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是指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
该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用地规划: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用地规划,确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范围,包括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区、农业园区等。
2. 用地政策:制定用地政策,明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标准和要求,例如为农田保护和农业综合开发保留一定比例的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3. 资金支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4. 支持政策:制定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等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如减免税收、贷款贴息等。
5. 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体系,加强用地审批和监管,保障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
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刚刚发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
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
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
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如下。
01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02政策沿革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指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政策知识宣传ppt
五、职能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2.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 •3.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 •4.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 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辅助设施 用地
1.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 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
2.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 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
内,最多不超过10亩。
3.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 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 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
作物种植 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 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 (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 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 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 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 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 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 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 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 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 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 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政策有哪些规定
设施农用地政策有哪些规定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最近几年我国设施农用地政策确权登记工作在广泛开展,有不少的普通老百姓不太了解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从而导致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土地作为农村居民生产经营的基础,出台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也是为了依法保障农民权益。
那么它的规定有哪些呢?▲设施农用地政策确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设施农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设施农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其他。
设施农用地是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用地划分的一个部分,是用以建立各项农业设施的土地的总称。
设施农用地对于企业生产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于促进生产,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都是非常有利的。
那么设施农用地有哪些相关规定,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中文名设施农业用地外文名green house and aquatic operations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定义作物栽培生产设施用地目录.1通知.2规范用地审核.▪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通知编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养猪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养猪设施农业⽤地政策⼀、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们对⾼品质猪⾁的需求⽇益增加,养猪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传统的养猪⽅式已经难以满⾜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设施农业⽤地政策在养猪业中的应⽤变得越来越重要。
设施农业⽤地政策是指政府为⽀持农业发展,对农业⽣产所需的设施⽤地给予⼀定的政策和资⾦⽀持。
在养猪业中,设施农业⽤地政策主要涉及到养猪场的⼟地使⽤、建设标准、资⾦补贴等⽅⾯。
⼆、养猪设施农业⽤地政策的主要内容1.养猪场⼟地使⽤政策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给予⼀定的⼟地使⽤政策⽀持。
例如,对于规模化、标准化的养猪场,政府可以提供⼟地租赁、⼟地使⽤权转让等⽅式,降低养猪场的⼟地成本。
此外,政府还可以对养猪场的⼟地使⽤情况进⾏监管,确保养猪场符合环保、安全等⽅⾯的要求。
2.养猪场建设标准政策政府对养猪场的建设标准也有⼀定的要求。
例如,养猪场的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污⽔、粪便等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养猪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养猪场的安全⽣产。
政府可以制定养猪场建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养猪场进⾏整改或取缔。
3.养猪场资⾦补贴政策政府为了⿎励养猪业的发展,可以制定养猪场资⾦补贴政策。
例如,政府可以对规模化、标准化的养猪场给予⼀定的资⾦补贴,帮助养猪场降低⽣产成本;政府还可以对采⽤环保、节能等新技术的养猪场给予⼀定的资⾦补贴,⿎励养猪场采⽤新技术,提⾼⽣产效率。
三、政策实施效果设施农业⽤地政策在养猪业中的应⽤,取得了⼀定的成效。
⾸先,设施农业⽤地政策降低了养猪场的⼟地成本,提⾼了养猪场的经济效益。
其次,设施农业⽤地政策提⾼了养猪场的环保意识,减少了环境污染。
最后,设施农业⽤地政策推动了养猪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政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设施农业⽤地政策在养猪业中的作⽤,我们提出以下⼏点建议:1.完善政策体系。
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养猪设施农业⽤地政策,提⾼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实际需求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应该以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结合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环境,科学规划和布局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其数量和质量的合理配比。
二、用地管理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应该注重用地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占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
三、配套政策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农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善农业设施的配套设施等。
四、科技创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还需要关注科技创新的作用。
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不
断提高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考虑,可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步伐。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试行)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试行)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规模(一)用地概念和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具体指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2、附属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具体指:(1)管理和生产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主要指果库等。
(3)农产品流通摊点及农业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
(4)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严格把握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结合我县实际设施农用地具体指各种养殖场。
其附属设施具体指果库、农产品流通摊点及农业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硬化晾晒场。
但是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用地规模1、设施农业用地养殖业控制在15亩以内。
2、附属设施用地果库、农产品流通摊点及生产资料存放场所控制在10亩以内。
二、规定及要求(一)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农业设施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科研、教育、观光等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用地审批程序、土地使用权益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2. 农业设施用地:包括温室、大棚、仓库、饲料加工厂、养殖场等,用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3. 农业科研用地:包括农业科研机构、试验基地等,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4. 农业教育用地:包括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用于农业教育和培训。
5. 农业观光用地:包括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用于农业旅游和文化活动。
三、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规定对农业设施用地具有指导意义。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法律,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基本制度。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具体规定。
4. 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5.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保障农业设施用地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6.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针对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益等。
四、农业设施用地审批程序1. 项目立项:农业设施用地项目在实施前,需进行项目立项,明确用地规模、用途、期限等。
2. 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使用范围、规模、布局和建设要求,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使用范围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具体包括:1. 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的设施用地,如种植大棚、养殖圈舍等。
2. 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提供支持服务的设施用地,如农资储存、农机具维修、农产品加工等。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土地资源状况确定。
在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具体的规模要求如下:1. 种植大棚:根据种植作物的种类和生长周期,确定大棚的规模和数量。
一般而言,每个大棚的面积不应超过5亩。
2. 养殖圈舍: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和养殖规模,确定圈舍的面积和数量。
一般而言,每个圈舍的面积不应超过10亩。
3. 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模,但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合并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布局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的原则,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农业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进行规划布局。
具体的布局要求如下:1. 集中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便于管理和维护,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2.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进行差异化布局,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
3. 生态优先:在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时,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要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设施农业得到了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制定及完善对于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出发,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解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主要内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用地管理制度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制度应与传统农业用地管理制度相似,但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
2.用地审批与批准制度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与批准制度应与传统农业用地审批与批准制度相似,但要结合设施农业的特点,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与批准。
3.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应当针对设施农业的发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支持和保护,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存在的问题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政策缺乏针对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对设施农业的特点没有充分考虑,缺乏针对性。
2.监管不到位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不到位,存在违规用地和浪费用地的现象。
3.政策不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不完善,缺乏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支持和保护。
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完善建议为了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以下是完善建议:1.加强政策针对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应针对设施农业的特点进行制定,从而更好地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应加强,遏制违规用地和浪费用地的现象。
3.完善政策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应完善,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支持和保护。
综上所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完善是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强政策的制定与监管,为设施农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禽畜(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怎样确定?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作物种植类(含菌类)。
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
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
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20 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30 亩。
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第一篇: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2、仓库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认定标准0127-外业核查设施农用地图册
外业核查设施农用地图册设施农用地地类认定主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面可认定为设施农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1)工厂化蔬菜种植。
序号524 记录有钢架结构PC板连栋温室用地,大型蔬菜栽培基地序号527 记录有钢架结构PC板连栋温室用地,大型蔬菜栽培基地序号1675 记录有钢架结构PC板连栋温室用地,大型蔬菜栽培基地序号838 记录密封彩钢房,用于种植木耳。
序号1363 记录连体钢架彩钢房,用于杏鲍菇种植。
序号96 记录锦合使用菌专业合作社,室内生产木耳。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1)规模化养猪场序号1229 记录大型封闭猪舍,用于养猪。
序号597 记录为万州区鱼种站的生态养猪场序号799 记录图班内主体建筑为砖结构彩钢顶养猪设施,地表已硬化,旁边有小面积看护房,用于养猪。
(2)规模化养鸡场。
序号8 记录新建养鸡场,场地外未硬化,砖混结构建筑序号10 记录图斑位于沟壑边,内部有已建成大型钢混建筑,内部地面已经硬化,用途为养鸡场。
序号29 记录小型养鸡场,建筑为砖瓦结构。
序号232 记录实地为养鸡场,砖混结构,养殖规模约12000只。
序号75 记录用于养羊的简易结构的彩钢房羊舍。
序号98 记录用于养牛的简易结构的彩钢房牛舍。
设施农用地管理
2.加强执法巡查。
纳入日常执法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3.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谢谢!
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
(一)用地协议签订前反馈意见和材料 1.区农业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区国土规划部门需提出的意见
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 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设施农业:在环境相对可控的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 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
二、设施农用地定义
从位置上看:设施农用地是位于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的用地。 从要求上看:需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 从手续上看:需按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从地类上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 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中的二级分类,含义是“指直接用于经营 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 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准备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内涵上看:国家、省、市文件中规定的类别,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
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规模控制:
南方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项目,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标准 的,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在广州基本上不存在规模化粮食 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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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三、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和建设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设施农用地的建设要求(一)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二)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
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结束使用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五、设施农用地的认定及申请流程(一)判断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包括畜禽养殖、种植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只有设施农业项目中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符合上述标准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第一步就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以下用地应当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以大棚看护房名义违规修建的“住宅”。
(二)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流程和要求1、签订用地协议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由设施农用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取得相应农地的经营权。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2、严格建设严格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实施设施农业建设。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经营期满,按照用地协议的要求复垦后归还土地。
设施农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该要求主要是针对外来投资者以承包等方式流转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对于农户利用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则不存在签订用地协议环节,但应当将建设方案进行备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六、设施农用地的有关问题1哪些设施农用地不能办理手续就设施农用地选址问题国家层面有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也明确指出,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因此,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的环保要求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因此,建设养殖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2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要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