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各

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

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09]15号),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

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代偿。现

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1 —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2 —

(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

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

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第八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

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

— 3 —

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九条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代偿资格审核程序:

(一)对于参加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办理代偿手续时应向学校递交《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 4 —

对于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同时由生源地县

级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

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审核并盖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报到时交就业单位县级主管

部门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

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

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

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

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

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

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 5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