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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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妥

善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和对农业生产的损失,保护

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植

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等有害

生物的情况发生。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

则:(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植物疫情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

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植物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

少到最小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

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植物疫情及

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

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林、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民政、气象、宣传、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指挥部下设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二)制定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四)组织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协调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农林、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二)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三)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四)督查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技术专家组由农林局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疑难农业植物疫情情况的会诊;(二)为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三)组织实施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研究。

第十条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农林、交通、民政等部门

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筹措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四)负责对由于

疫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

第十一条控制处置组由农林局牵头,公安、市场管理、卫生、交通

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疫情监测、原因分析、疫

情防治和扑灭等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

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紧急处置疫情发生时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

第三章疫情确认和报告第十二条农业植物疫情由农林局依照下列

原则组织诊断并确认:(一)国家法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由市植

物检疫站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

有害生物且市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

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对怀疑为国内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林局向省农业厅

报告,并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后确认。

(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

镇暴发危害。

第十四条农业植物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植物疫情由

农林局负责确认;重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某某市农业局后共同确

认;特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某某市农业局、某某省农业厅后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农林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流行等

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农林局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

将结果报告农林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

(二)农业植物疫情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林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

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属于人畜感染的农业植物疫情,应当同时通报卫

计局,并由卫计局逐级上报。

第四章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省

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某某市政府批

准后启动;一般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某某市政府批准启动。

第十七条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封锁、扑灭、控制等应急处置,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划

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

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

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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