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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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安办字〔2019〕60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安办字〔2019〕60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赣安办字〔2019〕60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全面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截止到10月28日,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0.82%和60.38%。

但是也存在不容乐观的一面,突出矛盾是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造成的较大事故大幅上升,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0月28日),全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85人,同比增加9起、31人,分别上升56.25%、57.41%。

按行业分,共有6个行业发生较大事故,即:道路运输业发生较大事故20起,同比增加8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煤矿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起数持平;烟花爆竹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起数持平;冶金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水上运输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

按统计单位分,共有8个地区和高速公路发生较大事故,即:南昌发生较大事故2起,同比持平;九江发生较大事故3起,同比增加1起;景德镇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持平;新余发生较大事故1起,同比持平;赣州发生较大事故5起,同比增加2起;宜春发生较大事故4起,同比增加3起;吉安发生较大事故2起,同比增加1起;抚州发生较大事故3起,同比增加3起;高速公路发生较大事故4起,同比增加1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第一督查组督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时反馈的关于个别项目建筑塔式起重机存在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程序未完全履行、顶升附着后未按规定验收等问题,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市州进行抽查的方式,从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建立、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格、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等情况及主要受力部位、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共抽查1677台建筑塔式起重机、下发整改通知、停机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共321份,详见“全省各市州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从市州检查总体来看,各市州能够按省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建筑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企业内部检查频次明显增加,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排除了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了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办质函〔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函〔2019〕2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就“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如下:2019年4月25日7时20分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人员伤亡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该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为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熠,项目负责人:许建国),施工单位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振峰,项目经理:于桂森),监理单位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项目总监:于建华),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为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项目负责人:程学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增强忧患意识,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的精神、严实深细的作风,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始终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质质函〔2019〕72号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建质质函〔2019〕72号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建质质函〔2019〕7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蕊;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广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

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期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市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寿祺;勘察单位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青渝;设计单位为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高鹏;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伟强;监理单位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春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冀安委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2019年,全省发生工矿商贸事故61起。

从事故信息上报情况看,涉及瞒报、迟报事故共20起,其中邯郸市瞒报事故2起,张家口市瞒报事故1起,定州市瞒报事故1起;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唐山市、张家口市迟报事故各2起,衡水市、廊坊市、秦皇岛市、邢台市、邯郸市、雄安新区迟报事故各1起(详见附件1)。

从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情况看,存在事故信息录入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等问题的事故共17起,其中石家庄6起,雄安新区5起,秦皇岛市2起,保定市2起,邢台市1起,衡水市1起。

从事故查处办理情况看,工作效率低、调查周期较长的事故共12起,其中保定市、秦皇岛市、雄安新区各2起,承德市、廊坊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唐山市各1起(详见附件2)。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有效提升事故调查工作效能,确保事故上报和统计直报的时效性、准确性,特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安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地、本系统的信息报告流程,畅通报送渠道,依法依规逐级上报、横向通报、按时直报。

省安委办将继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事故直报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填报不全的以及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一律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xxx项目一期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基本情况1、事发单位:xxx项目一期2、事发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3、事发地点:5#楼筏板基础4、事故类别:起重伤害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6、事故等级:公司级一般事故7、事故后果: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二、受伤人员及损失情况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xxx项目一期xxx钢筋班组带班长xxx。

在5栋筏板基础进行钢筋绑扎,塔吊将钢筋转运到筏板筋上,因站在脚下松动钢筋失稳,导致右脚踩滑,右手撞击在钢筋上面。

事故发生后,伤者立即电话通知栋号工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组长xxx立即向项目经理朱敏和上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xxx汇报事故情况。

随后钢筋班长与钢筋房工人xxx开车将xxx送到宜宾和康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后,xxx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四、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分析如下:1、直接原因(1)钢筋班带班长xxx安全意识淡薄,在接材料时未及时观察周围环境,导致身体失稳摔倒。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xxx钢筋班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一。

(2)xxx钢筋班工人在绑扎筏板钢筋作业,未及时使用筏板钢筋上面放置的箱板。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二。

(3)项目部对日常安全管理监督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三。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xxx、5栋钢筋带班长,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围环境没有进行观察确认,且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

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伤害,免于经济处罚,在项目部内部通报批评。

2、xxx,5栋钢筋班班组长,本班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委办明电〔201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

但进入10月份,多个行业领域接连发生较大事故,一些事故伤亡人数、涉险和被困人数多,险些酿成重大事故。

现将部分典型事故情况通报如下:10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广西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10月15日,辽宁省朝阳市金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设备抢修时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0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一农贸市场施工过程中发生边坡垮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0月22日,陕西省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名救护队员死亡、1名救护队员受伤;10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0月25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设备过程中钢丝绳断裂导致设备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10月25日,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矿井被淹;10月26日,四川省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公司发生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7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湖南永州远军热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在延长油田七里村采油厂进行超级气体动能改造油层技术试验,试验装置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美的置业广场地下室挡土墙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冒顶事故,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9人被困,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的通报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的通报

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体化企业:为切实做好大冶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建筑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转,降低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我局组织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检查全市38个在建建筑工地,对全市163台(塔式84台、电梯54台、提升机25台)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现场运行维保情况。

二、存在问题(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

项目相关负责人员对起重设备管理不到位,没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设备日常运行及维保过程中没有对一体化企业进行严格监督。

(二)监理单位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对起重设备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有效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及维保,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审核不到位。

(三)“一体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

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未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维保工作不扎实,且有流于形式现象,对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此次专项检查中问题较为突出的为大冶兰保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顶天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总包、监理、一体化企业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做好专项方案审核、审批和实施过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2、总包、监理单位要将建筑起重机械顶升、附墙过程列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在安装、顶升、拆卸过程中实施验收,并填写联合验收记录。

3、各一体化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自身安装、顶升和拆卸水平,严格履行安装告知、自检、检验检测、验收、使用、拆卸规定程序,规范现场安装、拆卸行为;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应与告知表中人员相符,并随身携带个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聘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黑建工〔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工〔2019〕1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22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2019年工作要点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和监管方式,继续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现施工现场管理同建筑市场管理“两场联动”,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完善管理体系(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

启动修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准备工作,力争明年列入立法计划。

组织修订《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监管新机制。

(二)推进质量安全监管领域改革。

明晰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职责,转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建立层级指导监管体系,推动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责任边界不清、保障不足问题;积极应对“承诺即开工”项目,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地按照“应创尽创”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施工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新开工项目要制定《创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全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和创建率。

关于起重事故调查处理的通报

关于起重事故调查处理的通报

关于起重事故调查处理的通报一、事故经过20 年月日12:50分,7#楼转移标养室集装箱时,吊装钢丝绳受力不均,集装箱倾斜,箱内试块和架体坠落,砸中吊装区域内停放的车辆。

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队伍反应迟钝,未采取果断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并存在拍照录视频等情况,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部副经理、安全总监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疏散围观人员,清理试块架体。

询问队伍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楼栋长均回答事前不知此次吊装作业,凸显出了目前现场存在的管理脱节,缺乏有效管控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据事后调查了解分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现场指挥人员经验不足,未将标养室里面的试块及货架移除,连同设备一起整体起吊,且钢丝绳捆绑方式错误,导致在起吊转运时出现失衡情况,试块及货架全部倾倒而出,导致事故发生;且该次吊装作业未跟安全员(队伍)报备申请,私自安排吊装。

四、暴露的问题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项目部、协作队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1、7#楼协作队伍,思想麻痹,管理混乱,严重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各层级对现场管控脱节,不了解现场作业情况;管理混乱,没有明确的分工,内部也缺乏有效沟通(集装箱吊装位置不对);起重吊装作业缺乏监管,安全员不知道现场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起重吊装作业存在多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2、应急意识淡薄、险情处置方式存在极大不足,事故发生后,人员围观,队伍班组长、个别管理人员只顾在一旁看戏,没有团队意识,没有集体意识,没有及时疏散人员,封闭现场,造成了极大地舆情风险。

协作队伍管理层反应迟钝,对发生的事故缺乏敏感性,发生后未立即安排专人赶赴现场处置,电话遥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3、项目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岗双责意识淡薄,楼栋长、技术员在事故发生时均不在现场,分管领导、当天带班领导没有及时督促;安全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缺乏有效把控,对重点、关键作业环节的监管监控不到位。

关于施工单位2019年11月份安全、质量、环保情况的通报

关于施工单位2019年11月份安全、质量、环保情况的通报

关于施工单位2019年11月份安全、质量、环保情况的通报XXX施工单位:2019年11月,我XXX部对你XXXX项目进行了安全、质量、环保相关外业以及内业资料检查。

本次检查内容涉及现场安全、质量、环保现状以及内业资料完善情况等,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环保方面形势平稳向好,各项责任目标顺利进行,未发生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以及环境责任事件,但是在项目整体标化要求方面,持续性稍显不足,进步不太明显,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通过检查发现了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亮点,但更多的是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一部分还是重复出现的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1、配电箱放置悬空处,也未进行固定。

2、安全通道防护不规范。

3、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三、检查发现的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1、卫生间墙面抹灰高度不足。

2、办公楼窗台压顶砼开裂。

- 1 -3、办公楼止水梁内垃圾未清理。

4、综合楼卫生间墙砖破损。

四、检查发现的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1、临时道路浮土较多,未及时清理并洒水抑尘。

2、现场垃圾较多,未及时清理干净。

3、现场砂石物料未使用防尘网覆盖。

五、检查评价结果1、安全方面整体处在受控状态,但部分场区均发现了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不规范的情况,电线电缆私拉乱接现象普遍存在。

应提高安全意识,继续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指导其规范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统一管理,每天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2、质量方面,整体实体质量在可控范围。

砌体施工质量一直较好,要坚持自身对质量的重视态度;外墙石材干挂施工质量较好,但是卫生间墙面砖阴角局部不顺直,应着重加强该部位施工的技术交底。

3、环保方面,场区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环保要求的隐患事件。

例如,临时道路浮土较多,裸土覆盖不严密,砂石物料未使用防尘网覆盖等等问题发现的频次较多。

应加强环保措施管理,加强洒水抑尘治理,裸土覆盖,避免冬季环保不- 2 -利事件的发生。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锡建质安〔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建质质函〔2019〕7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蕊;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广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

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期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市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寿祺;勘察单位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青渝;设计单位为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高鹏;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伟强;监理单位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春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起重机倒塌事故通报

建筑起重机倒塌事故通报

建筑起重机倒塌事故通报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我们深感痛心和惋惜地通报,于XX年XX月XX日,我们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了一起建筑起重机倒塌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我们深感痛心,并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一、事故概述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XX市XX区XX路XX号工地,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施工区域内有一台承重能力较大的建筑起重机用于搬运重物。

然而,在特殊的自然环境和施工条件下,起重机突然倒塌,导致周围建筑物和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多名工人不幸遇难或受伤。

二、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事故倒塌的起重机主要有以下原因:1. 设备维护不到位:起重机在使用前未进行彻底的检查和维护,存在一定的技术隐患。

2. 自然环境因素:当天天气恶劣,还有一定的强风天气,起重机没有适当采取风力措施,导致抵抗风力能力不足。

3. 运行误操作:操作人员在使用起重机时存在误操作,导致设备不稳定,无法承受承重任务。

三、事故处理和救援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全力展开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我们立即通知了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单位,并与他们密切协作,共同救治伤员、梳理现场、处理事故。

目前,伤员已经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和善后处理,我们将全力做好伤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关心和帮助。

四、教训和改进措施这次事故是我们公司的痛苦教训,我们深感痛心并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我们对公司内部进行全面自查,加强了对设备维护的重视,提高了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同时,我们将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大家对安全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五、向社会公众道歉最后,我们向所有受到影响的人们致以诚挚的歉意!我们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调查,同时,我们将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全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5月19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的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安监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三府复[2012]19号)规定,成立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乐平镇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新宽联公司):持有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3日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上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宝盈时代公寓A区首层23号(住所申报),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钢结构;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新宽联公司成型车间起重作业现场,工人罗献家、高云华正在准备进行钢板吊运作业,高云华手持遥控器控制钢板一端的升降。

起吊前高云华先固定好了自己这边钢板外侧吊钩,再去固定钢板里侧吊钩,当他蹲在钢板边作业时,钢板一端上升吊起,随后发生位移甩向高云华,将他挤压至邻近钢板动弹不得。

(二)事故救援情况在场的罗献家等人见到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人力将钢板移开,查看高云华身体情况,见其伤势较重,厂长曹学根等人立即用小轿车将其送至乐平欣华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了110及乐平安监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冀建执法函〔2019〕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冀建执法函〔2019〕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冀建执法函〔2019〕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决定对2019年第一批32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该企业在平泉市建设的五号公馆小区项目,地下车库及值班监控室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2084元的行政处罚。

二、高碑店市淇硕龙马商贸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该企业在高碑店市建设的悦都大厦项目,改变屋顶造型,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7566.9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冠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该企业在沧州市建设的冠捷观邸组团四项目,29#楼及附属商业部分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8949.87元,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政处罚。

2019年安全生产事故汇总

2019年安全生产事故汇总

2019年安全生产事故汇总1.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乃至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汇总和分析,对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19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汇总,并分析其原因和教训,以期从中吸取经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事故汇总2.1 事故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2月15日事故地点:XX省XX市XX工厂事故经过:在操作工人忽视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发生了设备故障,导致生产线停工。

由于未及时检修,故障设备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原材料和成品损失,造成工厂生产能力严重下降。

事故原因:操作工人忽视操作规程,未按照正确的程序操作导致设备故障。

同时,设备检修不及时也是导致火灾的原因之一。

教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的重视和遵守程度。

加强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2.2 事故二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4月23日事故地点:XX省XX市建筑工地事故经过:在高空作业中,一名工人因未系好安全绳,失足坠落,造成严重受伤。

事故原因:工人未能正确使用安全设备,未系好安全绳,导致坠落事故的发生。

教训: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3 事故三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8月12日事故地点:XX省XX市XX矿山事故经过:由于矿工操作不当,导致矿山内发生瓦斯爆炸,造成数十名矿工死亡。

事故原因:矿工未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违反了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教训: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对矿山安全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同时,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规定的严格执行。

3. 总结和建议通过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加强安全培训: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操作错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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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通报
厦建工〔2010〕23号
索引号:XM00116-54-01-2010-016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字体:[ 大中小]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及产权单位:
近年,我市及国内一些地区先后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有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坏。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 10 月 5 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 7 人死亡、 1 人受伤;2008年10 月 10 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地一台塔吊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 5 名儿童当场死亡、2 名儿童和 1 名施工人员受伤;2008年10月30日,我省宁德市霞浦县阳光工地,一台施工电梯轿厢坠落,造成12人当场死亡;2008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工地发生施工电梯轿厢坠落事故,造成17死1重伤;2009年10月24日,我市中华派出所及刑警大队警务楼工地,发生一起塔吊拆卸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2009年12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地标——台商大厦工地,塔吊起重臂坠落,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凤凰花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警钟,警示我们,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大量投入使用,虽然施工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但也由于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及管理等方面专业性强,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加上设备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对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护、检查、拆卸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有的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混乱,对安装和拆卸环节没有实行有效管理和旁站监理;有的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有效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塔吊、施工电梯加节附着后,没有跟踪检测;有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没有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有的拆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塔吊和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地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部、省建设厅及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其安全生产管理,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24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文件。

针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薄弱环节,2009年4月27日,我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工[2009]47号),明确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产权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但是上述规定在我市建筑工地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针对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态势,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把部、省、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局现重申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安全生产总管理职责,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应按要求建立自身队伍,配齐各种类型作业人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非自行组织安装、维护、拆卸的,要严格把好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及在建筑工地闲置期间的安全状况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直接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大型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

承租单位在承租建筑施工机械前应先审查确认出租单位已取得“行业确认书”,且拟承租的设备已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向其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安装(拆卸)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五、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六、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健全重大危险源报告、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上网登录“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系统注册帐户,并按要求申报和解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
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

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

七、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及产权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行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

八、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大行政检查处罚和宣传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健全完善巡查、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反馈复查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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