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并享有向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3.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4.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第六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缴纳。
第七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 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物业的整体安全性;4. 不得搞乱社区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资质;3. 提供有效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 经法院判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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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及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物业服务细则:
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如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2.保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处理等。
3.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4.安全服务,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等。
5.社区活动组织,包括组织小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举办节日活动等。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
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不等的物业费。
2.商业物业物业费标准:
根据商业物业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的物业费。
3.写字楼物业费标准:
根据写字楼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8-15元不等的物业费。
请注意,以上收取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取标准可能根据具体小区或物业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以当地物业公司或相关规定为准。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朋友,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下面是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本条例共分为八个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道德、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安全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要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合理安排和高质量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全面、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噪声控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停车位资源,制定停车管理办法,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树木和草坪,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改善小区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防止建筑施工、装修和设备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权利和利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办公楼宇、商业、工业、仓储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t本市物业管理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t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并执行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三章\t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t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t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履行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t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t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第十六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合理和公正。
第五章\t物业安全防范第十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t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t物业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策机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包括物业管理规划、费用收取、人员聘用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任期两年,可连续连选连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防火、环境保洁等安全措施,组织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第四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住户的权利住户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权利,有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提出合法诉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住户的义务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持小区环境整洁,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扰乱小区秩序。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分类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种分类。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且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运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壹)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俩个之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且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能够合且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 物业服务内容6. 物业服务费用7.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8.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9.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0.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资质证书。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3.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3.6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7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4.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4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4.6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5. 物业服务内容5.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5.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5.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5.4 安全防范服务5.5 社区文化活动组织服务6. 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和税金。
6.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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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
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5(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西安非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 0(元/平米·月)。
关于物业收费是否包含电梯费用问题您可以查看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2。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第三条物业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并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 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的清洁;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确保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的维修维护、绿化美化、公共设施更新等用途。
第五条物业服务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居民的权利居民有以下权利:1. 支付合理的物业费用,并获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参与小区事务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 知情权,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居民的义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的正常秩序;3. 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八条纠纷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调解解决,居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和诉讼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居民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物业公司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违反本条例而对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由西安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西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有序、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本条例,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的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规划、计划和政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并告知业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方案,确保楼宇、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业主反馈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收费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必须合理、公平,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并注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修缮维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2 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条约》或者《物业服务条约》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室庐、非室庐等当局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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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6 16:24:5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超过二百户的,按全体业主人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以所住区域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居住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业主过半数票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照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书,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居住区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三)招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四)筹集和管理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监督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八)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资质年检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场所;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一)委托管理事项;(二)委托管理期限;(三)双方权利义务;(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和下列要求对居住区物业实施管理:(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二)业主或者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要求维修时,应当提供有偿服务;(三)如实记录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收支,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账务;(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一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五)维护居住区生活秩序;(六)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居住区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车辆停放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居住区为单位核定。
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商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水、电、气、暖等费用,供应单位应当按户计量收取。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户计量收取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委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财物,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账务;(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场地;(四)应当移交的其他物业资料、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上述资料财物时,不得损坏、隐匿、销毁。
第二十三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居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对居住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和配套设施进行考核,评定等级。
第二十四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七日内答复投诉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会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区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居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居住区经过治理改造,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实施物业管理:(一)新建居住区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居住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完善;(三)具有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四)居住区环境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五)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投入使用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住宅出售合同或者发出拆迁安置回迁通知时,应当将住宅质量验收合格证、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住宅出售合同或者拆迁安置回迁通知的附件同时交付业主。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得转让居住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用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条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入住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按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的移交居住区物业,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居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和经营用房的收入用于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其他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居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花草树木。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内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或者房屋外貌;(二)私自占用、损坏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反居住区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八)影响其他住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