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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发文字号】宁高法[2016]1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12月5日宁高法[2016] 184号印发)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条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一)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身份情况的户籍材料。

(二)被告人为单位的,除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的户籍材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精品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精品

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女,55岁,回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马学福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明,男,40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德,男,43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学财,男,65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林,男,38岁,回族,农民,住略诉讼代理人吕丰来、夏德亚,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人杨有成,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忠,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云,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月兰,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犯故意伤害罪、张月兰犯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马永明、马永德、马学财、马永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卫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全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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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办案律师按语:这是一起涉巨额利益之争,对手影响中央高层批办要“铁打”入罪的冤案,当事人本无罪且一直不认罪。

我们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作彻底的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折衷裁判:生硬地塞给当事人一个自首情节,判免予处罚。

当事人自由后去了美国,但对这样的自由不服。

蒋某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蒋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担任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蒋某,查阅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有关本案的实体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无罪。

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22 ]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事实上也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之严重后果的任何事实。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蒋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将结合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分析,恳请合议庭注意:一、有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二、该证明文件内容是否重大失实;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讲,辩护人的当事人完全不具有本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这三个要素,详论如下:首先,关于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五个问题。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蒋某并没有具体承做《评估报告书》项目,理由如下:2022年11月,中标公司受东大公司委托,就其控股的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山庄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了《评估报告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关注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

关注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文/本刊记者冯彬“对……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近落马官员的司法判决中,这样的表述越来越多了。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很多人的“孳息”都被追缴。

那么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又是怎么来的?孳息串起的贪腐一条龙由于孳息这个词过于专业,有必要普及一下它的概念。

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应予以追缴。

翻看近年来落马官员的判决结果,从省部级官员到基层村官,都不乏“追缴孳息”的表述,金额不一。

有的就会明确提出数额,比如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非法收受财物2768多万元,其中孳息近5.6万元。

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其收受的主要是7套商铺,都被转到了私生子名下。

基层也有此类案例,今年初宁夏固原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就有村干部私自违规借取本村互助资金,其冒用村民名义虚构借款手续或直接用现金支票提款达十多次。

通报发出时,仍有本金50多万元及孳息近9.9万元未还。

有的判决结果中没说具体数额,不过也透露了一些信息。

去年3月,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审,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因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官员。

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还有折合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不仅追缴了其受贿所得财物的孳息,还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有的人在被查过程中退缴赃款,把其孳息也一起退了。

兰州市国资委原主任杨红心受审时,法庭提到依法没收其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上千万。

在法庭之外,孳息甚至还成为查案的关键。

当年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指控的权钱交易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一个固定的朋友圈里,其1132万元受贿财物中,大部分都始终放在行贿人手里,这其中就包括商人徐东明送的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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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宁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涛,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宁夏中宁县第四中学教师,住(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玲,女,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六盘山中学教师,现住(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军,男,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宁县招商局职工,住(略)委托代理人张沫,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田涛、王爱玲为与被上诉人张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卫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田涛、王爱玲、被上诉人张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田涛、王爱玲与张力军系高中同学。

201X年田涛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分6次向张力军借款764 120元,其中:201X年2月20日借款150 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0%;201X年8月8日借款200 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0%;201X年2月24日两次借款分别为160 000元、55 000元;201X年5月14日两次借款分别为70 000元、129 120元,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

后张力军向田涛多次催要,201X年年底,王爱玲向张力军清偿借款3 000元,下剩借款761 120元田涛、王爱玲未清偿。

当庭张力军请求变更利息为350 000元,后又当庭撤回对利息的变更。

张力军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田涛、王爱玲立即偿还借款764 120元及其中借款350 000元的利息280 000元(利息按年息20%计算),共计1 044 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涛、王爱玲承担。

吴炜、陈立娟等与刘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炜、陈立娟等与刘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炜、陈立娟等与刘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宁05民终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文普孙静谈雪【审理法官】陈文普孙静谈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刘曌【当事人】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刘曌【当事人-个人】吴炜陈立娟刘曌【当事人-公司】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学锋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学锋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学锋【代理律所】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曌【本院观点】证据一、二、三是通过链接的最高院裁判文书网打印而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2015年至2019年间,原告均为刘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15起;以刘曌开办的中宁县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宁县瑞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起诉回收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4起;2014年至2019年以刘曌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裁定书13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Ol7年3月20日吴炜、陈立娟与刘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至2019年间,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原告均为刘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起;以刘曌开办的中宁县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宁县瑞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起诉回收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4起;2014年至2019年以刘曌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裁定书13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宁高法明传〔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0〕216号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自治区高院组织完成了“法信智推(法信2.0)”系统与本地审判系统的对接工作,现就“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试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信智推”系统的主要功能此次试用的“法信智推”系统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发,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接我区法院审判业务系统。

系统自动智能解析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同步传输过来的卷宗文件,一站式智能推送在办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案例资源、当事人信息等审判知识资源,并根据用户手动增减条件,实现资源联动变化。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系统自动提取电子卷宗中的案情要素,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和顺位分级推送类案。

2.系统自动统计分析当前案件相关法条引用情况,支持点击法条名称查看法条的文本、效力、修订沿革、关联法条、影响法条、等体系化法律规范,高效辅助法官确定法律适用依据。

3.根据系统识别的案情要素,智能推送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专家倾向性意见和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全面助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准确裁判说理。

4.系统支持手动制作检索报告及自动生成检索报告两种方式。

5.可查看当前案件所涉及全部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已审结和未审结的案件信息。

对于文书已公开的案件,支持点击查看公开裁判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宁高法〔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高法〔2020〕130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高院各部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类案检索的指引作用,促进类案同判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三条类案检索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类案进行收集、整理,并对不同裁判观点等进行识别、归纳和参考的过程,旨在拓宽法官裁判思路,规范裁量权行使,促进统一法律适用。

第四条法官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本院首例案件的。

裁判文书网 2021串通投标法院判例统计

裁判文书网 2021串通投标法院判例统计

甘肃省榆中县
54 (2020)粤19刑终1671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
55 (2021)粤06刑终22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6 (2021)粤06刑终8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7 (2021)粤06刑终5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8 (2021)粤0113刑初1273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ຫໍສະໝຸດ 59 (2021)粤0113刑初72号
湖北省通山县
成立
自然人
112 (2021)鄂0529刑初34号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人+自然人
113 (2021)鄂0114刑初76号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114 (2021)鄂1182刑初99号
湖北省武穴市
成立
自然人
115 (2021)鄂1182刑初100号
湖北省武穴市
成立
自然人
116 (2021)鄂1125刑初31号
92 (2021)黑0103刑初17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成立
自然人
93 (2021)黑0113刑初100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成立
自然人
94 (2021)黑01刑终278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
撤销
自然人
95 (2021)黑1283刑初105号
黑龙江省海伦市
成立
自然人
96 (2021)黑0623刑初36号
河南省洛宁县
83 (2021)豫1221刑初77号
河南省渑池县
84 (2020)豫1722刑初796号
河南省上蔡县
85 (2020)豫0222刑初414号
河南省通许县
86 (2021)豫1681刑初59号

法院文书频现低级错误,所谓何事?

法院文书频现低级错误,所谓何事?

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执行裁定书中,将“江苏省南京市”错写成“安徽省南京市”引发舆论热议。

12月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此事发布通报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其严肃追责。

除福田区人民法院外,江苏等多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中也曾出现过“安徽省南京市”的表述。

比如,在2021年11月,一份落款处盖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书中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曾在两家基层法院担任过12年法官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原局长、佛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王学堂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这既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够严谨,也说明有些法院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机制不够健全。

但几千字甚至上万字的法律文书,有时候出现个别书写差错也难免。

被张冠李戴的地名与“安徽省南京市”类似的地名表述差错,在已公布的法院文书中并不少见。

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吴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于甘肃银川相识。

另外,去年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寇某某、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介绍,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2011年在甘肃省银川市石嘴山承包钢筋劳务工程。

除了上述两个基层法院,甚至还有中级人民法院犯类似的错误。

去年,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某从甘肃省银川市运输一车西红柿到达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

为何上述3个法院均把“宁夏银川”错写成“甘肃银川”?相关人士指出,这可能是被一些网络信息误导所产生的思维惯性。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甚至官方媒体,多次将“宁夏银川”张冠李戴为“甘肃银川”。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宁高法〔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宁高法〔2020〕138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宁夏要“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宁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精神,结合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区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综合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刑事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原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及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区的法院不再办理上述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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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倪广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辉龙,该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宝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震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葶,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因被上诉人广州宝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其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被告天河工商分局对原告宝粤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宝粤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该公司与广州市广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取得的四轮定位仪、烤漆房、红外线烤灯等汽修设备,遂制作《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提取宝粤公司的供应商明细账复印件共3页。

同月27日,天河工商分局对广孚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四轮定位系统、四轮定位仪、烤漆房等设备共拍摄3张照片,制作3张《证据提取单》。

上述证据均经宝粤公司盖章确认。

天河工商分局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6月8日、12月6日对宝粤公司工作人员李辉进行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李辉在笔录中称宝粤公司与广孚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宝粤公司在协议期间向广孚公司采购或者使用埃索、美孚品牌车用润滑系列产品,总计37440升;广孚公司为宝粤公司提供价值282000元的汽修设备一批供其在协议期间使用,并约定宝粤公司达到协议采购量百分之一百时,汽修设备归宝粤公司所有,协议有效期为3年,至2010年2月28日期满;截止合同期满,宝粤公司向广孚公司共采购协议油品数量为17320升,未达到协议采购总量;而自2010年2月29日至2011年6月8日止,宝粤公司继续向广孚公司采购了6192升美孚油品,仍未达到协议采购总量。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67号 精品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67号 精品

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67号宁夏高院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6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宁刑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兴文,又名惠天有,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小学文化,中宁县惠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史继明,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存福,男,生于1958年11月1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初中文化,中宁县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3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押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惠兴文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存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惠兴文、刘存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被告人刘存福从刘进仁的手中借款100万元投资建厂,并于2019年4月注册成立了中宁县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存福。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惠兴文和杜忠经与被告人刘存福协商,签订了富。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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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1快捷检索框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2高级检索窗口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3在结果中检索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1)关联文书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2)分裂引导树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1)关联文书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2)目录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3)概要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1查询模板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载收藏的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文书单篇下载和批量下载1单篇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下载在全文页点击下载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文书列表页中点击下载按钮,可以实现单篇裁判文书下载2批量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批量下载按钮,可以将已选中的多篇裁判文书以压缩包格式下载到本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议留言功能怎样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与用户互动的建议留言功能登录的用户,点击意见建议链接,可以进入意见建议页面用户可以在意见建议页面提交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入口:意见建议页面:登录的用户,在全文页中可以针对当前裁判文书提交留言留言入口:。

中国裁判文书网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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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就某种事务达成一致,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协议书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标题:协议书的标题应简明扼要,表明协议的主要内容。

2. 缔约双方:协议书应明确列出参与协议的各方名称和身份,以便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背景介绍:协议书的背景介绍部分应简要说明协议达成的原因和目的,包括双方的意愿和合作关系。

4. 条款内容:具体列出各项条款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责任分担、限制和约束、保密条款等,确保双方在协议生效后的行为准则。

5. 保密条款:协议书中通常会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需要保密的信息,同时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6. 有效期和终止:明确协议生效的日期和有效期限,以及协议的终止条件和方式,确保协议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得到终止。

7. 争议解决:在协议书中列出双方协商不成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仲裁或诉讼等。

8. 附件:协议书的附件部分包括必要的附件和参考文件,如合作计划、项目进展报告等。

9. 合同签署:协议书应明确约定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同时应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10. 生效和效力:协议书最后应注明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方式,以及协议对各方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以上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协议书格式的一般内容,实际编写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协议书的撰写应清晰简明、明确权益和义务,避免造成模糊和歧义,以确保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并有效执行。

最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字第2019019号

最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字第2019019号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字第106号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字第1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春,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个体户,住略委托代理人王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照河,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清,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委托代理人谢生虎,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海山,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红,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银川经纬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上诉人王耀春、上诉人赵清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银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耀春及其代理人王彤、吴照河,上诉人赵清的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原审被告赵莉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耀春与被告赵莉红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

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在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2019年10月,原告王耀春以被告赵莉红在协议离婚时隐瞒和转移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

对此,第三人赵清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王耀春所诉财产属第三人所有的财产。

本院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赵莉红以其名义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004号住宅两层一套,建筑面积206平方米,价款为40万元。

购房发票购房人赵莉红。

2019年该房屋在永宁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面积21088平方米,现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赵莉红。

裁判文书撤销公开申请书

裁判文书撤销公开申请书

裁判文书撤销公开申请书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公益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撤销(xxx)鲁xxxx民初xxxx号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的公开。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告XXXX公益服务中心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裁定。

对于裁定无异议,现请求贵院撤销本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xxx)鲁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开。

XXXX公益服务中心是我市注册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公益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忠诚担当“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服务本市及周边群众的理念,“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该案系我公益服务中心原志愿者田希勇因追偿权纠纷诉至贵院,现该案已经了结,而该文书信息的公开却反而成为公众信息中我公益服务中心自身的法律风险,在信息日益发达的当今环境中,严重影响到我公益服务中心的信誉,对我公益服务中心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困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本案符合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形。

我们深知裁判文书网在维护司法公正和透明方面的重要作用,但考虑到我公益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恳请贵院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申请。

本申请的撤销行为将有助于保护我公益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读或误解而对我公益服务中心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同时,我公益服务中心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严谨,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此致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X公益服务中心2024年11月22日。

夏建云、沈根录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建云、沈根录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建云、沈根录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4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浩任朝霞张旭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建云;沈根录;王录花;郭红娟;沈斌;沈婷;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当事人】夏建云沈根录王录花郭红娟沈斌沈婷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夏建云沈根录王录花郭红娟沈斌沈婷【当事人-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丁建华、裴志勤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孙尚云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郭娅娟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丁建华、裴志勤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孙尚云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郭娅娟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有丁建华、裴志勤孙尚云郭娅娟【代理律所】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建云【被告】沈根录;王录花;郭红娟;沈斌;沈婷;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物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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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裁判文书网篇一:裁判文书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1--2--3--4-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5-篇二:最高法院公报判例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二十一则涉管辖权案件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如何将一定之诉讼事件,以适当之标准分配于各法院,即为诉讼之管辖。

依法律规定之标准,某法院得就某诉讼为审判者,谓之管辖权。

管辖权系法院相互间事务分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本文是对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管辖权判例的整理。

结案时间从2000年至20XX年。

为充分发挥判例的参考性作用,文章保留了裁判文书中重要的说理部分,便于参照。

判例主要涉及仲裁协议无效后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是否具有诉权、协议约定各自住所地管辖的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住所地能否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请求权竞合时管辖权的确定、仲裁条款对管辖权约定的效力范围、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认定及管辖权的确定、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管辖权的影响、被告不适格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债权转让对管辖权的影响、约定管辖权条款的解释方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第三人能否就加入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的特殊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当事人能否就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等问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0.12.1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宣告信用证无效,起诉的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础交易买卖合同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交易欺诈。

由于两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是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手段,欧亚公司是开证申请人,新湖商社是信用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信用证欺诈的基础是称其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一个不明确的、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需要当事人重新协商,但是欧亚公司已经采取了诉讼的方法解决本案的争议,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新湖公司称重新协商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由于原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的方式和机构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欧亚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信用证虽然是基础交易中的一个结算方式,但它又独立于基础交易,是遵循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交易。

通常情况当事人不得以基础交易中的事由要求止付信用证或宣告信用证无效。

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由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以基础交易的欺诈为前提,而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止付这样的后果,也必须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审理,因此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付款纠纷。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纠纷均具有管辖权。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13)【裁判要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问题。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称“一事两诉”。

由于各国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而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是存在的,也是允许的。

我国司法实践不排除平行诉讼。

对同一案件,只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不问该案是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起诉,或者该案是否已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审理,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是涉港民事诉讼。

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独立司法区域,目前与内地尚未建立解决管辖权冲突和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司法协助关系。

故香港法院是否受理同一诉讼,不是内地法院能否受理的前提。

华洋彩印公司以郭叶律师行已经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为由,主张将本案移交香港法院处理,理由不能成立。

不方便法院的问题,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即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告的请求,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

这说明,这种国际民事诉讼不仅受案法院享有管辖权,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可替代受案法院的别国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

受案法院能否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通常考虑的因素有:(1)原告选择该法院起诉的理由;(2)被告到该法院应诉是否方便;(3)争议行为或交易的发生地位于何处;(4)证据可否取得;(5)适用法律的查明是否方便;(6)可否完成对所有当事人的送达;(7)判决可否执行;(8)语言交流是否方便;(9)本院案件积压情况;等等。

还应当指出,尽管被告有权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是否采纳,应当由受案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自由裁量。

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香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了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行使非排他性的管辖权,香港法院当然也有权管辖。

解决内地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其他涉外案件一样,既要维护内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要加强双方的互助与合作。

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之诉,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审结日期:20XX.09.1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科公司在上诉主张中就本案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当事人虽然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

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异议被驳回后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

海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已经一审法院予以答复,且在一审卷宗中有所记载。

海科公司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故不应支持。

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06)【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28)【裁判要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

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

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

但是,在被告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

在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两上诉人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对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

两上诉人对有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25)【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系天同证券的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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