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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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存根)

[ 20 ] 刑见第号,关于本所律师、律师□实习人员□(√选)前往会见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证明。

领取人:

年月日

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上下联加盖律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

[20 ]刑见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所律师、律师□实习人员□

(√选)前往你处会见涉嫌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特此证明。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月日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

邮箱:

南京市律师协会印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证明替代原《会见专用介绍信》,用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羁押机关提供,与律师证、实习证、辩护委托书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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