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学校老师产假制度
一、引言为了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家庭和谐,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教职工产假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学校老师产假制度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教职工了解和遵守。
二、产假的基本规定1. 产假期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产假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 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但不得要求承担工作任务。
三、学校老师产假制度的特殊规定1. 师范院校教师产假根据《师范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师范院校女教师生育,产假期限为120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30天。
2. 产假期间的职务晋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等均按原规定执行。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正常参加各类培训和考核。
3.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产假期间,如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发放工资,应提前与女职工协商,并采取妥善措施。
四、学校老师产假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学校应严格执行产假制度,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以妥善处理。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发现学校违反产假制度,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五、总结学校老师产假制度是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学校应严格执行产假制度,确保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应有的待遇。
同时,女教职工也应了解和遵守产假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老师休产假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女教师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教师的产假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校老师休产假制度旨在确保女教师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关爱,保障其身心健康,同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产假期限1. 基本产假:女教师生育后,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2. 难产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 多胞胎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晚育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5. 生育津贴:女教师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女教师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学校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学校不得截留。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学校按照女教师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
三、请假手续1. 女教师需提前向学校提交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学校审核女教师提交的生育证明等材料,确认其符合产假规定。
3. 学校与女教师签订产假协议,明确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四、产假期间待遇1. 产假期间,女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2. 产假期间,女教师的人事关系、职务、职称等保持不变。
3. 产假期间,女教师可享受学校提供的产假期间福利,如产假慰问金、生育补贴等。
五、产假期间教育教学工作1. 学校应安排合适的代课教师,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2. 产假期间,学校应关注女教师的健康状况,关心其生活,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六、产假结束后工作安排1. 产假结束后,女教师需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2. 学校应关注女教师产假后的身体状况,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
总之,学校老师休产假制度旨在保障女教师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确保其身心健康。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心关爱女教师,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法律规定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工资计算:产假工资的基本计算标准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
资福利待遇,即计算产假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即基本工资。
如果女
职工在婚假、计划生育假、病假期间有工资,也应计入基本工资的计算。
2.基本工资的计算期限:基本工资的计算期限为计下孩子前12个月,其中,如果女职工在12个月中有受过工伤,导致工资减少,也应计入基
本工资的计算。
3.工资福利待遇计算:在中国,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
遇一般由单位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和其它福利补贴等。
具体的福利待遇根
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
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保险待遇:在中国,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
社会保险部门根据保险规定来发放。
总体来说,中国劳动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产假工资计算公式,而是将
计算方法和细节交由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来制定,以保证女职工在产
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因此,产假工资的具体计算
方法和数额可能因地区、行业、单位规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的产假工资计算方法,对于特殊
情况(如单位存在欠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发放不正常等),可
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投诉,保障权益。
教师产假放假通知模板
教师产假放假通知尊敬的各位教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教师产假放假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假时间1. 符合产假条件的女性教师,产假放假时间从生育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止。
2. 具体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一般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 哺乳期结束后,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继续休假,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产假待遇1. 产假期间,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
2. 产假期间,教师的人事关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不受影响。
3. 产假期间,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教师度过一个温馨、舒适的假期。
三、产假申请及审批流程1. 符合产假条件的教师,应在生育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教师产假期间,如需调整假期时间,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产假期间工作安排1. 产假期间,教师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报告。
2. 学校将根据教师产假期间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产假期间,学校将关注教师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注意事项1. 教师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产假或调整产假时间,请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
2. 教师产假期间,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请提前与学校沟通,争取得到学校批准。
3. 教师产假结束后,请及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职手续。
请各位教师认真阅读本通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学校将全力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通知发布日期】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箱:【联系邮箱】。
产假工资是怎样计算的
产假工资是怎样计算的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通常为其月均工资的80%。
这个月均工资可以通过近几个月工资的平均值来计算,通常是取近三个至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规定了其他具体的计算方法,那么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还有一定的保底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产假工资也会受到一些额外福利的影响。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鼓励女职工生育,会设置额外的生育津贴或补贴,这些额外的福利可能会在计算产假工资时纳入考虑,以提高女职工的收入。
此外,产假期间有时也会存在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问题。
根据中国的社保法规定,产假期间企业需要为女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以保障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在计算产假工资时,通常采用月工资的正常发放方式,即按月发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雇主也可以按照情况,如半月发放、周发放等。
具体的发放方式应该参照公司的具体规定。
此外,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选择续延产假的,其工资待遇会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继续休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通常是根据工龄和原有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因企业和地区的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工资时应当参照所在企业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更新,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学校教师怀孕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在职业生涯中继续孕育新生命。
然而,怀孕期间的教师面临着诸多困扰,如工作压力、教学任务、身体状况等。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国制定了学校教师怀孕制度,旨在为怀孕教师提供合理的关爱与支持。
二、制度内容1. 产假制度怀孕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具体产假天数如下:(1)正常生育:98天(含产前检查15天、产后休息75天、哺乳假8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工作调整(1)怀孕期间,学校应合理安排怀孕教师的工作任务,减轻其工作压力。
如需调整工作内容,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
(2)怀孕教师可申请短期休养,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学校应确保怀孕教师的工作环境安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
3. 健康检查(1)学校应定期为怀孕教师提供健康检查,关注其身体状况。
(2)怀孕教师可申请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保母婴健康。
4. 生育保险怀孕教师可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 职业发展(1)怀孕教师产假期间,学校不得降低其职务、职称、工资等。
(2)产假结束后,学校应优先安排怀孕教师复岗,保障其职业发展。
三、实施与监督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怀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学校应加强对怀孕教师的关爱与支持,关注其生活和工作状况。
3. 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怀孕制度培训,提高教职工对制度的认识。
4.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教师怀孕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结语学校教师怀孕制度是我国保障女性教师权益、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制度要求,切实保障怀孕教师合法权益,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
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也得到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产假不仅是对女性教师的一种权益保障,同时也是对全社会关心婴幼儿保健和劳动妇女权益的一种体现。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河南省教师产假分为带薪产假和延长产假两种。
带薪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教师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享受生活补助金,具体金额由省直接派出机关确定,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产假期间,女教师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保障了她们的生活质量和婴儿的成长发育。
延长产假是针对那些需要长时间照顾婴儿的女性教师而设立的。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规定,女教师可以申请延长产假,最长延长到1年。
延长产假期间,女教师不再享受生活补助金,但保留了原岗位和工资待遇,这为女教师提供了更长时间的照顾婴儿和调整身体恢复,有效地提高了女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此外,河南省教育厅还规定了女教师产假的报备和备案制度。
女教师需要在离岗前7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产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对产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报备和备案。
这样的制度规定能够及时掌握女教师的产假情况,确保产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为女教师提供了更好的监督和保障。
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产假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女教师提供了更多的照顾婴儿和调整身体的时间,也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不过,也应该看到,目前河南省教师产假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在延长产假期间不再享受生活补助金的规定,容易给女教师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此外,有关产假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还不够明确,容易给相关部门的操作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惑。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进一步完善产假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不断进行总结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女教师的合法权益,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保障。
教师的产假是几个月
教师的产假是几个月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教师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单位是学校还是机关,都应当享受产假。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教师。
女教师休完产假回来,如工作上有变动的,按照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如新聘岗位与原岗位等级不同的,按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女教师休产假的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待遇: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奖金按期领取,同时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妊娠不满10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10周以上16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42天;16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56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0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意: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期间的保险: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哺乳期满。
产假的时间:产假的具体时间一般可按分娩期和产假期两部分时间合并计算。
即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难产的赠加15天的工资产假期间的津贴: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产假期间的影响:对于教师来说,女教师在产假期满以后由于哺育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一次不超过30天),但教育教学任务必须由其他教师来顶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学校女教师产假制度
一、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这意味着,我国学校女教师在生育期间至少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二、产假待遇1. 工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女教师享有原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
对于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女教师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2. 休息时间:产假期间,女教师可以休息,无需从事任何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三、特殊情况下的产假1.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教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女教师,在原有产假基础上,分别增加15天产假。
四、寒暑假期间产假的顺延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具体执行时,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五、产假权益受损怎么办如果女教师的产假权益受损,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有关部门将依法维护女教师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学校女教师产假制度旨在保障女教师在生育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女教师的产假待遇,为女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生育环境。
同时,女教师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1.实际工资计算按照员工产假前最后一笔月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出产假期间每个工作日的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每日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工作天数产假工资=每日工资*产假期间实际工作天数例如,员工产假期间实际工作了15天,月工资为5000元,当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0天,则每日工资为5000元/20天=250元,产假工资为250元*15天=3750元。
此方法适用于无加班费、绩效奖金等额外收入的员工。
2.平均日工资计算按照员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产假工资。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Step 1:确认计算基准期通常基准期为6个月或1年,根据企事业单位规定或国家法律规定确定,以截至计算基准期前最后一天为准。
Step 2:计算基本工资将基准期内的工资总额除以基准期内的实际工作天数,得到基本工资。
Step 3:计算产假期间的平均日工资基本工资除以基准期内的实际工作天数得到平均日工资。
Step 4:计算产假工资平均日工资乘以实际产假天数得到产假工资。
例如,员工在过去半年的工资总额为25,000元,工作天数为120天。
基本工资为25,000元/120天=208.33元,平均日工资为208.33元。
若产假期间实际工作了15天,则产假工资为208.33元*15天=3,124.95元。
3.社保基数计算按照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产假工资。
这种计算方法通常适用于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地区。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Step 1:确认产假期间的工资基数根据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确定参与社保缴费的工资基数。
一般为基本工资或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Step 2:计算社保缴费金额将工资基数根据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计算,得到参与社保缴费的金额。
Step 3:计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通常等于参加社保缴费的工资基数乘以缴费比例。
例如,员工产假期间的参与社保缴费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缴费比例为10%。
则产假工资为3000元*10%=300元。
教师产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教师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的在编女教师。
第三条教师产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产假时间第四条女教师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五条生育子女的女教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延长产假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产假工资待遇第六条女教师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教师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二)产假期间,女教师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三)女教师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产假期间,女教师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产假期间工作安排第八条女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安排以下工作:(一)休息、护理婴儿;(二)参加孕产期保健、婴儿护理等相关培训;(三)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四)办理与生育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女教师在产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工作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五、产假期间福利待遇第十条女教师在产假期间,享受以下福利待遇:(一)产假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产假期间的住房、交通等生活费用,按照单位规定执行;(三)产假期间,女教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女教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六、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女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假的管理,确保女教师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女教师所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侵害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课教师享有带薪产假么
代课教师享有带薪产假么?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产假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产假期间视同员工正常上班。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照发其原工资。
代课教师能否享受产假的有关法律按照新劳动法,即使是临时工都有这些权利,更何况是代课教师呢?请问法律规定教师产假是多久啊?晚婚的和母乳喂养的呢?•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 另:晚婚晚育的四个月,正常的是三个月,剖的另外还有加15天!母乳喂养时可以减少你一天上班的时间让你去母乳喂养二、产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共五个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晋级提资不受影响。
生育计划内二孩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产假三个月,工资照发。
山东青岛教师休产假文件
山东青岛教师休产假文件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学校教师生育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我国对女性教师的生育权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障女性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学校教师生育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生育假期、产假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对学校教师生育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生育假期1.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教师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
产假时间为98天,其中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陪产假:为了鼓励男性教师参与家庭育儿,我国部分地区实行陪产假政策。
男性教师在女方生育期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陪产假,具体天数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二、产假工资1.产假工资:女性教师在产假期间,享有正常工资待遇。
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产假工资=月工资÷计薪天数。
2.陪产假工资:男性教师在陪产假期间,同样享有正常工资待遇。
三、子女教育1.子女入学:女性教师在生育期间,子女入学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如:入学年龄放宽、特殊教育资源倾斜等。
2.子女医疗:女性教师在生育期间,子女可享受免费疫苗接种、定期体检等医疗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1.加强宣传:学校应加大对教师生育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教师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2.落实政策: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教师生育制度的规定,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关心关爱:学校要关注女性教师在生育期间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关爱和支持。
4.监督考核: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生育制度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总之,学校教师生育制度旨在保障女性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职业满意度。
学校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为教师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同时,全社会也应关注教师生育权益,共同营造尊重、关爱教师的社会氛围。
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解读
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解读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解读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旨在更好地保护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照顾和支持。
那么,对于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应该如何进行解读呢?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幼儿园教师生育假政策的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生育假的基本概念和规定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因生育需要,从工作岗位上暂时离开,享受的带薪休假制度。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中,都对生育假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以下是幼儿园教师生育假政策的具体规定:1.生育假的时间长度一般来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带薪休假时间最长应不得少于98天。
根据不同的情况,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时间还可以进行相应的延长。
具体而言,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未满16岁的女职工生育时,生育假可延长2周;怀孕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婴儿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假即可增加15天。
2.生育假的支付标准幼儿园教师在享受生育假期间,按照基本工资的100%发放工资,这是根据《劳动法》进行决定的。
3.生育假的计算标准幼儿园教师生育假期间,其工作年限应当继续计算,在该期间中不能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年限中断。
然而,女职工生育假属于带薪假期,虽然工龄不会因此而造成中断,但也不计入工龄。
第二部分:幼儿园教师生育假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应适用于以下情况:1.持有教师职业资格证的女教师,包括持教师资格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等证件的女性教师。
2.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备相关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件。
3.女性工作人员在派遣到幼儿园从事工作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幼儿园教师的生育假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满一年的女员工,其生育假期为98天。
育儿知识:教师孕产假规定
教师孕产假规定女性怀孕了,第一关心的是孩子,第二也就是产假了,充足的产假才能让孕妇在产前、产后得到充分的休息,孩子也能得到细致的照顾。
教师是大家公认的假期最多的职业,那么,教师的孕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呢?放寒暑假的时间是否会和产假产生冲突呢?产假的时间是否也会更长呢?教师孕产假规定女教师的产假和女职工的产假是按照同样的政策实施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教师产假期的待遇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不得不说,教师在产假方面的待遇还是不错的,如果各位孕妈们的产假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记得相关部门进行维权,毕竟我们勤勤恳恳工作,应该获得的待遇我们还是要享受的,希望各位孕妈们都能有一个可爱的小宝贝,保持好心情、坚持锻炼身体也是身体健康的重要保证哦。
怀孕8周孕囊小怎么办怀孕8周的时候,已经到了孕两个月的时候。
这个时候的孕囊已经发育得比较大了,可以在b超中看到孕囊了。
但是有的时候怀孕8周孕囊会出现偏小的情况。
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怀孕8周孕囊到底多大算是正常的呢?孕囊偏小怎么办?首先,由于情绪紧张等原因导致孕妇月经推迟、排卵期错后、受孕时间晚,从而出现孕囊较实际停经天数小。
代课教师享有带薪产假么
代课教师享有带薪产假么?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产假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产假期间视同员工正常上班。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照发其原工资。
代课教师能否享受产假的有关法律按照新劳动法,即使是临时工都有这些权利,更何况是代课教师呢?请问法律规定教师产假是多久啊?晚婚的和母乳喂养的呢?•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 另:晚婚晚育的四个月,正常的是三个月,剖的另外还有加15天!母乳喂养时可以减少你一天上班的时间让你去母乳喂养二、产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共五个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晋级提资不受影响。
生育计划内二孩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产假三个月,工资照发。
教师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教师产假工资怎么算的一、产前假工资规定1、孕期工资女职工分娩七个月以上按28周排序,例如工作许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准,如为产后假两个半月。
告诫特别注意的就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用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后假就可以按预产期在产假前继续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骗人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歇息和病假少于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澄清公告》1982年,现在有效率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分娩,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须要保胎歇息的,其保胎歇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推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就可以领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a.已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奖赏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累进税制;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已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奖赏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累进税制;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已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奖赏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累进税制。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歇息十五天,产后歇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减少15天;合乎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减少晚育骗人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减少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胎儿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胎儿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通常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用生育生活津贴,存有多长产假,就领有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学校产假管理制度最新
学校产假管理制度最新学校产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妇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怀孕期间的身体健康和顺利生育,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女教职工,包括在编、合同制和临时聘用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孕妇教师享受工伤待遇进行合理的安排和优惠,提供良好的产假管理服务,切实保护孕妇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假的计算和休假安排第四条孕妇教师确认怀孕后,应当及时向学校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医院出具的孕妇就医证明。
第五条孕妇教师享受产假的总计天数为182天(含法定产假和额外产假),其中法定产假为98天,额外产假为84天。
第六条孕妇教师在享受产假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部门递交申请,并说明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孕妇教师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孕妇教师在产假期间不得参与学校的工作,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一些适宜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此类活动需提前向学校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若孕妇教师在产假结束之日仍未恢复工作能力,可以延长产假期限或者提前休假,具体的安排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其他权益保障第十条为了保障孕妇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将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创造相对轻松的工作氛围,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不给予过重的工作压力。
第十一条孕妇教师在怀孕期间有权享受加班、值班和出差的豁免,学校将不安排相关工作,并尽量避免安排需要长时间站立、走动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会为每位孕妇教师提供合适的办公位置和舒适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孕妇教师在怀孕期间遇到工作和个人生活上的问题与困难,可以向学校的相关部门咨询和求助,学校将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三条孕妇教师产假期间享受完全的社会保险待遇,学校将保证她们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缴纳。
第十四条孕妇教师在产假期间,如有需要,可以向学校提出专项补助的申请,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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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
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
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
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
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
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
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
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
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
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这里所称原工资性
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
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
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
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
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
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
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
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