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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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
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确定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岗位需要、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确实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2、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同时占本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3、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4、“双肩挑”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八、关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上浮的百分点如何分配问题
赣人发【2008】13号文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上浮的百分点,按照该文规定的正副高之间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省级为5:20,即1:4;设区市级为3:17,即1:5.7;县级为1:9。正高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九、关于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产生、任用的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十、关于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明确了规格及内设机构的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明确了规格未明确内设机构的单位,除单位领导岗位外,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工作需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以下结构比例控制:
1、厅级事业单位
五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10%;六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20%;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2、处级事业单位
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赣办字[2008]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岗位需要、职责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条件重新确定相应内部等级。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岗位内部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使用和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2004]6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在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原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