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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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存根)
[ 20 ] 刑见第号,关于本所律师、律师□实习人员□(√选)前往会见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证明。
领取人:
年月日
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
[20 ]刑见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所律师、律师□实习人员□
(√选)前往你处会见涉嫌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特此证明。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月日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
邮箱:
南京市律师协会印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证明替代原《会见专用介绍信》,用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羁押机关提供,与律师证、实习证、辩护委托书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