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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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标的物“西方公主号”(后来喜 多来公司注册登记该船舶时改为“华龙港2号”)原先是一条废钢铁 船,经过喜多来公司的修理后变为一艘适航的油轮,后来喜多来公 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该船舶,从而使该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籍,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该船的船旗国。虽然该船在中国 境内,如果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也同样可以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结 果,但鉴于船舶这种运输工具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理论上,我们 还是应该运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原则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者船旗国法律,即 中国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第九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涉外经济法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涉外经济法规, 其中有些法规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 其中有些法规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从 1982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 罗马尼亚、德国、加拿大、法国、 1982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罗马尼亚、德国、加拿大、法国、 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 荷兰、意大利、美国等50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荷兰、意大利、美国等50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其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也作了规定。 其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 一致的,一般为: 一致的,一般为: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的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 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 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 可实行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可实行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补偿的金额应相当于被征 收之日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现兑现和自由转移, 收之日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现兑现和自由转移,并不 应有不适当的迟延。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 应有不适当的迟延。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可由双方 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结果的,可提交仲裁, 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结果的,可提交仲裁,仲裁应根 据双方所签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据双方所签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五、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144条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 188条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 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示范法、建议稿: 示范法、建议稿: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案例名称】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根振平)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否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修船协议,约定: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登记,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有关该船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到达青岛港双方交接验收后三天内,喜多来公司将全部款项付清。

1996年3月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没有按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书面承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理。

中根公司于200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根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海丰公司返还船舶或返还剩余货款。

【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船舶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参考答案】基于船舶物权特殊性,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宜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船旗国法律。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上一案例中,我们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该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现代国际商品流转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动产的价值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现实地开始分离,因此,在19世纪末,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的原则。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 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那么,如 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 问题。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 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审判实践来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 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 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 律保护。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为: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1、授予专利的范围不同 2、取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不同
3、授予专利的优先权原则不同
4、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
的待遇不同
2、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协议》第6条 规定的“权利用尽”是指知识产权 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一次就用完了。
3、实体权利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和地理标志
(3)专利权
4、知识产权执法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权
(二)意思自治的范围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 享受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有两种观点。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各国国内 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 的同时,有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 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这些 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 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通常 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B.被告住所地法C. 法院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9. 一国法院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多数国家取而代之的是A. 当事人的属人法B. 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C. 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 法院地法10. 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但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的法院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A.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B.转致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11. 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对表兄妹因为该州禁止近亲通婚,于是到纽约州结婚,然后又回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时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孀的身份在法国(被告住所地)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法国法院应当A. 承认女方的遗孀地位,受理赔偿诉讼B.男女双方的婚姻依纽约州的法律有效,则到处有效。

C. 当事人规避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拒绝承认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因此驳回诉讼D.因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规避的是外国的法律,应视为有效12.甲国科恩公司依照乙国法律全额投资设立了方尔同公司,方尔同公司在丙国从事经营活动中与麦路公司发生纠纷,并被诉到我国法院。

我国法院确定方尔同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据的应当是哪国法律?A. 甲国法律B. 乙国法律C.同时适用甲国法律和乙国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范围虽然很⼴,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在各国实践中,这⼀原则并不是解决⼀切物权关系的唯⼀原则,⽽在下⾯⼏⽅⾯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

主要有:
(⼀)运输中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

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的地法。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本⾝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所地法可以适⽤。

因此,⽬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器等运输⼯具的物权关系适⽤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的财产。

外国法⼈在⾃⾏终⽌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物之所在地法,⽽应依其属⼈法解决。

(四)与⼈⾝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关系中⽤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般不适⽤物之所在地法,⽽适⽤有关的属⼈法;不动产普遍适⽤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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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总结)

国际私法(总结)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2、连接因素:又称连接点,它起一种桥梁的作用,通过它把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法系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规范联系起来。

3、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

4、识别:又称定类,定质或定性,是指法院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的行为和程序。

5、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甲国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7、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制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存在和内容的查明。

8、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9、最密切联系法律选择方法:是指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10、特征性履行法律选择方法:是指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应适用的法律是反映该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的法律。

11、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即国际私法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编纂工作。

12、自然人属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准据法。

13、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4、物之所在地法:即财产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财产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物权法律适用

物权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从19世纪末开始,物之所在地法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5)客观依据说。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二)动产: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有体动产的所在地随时变动,因此有必要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无体动产——以该项动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一)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三)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作法。

第二节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11.1 印尼公民吴××诉中国公民张××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

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内地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

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强调对土地、矿藏、河流等的法律的管辖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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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物权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律适用(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 (二)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 (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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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
也称为“异则主义”。这种学说盛行于“法则区 别说”时代,直到19世纪欧洲各国学者均主张 这一原则。他们将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开来,不动 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附属于人,没有独 立的法律适用原则,而是一律适用所有人的属人 法(住所地法或国籍法)。其法律格言是:“动 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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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以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 为基础,但又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 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含有涉外因素,而且国际私 法上的物权制度并不着重于直接规定物权关系的 权利义务,而是着重于解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 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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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 物。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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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案例1: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马文保险柜公司诉 诺顿案”
宾州法律:善意第三人权利优先 新州法律:原所有人权利优先 案例2: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查尔斯公司诉克里
姆克案” 纽约州法律: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优先于委托人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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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之所在地适用的例外
(一)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遗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2)当代表运输中的物品的证券,依交易所所在 地法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应以证券交易所所 在地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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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
也称为“同则主义”,是指不分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五、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在立法中明确 规定的仅有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遗产的继承以及 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条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极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极其他定着物、 的 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 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 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冲突法
• 物权的客体 • 物权的种类 • 物权的取得 • 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保护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 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如果将其视 为动产, 为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 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 【法律问题】 • 本案中的这些股票应依何国法律识别为动产 还是不动产?
• 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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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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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
准据法。

而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继承财产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遗产所在地法。

2.分割制,即将遗产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此情况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体动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无体动产包括债券、有价证券、股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五、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依财产所属国的法律调整,这也应视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外国法人在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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