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幼儿的告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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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幼儿的告状行为
江口镇中心幼儿园何国伟
幼师不仅是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还是幼儿民事纠纷的调解者。
幼儿园是对3到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机构。幼儿园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特点。现在,幼儿园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里的小皇帝。幼儿园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差,对危险的认识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小班幼儿,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常规较差。小班幼儿的告状行为多与排队时插队、拉扯衣物、不小心碰了一下等等小事有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诉讼行为的发生是当事人双方实力相当、矛盾无法调解的结果。用在幼儿园孩子的身上,同样适用。幼儿之间的矛盾无法摆平时,就会去寻求规则制定者的调解。比如,教师要求幼儿上厕所时要排队,但总有个别幼儿插队,而遵守排队规则的幼儿自然不愿意,但他们没有能力去纠正破坏规矩人的错误行为,这时候很多幼儿就会寻求老师的帮助。而我们的老师常常认为这是小事,不值得去管,常常就是一句:“你让他一下嘛”或者“等会儿再批评他”。在这种情况下,告状的幼儿常常表现出失望或者委屈的情绪。这样的事例多了,幼儿就会不再遵守规则,不信任教师,再遇到有人插队时,幼儿可能就会发生肢体冲突,这不利于师幼关系的和谐和幼儿的安全。对于这种告状行为,教师应该当即批评不遵守规则的幼儿,表扬遵守规则的幼儿,以此强化规则的执行。
小班幼儿常见的告状行为大多数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例如,某某碰了某某,谁谁拉扯了谁的衣服。这些小事在成人看来根本不算个事,但在涉世未深的幼儿看来,这是在欺负她,他自身没有能力处理欺负自己的幼儿,就会找一个说理的地方。
幼儿园的工作是琐碎的、压力巨大的,日常的监管让老师疲惫不堪。遇到幼儿为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告状时,很多老师都感到不耐烦。要么发火批评,要么轻描淡写的就处理掉了。
对于幼儿每天大量的告状行为,老师们常常感到头疼,管吧,太多了管不过来,不管又不行。我认为与其事事处理,不如从告状的源头上找出路。幼儿之间的冲突大多数与破坏规则有关,教师可以通过强调规则、严厉惩罚破坏规则的幼儿、奖励遵守规则的幼儿等方式来减少告状行为的发生。从心理学上来讲,告状行为还有一种报复心理的满足或者引起教师关注的心理。告状行为的处理关系着师幼关系、幼儿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其不耐烦的回避,倒不如去正视它,利用它来密切师幼关系,同时也可以此强化班级常规管理,减少幼儿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