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审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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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管理,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目的主要是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经济信息,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第三条公司的效能监察(以下简称监察)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各单位的核算员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助手和联络员,作为配合力量,承上启下、沟通协调。

第四条监察人员必须依法监察,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察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监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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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计划、目标;

3.其他有关标准。

第六条监察的内容

1.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3.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情况;

4.各项计划、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监察对象和职权

第七条监察对象包括:所有基层单位;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其他有关人员和事项。

第八条监察职权

1.监察部门有权监察被监察单位的所有工作,有权查询、了解被监察单位的所有资料、记录、人员;

2.对调查的有关事项,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3.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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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4.监察部门根据具体监察事项经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以调整监察范围。

第四章处理与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被监察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对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不执行定额标准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限期整改、完善;

2.对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并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3.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对处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处罚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基层单位领导200元;相关责任人100元;基层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要求个人罚款必须在当月全额上缴,单位罚款可在年终效益中一次扣除。(已被相关部门考核过的除外)

1、企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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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出借账户的;

3、坐支现金、白条顶库,私自背书转让票据的;

4、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

5、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提供财产担保或资产抵押的;

6、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帐实不符的;

7、私自出租、变卖资产的;

8、不及时上缴租金收入、签订租赁合同的;

9、虚报资产毁损或擅自报废资产的;

10、不按规定回收或私下变卖边角余料、包装物的;

11、企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不真实、不完整的;

12、截留收入,资金体外循环的;

13、企业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4、可控费用超标的;

15、加大成本费用或虚假支付款项,套取资金的;

16、企业负债的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17、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年度内形成欠款的;

18、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19、内控制度不健全、不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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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种资料(包括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不连续的;

21、提供虚假数字,企业效益不真实的;

2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3、阻挠监察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监察结论和决定的;

24、涂改原始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5、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十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计划、施工、费用的管理,有效地保证施工费用的合理使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整改外,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1、工程结算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2、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不符的;

3、套用定额、取费不合理的;

4、私自调高结算主材单价的;

5、工程结算与审核后结算误差超过5﹪的。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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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监察人员提出建议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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