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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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两套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两套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准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 D)作用。

A.有限强制B.协调C.指导D.间接调整2.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B)A.是国际法B.既是国际法,也是海内法C.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D.是国内法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是(A)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C.最后拥有的国籍D.住所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取(A)A.注册登记国说B.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说C.实际控制说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5.英国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 A)A.戴西B.胡伯C.巴托鲁斯D.杜摩兰6.在下列连接点中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是(D)A.法院地B.物之所在地C.行为地D.国籍7. 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C)A.识别制度B.先决问题制度C.公共秩序制度D.反致制度8. 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反映在冲突规范的类型上,除少数特别性质的法律行为,一般是采用(D)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9.《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明确规定了(C)A.仲裁程序B.仲裁法庭的构成C.当有关裁决应在承认和执行国以外的国家做出时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D.作出裁决的方法10.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外继续遗产为动产时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C )A.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律B.被继承人主要居住地法律C.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D.被继承人最后居留地法律11.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央从属于(B)A.世界贸易组织B.世界银行C.联合国D.国际商会12.美国的《冲突法重述》规定在当事人无协议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由( D)确定适用与合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案例名称】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根振平)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否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修船协议,约定: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登记,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有关该船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到达青岛港双方交接验收后三天内,喜多来公司将全部款项付清。

1996年3月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没有按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书面承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理。

中根公司于200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根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海丰公司返还船舶或返还剩余货款。

【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船舶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参考答案】基于船舶物权特殊性,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宜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船旗国法律。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上一案例中,我们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该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现代国际商品流转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动产的价值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现实地开始分离,因此,在19世纪末,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的原则。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物品的稳定和保持法律秩序。它避免了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使得所有人都能够按照物品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行事,从而保护了物品的价值和所有权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当存在特定的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或其他国际法律规定时,这些规定可能会覆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需(lex rei sitae)是指根据物所在的地点的法律规定处理该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和可移动物(除非另有规定)。
按照这一原则,当争议涉及某个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根据该物品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例如,一块土地或一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受到该地区土地法、房屋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规范。

国际私法主观题

国际私法主观题

一、简述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 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分)(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2分)(3)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分)2.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分)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2分)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分)3.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分)诉讼程序的豁免。

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2分)强制执行的豁免。

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2分)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2分)其主要特点有:(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分)(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三、简答题1、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需注意哪些主要问题?2、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4、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1.2.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4.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

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

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它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

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

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 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国际私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2.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最近的立法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多采用
A.父亲的属人法B.母亲的属人法
C.子女的属人法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3.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外国法人终止时的有关物权关系
C.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7.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是
A.国籍B.物之所在地
C.诉讼行为地D.住所
8.“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双边冲突规范
B.单边冲突规范
C.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世界版权公约》
E.《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7.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如双方国籍或住所不在一国,而各自的属人法对此规定又不同,在下列各项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践有
A.只适用丈夫的属人法
B.只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C.适用双方各自的属人法
D.适用法院地法
E.适用其他法律
8.一般而言,直接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戴西B.莫里斯
C.杜摩兰D.库克
12.在下列各种冲突规则中,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同一制的是
A.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B.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C.不动产和动产一概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D.动产、不动产均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13.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范围虽然很⼴,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在各国实践中,这⼀原则并不是解决⼀切物权关系的唯⼀原则,⽽在下⾯⼏⽅⾯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

主要有:
(⼀)运输中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

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的地法。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本⾝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所地法可以适⽤。

因此,⽬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器等运输⼯具的物权关系适⽤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的财产。

外国法⼈在⾃⾏终⽌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物之所在地法,⽽应依其属⼈法解决。

(四)与⼈⾝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关系中⽤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般不适⽤物之所在地法,⽽适⽤有关的属⼈法;不动产普遍适⽤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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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禁治产人
域外送达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政府利益分析说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礼让说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国仲裁裁定公约》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国际惯例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单边冲突规范
属人法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间接反致
司法协助
试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
简述动产三分说
论系属公式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物之所在地法
属人管辖

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原则及其启示

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原则及其启示

The Applicable Principles of Lex Sitae and its
Enlightenment
作者: 李荣
作者机构: 青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出版物刊名: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41-45页
主题词: 物权;涉外物权;物之所在地;适用原则
摘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所采用的基本原则。

它产生的历史十分悠久,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成为物权领域适用最为广泛的冲突原则,其适用的范围和例外在各国渐趋一致。

本文着重介绍有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发展、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适用范围、适用例外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的有关规定,以从中获得启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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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单边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间接反致
司法协助
试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禁治产人
域外送达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
政府利益分析说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简述国际礼让说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定公约》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国际惯例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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