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即无犯罪法理学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法理学试题库附答案
法理学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17、法律编纂是一种()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18、法的关系根源于()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19、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另一类是()A.全国人大的解释B.人大常委会的解释C.人民法院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0、世界上保存最古老的成文法是()A.习惯法B.条约C.法经D.汉谟拉比法典21、在现代世界各国中,严格责任确定的是()A、民事责任的原则B.刑事责任的原则C.违宪责任的原则D.行政责任的原则22、法的本质是指( )A.法的规范性B.法的表现形式C.法的强制性D.法的阶级性23、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应该是( )A.互不干涉B.法的权威大于政策C.政策指导法,法制约政策D.法必须服从政策24、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是指()A.有法可依B.干部守法C.党员守法D.依照社会主义法律的观点建立起来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生活秩序25、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主要是()A.成文法的汇编B.不成文法的汇编C.判例法的规范化D.成文法的整理26、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特点表现为()A.公法转向私法B.现实主义转向理想主义C.减少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D.两大法系逐步靠拢27、法的社会性一般是指()A.法是一种社会规范B.法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促进社会前进的作用C.法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D.法对社会的一种影响28、法体现的是( )A.国家意志B.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意志C.被统治阶级的意志D.执政党的意志29、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关系是( )A.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B.相互对立的关系C.法决定道德,道德服从法D.相互渗透、相辅相成30、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人们的思想B.友情关系C.同学关系D.物、精神财富和行为3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A.宪法B.刑法C.民法D.经济法32、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A。
《法理学》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139)《法理学》网上作业题答案1:第二次作业2:第三次作业3:第七次作业4:第四次作业5:第五次作业6:第六次作业7:第一次作业1:[判断题]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参考答案:正确不法侵害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误认为有,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为假想防卫。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能够认识而疏忽没有认识到侵害存在的虚假性,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可能认识到这一点,则为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并非对于所有的不法侵害多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制止,正当防卫应当仅限于对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很强的犯罪。
A对于贪污、受贿等智力性的犯罪不应当采用正当防卫手段不加以制止;B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不应当采取正当防卫,因为我们无法通过正当防卫达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是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发生就是指已经开始而没有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就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
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之时,才算不法侵害的终止。
总而言之,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是以侵害的危险是否存在为标准的。
如果在正当防卫开始之前就对怀疑将进行侵害的人实施防卫,理论上称之为事前防卫。
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防卫,理论上称之为事后防卫;同样不是正当防卫。
对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不能预见。
2:[判断题]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参考答案:错误1、应注意写出要点;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3:[判断题]法律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参考答案:错误1、应注意写出要点;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法理学选择题答案
• 1.【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A、C正确。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B正确。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故程序性是法的一项重要特征。
•选项D错误。
法的强制属于人为强制,区别于自然力。
• 2.答案:ABC•选项A正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
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答案:D•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 4.【正确答案】 D•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
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
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
•提示: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 5.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五章资本主义法法国拿破仑主持的法典编纂工作标志着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的开始。
当时法国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部法典,它们对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
它以精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2、合同自由;3、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法国《人权宣言》包括如下一些原则:1、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
2、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3、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4、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5、无罪推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进入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就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的精神。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在二战后的半个世纪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主要有:1、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2、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涌现。
3、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
4、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通过了若干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5、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6、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像欧盟法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7、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
8、在法学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等等。
(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英美法系”)、以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守法与违法【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守法与违法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守法1.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守法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包含两层含义:(1)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2.守法的条件(1)法律能够全面、正确地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能够全面、正确地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法律。
良法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要求:①法的实体内容应充分体现现代法的价值要求。
②法的形式应具备语言明确、规范具体、内容易懂、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等基本要求。
(2)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形式以外,还取决于各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
各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之一。
(3)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因素也是法律遵守的条件,是制约和影响守法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
3.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的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组织应该守法以及他们(它们)在守法活动中的地位。
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决定的。
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宪法中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们可以称其为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我国最广泛、最普遍的守法主体。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范围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种类及范围。
①在我国,守法主要是遵守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承认的国际惯例等。
②在我国守法的范围还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和技术性规范等,这些只是特定主体的守法范围。
法理学试试题库与答案
法理学试题库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A,3、D,4、A,5、A,6、A,7、A,8、A,9、A,10、A,11、D,12、D,13、B,14、D,15、B,16、B,17、D,18、D,19、D,20、D。
21、A,22、D,23、C,24、D,25、C,26、D,27、B,28、A,29、D,30、D, 31、C,32、A,33、D,34、B,35、C,36、D,37、D,38、B,39、D,40、D。
41、D,42、B,43、D,44、D,45、C,46、A,47、A,48、D,49、A,50、B, 51、A,52、B,53、D,54、D,55、A,56、A,57、D,58、D,59、D,60、A。
61、B,62、C,63、B,64、D,65、C,66、B,67、B,68、D,69、C,70、C, 71、B,72、A,73、A,74、A,75、C,76、D,77、B,78、C,79、D,80、A。
81、A,82、B,83、D,84、A,85、D,86、A,87、C,88、A,89、D,90、A, 91、D,92、C,93、C,94、D,95、B,96、B,97、C,98、B,99、D,100、D。
二、多项选择题1、ACD2、CE3、CE4、ACDE5、ABD6、ACDE7、ABC8、ABC9、BE 10、CDE 11、ABD 12、ABCD 13、ABD 14、AE 15、ABD 16、ABCDE 17、ABCD 18、ABCDE 19、ABCD 20、ABCD 21、ABCD 22、ABCE 23、ACD 24、ABC 25、CD 26、ABC 27、ABCD 28、ABCDE 29、ABCD 30、ABCDE 31、AB 32、BCD 33、ABCD 34、ACD 35、ABC 36、A 37、ACD 38、ABD 39、ABC 40、BC 41、ABC 42、BCD 43、ABC 44、ABC 45、ABD三、填空题1、成文法,2、法学家集团,3、行为模式,4、规则,5、肯定性,6、规范性,7、氏族,8、奴隶制法,9、权利法案,10、规范性。
法理学
2009级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那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2)法学的独有方法。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①价值分析方法。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②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2.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
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
2009级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那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2)法学的独有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①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②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2.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
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理学(第六版)试卷2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正确答案:B2、下列有关法律与社会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在当代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具有积极而广泛的作用B.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是混乱的C. 法律有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超前于社会现状、引导社会进步与发展D. 法是一定社会阶段的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正确答案:B3、人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
关于人权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各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都是一样的B. 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任何权利均不得克减C. 人权具有社会制约性,人权不能超出现实社会关系的具体要求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权利诉求D. 人权在现实中往往代表着社会强势者的要求,是强者的意识形态的表现正确答案:C4、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性,最重要的表现在()。
A.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B. 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C. 人权观念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D. 人权具有普世的价值正确答案:A5、下列哪一个文件首次明确确认了全面而统一的人权体系?()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 《世界人权宣言》D. 《联合国宪章》正确答案:C6、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体现在()。
A. 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性B. 法与道德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C. 法与道德都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D. 法与道德最终都趋于自行消亡正确答案:A7、下列选项中不是自由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律原则是()。
哈特的法理理论
哈特的法理理论1. 求帮忙,写⼀条法理名⾔,并理解其含义1、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2、哈⾥斯(英国):认为法理学是装满各种各样有关法的思辨的⼤⼝袋;3、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和法律⽅⾯法的的研究成果;4、英国沃克: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最基本、最⼀般问题的⼀门法学学科;5、波斯纳(美国):所谓法理学,指的是关于法律这种现象的最基本的、最⼀般的、最理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的视⾓,⼤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常关⼼相距甚远; 6、亚⾥⼠多德:“法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7、西塞罗:“完全⾮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真正的法律乃是⼀种与⾃然相符合的整顿理性”;8、塞尔苏斯:“法是善良公正之术”;9、格雷认为法官是副率的创造者⽽不是发现者;10、哈特:认为法是具有普遍效⼒的规则,并且认为⼀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不但要有⾸位规则,并且认为⼀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不但要有守卫规则,⽽且还要有次位规则;2. 法理⾄理名⾔权⼒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以权⼒制约权⼒!法典是⼈民⾃由的圣经。
(马克思语)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法律是⼈民意志的⾃由⽽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尔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多德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迟来的正义即⾮正义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次不公的裁判⽐多次的违法⾏为更严重。
因为这些违法⾏为不过弄脏了⽔流,⽽不公的裁判则把⽔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程序是法治和恣意⼈治的分⽔岭。
——西⽅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犯意则⽆犯⼈(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B)03-12月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B)班级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每题1分,共10分)1.不成文法是不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2.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等)则不具有这些特征。
()3.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条约,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4.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然而却存在着氏族的道德、习俗、禁忌等规范。
()5.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革命。
()6.从性质上看,法制现代化就是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
()7.任何法律制度及其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发展,归根结底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8.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提出立法议案必须同时提出法律草案。
() 9.狭义的法的适用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10.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二、单项选择题(将下列备选答案中最恰当的一个答案选出,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2.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这说明党()A.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B.有权审议法律草案C.有权提出立法建议D.有权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使批准权3.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 A.法的体系 B.法律制度 C.规范性法律文件 D.法的部门4.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5.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法理学主观题
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为的行为。
首先,法律是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也限制着人们的一些行为,比如: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一些行为作出限制,是基于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以及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地个人自由的原则。
从这些原则不难看出,法律的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限制人们的危险行为,限制个别人的自由,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大多数人的大部分自由权利。
二、人们的自由有界限人的自由有界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自由来实现自身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第二,禁止权利滥用。
每个人都有行驶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从主观上来说,权利的行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有效地防止了权利冲突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
三、面对国家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国家机关的权利,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利都是不合法的权利。
法律对国家权利的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国家机关行驶权利必须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
国家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四、法与科技法与科技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第一,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科技的发展提高了立法的质量,科技的出现也导致了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上的困难。
与此同时,法对科技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法管理科技,促进科技的竞争发展,同时保障科技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可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第三,法律必须对科技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
法理学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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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的方面看,分清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就 是要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 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
➢ 原则上,经济、政治行为等大多受到或应当受到
法律的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或出于立法政策
的考虑,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调整,这样在法律行 为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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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为与非 法律行为的界定大抵不会存在什么问题。
➢ 但有时候,一个行为的发生,很难根据立法
清晰判断它的法律性质,这就要通过法律解 释和论证过程来确定它是不是法律行为,是
哪一类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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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样式,其表 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
研究法律行为主观要件,首先就在于考察这些行为意思 (意志)诸要素的法律意义 。
动机本身不是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例如在刑法中,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仅是量刑时参考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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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者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 结果的主观意图。 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给予行为规定性。 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 。 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目的直接或间接 的、真实或虚拟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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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具有社会意义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 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 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2008-12-06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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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即无犯罪法理学
这句话是正确的。
刑法中犯罪的构成有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构成均需有危害行为的要件。
但同时刑法中的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常识下的行为,其指行为人在意志或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有以下:
三个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为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危害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或者称为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行为是人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亦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内容,亦称为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
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必须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而且必须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有具体表现形式的行为,都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下列行为因不符合上述要件不构成刑法中的行为
(1)人的无意识动作;
(2)身体受外力强制下的动作;
(3)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无法履行的义务。
同时,有了危害行为之后还需要其他三方面要件的符合性,只有这四个要件共同具备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