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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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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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了规定,并且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章对当事的和解制度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新刑诉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的征集,对于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和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根据新刑诉法第五篇第二章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即故意犯罪的刑事和解和过失犯罪的刑事和解。

首先,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刑事和解采取了案件受案刑期和侵犯客体的双重标准,即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适用的前提的因为民间纠纷。

而对于“民间纠纷”一词的理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区分标准,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也没有对“民间纠纷”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民间纠纷”一词,一般以公民之间私权纠纷为基础,适用人民调解。

但是在新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公诉案件的和解,毕竟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对于“民间纠纷”的适用,需要有刑诉法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法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刑事和解范围,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没有曾经故意犯罪,而在最新的新诉讼法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对“五年以内故意犯罪”在时间标准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故意犯罪无论判决与否,都认定为五年内的故意犯罪。

新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区分,并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和解应该单独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犯罪的判断力。

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较小。

而且从社会的接受程度上来将,未成年人犯罪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原谅,也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宽恕,从而使和解的可能性增加。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摘要: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我国便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和解程序引言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一、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书来对加害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解析,以加深对该程序的理解。

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刑事和解程序是自愿协商的过程。

和解是参与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各方均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和解以及和解的内容。

其次,刑事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

在程序中,各方拥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讨论和解的条件和方式,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意愿形成和解协议。

再次,刑事和解程序具有灵活性。

和解不仅局限于经济赔偿,还可以包括社会公益活动、道歉、行为改正等多种方式,旨在修复社会关系,达到案件了结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最后,刑事和解程序需要法院确认和监督。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公平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时,会考虑和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确保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共秩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矛盾和问题,达到公正、公平、合法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负担。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能够保护被害人权益。

在和解协议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从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赔偿的目的。

再次,刑事和解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和解,不仅可以修复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矛盾冲突,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刑事和解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适应。

刑事和解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追求正当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等达成协议后,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被追诉人作出的从宽处理。

与单纯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同时,还表达其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包括对案件刑事部分悔罪、认错、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如何作出处理等意思表示。

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可以增加被害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审前羁押和适用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加害人的复归社会。

在归纳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

本文着重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理基础社会效益一、刑事和解概念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借鉴西方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理解,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它的英文原文是victim-offendermediation,直译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是在犯罪发生后,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加害人以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最终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谅解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由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获得各界认同。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doc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doc

这类犯罪并不直接针对社会或曰集体法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法益的侵犯方面。

在这类犯罪中,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对被追诉人表达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对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评价。

特别是当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的宣告刑不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国家出于维护-法秩序的考虑,处罚这类的犯罪的迫切性并不很强。

因此,被害人相应地就应拥有更大的发表意见的权利。

从当事人之间关系恢复的角度,既是由于“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除了犯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之外,双方的社会关系也在这一过程中遭到了破坏。

作为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有强烈的修复社会关系,回复原有秩序的要求。

也应赋予当事双方更大的自主决定空间。

(2)第277条第2项体现了刑事法律对过失犯罪较为轻缓的否定评价。

第2项所列的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乃是过失,主要涉及预见、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体现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而立法对其可能宣告刑的限制较第1项为松。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结果,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结果方面能对被害人有所弥补,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

但由于渎职犯罪并非一般的义务违反,而是对职务赋予的注意、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因而违反义务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

而且这类犯罪不一定针对特定被害人,而更多涉及社会秩序、职务公共安全等,又往往容易造成较大的利益流失和财富损失,因此将其排除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外,除了体现国家对此较为严厉的评价以外,也标明了被害人处分权的边界——因渎职犯罪涉及社会法益,被害人无权处分。

再次,新刑诉法第278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这一规定对于审查双方和解的合意而言十分必要,但应当将自愿性审查作为重点,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排除条件。

这乃是因为,刑事和解是否达成,全赖被害人、被告人之间是否就案件的处理方式达成了合意;而从理论上说,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达成任何内容的协议。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中包含了刑事调解和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解析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刑事调解的含义与条件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的目的。

刑事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强调司法和非司法的结合,旨在创造和谐社会。

刑事调解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主动参与调解,表明自己愿意达成和解;其次,调解必须具备公正性,调解员必须是个公正的第三方,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最后,调解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刑事调解程序分为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协议制作、调解结果确认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接受调解申请的机关将召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若两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制作书面协议。

最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给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意义与要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受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赃款或者物品,或者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消除了罪与罚的矛盾。

和解是在保证法律尽职尽责的前提下,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善意和谐的关系。

刑事和解的意义和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一方面,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另一方面,和解还能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积极影响。

刑事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请、和解受理、和解确认等环节。

首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受理机关应受理并向犯罪嫌疑人传唤通知,了解其对和解的态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犯罪改造成本不断增加,被害人心灵创伤难以抚平,赔偿难以兑现等一系列问题越发严重,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优地解决刑事纠纷,成为了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此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及优越性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主张在犯罪发生后,在和解机构的主持和帮助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和解协议在经司法机关确认以后可并作为对加害人从轻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利益,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

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双方选择都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优越性(一)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强调实现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由国家代表社会承担起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但是却孤立了罪犯与环境的联系,并且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通常将司法过程限制在被告人和公诉人之间,而忽略被害人的需要。

因此,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

它认为,以暴力为特征的刑罚并不能最终威慑和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降低已经发生的损害的影响,恢复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受损的社会关系。

同时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被害人的需要,更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共同的参与来解决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安。

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制度所具备的特点。

(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权益1.有利于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首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犯罪人积极主动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因此在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就成了一种合理化的选择。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摘要】随着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就被理论、实践界所探讨。

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回应,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所需,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所忽略。

【关键词】概念;价值;适用条件;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价值(一)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解决纠纷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1]刑事和解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它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确立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和“无讼”观念。

(二)价值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就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对于符合这种制度的案件,当事人能够自愿的和解,这样就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也会大大的提高。

其次,有利于使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最终审判的案件,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积极性不高。

最后,有利于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在我国犯了罪的人一般都会留下案底,等他们回归社会以后会被贴上标签,这样不利于他们更好的生存发展。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一)主观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和解。

刑事公诉案件能够和解的基础是加害人能够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加害人对于自己所犯的罪有悔过的情节,的的确确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愿意向被害人赔偿等,这样就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加害人花钱买减刑,最后加害人回归社会后还是一样会再次犯罪,他的社会危害性依旧存在,这样刑事和解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调解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机制。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修订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民事诉讼,并请求调解。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权益纠纷,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一般步骤1. 被害人提出申请: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请求调解。

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2. 调解委员会成立:公安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收到申请后,会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民警等相关人员组成。

3. 听证环节: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听证,召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并就案件的事实、民事诉讼请求等进行询问。

同时,可以允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 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可以解决纠纷,便会就民事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具体的补偿措施等。

5. 司法确认: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协议发送给相关审判机关进行确认。

确认后,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意义与优势1.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促使其参与诉讼程序,有助于其维权。

2. 提高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调解程序,可以快速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3. 分担司法负担:通过调解程序,可以有效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从而更好地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问题与挑战1. 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如何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刑事和解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一、进行刑事和解的阶段(时间)有人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可以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进行。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较为适宜,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不宜进行刑事和解。

理由是:第一,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取、收集证据。

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为避免艰苦复杂的取证工作,容易在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勉强让双方进行和解,这样容易导致“和稀泥”和“以钱买刑”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聘请的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有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第二,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无实际意义。

一是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效率,和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程序已基本走完,再行和解意义不大;二是刑事和解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人格尊严和精神受到二次伤害,而在审判阶段进行和解,仍无法避免开庭中被害人可能受到的伤害;三是虽然刑诉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大部分侵财型刑事案件在审理时不能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分割,不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二、刑事和解由谁主持在西方各国,由于刑事和解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般由警察、检察官、法官、社区志愿人员、教会人员主持进行,从而表现为四种模式: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和司法模式。

不论何种模式均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和非刑罚化的倾向。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可由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也可以由一方或双方的辩护(代理)律师主持进行,律师主持达成和解协议须经检察机关认可。

对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如何理解-

对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如何理解-

对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如何理解?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双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产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第一次提出诉讼的案件,会进行和解处理。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到底是什么定义?所以,接下来就让365小编带大家看看在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此是如何解读的。

▲一、“刑事和解”的理解“和解”通俗地讲就是“私了”,“私了”是民间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俗称,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统称。

刑事和解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谋求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和解的结果就是控辩双方找到了刑事责任问题的非诉讼的替代解决方案,国家追诉机关放弃追诉。

刑事和解的特征为:其一,将特定种类犯罪视为发生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其二,赋予当事人在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结果的诉权处分权;其三,诉权行使的结果是排除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

这一处理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及时解决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恢复,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快被追诉人回归社会的速度等价值目标,应当予以制度化。

应当注意的是,刑事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对话协商排除了国家司法权,同时将刑事犯罪被转化为了“刑事纠纷”,其最终结果便是犯罪问题非犯罪化处理,这是对国家追诉主义的重大修正,因此,必须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以上是对“刑事和解”狭义上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法,是一种平和的、协商的、合意的结案方式,是程序分流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刑事纠纷、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

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显然采用的不是狭义说而是广义说,称其为“控辩协商”可能更为形象、准确。

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程序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程序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程序是什么?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和解制度原来是是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入法后成功的实践使和解制度融入了我国法律制度当中。

和解程序也不是适用于所有诉讼案件的,只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案件才可以使用诉讼案件。

下文对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刑事和解程序入法年《刑事诉讼法》实现了自1979年以来的第二次重要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内容甚广,非常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五编关于特别程序,而最引人瞩目的则是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三个条文。

如果对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和学术动向稍有留意,就会注意到,这三个条文是对年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作为学说的引入、10来年的司法实践部门的试点实验和法学界通过参与司法实务调研、学术探讨而提供了的理论支持的产物。

进言之,新《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实践、学者倡导共同努力的产物,是西方制度自主化的一个典型标本。

笔者拟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三个条文,但将其放在以下问题中进行:(1)先分析这三个条文建立的基础,即中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2)再分析这三个条文本身的权力结构关系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吸收、扬弃之得失,(3)进而提出建议。

二、入法之基本背景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公、检、法、律师、学者、社会公众不仅仅将自己的“利益”(甚至“私利”)以一定的方式在修法过程中表达,进而各种立场、观点却又在国家现有情势、未来可能取得的进步等因素下不断对话和妥协。

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3篇)

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调解概述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2. 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础,调解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公平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开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1. 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适用调解:(1)民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案件、财产分割案件等。

(2)刑事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3)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赔偿案件。

2. 调解的启动(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2)人民法院主动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3. 调解的程序(1)立案: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表达意愿。

(3)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签署和解协议。

(4)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 调解的效力(1)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

刑事案件法律调解程序(3篇)

刑事案件法律调解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调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以实现当事人和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法律调解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适用范围1. 轻微刑事案件: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2. 当事人自愿:调解程序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同意,不得强迫。

3. 调解时机:调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何阶段进行。

三、调解程序1. 调解申请(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2)律师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 调解准备(1)确定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选定。

(2)收集证据:调解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 调解实施(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会议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调解内容:调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3)调解协议: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事项、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

5. 调解终结(1)调解协议生效: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调解记录:调解人员应当制作调解记录,包括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解内容、调解结果等。

(3)调解案件的处理:调解协议生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

四、调解程序的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和解是⾮常重要的⼀项刑事制度,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和被害⼈⾃愿和解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那么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新刑事诉讼的刑事和解程序是什么
⾸先让犯罪⼈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向被害⼈及其亲属认罪,表⽰悔改。

由被害⼈描述犯罪⾏为给其⽣活⼯作等⽅⾯产⽣的影响并叙述感受。

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等。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九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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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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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
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
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
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 渴望的。

第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 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 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
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 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 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

正因为这样, 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 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 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 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

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 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 又很主动地 向被害人赔偿损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
失,自然就会得到被害人的宽大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受到的处罚就会很轻或者不会受到处罚,相反而言,那些财产状况不好的加害人,则会受到不同的对待,这表现出不公平的情形,这就违背了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刑事和解程序的应用范围
我国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从以上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下列两种案件: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
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 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另外,要注意,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六、健全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些小小建议
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定赔偿标准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
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中的赔偿额度一方面要与加害人要承担的责
任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与被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相吻合,加害
人的赔偿能力等方面的要素可以成为我们酌情考虑的范围之列。

第二,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中调解的期限问题。

这样规定视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第三,可以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引入到刑事和解调解的参与人员之中。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多方的力量来进行调解,实现理想的效果。

我国从立法层面上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将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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