教(2009)35号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 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切实减轻地方高校(指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下同)债务负担,化解财务风险(以下简称高校化债工作),促进地方高校健康发展,现就解决地方高校债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高校化债工作的重大意义20世纪九十年代末,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大规模增加高等学校招生人数,使我国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

在这一进程中,地方高校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积极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在校生规模快速增长。

为满足扩招后改善办学条件的需要,一些高校进行了大规模建设。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高校建设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的。

近年来,随着还贷高峰的到来,一些高校债务风险日益显现,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增大,严重制约着地方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起,财政部、教育部在中央高校实施了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己先行启动化解地方高校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化解地方高校债务提供了有益借鉴。

做好高校化债工作,是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经费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地方高校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

河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河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河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河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2个科室:资助服务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各科室又设若干岗位,具体科室、岗位职责和部分事项工作流程如下:资助服务科一、资助服务科工作职责1. 宣传、解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服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2. 组织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3. 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的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上岗学生的补助;4. 指导学院设置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5. 管理本专科学生励志奖学金、社会资助的评审、发放;6. 受理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核和发放;7. 办理老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手续;8. 管理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资助经费;9. 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10.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资助服务科工作流程(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流程①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向学院传达、解读资助政策;②学院向本专科学生宣传政策、讲解要求;③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④学院成立评议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认定资格;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⑦学院将认定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资助系统;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由专人保管;⑨资助服务科汇总信息档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管理与监督工作流程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通知;②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提出具体要求;③学院向学生宣传各级文件精神和评选办法;④学生提交书面申请;⑤班级学生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⑥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在全院公示初选学生名单三天;⑦学院将国家奖助学金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资助管理系统,纸质材料送资助服务科;⑧资助服务科审核,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⑩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审批,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纸质材料;⑪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反馈获奖助学生信息;⑫资助服务科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⑬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奖助学金划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三)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流程①职能部门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说明至资助服务科;②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③职能部门公开招聘;④职能部门向学生处送交《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⑤资助服务科按照学生实际上岗时间办理发放补助的相关手续;⑥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勤工助学补助划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教资助〔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资助〔2015〕19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1〕3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大学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代偿资格申请1.《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指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具体名单见附件1。

2.2015年4月30日前(含),符合(豫财教〔2011〕316号)文件中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包括2011年当年下基层的毕业生),可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递交加盖各有关单位公章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进行初审、盖章。

3.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代偿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和(豫财教〔2011〕316号)办理。

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教〔2014〕202号)文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教考院〔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考院〔2024〕12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服务教育强国、教育强省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安全体系1.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是本校学生参加考试和升学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类学校的责任。

各类学校要为考试、评卷等提供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委派人员参与考务工作。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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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1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2 —(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第八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 3 —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

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九条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

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代偿资格审核程序:(一)对于参加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办理代偿手续时应向学校递交《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 4 —对于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同时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审核并盖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报到时交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 5 —(四)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毕业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和报到证复印件;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5、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和服务所在市县共同筹措,具体按照省、市、县4:4:2比例承担;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代偿资金拨付程序:(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

— 6 —(三)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助学贷款代偿按照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2008年度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向毕业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

省资助中心在12月21日前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

2011年度以后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 8 —附件: 1、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学 历 毕业时间 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务年限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及邮编银行卡号 开户行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高校助学贷款贷款本金金额(元) 申请代偿金额(元) 生源地贷款 贷款本金金额(元) 申请代偿金额(元) 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仅限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在县填写)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装订线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服务期间工作单位有调动者,各服务单位均需加盖公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就业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就业单位所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一)身份证—9 —(二)毕业证—10 —(三)报到证—11 —(四)就业协议书—12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13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申请人及经手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规定位置粘贴(或夹带)所需证明资料,并确保表内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14 —附件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市/县)代偿总人数:(市/县)代偿总金额: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15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序号姓名性别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学校专业学历毕业时间服务期服务年限就业单位生源地本金高校地本金银行卡号123456……总计———————————注:本表请以Excel格式(可在省学生资助网下载)填写。

填报日期:年月日(加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加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16 —附件3河南省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一、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1个)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3个)伊川县、叶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潢川县、息县、商水县、郸城县、泌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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