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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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严格按“三·三制”(○点、四点、八点各占三分之一)要求深入现场,靠前指挥。
2、矿长、党组书记、每月不少于6个。
3、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个。其他矿级领导、副总每月不少于6个。
4、调度、生技、安质、机电、通风等生产业务科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12个。其他部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月不少6个。队级正职每月不少于15个、副职跟班。
5、安全、生产调度员每月不少于6个,安全巡回检查员、专职运输调度员每月不少于16个。
6、矿值班领导值班日必须下井检查。
7、各类人员下井前,需要到考勤室考勤。干部及管理人员签到,认真检查安全隐患,查处“三违”,上井后填写安全信息卡。否则,不予计井下工。
8、安全科负责逐日考核,月底汇总;并负责对“三·三制”下井情况进行通报。
9、严格执行“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三·三制”考核,凡少下一个井罚款50元,其中四点班或零点班少下一个井加罚30元。
12、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指标时,必须出具书面说明,经单
位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安委办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