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员工是指除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机关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管理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司机关员工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机关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机关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关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机关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原装进口高档轿车一律不能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某大型国企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贯彻落实集团和集团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经理、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
3 术语和定义3.1 履职待遇指为企业全体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3.2 业务支出指企业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会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3.3 职务等级企业职务等级分为二个层面:一是领导层,包括厂长、党委书记、副厂长、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正部长级、副部长级、部长助理级和室主任级;二是非领导层,包括高级专家、专家、主师和准师。
3.4 长期出国(境)人员长期在国(境)外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工作三个月以上,由企业派往国外公司、办事处从事产品营销、技术开发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人员,但不包括国外研修、学习培训等其它在国外有工资收入的人员。
4 职责4.1 行政部4.1.1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负责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费用补贴和通信费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培训管理制度。
4.1.2 行政部(公共关系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制度。
4.1.3 行政部(战略研究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管理制度。
4.2 纪委负责按照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的要求负责制定、实施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管理部(法监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高级经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4.4 计财部(资金管理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境内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类票据。
4.5 研发部(技改基建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某大型国企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贯彻落实集团和集团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经理、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
3 术语和定义3.1 履职待遇指为企业全体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3.2 业务支出指企业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会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3.3 职务等级企业职务等级分为二个层面:一是领导层,包括厂长、党委书记、副厂长、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正部长级、副部长级、部长助理级和室主任级;二是非领导层,包括高级专家、专家、主师和准师。
3.4 长期出国(境)人员长期在国(境)外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工作三个月以上,由企业派往国外公司、办事处从事产品营销、技术开发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人员,但不包括国外研修、学习培训等其它在国外有工资收入的人员。
4 职责4.1 行政部4.1.1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负责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费用补贴和通信费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培训管理制度。
4.1.2 行政部(公共关系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制度。
4.1.3 行政部(战略研究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管理制度。
4.2 纪委负责按照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的要求负责制定、实施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管理部(法监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高级经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4.4 计财部(资金管理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境内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类票据。
4.5 研发部(技改基建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XX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2018〕115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考分〔2019〕642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企业负责⼈是指在企业任职的下列⼈员:(⼀)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履⾏⼯作职责提供的⼯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车、办公⽤房、培训等。
业务⽀出是指企业负责⼈在⽣产经营活动中因履⾏⼯作职责所发⽣的费⽤⽀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的⽀出。
— 1 —第四条企业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履职待遇、业务⽀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对企业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消费⽀出的⾏为。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企业成⽴规范履职待遇、业务⽀出⼯作领导⼩组,负责相关制度和事项的研究、制订、审批。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洪商务发〔2017〕2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 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执行。
严禁超配备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管理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按照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
新任职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再购置新车。
新成立企业的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
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四)企业上年度亏损、非政策性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滑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副本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廉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咸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招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企业负责人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副本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廉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
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本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本部员工是指在公司管理的、劳动关系在公司本部的、公司负责人以下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指为公司本部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本部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负责对公司本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公司本部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司本部员工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公司对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在《部门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公司本部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九条公司本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公司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采取向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公司本部员工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向关联企业转嫁公司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国有企业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有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1 总则1.1 本办法所称机关有关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副职(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以上人员(上述人员统称机关人员),主要包括:1.1.1 总师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裁、总师、副总师等。
1.1.2 部门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1.3 处室负责人,是指机关各部门内设处室正职、副职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1.2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机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 机关各部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接受集团公司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1.4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4.1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行为。
1.4.2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 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加强机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
2 履职待遇2.1 公务用车2.1.1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 集团公司采用统一调度的形式,为总师级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其公务活动。
具体车辆调度方式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总师级领导人员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 总师级领导人员保障性服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国资委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
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集团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xx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治理目标深切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区实施细那么及《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省委省、市、区及纪委相关政策规定,着力查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强化区属国有企业从严治党和管党治党责任,增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履职尽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效益提升。
二、治理重点1.公车配备利用违规问题。
要紧包括违规配车、违规用车、违规发放公事交通补助和私车公养等问题。
2.办公用房违规问题。
要紧包括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等问题。
3.业务招待问题。
要紧包括公事、商务和外事接待活动违规问题;定额招待经费问题;转移公款吃喝费用等问题。
4.其他违规问题。
要紧包括违规公款送礼、公款旅行、公款健身娱乐和违规报销差旅费、发放津补助等问题。
三、治理范围和时刻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国资局和其他区直部门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专项治理从2016年4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终止。
四、方式步骤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动员部署时期(4月底以前)。
部署安排专项治理工作,印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对象、范围、内容及要求。
区属各国有企业及时进行动员部署,转达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精神,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时期:自查自纠时期(5月初至6月底)。
区属各国有企业严格对照治理的重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2021年以来,区属企业中层以上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由企业党组织进行整改或处置。
子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由集团(总公司)负责。
各企业于2016年6月23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相关表格报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第三时期:重点检查时期(7月初至9月上旬)。
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依照少于50%的比例要求进行抽、检查,严肃查处区属国有企业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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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员工是指除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机关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管理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司机关员工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机关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机关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关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机关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原装进口高档轿车一律不能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机关人员使用。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的公车改革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不得同时为机关员工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机关人员,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办公家具统一配置,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机关员工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员工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规定:部门领导、部室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机关员工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六条机关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的和本公司计划安排的围绕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
机关员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机关员工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按照总公司外事管理办法报批,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业务支出第十八条业务招待是指机关员工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活动等。
公务招待是指公司与党政机关之间、股份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开展公务活动时发生的招待活动。
员工开展的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公务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60元。
业务招待宴请具体分类标准如下:第十九条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活动地点应当首选公司食堂或者协议酒店,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机关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商务招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务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娱乐、休闲、健身、洗浴等经营场所消费。
第二十二条机关员工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
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次招待分次报销,不得多次招待合并一次报销。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正式发票并履行内部审核流程。
第二十三条机关员工业务招待费按部门核算。
机关员工的业务招待费用由集团本级承担,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也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四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到所在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境内、境外)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订(退)票费、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和出国防疫费等。
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机关员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机关员工国内、国(境)外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执行如下标准: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职级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机关员工(不含公司领导、市场开发人员)乘坐飞机,由部门领导或者公司办公室申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市场开发部、海外事业部人员乘坐飞机,在预算内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出预算的,报主管领导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乘坐飞机的,不超过高铁二等座(或对应级别火车软、硬卧)部分给予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未按规定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机关员工出差住宿费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机关员工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入住套间,不得入住五星级酒店。
因参加会议需要入住会议主办单位指定酒店等特殊原因,导致住宿费超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机关员工国内出差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到外部单位或途中补助标准为:(一) 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人/天。
(二) 市内交通费为30元/人/天。
机关人员到内部单位出差,往返途中伙食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同外部出差,到达后工作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25元,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职工到家庭所在地出差的,到达后,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因公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按实报销食宿费,不报销期间出差补助费,只报销途中出差补助费。
机关员工在单位常驻地辖区范围内出差不得报销国内出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机关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差补助按照司财〔2014〕82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机关员工在国(境)外出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出国(境)出差补助不宜由个人包干使用的,其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差地有本系统单位负责食宿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严禁机关员工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不得安排总部员工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从严控制机关员工差旅随行人员,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访。
第三十二条机关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公司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三条机关员工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机关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报。
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出入境记录单等凭证。
对超范围、超标准、无故超期的费用,不予报销。
无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出差补助费。
机关员工因公出国(境)归国后7天内应归还护照,并由外事部门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机关员工的出差费用按部门核算,由集团本级承担,不得向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
第三十六条机关员工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确定,实行年度包干,机关每年分两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标准是:三总师副职、部门正职通讯费为每人每月600元,部门副职通讯费为每人每月400元,科级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月150元。
第三十七条市场化选聘的机关员工,其薪酬体系中已经包括通信补贴的,公司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给通信补贴。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三十八条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部门编制预算。
第三十九条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编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资委、股份公司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二)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与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年度预算经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如预算有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机关员工预算内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前不得列支。
公司建立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一)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牵头负责制定所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负责与股份公司沟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员工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