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行政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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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

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

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思考

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思考
和检 察事业 健康 发展 的重要 保的 封 闭式 改 革 。 引 发 改革 易
确保 检察 权行使 的人 民性 及 公信 力 , 是 检 察 制 度 公 信 力 危 机 更
在我 国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下 , 检察 机关 将 服 务 功能 , 要突 出检 察 工 作 与社 会 环 境 的 良性 互 动 。不 强 审 视 与 反 思— — 以 检 察 权 行 使 的 人 大局 作为 执法理 念 之 一 , 化检 察 工 作 的服 务 全 局
用。但有 些 改革 或试验 偏 离检察 权行使 的人 民性及 公信 力 , 响 着检 察 事业 的科 学发展 , 必要 影 有
重新 审视 与反 思检 察 改革 的方 向和价值 取 向 , 予以调试 与拨 正 。 并
[ 关键 词] 检察 改革 ; 察权 ; 民性 ; 信 力 检 人 公 [ 中图分类 号] D 1 . [ 献标 识码] A [ 9 63 文 文章编 号] 1 0 —7 8 2 1 ) 20 2 —4 0 84 3 ( 0 0 0 —0 80
惩 检 权 源 自人 民的赋予 , 自人 民制 定 的法 律 授 权 。因 执法 与服 务结 合 , 罚 与教育互 济 。现代社 会 , 察 源 以 此, 坚持全 心全 意为人 民服 务 的根 本宗 旨, 持对人 改革 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满 足 民众 的需 求 , 民众 更 好 坚 地接 近正 义为归 宿 。而检 察机关 现行 的诸 多改革 设 民负责 , 人 民制 定 的法律 负责 , 检察 机关 执法人 对 是 而 民性 的体 现 。 目前在 检 察 改革 中 , 作为 改 革 对 象 的 想 与举措所 体现 的 均 是 司法 的 民主 性 , 非 司法 的 专 检察 机关 自身成 了 推动 改 革 的 中坚 主 体 , 即主 导与 民生 性 。许 多改 革 项 目是 少 数 学 术机 构 、 业 研究 民众较 少参与 , 推动检 察 改革的 主体 是 检察 机 关 自己 , 为 改革 主 人员 或部分 决策 机关 掌握 着话语 权 , 应 也较 少 设 身处 地 体 的民众 , 在改革 中明显 缺席 , 却 导致 了检 察机关 对 改革过 程既 很少 听 取 民众 的 意 见 , 民众 经 常成 为旁 观 者甚 至 社 会 民众 的 司法 诉 求 与利 益 体 察 不 够 , 结果 不 符 关 注其 具体诉 求 和利 益 , 其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调查与思考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调查与思考
四是改 革检 察委 员会 制 度 , 规范 职责 权 限 。进一 步 明确 检察 委 员 会 职 能定 位 , 依法规范 、 缩 限检 察 委 员会 讨 论 案件 范 围 ,制 定 了检察 委 员 会 议 事 议 案 规 则、 议 题标 准 和 检察 委 员 会 委员 履 职 考评 办 法 , 完 善 检 察委 员会 决 策程 序 ,强 化 检 察委 员 会 总 结 办 案 经 验、 类 案指 导 、 统一法 律 适用 等 职能 , 逐 步减 少检 察 委 员会 对个 案讨论 的数 量 , 检 察官 独立 办 案能 力有 效 提
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和行使 的职权外 ,
明确在 检察 长授 权范 围内的案 件 处理及 相 关事 项 , 交 由主 ( 独) 任检 察 官独立 作 出 。经 检察 长授 权 , 将9 9项 案 件 审批 权 限下 放 至 主任 检察 官 , 决定并承担责任 。
上, 在 办理 案 件 的过 程 中 , 检 察 官职 务行 为 中 的司 法
《 青 海检 察》 2 0 1 6年 第 6期
2 3
青海j 险察
检察建设
责任外 , 主( 独) 任检察官可以申请更换调整。 二是落实“ 谁办案谁决定” , 授予检察官司法办案 相应决定权 。始终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 律, 根据不同的检察司法办案属性特点 , 制定《 西宁市
部 司法 办 案权 限 , 完 善 司法 办 案 责 任体 系 , 构 建 公 正
高效 的检 察权运行 机 制和公 平合 理 的 司法责 任 认定 、
追究机制 ,全力推进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 , 为
全 面深 化 司法体 制改 革奠定 了坚 实 的基础 。 本 文 以西
宁市 城西 区人 民检 察院 司法 改革 以来 的情 况 为样本 ,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陈健徐雯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国家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建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严和形象,也会对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认为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执法司法行为纠错防错、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

关键词错案追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机关作者简介:陈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徐雯,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检务督察室主任;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0-0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八条意见,并就落实司法责任,提出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值得研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检察机关重建及检察官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订检察纪律、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包括1994年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之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 于 司 法 管 理 体 制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问题
司法权 是 宪法规 定 的 国家权 力 . 不 是地 方 的 公权力 , 从 理论 上 讲 . 司法 管 理 体 制应 当是 国家 自上而 下 的 自成 系统 的管理 体制 。 这种 管 理体 制 的核 心 是 司法 管理 体 制 在 整 个 国 家管 理 体 制 中 具 有独 立性 . 能够 从 体制 上确 保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 权 。 当然 , 因 国情 不 同各 国 的 司 法管理 体 制存 在着 很 大 的差异 , 国情 化是 构 建一

员辽阔、 发 展差距 较 大 、 法 治历 史短 暂 , 当前 建立 全 国 司法 机 关 统 一 的人 财 物 管 理 体 制 时机 还 不 成熟 , 因此 。 司法 管理体 制 以先 “ 推动 省 以下 地方 法 院、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一 管 理 ” 为起 点 。 比较 符 合 实际, 具有可操作性。 这 能够 为今 后 建 立 全 国性 的统 一 的司法 管理体 制积 累经 验 、 创 造条 件 。
作者简介 : 王祺国 , 浙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 副检 察 长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浙 江 分 院 院 长 。
1 0
关 于司法 体制 改革 若干 问题 的思 考
序 或 依靠 地方 司法 机 关 的配 合 、 执行 。 省 以下 司 法机 关 的办 案在 我 国司法 程序 中处 于基础 性 、 中 枢性 地 位 , 是 人 民群 众 在每 一个 司法案 件 中都 能 感受公 平正 义 的看 得 见 、 摸得 着的基 础环节 。 省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物 统 一 管 理 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减 少 地 方 对 司法 机 关 办 案 活 动非 法 定 程 序 的干 预 和控 制 , 能使 宪 法规 定 的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权 原则 得 以较好 落 实 。 省 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 物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还 没 有先例 . 缺乏经验 , 总 体来 讲 应 当在 坚 持 党 的 绝 对领 导 下根 据 法治 思 维 和法 治方 式来 加 以推 进 。 党 的领 导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 政 治保 障 和政 治优 势 , 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依法 监 督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法 治保 障 和法 治优 势 。 要在 中央 的集 中统 一领 导 和 司法 改 革 总 体方 案统 领 下 , 坚持党委统揽全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领 导 地位 和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国家 的权 力 机关 的宪法 地 位 , 紧 紧依 靠 省级 党 委 的领 导 和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监 督 , 正确处 理 好省 级 司法 机 关 同地 方党 委 和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政 治 、 法 治关

机构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重构

机构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重构

机构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重构曾 鹏,吕立君(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以来,各试点地区稳步推进机构改革、整合人员编制、完善机构职能,成效初显。

处在这两项改革交汇点上的检察机关,面临着重大改革。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必须契合我国现行改革趋势,在此基础上整合优化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与国家权力机关做好职能衔接。

最后,在总结各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相关立法工作,让改革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关键词:检察监督;定位;职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332(2019)01-0089-05作者简介:曾鹏(1977-),男,湖北宜昌人,法学博士,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吕立君(1992-),女,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坚强领导和依法治国旗帜的引领下,我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的依法行政改革,以公正司法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和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核心的监察体制改革日趋完善。

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者的职责,与各部分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权力结构的优化重整中,检察机关的定位是不得不首先面对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自设立以来,关于其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其组织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定性为行政权;第二种观点根据其司法职权定义为司法权;第三种观点采取折中的方法,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双重属性。

主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29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的法律规定,把检察机关认定为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行政工作总结与工作思路6篇

司法行政工作总结与工作思路6篇

司法行政工作总结与工作思路6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报告如下。

二、工作总结(一)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 法治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结合各类主题宣传日,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2.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3. 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实施心理矫治和帮扶救助措施,有效降低了重新犯罪率。

4. 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

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主要举措与成效1. 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 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3.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办案流程和工作规范,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4. 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治理能力。

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对特殊人群的有效监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法治宣传的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二是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仍需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四是司法行政队伍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思路(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1.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摘要】本文阐述了司法的概念及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意义。

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但进行的方式不同,会走向不同的方向。

因此,强调司法改革要尊重客观实际,不能操之过急,科学引导、稳步推进才是正途。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平;司法效率;思考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事实上,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歇。

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制定“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也由此揭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

从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从法制到法治,司法不仅逐渐凸显为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社会公众所特别期待的焦点,经常性地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但总结新时期司法改革的20年,无论是法学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期望值过高,对司法改革的效果过于乐观,而现实的司法发展显然不如预期般完美,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暴露出更多司法实践的问题。

由此,对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种种期待与热情都应回归理性,从基础性的司法理论出发,重新认识司法改革。

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何在?我想应该回归到司法的本质,从“司法体制是什么”说起。

对司法的理解,各学派存在很大分歧,有关司法的内涵与外延其实并不清晰。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最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

孟德斯鸠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布丹、洛克分权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三权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以实现相互的制衡。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作者:唐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十八届历次全会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推出了司法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地位,才能永葆检察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机关;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检察工作重中之重,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地位,才能永葆检察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势。

在新形势下,保持和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领导干部要创新基本理念,改进工作方法,解决突出问题,提高能力素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检察干警的心理特点,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勇于实践,不断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保证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充分认识当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十八届历次全会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推出了司法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制度发展完善,事关每位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系统上下十分关心。

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发展提供强大思想动力,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当前,司法改革正有序推进,广大干警高度关注,拥护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意识。

一方面,广大干警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以及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都有充分认识,对改革所涉及的调整也有正确认识,干部队伍总体基本稳定。

另一方面,检察队伍中也还存在着一些思想认识问题和值得关注的现象。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当好基层院检察长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当好基层院检察长

考核等等 .如何保障 司法改革顺利有效进行 .让改革落
地 生 根 .对 基 层 院检 察 长 来 说 是一 种 考 验
一 坚 定 政 治方 向 。坚 决 贯彻 司 法改 革 要 求 、
政 治 方 向 决定 检 察 机 关 的发 展 方 向 .作 为 基 层 院
“ 一
把手”.不仅要有高瞻远瞩的全局谋划能力 .更要有
织 全体 干警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十 九 大 、十 九 届 二 中 、三
中全会 精神 .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 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 ”.要把经 常性思想政治 教育与检察业
务工作 、司法改革工作深度融合 :要深 不从 ”,始终严 格要求 自己 , 率先 垂范 .严 格落 实 中央“八项 规定 ”.以身作 则 为全 院 检 察 干 警 树 立 榜 样 在 司 法 改 革 中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国家 司 法 改 革 部 署 .严 格 按 照 省 院 的 要 求 .围 绕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深 耕 细 作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检 察 干 警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2 l中囡坞蘩宦 I 13-1E CH1NESE PROCURATORS
责检任编察辑长视界 :黄学 昌
司法 改革背 景下如何 当好基 层 院检察 长
·方建 华 文
摘 要 :党 的十 八 大 特 别是 十 八 届 三 中、四 中全 会 以 来 ,全 面 深 化 改革 、全 面推 进 依 法 治 国对 检 察 改 革 带 来 了历 史性 的 机 遇 .以 司 法责 任 制 改 革 为主 线 的检 察 改 革得 以全 面部 署 落 实。 当前 .检 察 改 革 已经 进 入 了深 化 期 ,如 何 保 障 司 法改 革 的成 果持 续 发 力 .让 改革 落 地 生根 ,这 对基 层 院 的检 察 长 来 说 ,是 一 种 考 验 。为 此 ,要 坚 定政 治方 向 ,坚 决 贯彻 司 法改 革 精神 ;要 敢 于推 陈 出新 ,探 索 司 法 改革 制 度 建设 ;要 加 强队 伍 管理 ,提 升检 察 队伍 整 体 实力 ;要 不 断 充 实 办案 力 量 ,保 证 检 察 工 作 均衡 发 展 关 键 词 :司法 改 革 检 察 工 作 落地 生根

浅谈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转型发展

浅谈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转型发展

浅谈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转型发展作者:郭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制度设立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如何实现好转型发展,是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现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实现转型发展的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以期推动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转型发展作者简介:郭煜,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12一、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一)检察制度自信的挑战反贪、反渎是检察机关原先的两个“拳头部门”,根据改革要求,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两个部门取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群众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削减了,检察机关的地位从此会一落千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难以发挥重要作用;部分检察干警认为转隶前有反贪、反渎两个“拳头”部门,法律监督的效果尚且不理想,没有了反贪、反渎两个部门做保障,法律监督效果更是难以实现,产生了畏难情绪,对检察机关的前途失去信心。

(二)法律监督能力的挑战监察委员会制度设立前,反贪、反渎作为检察机关的两个“拳头”部门,倍加重视,处于检察机关的一类科室,70%以上的精力用在抓反贪、反渎上,无论从装备到人员配置都是最好的;其余的30%精力,有 20%的精力用在抓诉讼监督上,还有10%的精力用在综合工作上。

诉讼监督用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约占90%,真正履行监督职责的不到10%。

由于法律监督的工作量少,法律监督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锻造,在改革背景下,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难免使检察干警本领恐慌,一时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三)创新发展的挑战开展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党中央交给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任务。

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面临着社会各界不理解、阻力大、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需要得到破解。

当代司法背景下的检察权性质与职能思考

当代司法背景下的检察权性质与职能思考

确诠 释 直接 关 系 到掌 控 检察 权 的检 察 机关 在 国家 机关
体 系 中角色 与 功能 定 位 , 以及 这 种功 能 的 发挥 。因此 , 笔 者就 此 问题谈 一 下 自己的看 法 。

对 于 检察 权 到 底应 该 如 何定 性 ,是 由各 国 的具 体 社 会现 实 和社 会 政 治结 构 所 决定 。我 国 的现 阶段 具 体 国情 和宪 政体 制 注 定 了我 们 不能 盲 目照搬 西 方社 会 的 检 察制 度 。 因为 检察 权 的发 展 没有 统一 固定 的模 式 , 检 察 权 的属 性 只能 根 据 各 国政 治 、经 济 、文化 的需 要 而 定 。笔 者 认 为 , 据 我 国 当前 国情 及 司 法实 际 , 国 的 根 我 检 察权 宜 定性 为 法 律监 督权 。
二 、 国检 察权 实施存 在 的 困境 我 从 几 年来 我 国检察 权 的运行 实践 来看 ,我 国 的法

关 于检 察 权 的性 质
对 于检 察 权应 如 何 定性 ,各 国法 律 的规 定 及 学者
的理 解 并不 一致 。归纳 起 来 , 主要有 四种 观 点 :
( ) 一 行政权 说 , 为 检察权 就是行政 权 。一方 面 , 认 检 察机 关 的组织 方式具 有行 政 性 。当代 国家 一般 采取 “ 检 察一 体制 ” 检察 机关 上下 形 成一个 整 体 , , 上级 检察 官 对 下 级检 察官 有 指 令权 , 级检 察 官有 义 务 服从 ; 一方 下 另 面 , 方政 体 立法 、 政 、 西 行 司法 三 权分 立 , 察 官 是 政府 检 “ 言人 ”不属 于立 法或 司法 , 代 , 故检察权 只能是 行政 权 。

浅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浅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2019年第03期PINGAN FAZHI XINXIANGYANG平安法治新襄阳一、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对检察职能带来的变化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一段时期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㊁监察体制改革等,对检察机关职能职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的改革,‘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随之修改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也伴随着两法的修改发生系列变化㊂(一)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确1㊁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法律监督内涵㊂这次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不动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法律监督内涵㊂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权㊁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进行监督,在保证司法执法权规范行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㊂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对刑事侦查㊁审判㊁执行的监督权予以进一步确认之外,对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了适当和必要的扩展,对近些年已经被相关法律确立并在实践中已经开展的民事㊁行政㊁公益诉讼监督予以授权;法律监督方式和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确认了检察调查核实权㊁相关案件侦查权(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㊁徇私舞弊等案件的立案侦查权)㊁补充侦查权以及 抗诉 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等监督方式㊂2㊁扩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㊂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对民事诉讼㊁行政诉讼监督职权没有涉及㊂近些年来,三大诉讼法陆续修改,逐步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㊁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责㊂此次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㊁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㊁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三大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即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㊂(二)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㊂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㊂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相适应,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㊂公益诉讼所维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环境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等主体众多且不特定的案件, 如果法律对起诉主体资格不加以规定,就既可能出现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也可能出现众多主体都来提起诉讼的情形 ,使诉讼活动难以开展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责,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㊂(三)增强了法律监督刚性刑事㊁民事㊁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都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刚性,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㊁纠正意见㊁检察建议㊂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㊁纠正意见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㊂并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增加了调查核实权㊂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㊁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㊁调取㊁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㊂抗诉㊁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提升纠正意见㊁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㊂(四)审前程序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㊂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诉前的自由裁量权有了新的发展㊂其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一规定,从制度设计上扩大了公诉权限,凸显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权重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中心由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审前程序律师的作用得以凸浅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Һ张永强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㊁监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施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检察机关职能面临转型发展,如何定位是检察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㊂632019年第03期PINGAN FAZHI XINXIANGYANG平安法治新襄阳显,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也更加突出㊂并将使得检察官工作的中心从 控诉 渐渐向 协商 转移,弥补了传统 对抗式司法 的不足和缺陷,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与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相符合㊂二、对新形势下检察职能变化应有的认识(一)抓好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新形象㊂新时代的主要矛盾的变化既是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新要求,也是最大的动力㊂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做好公益诉讼的自觉性和责任感㊂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在环境资源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敢于亮剑,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在捍卫英烈名誉方面勇于斗争,切实保护中华民族情感,维护社会主义主流价值㊂(二)细琢好检察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㊂当前,从高检院到基层检察院都在提 聚焦主责主业 ,我们必须把监督作为主业抓实抓好㊂一是敢于监督㊂由于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同行,因此很多时候基层检察院监督工作总有顾忌㊂我们必须从维护公平正义㊁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度来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从发生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来认识监督工作的必要,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来认识监督工作的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敢于监督㊂二是善于监督㊂当前,基层检察院就好积极探索监督 办案化 ,要把监督工作像办案一样进行,从调查㊁审查入手,提取证据,依法依规准确作出监督决定,这样才能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㊂三是突出监督实效㊂监督一件成一件,监督一件教育一片,让检察监督在发生实际效果中彰显威力㊂(三)认真侦查司法不公案件,让监督显刚性威力㊂据报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㊁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仍有进行侦查的权力㊂这实际上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更强,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提前谋划,积极办理好专门犯罪的侦查,让监督显刚性威力㊂三、检察职能转型发展的实现路径(一)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实现法律监督刚性首先要提高检察建议质量㊂通过要求说明情况㊁通知谈话㊁调取证据㊁查阅有关会议记录㊁文件㊁案卷材料等方式,调查核实清楚问题的根源,摸清实际情况,精准指出问题,同时提出于法有据㊁合情合理,可行性㊁操作性都比较强的建议㊂其次,要规范检察建议制发权㊂对检察建议的选题㊁建议项目㊁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承办部门㊁管理部门和院领导要严格把关,重要的检察建议还要由检察长亲自把关㊂再次,要强化落实督导㊂检察建议要发挥其作用,关键要靠督促落实㊂在送达方式上,要改变过去单一的 文来文往 模式,采取公告㊁宣告等多样化方式,让被建议方和第三方充分参与,拓展检察建议的知情面,强化落实责任㊂检察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要主动了解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通过联席会议㊁不定期会商等方式,协助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㊂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必要时可以向党委㊁人大报告,或者向其上级单位㊁主管部门反映㊂检察建议已经落实的,必要时还可以到被建议单位实地回访,对检察建议效果作出评估,确保整改落实到位㊂最后,建立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掌握每一个检察建议的采纳㊁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定期对检察建议总结分析,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㊂逐步探索建立向党委㊁人大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等制度㊂(二)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认,完善了认罪认罚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㊁认罪认罚作为批准逮捕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听取意见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等㊂要与公安㊁法院㊁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开展观摩庭㊁样板庭,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进㊂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严格公正行使,决不允许有任何突破㊂在量刑建议方面,要加强与公安㊁法院㊁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做到尽最大可能的精准,使各方面都能接受和认可,实现政治效果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㊂(三)开拓好公益诉讼,担负起公益诉讼代表人的神圣使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作了新规定㊂因此基层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好 公益诉讼代表人 的神圣职责㊂一是要精研法律㊂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业务,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各项准备㊂二是要积极开拓㊂一项新的工作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勇于开拓,要积极收集群众反映,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领域侵害往往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作为㊁深入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的出庭工作,基层检察机关一定要在关系群众利益的案件中扛起公益诉讼的大旗,让人民群众满意㊂三是敢于监督㊂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资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㊂对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㊂(作者单位:枣阳市人民检察院)64。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工作总结:打造检察铁军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总结:打造检察铁军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总结:打造检察铁军的实践与思考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在于规范。

规范司法行为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提升办案质效对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民众对司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

一、丰富学习方式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

只有学习才能从思想上牢固知识的根基,才能深化认识。

县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中,创新多种学习、研讨形式,并将其贯穿于活动动员部署阶段全过程。

一是创新“线上”+“线下”模式,实现学习全覆盖。

该院利用“线上”+“线下”双管齐下模式,实现学习专项活动全覆盖,切实增强全体干警的学习兴趣。

一方面,通过“线下”的多样性学习方式,以党组中心组学习、部门集中学习、干警个人自学、讨论交流、警示教育等学习研讨活动,使全体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省院、市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依法治国和司法新常态要求的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的创新型学习方式,以微信、微博、客户端网上平台为主打不定期发布活动学习资料,在院大楼的LED 屏上循环播放宣传视频和PPT,增强干警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

二是创新“教育”+“标杆”模式,实现以活动促工作。

该院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以“两个结合”创新完善学习载体。

一方面,与支部政治学习周相结合。

该院建立支部政治学习制度,每周开展一次与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相关的政治学习。

将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学习内容支部政治学习,切实做到学习全覆盖、人人受教育。

另一方面,与学习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相结合。

组织召开专题讲座活动,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进行队伍集中教育整训,组织干警进行司法理念的学习教育和大讨论。

全院检察干警在学习研讨过程中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新期待,进而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自我规范、自我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检察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措施

检察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措施

检察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负责执法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作为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要注重人才引进和选拔,不断吸收优秀人才,为检察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法治建设。

在司法工作中,各司法机关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和完善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的督办和跟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在执法工作中,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的案件办理机制,加强对各类案件的督办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规定,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在法治社会中,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至关重要,只有公众理解法律,尊重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引导公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第二篇示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负有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自身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确保。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变迁及展望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变迁及展望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变迁及展望
郭美伶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4
【摘要】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更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价值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第一轮司法改革伊始,后续五轮司法改革均对检察官职业伦理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表现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

我国目前检察官的职业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实现这一目标,通过总结我国司法改革丰富实践,研究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与挑战,重点关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包括其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通过制度建设,优化伦理规范、尊重现实人性,强化底线伦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伦理引导几方面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提供有益建议。

【总页数】10页(P203-212)
【作者】郭美伶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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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行政工作的思考作者:李云姚文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
【摘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暴露出一些新矛盾和问题。

为此,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全面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行政工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85%以上的人员投入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加强,而从事综合后勤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减少,队伍力量薄弱。

在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工作也呈现一些新矛盾和问题,致使工作推进困难,工作效果不佳,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全面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困难
(一)司法行政人员自我价值认同感低,难以激发队伍活力。

改革前,检察人员只有部门之分,没有身份之分,综合部门干警与业务部门干警轮岗常态化。

改革后,检察人员被明确分类,原综合部门未取得法律职称的人员不能通过遴选方式进入检察官序列。

加之,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任务及责任增大,薪酬待遇与检察官有较大差距,相比检察官自身价值难以得到体现,致使司法行政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

年轻的干警想方设法通过司法考试进入业务部门,或者争取到党政机关工作,寻求更大的发展舞台。

年长的干警因为从事综合工作时间较长,产生倦怠情绪,难以激发工作热情。

(二)司法行政人员结构不太合理,不能很好适应新时代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干警断层严重,极少数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暂留在综合部门,但大都年龄偏大,临近退休,而工作经验欠缺、有待历练的新进干警扎堆,综合部门整体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司法行政部门是沟通各部门、联系领导和群众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上级院6项考评和当地党委政府综合考评、党建、文明单位、综合治理等多项考评工作。

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连轴转是常事,身兼多职现象突出,特别是文字材料撰写、党建、宣传等重难点工作压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文字功底深厚、新媒体创作、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严重缺乏。

改革后,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地生根,业务部门干警更加注重办案质量,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办案,对需要落实的行政事务认识上有差距,理解支持不够,甚至认为业务部门的任务就是办案,行政事务与其关系不大。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学习活动参与率不高、案件信息和综合材料撰写积极性不高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综合部门无法获取业务部门工作情况,就难以撰写出有价值、有深度的检察信息和宣传作品,不能很好地推介检察工作。

(三)新进人员年轻化和不稳定性,势必影响工作质效。

虽然司法行政工作有文秘、人事、会计、后勤等方面的职能区分,但无论哪个岗位都需要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需要全方位熟悉全院情况,工作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虽然新进人员专业符合岗位需要,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长时间的磨练,才能积累经验。

特别是文秘人员和人事政工人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历练和摸索,工作上才会有明显成效。

为了缓解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不足,基层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招聘人员从事新闻宣传、会务办理、后勤管理等工作,一定程度缓解了行政工作压力,但聘用人员普遍年龄偏小,流失严重,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四)司法行政人员转岗困难,多方位锻炼缺乏平台。

综合部门人员很难有机会与业务部门轮岗,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检察辅助人员也不愿意到综合部门工作,担心换岗长期脱离一线办案工作,没有案件办理数量,对今后入额检察官遴选产生影响。

加之,检察系统相对封闭,司法行政人员调至其他行政单位工作的机会很少。

司法体制改革时,基层院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熟知综合业务的领导和骨干人员(如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等)离开综合部门进入员额,对司法行政队伍带来很大冲击,导致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困难。

久而久之,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员的地位被弱化,院领导不愿意分管综合工作,综合部门干警出不去,业务部门干警没人愿意来,工作固化板结,严重挫伤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相关措施
(一)注重思想引导,压实责任担当。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每位干警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利益受损最大。

改革的攻坚期,尤其要引导和教育司法行政人员,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主动调整心态,学会适应,强化奉献意识、进取精神、担当意识。

通过交心谈心,引导干警在绩效考评方面,坚持横向比较,在同类职位之间进行比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考核标准。

创造条件消除司法行政人员对晋升、入额的顾虑,激发他们的干事热情。

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人员交流机制。

对于具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资格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应支持其转任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岗位。

对于特别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争取系统内交流、跨部门提拔任用、向党政机关推荐,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出口,激发其干事创业工作热情。

(二)找准工作定位,培育职业精神。

司法行政部门是服务保障部门,也是落实党组决策的助推器,工作职能非常重要,没有一定的话语权,仅凭协调,工作难以推进。

司法行政的职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

院党组要为司法行政部门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避免让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构建检察业务工作与检察综合工作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

司法行政部门自身要摒弃改革带来的思想冲击,坚持职业自信,寻求自己的长处,坚持人才培养复合化与专业化并进,实现一专多能。

要将对外交流学习、知识更新教育等常态化、制度化,培养司法行政人员开阔的思维,过硬的本领,着力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文字综合能力、信息收集能力、分析研判能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三)强化岗位培训,提升综合素能。

司法行政部门是检察院的窗口部门,对外展现检察机关的形象,对内体现服务保障的水平,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培训尤为重要。

通过集体轮训、定向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加强综合工作技能、法律基础功底、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塑造,重点抓执行能力、协调能力、写作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综合素质。

探索建立新进干警综合素能培养机制,凡是业务部门新进干警,上岗前先到司法行政部门锻炼半年至一年,凡是综合部门新进干警,上岗前到业务部门锻炼半年至一年,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紧缺的局面,让新进干警迅速熟悉全院工作,达到沟通协作,换位思考目的。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业务部门培养复合型人才搭建平台,特别是干警的写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实现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双赢。

(四)紧扣服务核心,向内挖潜主动作为。

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实行大部制,司法行政部门汇集了原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行政装备科各项工作职能,行政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十分繁重,做好综合后勤保障工作统筹兼顾尤其重要。

考虑到不同岗位工作任务差异较大、工作忙闲不均、人员技能不同等因素,可探索建立AB岗制度,实现工作无缝对接,有效避免工作缺位和空岗现象。

对日常性事务工作,如档案录入管理,电脑维护和信息技术,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进行外包,缓解人少事多矛盾,集中精力抓好重难点工作。

针对写作“老大难”问题,为缓解文稿写作人员唱独角戏、身心俱疲困境,可探索组建由司法行政人员牵头、各业务部门选派骨干参与的写作专班,通过分解课题任务,调动干警写作热情,集思广益,深入挖掘检察工作的特色亮点,形成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精品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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