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被告代理规范化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被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无讼阅读
发表时间:2016-03-24
律所将代理被告的诉讼流程细分为10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流程优化。全程法律服务的流程、阶段分为:接案分析论证--保全--阅卷取证--组织证据--质证--完成开庭前必备工作--开庭--调解(和解)--分析审核裁判文书--装卷。
律所将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和内容以提供《工作日志》的方式全面及时向客户反馈,提供《工作日志》。对于重要的工作内容,比如确定诉讼方案、组织证据、质证、确定案件分析意见、确定庭审笔录、分析裁判文书等内容,律所将邀请客户一道参与。向客户全面展示律所律师的思路和方案等,力求发挥合力,实现客户的诉讼目标。根据案件进展和实际需要,向客户发送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包括:《接案备忘录》、《被告初步证据核实函》、《原告立案材料核实函》、《法律服务计划书》、《同意代理告知函》、《涉诉涉执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送达和保全确认函》、《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诉讼期限告知函》、《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案情分析意见书》、《庭审笔录》、《庭审纪要》、《调解方案确认函》《工作联系函》等。
一、接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不事先提前准备材料的,不予分析。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填写完整并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软件中,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地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的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等。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案源律师应提前与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和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以微信或QQ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事先把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对于确定在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协办律师应事先和客户确定好地点、路线以及停车场地等信息,并发送至参与见面的每位律师。
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律师不得迟到,应提前到达。对于到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原则上应提早5分钟左右到达。但不应太早到客户办公场所,原则上提早时间不应超过约定时间的10分钟。
律师与客户见面时,应衣装整洁、皮鞋要擦亮,头发要理齐并且不能太长。全体律师都应严格按照律所的商务礼仪规范,在与客户见面、拜访,与司法人员交流、开庭等正式场合下,全体律师及辅助人员均应统一穿着律师订制的制服。男性律师应每天剃净胡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上。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客户,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安全、卫生、保密性有保障的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不得留下律师的办案案卷,以避免泄露他人案件信息、秘密等。保管在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的案卷材料,必须装好并且采取”印封”等措施。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等,室内花草等不得有枯、死等情形。夏天或冬天需要开空调或暖气时,应提前开好,不得等客户来了之后再开启。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法人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予以代理。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曝光””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信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