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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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要求,现将《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9日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中参加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其它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企业制(修)订标准给予指导;(六)按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七)按时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 范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 范本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类别,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相一致,冠以“天津市”字样。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者单位;行业性;自律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服务。

第六条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本会的住所(载明市区)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拥护本会的章程;(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民函〔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津民函〔2022〕34号各市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市级社会组织近年来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通知如下: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社会组织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为指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2022年12月30日附件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组织,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业协会的归位、规范及职能的发挥——谈天津市实施《行业

行业协会的归位、规范及职能的发挥——谈天津市实施《行业

行业协会的归位、规范及职能的发挥——谈天津市实施《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天津社科院 刘文智为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把行业协会真正办成民间自治组织、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使行业协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今年7月14日,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这三个文件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行业协会立法调研小组,在调查、研究实际情况和学习、借鉴外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

这意味着天津市的行业协会向民间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使行业协会的工作有法可依、具体行为有章可循,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目前,民间组织已成为社会组织结构的重要部分,而行业协会则是当前各类民间组织中发展最迅速、门类最齐全、作用也日益明显的社团组织。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也将行业协会作为优先培育发展的一类社团组织。

2002年至2003年,天津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的意见》,对行业协会进行了整合、调整和规范。

2004年在全市行业协会中开展了“示范行业协会创建活动”。

通过树立典型、交流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行业协会的归位势在必行我国的行业管理机构的发展目前正处在国家体制变革交替的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亟待解决的就是地位不顺问题。

行业协会本来是市场与政府联系的纽带,但由于不少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观念没有改变,而且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受政府控制程度较高,尚未形成独立运作机制,所以职能上也存在着诸多不顺畅之处。

行业协会应该是由行业内自发形成的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但由于行业协会对政府体系的依附程度较高,无法起到为本行业利益发出呼声、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的作用,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天津市的行业协会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整顿,但基本的状况仍不尽如人意,和上述情况一样,具体表现在:一是行政化倾向严重。

天津市沐浴行业经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沐浴行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监管部门发现沐浴场所中出现违犯上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整改、网上公示、罚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沐浴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倡导诚信经营,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促进沐浴行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对沐浴企业具有指导、监管职能,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及各级地方沐浴协会应协同商务主管部门对沐浴企业共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协会连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沐浴企业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沐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沐浴场所提供消费者使用的、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具等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结账时应提供消费明细。消费明细应包括:消费项目、各项消费金额、各项消费时间,供消费者核对。
第二十五条 各浴区设立温度、湿度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如出现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应先行救治。
因经营者责任,导致突发事件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天津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标准

天津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标准

天津市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标准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天津市行业协会建设标准3.1 机构、场所、活动资金、工作人员3.1.1机构性质3.1.2名称3.1.3办公条件3.1.4活动资金3.1.5工作人员3.1.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产生的程序3.1.7理事会(常务理事会)3.1.8监事或监事会3.1.9负责人的条件、产生及罢免程序3.1.10办事机构设置和管理3.1.11党组织建设情况3.2 内部管理3.2.1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2.2行业协会登记和备案事项3.2.3年度检查3.2.4财务资产管理3.2.5档案、证章管理3.3行业协会职能3.3.1沟通职能3.3.2自律职能3.3.3服务职能3.3.4对外交流职能3.3.5行业影响力3.4社会形象3.4.1内部认可度3.4.2外部认可度3.4.3新闻媒体认可度3.4.4社会认可度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法成立天津市行业协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3 天津市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标准3.1 机构、场所、活动资金、工作人员3.1.1机构性质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3.1.2名称3.1.2.1名称规范名称包含地域名、正确表述业务范围、反映协会的性质。

例:天津市XXXXXX行业协会3.1.2.2悬挂单位牌匾在协会办公场所门口或明显建筑物上悬挂单位牌匾。

3.1.3办公条件3.1.3.1住所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民政局,有关市属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全面提升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要求,现就在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中广泛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加强其自身建设,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工作,提高其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健全和落实保障工作机制;有重点地解决目前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置,完善服务功能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公开制度,规范和创新活动方式,力争在强化基础、提高素质、示范带动、健全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团结会员、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全面提高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能力,形成政社分开、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依法自治、监管有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新格局。

三、方法步骤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天津市2022版)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天津市2022版)

天津市(社团名称)会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员第二条本团体实行会员制。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本团体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

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团体,本团体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参会情况予以公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四条本团体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

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团体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

会员有章程中有关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以决议形式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拟被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会员部等)负责,每年月更新本团体《会员名册》。

本团体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议。

第六条本团体会费标准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章会员代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制订本章节】第七条本团体依据章程设立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应通过民主方式从会员中推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津政办发[2006]066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0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从2005年7月开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54号),全市开展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工作。

目前,脱钩、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协会与原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基本脱钩,实现了以社团法人方式独立运作,行业协会正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在脱钩工作中,一批行业协会按期高标准完成脱钩规范任务,管理规范,职能到位,特色鲜明,主动为企业服务,深受企业拥护。

同时,在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中,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工商联商会和外地在津企业商会。

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等24家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工商联商会、外地在津企业商会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再接再厉,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全市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认真学习受表彰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自身实力,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天津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名单(共24家)一、先进行业协会名单(20家)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天津报关协会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洗染行业协会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天津市交易市场协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天津市养猪业协会天津市医药行业协会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用品行业协会二、优秀工商联商会名单(2家)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服装商会三、优秀外地驻津企业商会名单(2家)天津浙江商会天津市福建商会。

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及解读

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及解读

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优势和独特作用,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3)57号),以实际行动助推天津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业韧性和安全水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积极作为,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工作,积极主动在我市“十项行动”中展现行业协会商会风采,为实现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稳妥应对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机遇与挑战,引领广大会员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行业协会商会独特作用与主动融入天津“十项行动”相结合,持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部门配合和政社协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力量的工作定位,推动形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

按照“发扬天津社会组织主场优势,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主角作用,发掘优秀单位个人主力效能”的工作思路,持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薄弱环节,着力挖潜力、扩需求、促循环、增动能、稳预期、优环境,更好地为企业、行业、产业提供智力支撑和发展支持,助力经济运行总体回升和持续向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民函〔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津民函〔2022〕33号各市级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行为自律,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结合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对《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该制度指引印发你们,请各社会团体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参照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津民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2022年12月30日附件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2.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3.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4. 社会团体监事制度5. 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6. 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制度7.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8. 社会团体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9.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社团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本团体全称)×××分会,或称天津市××(本团体全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天津市洗染行业协会2003年)第一条为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洗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解决洗染服务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业的洗染服务经营者(含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染业是指对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制成的衣物,提供洗、烫、染、织补以及对皮革衣物提供清洗、上色、修饰等服务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从事洗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洗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并明示交活期限、营业时间。

洗染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天津市洗染行业收费价目表》。

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服务价格等。

价目表由天津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条洗染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洗涤、熨烫、染色、织补、皮草衣物上色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专用设备与专业人员。

第七条洗染服务经营者的等级评定需由洗染服务经营者自愿申报,经行业协会按照《天津市洗染企业等级标准》审核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认定。

第八条洗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一)超越经营范围或无照经营洗、烫、染、织等业务:(二)以“水洗”冒充“干洗”;(三)用伪劣干洗设备实施洗染服务;(四)违反《消法》第八条及其它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洗染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洗染服务之前,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信息,并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报备,备案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四)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五)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行业协会评估指标

天津市行业协会评估指标

天津市行业协会评估指标摘要:1.天津市行业协会的背景和意义2.评估指标的内容和分类3.评估指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法4.评估指标的作用和价值5.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正文:【天津市行业协会的背景和意义】天津市行业协会是天津市的一个重要社会组织,由多个行业企业自愿组成,旨在促进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在我国,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天津市行业协会通过评估指标,对会员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进行评估,以推动会员企业不断改进和提升。

【评估指标的内容和分类】天津市行业协会的评估指标体系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企业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社会责任等。

这些评估指标按照其性质和功能,可以分为硬指标和软指标。

硬指标主要关注企业的客观数据和业绩,如营收、利润、市场份额等;软指标则关注企业的主观能力和素质,如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企业文化等。

【评估指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法】在评估指标的具体标准方面,天津市行业协会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评估标准。

例如,在企业资质方面,要求企业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资质;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达到行业标准等。

在实施方法上,天津市行业协会采用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会员企业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临时评估则根据企业的申请和行业协会的需要随时进行。

评估过程中,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最终形成评估报告,为会员企业提供改进和提升的建议。

【评估指标的作用和价值】天津市行业协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于会员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其次,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推动企业改进和提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最后,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帮助政府和行业协会了解行业的整体状况,为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津教财〔2020〕90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审计正文市教委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协会: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322号)及《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津发改价费〔2020〕293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行业协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的协会包括:天津市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协会、天津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天津市教育信息化协会、天津市翻译协会、天津市学生体育协会、天津市老教授协会。

二、清理规范的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各协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在此基础上,按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协会在收取会费的同时,需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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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50628(颁布时间)
20050801(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文号)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于2005年6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监事等人员的产生和免职;
(三)行业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会员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应当高于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六)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行业协会从事前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特定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不予受理。
(二)被举报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经调查,有关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或者其他措施确实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三)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未按照承诺达到发起条件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其批准文件。
第九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发起筹备期间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入会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与其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取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或者获得政府资助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会员认为行业协会规定的行规行约或者其他行业协会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协会章程对争议处理未作具体规定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会员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及其他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引导、推动行业协会独立行使职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估论证、行业技术标准制订和行业技能资质考核等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移交行业协会承担。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但应当向该行业协会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移交有关职能,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公共服务职能,应当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一)具有与所移交的事项或者受委托的职能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其单位会员数量应当达到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的51%以上,并且单位会员年度营业额应当达到同行业年度营业总额的51%以上;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起草、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自行解散、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按照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执行。
2005年7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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