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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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吉财采购[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采购〔2001〕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二00一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四条采购执行机构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单位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财务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收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收入管理流程,加强收入核算,提高收入管理水平,促进单位财务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收入分类第四条本单位财务收入分为以下类别:(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各类财政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收入确认:(一)财政拨款收入:在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事业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或完成业务活动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在收到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补助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四)其他收入:在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六条收入核算:(一)按照收入分类设立相应的收入账户,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二)对收入进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收入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收入账实相符。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职责,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收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收入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执行收入收缴制度,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四)加强对收入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会计(第二版)》第四章 预算收入的核算

《政府会计(第二版)》第四章 预算收入的核算

明细科目
明细科目
明细科目
政府支出功能分 基本支出拨款
类的项级科目 项目支出拨款
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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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二)账务处理
国库集中支付取得收入
业务和事项内容
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借:库存物品/业务活动费用等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取得财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一级次财政部门 取得的财政拨款。
各类财政拨款
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所有财政拨款,强调 全面、完整。
二、预算收入的分类
(二)事业预算收入
事业预算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专业业务活动
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如 学校的教学活动、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医院的医疗保健活动等。
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 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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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二)账务处理
实拨资金
业务和事项内容
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通过实拨资金取得财
政拨款收入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财政应返还额度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
30 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0 000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
30 000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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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机关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的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收入核算、收入分配、收入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收入来源第四条机关单位收入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收入: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收入。

(二)事业收入:机关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培训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收入确认:(一)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收到财政拨款入账通知书后确认。

(二)事业收入:在提供服务或完成业务活动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收费标准确认。

(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确认。

第六条收入核算:(一)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建立健全收入核算台账,确保收入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对收入核算进行审核,确保核算质量。

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七条收入分配原则:(一)公平、合理、公开。

(二)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第八条收入分配方式:(一)用于机关单位日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必要的专项资金。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收入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收入监督机制,确保收入管理的规范、透明。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定期对收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机关单位其他收入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财政请款报告流程

财政请款报告流程

财政请款报告流程一、办事指南财政资金拨付程序:(一)办理财政实拨资金流程1、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或用款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经办业务科室2、财政局经办业务科室对单位报送的申请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审核批复后,由经办人编制《预算单位专项资金拨款审批汇总表》交科长审核后将纸质和电子数据送国库科3、财政局国库科科长对《预算单位专项资金拨款审批汇总表》审核后交由拨款制单人开具《预算拨款凭证》4、财政局国库科印章专管人员对《预算拨款凭证》审核、盖章后送开户银行5、开户银行根据《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收款人帐户。

(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1、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或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的填写《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经办业务科室。

2、财政局经办业务科室对单位报送的申请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审核批复后,编制《直接支付计划申请表》由科长审核后将纸质和电子数据送国库科批复下达。

3、国库支付中心接到直接支付批复后,通过电脑平台电子短信形式通知用款单位在电脑上办理支付。

4、预算单位在批复的额度内,制作直接支付电子数据,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国库支付中心受理审核部(政府采购只需制作和发送直接支付的电子数据)5、受理审核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的摘要或用途信息、验证单位预留印鉴无误后,交资金支付部。

6、资金支付部依据审核后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或《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人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7、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并在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或《财政(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预算单位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政府会计》第9章 政府预算收入

《政府会计》第9章  政府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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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财政收入的缴库方式包括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两种。
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如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 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 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 一账户。
投资预算收益核算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 益性质的现金流入,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出售或收回债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债 券投资利息收入。
其他预算收入核算单位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 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预算收 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1)2月1日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收到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具体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685 000元。
编度
685 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
编制财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68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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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一节 政府预算收入概述
第二节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第三节 事业预算收入
第四节 第五节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与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经营预算收入
第六节 债务预算收入与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第七节 投资预算收益与其他预算收入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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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 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行政事 业单位需设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以 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收入的情 况。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总结篇一: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当前各类财政专户资金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江西鄱阳县特大财政资金转移境外案件教训深刻,对国库部门与时俱进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在今年财政部统一部署的地方财政资金清理整顿行动中,我支行密切与财政部门通力合作,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和创新并举,在较短时间内将原有61个财政资金专户的清理归并为21个,并实现了由邮政部门内部9个单位分散统一为预算股1家集中管理,还有效创新了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实行统一管理。

清理撤并后,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拨付实行一个渠道统一管理,银行印鉴均移交国库股,由其统一办理拨款、记录银行日记账、汇总反映信息。

二是坚持以一家金融机构设立一个账户为主。

在县内联社、邮储、农发行、农行、建行、中行、工商行7家金融机构各设一个“利辛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凡无特别特定必须单位设立账户的项目资金,一律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相应撤并原有账户。

对每一家银行内利辛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内不同项目的资金,按月分类汇总,实行分账核算。

三是严格控制单独开设的账户。

对有具体文件依据,或能够详细、充分证明账户单设必要性的,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四是全面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安排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并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财政资金公章与经办人员印鉴分头保管,逐步建立完善审核签批、指标管理、额度控制、信息反馈与监督检查为一体的管理制度,形成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银行选择、资金流转、票据传递、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为一体的规范化、科学化账户管理长效机制。

五是积极借鉴、主动创新。

积极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导向作用。

借鉴合肥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模式,按照确保安全、规范管理、方便调度的原则,视各商业银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服务质量、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统筹考虑对各行专户资金的划拨规模,并从中择优确定一家银行设立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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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政,入账通知书,下载篇一: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201X-3-7 14:39:2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1111目录定义流程规范相关事项与授权支付区别定义财政直接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审核后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类型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和其他支出。

流程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规范相关事项规范财政直接支付相关事项: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用于工资、购买(包括工程、商品及服务)、转移和其他有特定用途支出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其他受款对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国发[1987]58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净资产第六章收入第七章支出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一、资产类1001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4•【字号】中府办[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10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总则为了规范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确保镇区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危桥、危涵和渡口、渡船等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市镇两级联签制度。

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帐户管理一、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设立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按比例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镇区的各项配套资金亦必须“同期同比”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

若镇区配套资金不能足额配套到位,该专户资金将不能使用。

二、各镇区按工程进度将相应配套资金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后,各镇区财政所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备案,以便掌握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二章支出管理一、资金管理专户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填写《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拨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请拨单位)签名盖章→ 监理签名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镇政府(区事处)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项目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二、支出审批需提交的资料:(一)渡口改造项目支出审批时,须向市交通局提交资料:1、施工单位领取首期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与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一份,并附上税务发票;2、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收取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局加具意见的工程进度表及税务发票;3、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收取余下工程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交通工程监督质量鉴定书》及税务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桂财库[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第四条对财政专户的拨入、拨出资金实行审批制度。

预算编制流程图

预算编制流程图

部门预算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图
( 预算股)
财政预算资金追加业务流程图(预算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审批工作流程图
(国库股)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采购办)
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处理流程图
(监察股)
非税收入减免工作流程图
(国库非税)
财政票据申领工作流程图
(票据站)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监察股)
契税征收工作流程图
(契税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办证工作流程图
(会计股)
国库资金支付流程图
(国库股)
涉企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图
(基建股)
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图
(农财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图(农业开发办)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流程图
(企业股)
罚没收据发放工作流程图
(票据站)
部门预算单位经费拔付流程图(行政政法股)
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基建股)
部门预算单位经费拔付流程图
(教科文股)
部门预算单位经费拔付流程图
(综合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流程图
(国资办)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流程图
(国资办)
小额贷款审批流
(企业股)
非税收入缴款流程图(国库股非税)
非 税 收 入 退 付 流 程 图
(国库股非税)
现金 转账
财 源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流 传 图
(财源办)
乡镇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图
(乡财股)
粮食风险基金批复流程图
(经贸股)
拨 付 流 程 图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社保股)
国库(直接)支付流程图。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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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1)所有预付工程款,施工方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2)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进度,向项目办提供进度资料,再依据项目办安排的资金额度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
(3)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单位签章后交计财股按程序办理,并打印顶拨单。同时提供项目评审报告、招标结果、施工合同和正式发票等复印件,最后一次拨款,要提供竣工后将审计机构的“审计决算”或财政部门办理的“工程资金结算”表复印件。
金可以继续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向复旦大学出具此类收据,不使用此确认书。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教体各单位:
根据《旬阳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旬政办发[20XX]10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给对方单位。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对方拨款单位要求学校对划拨
的财政性资金提供收据或发票,而国家财政部门相关政策不明确而产
生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的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
()入出具收款票据的形式作如下规定:
1、对于来自政府部门或其下属的直属机构(如:XX部委的司局、
处室、委员会),或大学、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各
资金收入时(包括各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经费拨款),没有相应的收款票据可以对外出具。
3、对于贵单位提出的对所拨财政资金出具收款票据的要求,学校只能出具此确认书,
并与银行盖过章的结算凭证一起作为复旦大学收到贵单位转拨财政资金的凭证。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
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特别是其他单位转拨的各类科
研经费拨款),财务处已经无法对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
来结算票据》。同时,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
关文件规定,学校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收入时,没有其他的票据可以出
财政拨款通知书
篇一:关于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确认凭证的通知
关于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确认凭证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20XX】1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
往来收据》已从20XX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财政部在文件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取
类财政资金,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对外出具收款票据。
2、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收款票据,财务处对外出具“复旦大学财
政资金收款确认书”(附件1),以替代《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对于上述两条规定,对方单位如有疑问,可以垂询财政部票
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复旦财款拨字【201】号
复旦大学:
兹由(单位名称)承担的(项
目)财政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已于年月日从
复旦大学账户划拨至我单位账户中。
特此确认。
(单位财务专用章)
201年月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XX】1
号)的要求,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XX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
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如果贵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无法向复旦大学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在此
确认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与以确认收到相关款项。
3、如果贵单位按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复旦大学转拨的财政资
2、凡是对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附件2)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学校财
务处凭此确认书(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字),以及有关项目合
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通知,作为财政资金
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上述规定,从20XX年12月3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同时,就学校对外转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形式规定如下:
1、凡是接受从复旦大学转拨出去的财政资金的单位,按地方财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应该向复旦大
学出具此类收据,学校财务处凭此收据(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
字),以及有关项目合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
通知,作为财政资金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三、对项目被列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四、加强资金拨付管理。
1、严禁负债建设。项目若需要负债建设或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产生负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专项资金除公用经费、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用等资金可拨到项目实施单位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资金支出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附件:1、复旦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2、复旦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
复旦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复旦财款收字【201】号(单位名称):
兹由复旦大学承担的(项目
名称)财政资金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已于年月日从贵单位
拨入我校账户。
特此确认。
(复旦大学财务专用章)
201年月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XX】1
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XX年7月1日起,统一换
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
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
2、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规定,复旦大学在收到财政性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网上申报。具体由局项目办操作,各单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及资料。
二、项目资金实行投资评审制度。对上级下达和县本级财政投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由审计和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属县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下达项目需要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属上级下达不需要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负责评审。并严格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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