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分析题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 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 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 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 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 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 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 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 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 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 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 么?
【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 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 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 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 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 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 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 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 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 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 国法。
民用航空器物权 1.航空器所有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 法。 3.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187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

文物返还中的物之所在地法$理论局限与立法突破马明飞内容提要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是当今解决涉外物权冲突的最主要方法,且其在追索流失文物的国际诉讼 实践中亦被用来确定准据法。
机械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流失文物返还争议,刺激了文物非法贸易与盗掘 活动的滋生;恪守该传统涉外物权冲突规则,体现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对文物权属的历史占有,并忽视文物本 身特殊价值。
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文物返还争议领域,存在理论与实践难题;适用文物来 源国法律解决被盗文物所有权纠纷,符合实质正义。
我国国内文物争议冲突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中,该法将意思自治泛化于物权领域,不利于我国对流失文物的保护与追索工作。
应通过先对条文进 行缩限解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后于该法中设置专门文物返还争议的冲突规范加以改进与完善。
同时,宜放弃《民法总则》中关于绝对属地主义的单边立法规定,以鼓励外国法院在文物争议诉讼中适用中国民法。
关键词物之所在地法文物返还被盗文物冲突规范随着国民文化主权意识的提高,促成更多的海外流 失文物回归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在现行文 物返还国际公约框架下,由于关键条款措辞模糊、文物流 人国加人消极或作保留声明、条约执行力欠佳等原因,流失文物的返还现状不容乐观。
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文物,因其可对当事人形成法律、心理与舆论压力,诉讼启动后 易于采取保全措施,按法律规则更有利于原告获取证据,判决的执行力有保证,胜诉先例对后续判决有约束力等 优势,®已成为促成文物回归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在佳 士得拍卖圆明园兽首案、秦宫遗址被盗金箔饰片案和福 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被盗案等引起国内广泛关注的典型 案例中,诉讼中采用何种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文物权属争 议的准据法,均对文物的最终归属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 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物之所在地法在被盗文物返还诉讼 中的适用困境,讨论其他法律选择方法适用的可行性,进而探索有利于被盗文物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被 盗文物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提供思路。
物之所在地法

• Simple contract debts.
• A debt arising out of a simple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situated in the place in which it is properly recoverable by action, that is, in general,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debtor is resident or, 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or the Brussels or Lugano Convention, domiciled. The debtor may be resident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in such a case the location ('situs') of the debt is the place where payment would be made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commercial usage,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from a bank to a customer, at the branch where the account is kept,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policy money is made payable by the policy, and similarly with a debt due under a sterling bill issu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the debtor is not resident in England,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ebt can be recovered by action in England from the debtor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make the debt locally situated in England; nor does a stipulation for payment there.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可不是突然就冒出来的呢。
在很久很久以前呀,随着人们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不同地方的人之间开始交换各种各样的东西。
可是呢,一旦出现了纠纷,比如说东西的所有权归谁呀,或者东西在某个地方该怎么处理之类的问题,就特别让人头疼。
那时候大家就开始琢磨,到底该按照哪个地方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和东西有关的事儿呢。
慢慢的,大家就发现,按照东西所在地方的法律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就像是一个东西在A地,A地有它自己的风俗习惯和规矩,那按照A地的法律来判定这个东西相关的事情,就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儿啦。
而且呀,每个地方对于财产的概念、物权的规定都不太一样呢。
比如说有的地方认为某种财产很珍贵,有的地方却觉得没那么重要。
所以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啦。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一直在发展变化。
在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的今天,这个原则的应用范围变得更广啦。
以前可能只是在相邻的地区或者简单的贸易中用到,现在呢,哪怕是跨国的大型贸易、复杂的财产纠纷,也经常会用到这个原则。
而且呀,这个原则在不同类型的物权方面也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比如说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就变得更加重要了。
对于不动产,那肯定是要严格按照物之所在地法来处理啦,因为不动产它就在那儿,跑不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处理是最靠谱的。
对于动产呢,虽然动产是可以移动的,但是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按照物之所在地法来处理。
不过呢,这里面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在运输中的动产,那到底是按照出发地的法律,还是目的地的法律,或者是运输途中经过的某个关键地点的法律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啦。
再比如说,一些无形财产,像知识产权之类的,虽然它们和传统的物不太一样,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开始借鉴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一些思路呢。
概括性来讲呢,这个原则一直在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变得越来越完善,在处理物权相关的纠纷方面发挥着超级重要的作用呢。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物之所在地法名词解释

物之所在地法名词解释
物之所在地法,又称物地法,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概念,用来描述在法律关系中,物体所处的具体地点或所在的地理范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特别是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
民事纠纷中,对于物体所在地的确定,往往决定了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哪个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一般来说,物体所在地的法律和法院都具有优先适用权。
在国际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用于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当一项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合同中的具体物品所在的国家的法律通常会成为适用法律,而该国的法院则具有管辖权。
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确
定物体所在地的标准会考虑物体的实际存在地点、物体的国籍、所有权的转移等因素。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会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
总的来说,物之所在地法是为了解决物体所在地与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问题而
产生的一个法律原则。
它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9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物体的所在位置是通过确定其相对于其他物体的位置关系或者确定其在空间中的坐标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物体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第一,相对位置的确定方法。
1.参照物体法:通过物体相对于其他已知位置的物体的位置关系进行确定。
比如我们可以使用地球为参照物,确定某物体相对于地球的位置,比如北半球、南半球,东经、西经等。
2.相对距离法:通过测量物体与其他已知位置的物体之间的相对距离进行确定。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测距仪测量物体与已知位置的物体之间的距离,从而确定其位置。
3.三角定位法:通过测量物体与多个已知位置的物体之间的角度和距离,利用三角定位原理进行计算,进而确定物体的位置。
比如利用GPS系统进行定位,就是利用卫星与接收器之间的角度和距离来计算接收器的位置。
第二,坐标定位的确定方法。
1.二维坐标法:通过确定物体在平面坐标系中的位置来确定其所在地。
比如我们可以使用笛卡尔坐标系,通过确定物体在平面的某和y轴上的坐标来确定其位置。
2.三维坐标法:通过确定物体在三维空间坐标系中的位置来确定其所在地。
比如我们可以使用笛卡尔坐标系,通过确定物体在空间的某、y和z轴上的坐标来确定其位置。
3.GPS定位技术: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将地球表面划分为三维空间的网格,利用接收器接收多颗卫星发射的信号,通过计算信号传播时间和卫星位置来确定接收器的三维坐标,从而确定物体的所在地。
总之,物体的所在地可以通过确定其相对于其他物体的位置关系或确定其在空间中的坐标来确定。
不同的定位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目的。
通过运用相应的方法,我们可以准确地确定物体的位置,从而实现各种应用需求,如导航、遥感、航空航天等。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范围虽然很⼴,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在各国实践中,这⼀原则并不是解决⼀切物权关系的唯⼀原则,⽽在下⾯⼏⽅⾯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
主要有:
(⼀)运输中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
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的地法。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本⾝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所地法可以适⽤。
因此,⽬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器等运输⼯具的物权关系适⽤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的财产。
外国法⼈在⾃⾏终⽌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物之所在地法,⽽应依其属⼈法解决。
(四)与⼈⾝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关系中⽤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般不适⽤物之所在地法,⽽适⽤有关的属⼈法;不动产普遍适⽤不动产所在地法。
【本⽂源⾃⽹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当存在特定的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或其他国际法律规定时,这些规定可能会覆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需(lex rei sitae)是指根据物所在的地点的法律规定处理该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和可移动物(除非另有规定)。
按照这一原则,当争议涉及某个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根据该物品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例如,一块土地或一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受到该地区土地法、房屋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规范。
浅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开始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实践 中都抛 弃了动 产法律适用的传统做法, 取而代之将动产和不动产物 权都适 用物之 所在地法原则。例如: 《日 本法例》规定:“关 于动产 及不动产物权及其他应 登记的物权,依其 标的物所在地法。”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 有人 认为,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 出于对 萨维尼 的“法 律 关系本座说”完美遵循的考 虑。萨维尼把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与 一 定 的地域 相联系起来,以该地域(即“本座”)的法律 作为处 理该涉外
民 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且关于“人”、“物”、 “债”、“程序”的法律 关 系 分别适用不同 的但却是 固定的法律。 但这却 丧失了冲突规范 对 法 律选择的灵活性,仅仅演化 成为僵硬的“系属”。鉴于该 学说的 缺 陷 ,冲突规范经 历了从 机械走向灵活、从客观冲突规范向 主观冲 突 规 范过渡并相结合的冲突 规范的“软化”过程。“当事人意思 自治” 和“最 密切联 系原则”的出现摆脱了法律选择的 僵硬“系属”,转而向 灵 活迈进 ,追 求个案公正和实体正义。实践表明 , “当事 人意思 自治”
远 的事,但至 少这在一定层面上形成了一种不不以 主权为 基础而解 决 冲突法问题的模式。
国际 私法正逐步摆脱传统 中建立于地域、主权之上的立法模式。
物 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原则发展也应顺应这一趋 势,不能固 步自封于 物 理上的 地域空间或主权,而应在以“物之所在 地法”原则 为主导的 前 提下,合理考虑其他因素,选择 法律适用。
和“最密 切联系原则”能较好地维 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司法 成本, 已 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在物 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中适当 考 虑 引入“当事人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在 保证个 案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论述题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论述题错嘿,咱今天就来聊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
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啊,那可是国际私法里的一个重要角色呢!它一开始出现的时候,那可真是给解决法律冲突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为啥这么说呢?你想啊,不同地方对于同一件物品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一样,那怎么判断呢?这时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就派上用场了,就按照物品所在地的法律来,简单明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啦。
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人们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
这时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说,有些物品的流动变得特别快,可能一瞬间就从一个地方到了另一个地方,这时候单纯按照所在地来判断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而且啊,现在的经济活动也多样化了。
各种新型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像虚拟财产啥的。
这些新东西可不能简单地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来处理。
不过呢,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呀。
面对这些新情况,法律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对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人们也在想各种办法让它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
比如说,会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不只是单纯看物品所在地,还会考虑和物品相关的其他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学者们可没少动脑筋。
他们一直在研究,怎么能让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既保持它的重要性,又能与时俱进。
而且各国之间也在加强交流和合作,一起探讨怎么来处理这些新问题。
总之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虽然遇到了一些挑战,但它也在不断发展。
它就像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在适应着这个变化万千的世界。
未来它会变成什么样呢?这还真不好说,但肯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能处理好各种复杂的情况。
咱就拭目以待吧,看看它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惊喜!。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物体的归属权归属于物体所在的地方的法律体系。
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动物等,不仅适用于私人所有财产,也适用于公共财产。
该法原则源于罗马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物体归属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物体所有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此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还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跨国公司资产归属问题。
在实践中,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如证券和知识产权,适用特殊规则。
而在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和德国,该原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类型,包括知识产权和证券等。
总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物体所有者和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1 -。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一直以来都是人类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中,有着不同的方法和理论来确定物体的所在地。
下面将从物理学、地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个角度来讨论确定物体所在地的方法。
首先,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确定物体所在地主要涉及到空间坐标的测量和定位。
物理学中常用的方法包括全球定位系统(GPS),三角测量法以及测距法等。
全球定位系统(GPS)是一种通过卫星的信号来确定地理位置的技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所需的空间坐标。
通过接收卫星发射的信号,可以计算出接收器所在位置的经纬度和海拔高度等信息。
三角测量法是通过测量物体与不同测量点之间的角度和距离来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方法。
通过测量物体与测量点之间的角度关系,再结合实际测量的距离,可以利用三角函数计算出物体的位置。
测距法是通过测量物体与测量点之间的距离来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方法。
根据声波传播速度、电磁波传播时间等原理,可以利用测距仪、激光测距仪等设备来测量物体与测量点之间的距离,从而确定物体所在位置。
其次,从地理学的角度来看,确定物体所在地主要涉及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等要素的考察和分析。
地理学中常用的方法包括地理定位、地质勘探和地形测量等。
地理定位是通过查阅地理信息和地图等资料来确定物体所在地的方法。
通过比对地理信息和地图上的标记,可以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
地质勘探是通过分析地质构造、岩石形态和地下水位等信息来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方法。
通过对地下岩石和水文特征的调查和勘测,可以推断物体所在位置的地质特征。
地形测量是通过测量地面高程和形态等信息来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方法。
通过使用高程仪、测绘仪等设备,可以测量地面的高程,并绘制出地形图,从而确定物体所在位置的地形特征。
再次,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确定物体所在地主要涉及到物体的生活习性和行为特征等方面的研究。
生物学中常用的方法包括动物追踪、行为观察和生命周期研究等。
动物追踪是通过安装追踪器或者使用卫星跟踪系统来确定动物所在地的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物之所在地法的法理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区域性的私法,归属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所有权。
物之所在地法认为物件的状态与它的地理位置有关,并赋予物件在法律上的实质性效力,物件被视为是政治单元的一部分,无论它们位于何处。
物之所在地法确立了政治实体的主权权利,以便保护居民的和法律的权利,并确保最大的公平性。
物之所在地法的实际作用则在于规定:物之所在地,即该物属于某一范围,具有某一特定地位、地域划分和法律效力。
鉴于该法得以实施,则地点上占据或控制该物的一方,即可获得法律上的优势。
二、宪法支持的物之所在地法在我国宪法中,物之所在地法被明确规定,第五十二条认定:“公民的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民有效的财产实行保护。
”第六十条规定:“凡物项,均应由其法定所有人或拥有人享有其所有权。
”物之所在地法是根据这些有关规定就公民财产物项的所有权作出的规范,用于确定法定所有权有何种影响和变化,以及拥有人可以在什么程度上控制财产物项的状态及其不同的管辖权等。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实践运用在法律实践中,物之所在地法给投资者和贸易者,或者是投资者和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物件中㉠平台,使它们可以确定归属原则、权利义务、变更所有权、处置物件和解决争议等等。
物之所在地法的实践运用对我们的法律系统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把外国法和本国法结合在一起,使得本国的财产物件更容易受到本国法律的管辖,即使这些物件是在外国的实体法律系统中建立的;它确保了海外投资者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受到法律保护;它为那些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尤其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犯罪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基于物件实体权利的追究手段;物之所在地法也被用来解释各种贸易和商业法律。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物之所在地法认可和重新定位物项的权属,使物项受到归属地的诉讼管辖,从而有助于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储备保存、实施的安全性,以及认可财产物项的使用以及利益份额等。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引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Principle of Location for Things)是一种探索事物所在地的思维方式。
它源于哲学家柏拉图的“物之所在地法”,并由当代哲学家廖约翰于20世纪提出。
这一原则强调了物体所处的特定位置对于其属性、特征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的重要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从哲学、科学、社会学和地理学等角度,全面解析该原则的意义和影响。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基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和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和形而上学原理。
柏拉图认为,每个事物都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位置,其位置决定了其本质和属性。
物体与环境产生的相互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廖约翰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将其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哲学中的应用在哲学领域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分析事物的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
通过研究物体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其他事物的相互作用,人们可以更好地认识事物的实质和规律。
在形而上学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被应用于研究物体的存在方式、本体属性等问题。
3.1 物之所在地和本体属性的关系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物体的本体属性与其位置之间的关系。
物体所处的位置与其特性相互联系,地理环境可以影响事物的形态、性质、功能等。
物体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社会属性、历史属性等。
例如,一座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就会对其功能、用途等产生重要影响。
3.2 事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还有助于研究事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通过研究物体在空间中的相对位置,人们可以揭示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这一原则可以应用于研究社会关系、地缘政治等问题。
例如,国家之间的地理位置和资源分布有助于解读国际关系的复杂性。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科学中的应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科学领域的应用也十分广泛。
几乎所有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将事物的位置因素纳入考量。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很有趣的事儿——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这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我给你们举些例子就好懂啦。
想象一下,有个外国的小朋友,他有一个特别酷的玩具汽车,这个玩具汽车就在他自己的国家呢。
那这个玩具汽车的很多事情,像是如果被别人弄坏了怎么赔偿,或者这个玩具汽车能不能卖给别人,都要按照他所在国家的法律来办。
这就像是这个玩具汽车听它所在地方的法律的话一样。
再比如说,有一只可爱的小猫咪,它住在一个小镇上。
这个小镇有自己的规定,比如猫咪不能随便跑进别人的院子捣乱。
这个规定就是这个地方的“法律”,小猫咪在这个地方就得遵守。
这就好比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小猫咪在这个小镇,就要按照小镇的规定来生活。
还有啊,假如你有一本超级好看的漫画书,你带着这本漫画书去了另外一个城市旅游。
在那个城市的图书馆里,有一些关于图书借阅和保护的规定。
你的漫画书在那个城市,那在涉及到和这个城市有关的一些关于漫画书的事情时,就可能要按照这个城市的规定来。
比如说,如果你的漫画书不小心弄脏了图书馆的桌子,那怎么处理就可能是按照这个城市图书馆的规定,而不是按照你家乡的规定。
这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可重要啦。
它能让每个地方的东西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每个教室可能都有一点不一样的小规则。
比如有的教室要求大家进教室要轻轻走,有的教室要求大家把书包放在特定的位置。
这些小规则就像每个地方的法律一样,我们在这个教室里就要遵守这个教室的规则。
从更大的范围来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宝物。
像埃及有金字塔,那金字塔相关的保护、参观的规定就是埃及的法律规定的。
金字塔在埃及的土地上,就得按照埃及的法律来管理。
要是有人想从别的国家来埃及研究金字塔或者在金字塔周围做一些事情,都得按照埃及的法律。
所以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就是这样,每个东西在它所在的地方,就会受到那个地方的法律的管理和保护。
这样大家都能清楚地知道规则,就不会乱套啦。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五、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在立法中明确 规定的仅有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遗产的继承以及 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条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极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极其他定着物、 的 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 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 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冲突法
• 物权的客体 • 物权的种类 • 物权的取得 • 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保护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 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如果将其视 为动产, 为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 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 【法律问题】 • 本案中的这些股票应依何国法律识别为动产 还是不动产?
• 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于物权的财产权的规定是存在的。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也就是说,在人们结成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
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各国国内民法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仍然是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没有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也就没有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
正由于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故国际私法并不讨论一般的物权问题,而只讨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所涉及的物权问题。
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在这种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物权的内容、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的法律规定大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物权概念本身、对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取得以及物权转移等几个方面。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76)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在通常意义上讲,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笼统地讲,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都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再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根据物权法定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
第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
对于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也有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而变动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
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但对当事人行使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如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如土地抵押设定方式、房屋让渡方式、财产租赁方式等),概依行为地法。
但也有主张依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
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例如果实分割)或事实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主张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由于各国均认为应属所有权人,因而依何种法律确定所有权转移地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对此,一般主张依物权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依债的准据法来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但1958年订于海牙的《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主张适用买卖合同的准据法。
最后,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依法寻求对其物权的保护。
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
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05)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非常广泛,便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不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
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
1.适用送达地法。
2.适用发运地法。
3.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
此外,在理论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存在,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
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法或标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对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般来说,实行区别制的国家主张,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